太仓电厂安全生产反违章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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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电厂安全生产反违章管理手册
华能太仓电厂反违章管理手册
第一部分:
能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工作要求:
第八条基层企业应将生产、基建现场作为反违章工作重点,建立岗位、班组、部门、企业的反违章责任体系;应与每位员工签订年度书面反违章承诺,要求做到“自己不违章、制止他人违章、举报各类违章”。
第九条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制定反违章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存在的人、财、物和作业环境等问题;应带头查禁违章,鼓励员工、班组、部门自查自纠各类违章;应组织分析总结,提出改进要求,对违章予以考核。
第十条基层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反违章各项要求和措施,监督管理反违章工作,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对反违章进行奖励、考核,并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班组长是班组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理清适用于班组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结合本班工作岗位实际,排查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各类违章行为,组织自查自纠。
安全活动应对反违章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找出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第十二条基层企业各级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调动员工反违章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员工安全技能、意识和整体素质,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二部分: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重点要求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公司管理各单位要提高对反违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违章是事故的根源,“违章就是事故”,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的措施,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违章管理工作,从本质上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条公司管理各单位的各级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要到岗到位,把反违章工作的责任融入各级人员工作标准中去,使反违章工作做到“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尽责”。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的责任主体,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章程、标准及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颁布的制度、规程、各项要求和措施,负责相关制度的宣贯、培训,监督管理反违章工作。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的各级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要有所作为。
开展反违章工作重在取得实效,关键在领导带头和全员参与。
各级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反违章职责,亲自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现场工作过程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主持反违章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违章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要把查处违章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反违章工作机制。
反违章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标本兼治。
一是要建立反违章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责任。
二是要建立反违章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各类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违章行为应根据违章性质和可能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类考核管理,可分为一类违章、二类违章和三类违章,并分别采取不同的考核措施。
一类违章指一旦造成后果,对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或可能对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违章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或者性质恶劣的违章行为,属于碰不得的“红线”;二类违章指对自身的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三类违章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二类违章的其它违章行为。
企业可根据工作实际,在不低于公司违章内容分类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违章类型库,明确各类违章的内容,并可适时进行修订。
三是要建立查处帮教改体系,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要狠抓落实,评估和改善反违章工作成果。
二、管理要求
公司各单位要制定各级领导生产到位标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为贯彻预防为主要求,预防违章事件发生,公司要求:
1.基建、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作业(如大型起吊、倒送电等)、重大操作三级主管领导到位;
2.严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如锅炉严重结焦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时,生产厂长(总工)、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3.在检修、备用、故障等停运后的机组启动时,从锅炉点火至汽机冲转、发电机并网全过程,生产厂长(总工)、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4.重大设备试验如锅炉水压试验,电超速试验(含小机超速试验),主机甩负荷试验,试验,主变、高厂变、启备变冲击等试验过程中,生产厂长(总工)、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5.电气6及以上电气系统母线倒闸操作过程中,运行部主任(副主任、助理)、专工到位,不允许上岗三年内操作人员进行重大电气系统倒闸操作;
6.一级动火作业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到位;
7.其它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作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必须到位。
三、奖惩要求
1.为促进企业内各部门、班组(包括生产、基建、外包等各单位,下同)的全员反违章活动,反违章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违章行为实行连带考核。
2.公司管理各单位要立即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反违章管理制度,包括下岗、离岗管理规定;要建立一类、二类、三类违章数据库,并制定相应的奖励、考核细则,细则条款不得低于公司反违章工作重点要求的条款。
3.员工发生一类违章,原则上处罚不低于下岗培训一个月,并处罚不低于500元的考核;员工发生二类违章,原则上处罚不低于离岗培训一周,并处罚不低于200元的考核;员工发生三类违章,应批评教育或给以适当经济处罚。
外包人员发生一类违章,应责令承包商下岗辞退违章人员(不得再进公司系统工作),并处罚不低于5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二类违章,应离岗培训,并处罚不低于200元的考核;外包人员发生三类违章,应批评教育或给以适当经济处罚。
4.基层企业要建立违章分析制度,每周汇总违章情况报公司;设立违章公告栏,及时公告违章和“四不放过”处理情况;建立违章档案,作为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第三部分:
华能太仓电厂违章类型库
一、华能太仓电厂安全红线
1.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内吸烟。
2.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
3.在生产现场无票违规作业。
4.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5.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不报或瞒报。
二、安全红线的定义
1.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内吸烟。
包含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内吸烟、使用火种(火柴、打火机等)。
2.在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
在厂内生产作业区域,进行检修、维护及运行操作等生产作业活动时,不戴安全帽。
厂内生产作业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已划定的黄线范围。
3.在生产现场无票违规作业。
“票”是指:
工作票、事故抢修单、工作联系单及其相应的安全措施票;操作票(卡)、操作命令票;设备试转单、经批准的设备异动、动用消防水审批手续等等一切必要的工作依据和凭证。
在生产现场无票违规作业,还包括虽有上述工作依据或凭证,但执行人仍凭主观臆断擅自改变票面的工作范围的行为。
4.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在可能出现人员坠(跌)落风险,且落差1.5m及以上的地点工作时,包括作业过程中需人员重心外倾到安全护栏以外的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5.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不报或瞒报。
发生人身伤害及设备异常情况等不安全事件后,事发现场负责人未能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段直接或逐级向部门领导、安监室及相关负责人报告;当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部门对已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了解调查时,相关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不如实叙述或进行隐瞒。
6.其他未能在上述规定中明确,但经厂部认定属于触犯安全红线的行为。
三、一类违章行为:
1.违反《华能太仓电厂反违章实施细则》第3部分管理要求中的“10个必须到位”中任意一条。
2.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3.电气倒闸操作时不填写操作票(电力安全作业规程2.3.16条规定可以不用操作票的工作除外)或不执行监护制度,操作时擅自解除“五防闭锁”装置。
4.合接地刀闸或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高处作业时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6.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7.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酒后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进入现场作业。
9.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
10.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11.特殊时段及重复发生的二类违章。
四、二类违章行为:
1.违反规程规定,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2.用身体的任何部位触摸或蹬踏运行中的动设备或跨越运动中的输送皮带,或在静止、转动、移动等设备或输送皮带上躺、坐、站立、行走等。
3.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4.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5.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6.未采取措施或无人监护下进入落煤斗/积灰斗清理积煤/灰或进行检修作业。
7.无人监护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检修作业。
8.现场动火作业无监护人即动火。
9.接受电气操作命令后不作复诵即操作。
10.操作6电气设备时操作人、监护人未戴防护面罩。
11.电焊机一、二次线破损、未接地线或接地线虚接,有严重安全隐患。
12.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破损,无防压、防砸措施。
13.搭设和使用无扫地杆、无爬梯、工作面无双栏杆的脚手架。
14.特殊作业(如:
酸碱作业、焊接、安全阀校验等)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穿合适的工作服、戴护目镜、耳塞。
15.电气测绝缘、挂接地线操作未带绝缘手套,在户外操作电气带电设备未穿绝缘鞋。
16.检修中拆移设备或移开沟盖板,使地面出现孔洞时,未设遮栏、不加盖板,无警示标志者。
17.坐在高空栏杆上或在高空建筑物边缘休息。
、
18.特殊时段及重复发生的三类违章。
五、三类违章行为:
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太仓电厂五条红线、一、二类违章的其它违章行为,详见《华能太仓电厂违章类型数据库》。
华能太仓电厂违章类型数据库
(一)作业性违章
1.防触电类
