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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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释义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方法。
【释义】目的依据。
本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及依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差不多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个条例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讨论,对各方面意见逐字逐句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那么进行补偿。
对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缺失补偿等问题,将由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进行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平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03年12月原建设部依照原拆迁条例制定并公布了«都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都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
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我们大部分人都参加了讨论。
讨论稿为六章四十八条,讨论修改后形成现在的三十三条。
更凝练、清晰地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做了详尽的规定,这是我们房屋征收评估的一件大事。
应该认真学习,认真讨论,认真贯彻,广泛宣传,结合«房地产估价规范»,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形进行实施。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方法。
【释义】适用范畴。
凡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价值及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均适应本评估方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平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释义】客观公平。
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平。
所谓〝独立〞:
确实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阻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体会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所谓〝客观〞:
确实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在评估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
所谓〝公平〞确实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在评估活动中不偏袒征收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坚持原那么,客观评估。
第二款所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
所说的不得干预,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评估人员高估或低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原那么。
该回避的不回避,房屋评估、鉴定活动无效,营私舞弊而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刻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刻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释义】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既要科学,又要合理。
为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具体方法,即«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鲁建发【2020】9号〕。
〝选定方法〞指出:
〔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治理工作;〔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布透亮的原那么;〔第五条〕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每年举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能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第六条〕房屋征收范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益。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能够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第七条〕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采取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数决定的原那么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逐户征询或者集中投票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第八条〕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过小的,房屋征收部门能够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九条〕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畴内公告。
同时书面告知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托付合同。
以上规定对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具体做法各地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形执行。
第二款对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凡以不正当手段猎取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必定是迎合房屋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或者是搞虚假宣传,或者是低收费等违抗职业道德的底线,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千万牢记一句话:
为区区小利而〝失足便成千古恨〞。
对此,«房地产估价规范»职业道德一章中明确规定:
〔9.0.1〕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不得做任何虚假的估价;〔9.0.3〕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假设感到自己的专业能力所限而难以对某房地产进行估价时,不应该同意该项估价任务;〔9.0.5〕估价机构应执行政府规定的估价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那么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畴较大的,能够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那么、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释义】业务承揽。
房屋征收范畴有大有小、有多有少。
关于征收的房屋范畴较大的,应该选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一家评估机构便于平稳房屋征收评估价格,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要共同研究制定评估方案,其次要选取一家牵头单位,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价格。
千万别显现,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既阻碍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质量,又破坏评估机构的形象。
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对同一处房屋征收评估,要相互沟通,统一认识。
对以下十个问题,实践做法要差不多一致,统一标准。
1评估对象,按政府征收房屋的范畴,以房地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执照等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证、确认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为主,各自独立据实描述。
2评估时点,必须一致,统一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评估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刻点。
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估价标准等的公布、变更、实施日期有可能阻碍估价对象的价格,就应该依照时点确定。
就像我们在用市场法评估房地产的价格时,假如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不同,就需要把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到评估时点上,如此,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才能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
3价值内涵,表述要相同,是货币补偿依旧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运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4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法一条例一方法一规范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建房【2020】77号〕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另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发【2020】9号〕文件颁布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缺失补偿方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征收优先住房保证方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以及今后拟定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以及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具体方法。
如青岛正在制定«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依照该方法制定公布了«青岛市房屋征收评估治理方法»、«青岛、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5评估假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之间要对评估的假设条件表述一致。
因为假设条件,是对评估业务的一项具体说明,也是规避和爱护评估机构的一些必要条件和措施;然而假设条件也不能随意设置。
而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承诺前提下有理、有据地进行;一样要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未经调查确认或无法调查确认的资料数据,估价中未考虑可能发生的问题等。
6评估原那么,说明本次估价遵循的房地产估价原那么,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有四项原那么:
一是合法原那么,二是最高最正确使用原那么,三是替代原那么,四是估价时点原那么。
7估价技术路线,说明本次估价的思路,从而产生其技术路线。
,应该是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个供求圈内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其技术路线应该是一致的。
8评估方法,应该相同。