(1)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2)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3)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或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4)使用不合格的移动式电动工器具。
(5)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6)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7)使用Ⅰ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
(8)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9)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0)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1)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或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12)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3)漏电保护器动作后,没有检查分析动作原因,就合闸送电。
(14)无资格人员单独巡视高压设备。
(15)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16)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17)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18)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9)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20)拿长毛竹、梯子、管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21)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22)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即擅自开沟、挖土。
(23)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24)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2.防高处坠落类
(1)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次使用前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无检查验收签名);或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未及时拆除。
(3)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在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5)搭乘载货吊笼。
(6)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7)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8)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9)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0)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1)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2)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3)随意移动、损坏、拆除防高处坠落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14)起吊工件上站人起吊。
(15)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充足照明情况下不设警告红灯。
3.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3)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4)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5)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7)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8)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或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0)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1)用吊头、抓斗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2)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3)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或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
(14)使用起重设备吊重物直接进行检修、加工作业。
(15)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16)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17)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18)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短裤、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19)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4.防火防爆类
(1)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及穿带铁钉的鞋;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2)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3)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7)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
(8)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
(9)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0)现场滤油长期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1)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2)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雷管,无专人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3)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未定期检查试验。
(14)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可燃气体检测仪。
(15)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16)无防爆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7)随意排放、倾倒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18)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5.防止中毒、窒息
(1)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在氧含量不足20%的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未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未制定急救措施、未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未定期检测。
(7)使用没有定期检验的监测毒害物质的仪器。
(二)装置性违章
1.防触电类
(1)电气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带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升压站、主变等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可能带电部分未处理。
(8)设备带电部分无保护装置。
2.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3.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4)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5)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6)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7)或未按规定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8)机械转动无保护罩。
(9)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10)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4.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氢站、燃油泵房、危险品库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火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消防通道堵塞。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控制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乙炔、氧气皮管混用,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11)消防器材未经定期检查。
(12)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离岗3个月人员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没有对每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开展工作。
(3)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4)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5)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和作业指导书。
(6)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7)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8)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9)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0)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11)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12)未经安监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1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14)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15)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16)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17)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18)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或无视安监部门的整改通知要求。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系统图等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7)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9)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0)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2)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作业危害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4)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5)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6)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7)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8)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9)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20)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1)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五)两票三制类违章
(1)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
(2)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
(5)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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