对住宅都应该使用市场法,且必须是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非住宅用市场法或收益法,也应该是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既使用收益法评估出的价格,只要对总收益和运营费用把握准确,使用资本化率符合当时当地的要求,得出的价格一定是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市场价格。
9重要参数的选择,这是一个专门严格的问题,对参数的选取绝对不能随意,要符合当地的实际市场行情。
收益法中调查的出租房屋价格要真实、合法、有效,运算税费要适用国家、省、市、当地的规定;成本法中的建筑造价一定要使用当地建设部门每年公布的建筑造价,各种费用标准一定要使用省、市、建委、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在土地评估中,应按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
如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对土地的还原利率规定为6%,在估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各类土地的修正系数以公布的标准结合实际状况确定。
10评估结果的确定方式,关于被征收房地产价格应该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合情、合理、合法地确定。
关于用两种估价方法得出价格,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应该用加权平均依旧算术平均法要科学、合理、有据、统一运算,既要与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对比,又要与近期已实施的房屋征收价格相比较,不得随意取值,必要时可建立数学模型求证。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样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托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托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托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人的名称、托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畴、评估要求以及托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托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托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差不多情形;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差不多事项;
〔四〕托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刻、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释义】评估托付。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之后,应该订立合同。
合同的订立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当事人的权益义务要通过合同的订立予以确认,订立合同时考虑得周到,有利于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履行中能够减少纠纷,发生了纠纷也便于及时解决。
为此应该了解并做到:
一、公示托付,是一项必定程序。
公示后,政府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托付书〞,并签订托付合同。
二、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1、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作契约。
尽管以往理论上分合同和契约,认为前者是当事人双方目的相同,为达成共同事业而订立的协议,后者那么是当事人意思相对的协议。
但随着语义的流变,在法律上合同与契约被视为同一概念。
法律上采纳〝合同〞的缘故要紧是现代汉语及实际生活中,〝合同〞一语更为人们适应。
2、合同的特点。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间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由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法上的合同。
其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发生一定的法律上的成效为目的。
合同也概莫能外。
其四,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
其五,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六,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应的自由度较大。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特点,使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国家只是出于实践合同正义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才在合同法中规定一些禁止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
甚至于在实践中能够视为一份良好的专家意见书。
基于上述对合同法的简单了解,结合房屋征收评估的特点,托付方与被托付方应该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那么签订合同。
三、.合同内容。
各地可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执行。
托付人的名称必须是全称,受托评估机构也应该写全称。
合同要有编号,项目名称要具体,评估目的要明确,评估对象范畴要清晰,评估要求逐一列出,双方共同约定托付事项要清晰,完成日期要具体到日。
具体托付合同内容:
1.托付人全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受托人全称、办公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评估机构情形介绍〔实际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各评估机构差不多介绍过,在合同中介绍是向政府说明我们评估机构的业绩、工作表现、机构人才实力、能承担的业务和完成情形〕。
2.在合同中明确负责本项目的估价师名字、注册证号及其他事项;
3.评估目的由托付方提供,估价方必须按本方法第八条的要求表述或者按托付方的托付目的表述。
评估对象:
按托付方提供资料结合现场勘查的情形范畴、房屋状况、土地使用权性质等,务必明确界定被征收范畴内的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实际数量,一一说明。
评估时点,按政府公布的征收房屋公告之日。
4.托付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建工程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5.权益和义务需双方约定,要表达公平的原那么,实事求是,尽可能保证权益义务的对等性,且要付诸实施。
6.评估费用按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公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1995.7.17〕及国家计委、国家土地治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21号〔1994.12.12〕文件执行,或者双方约定。
7.评估报告交付时刻双方约定,方式是书面送达依旧提供电子版或者印成公告版面均应在合同中说明。
8.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约定,充分考虑在评估过程中的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并明确包括罚那么的有关内容。
9.解决争议的方式,由托付方和受托方协商量定,一样要按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送达-公示-说明-复议-鉴定等,解决评估报告中的技术问题、收费问题,按«合同法»规定办。
10.本项是托付合同的兜底规定,须双方按各悠闲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的前提下协商量定。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释义】业务开展。
本条是指评估机构派出的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且派出的数量要与房屋征收项目工作量相适应。
一、这是对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的硬性规定,派出的评估人员,每组必须有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入户时要佩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征收评估证。
那个地点要专门注意,一样不要由非注册估价师入户。
尽量由入户评估的估价师做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现场查勘的估价师要与做评估报告签字的估价师是同一个人。
二.〝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是绝不承诺的,选择好的评估机构承担该义务有困难的,能够提出弃权,但不能转让,专门是不能由其他机构代替,〝变相转让〞是指以合作或以该猎取业务机构为名,差不多上违抗此款规定的。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运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释义】评估目的评述。
这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补偿,也能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凡选择货币补偿其评估目的是第一款的表述,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评估目的按第二款表述。
还有一种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政府应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也确实是我们通常讲的,就地安置。
两种估价目的,两种表述方法,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要区别对待。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运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公平,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也应该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另外,除政府对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专门规定外,一样应当以市场比较法评估的方式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形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畴内房屋情形,包括差不多登记的房屋情形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形。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关于差不多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样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关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释义】明确评估对象。
本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关于加强建设活动的治理,以及在房屋征收前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先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建设活动治理。
房屋征收是都市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对都市有限的土地资源,专门是对都市建设用地进行的重新分配。
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建设活动的监督治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理,以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征收范畴内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进行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涉及的房屋有两种情形。
一是差不多依法登记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二是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在往常的房屋拆迁中,产生矛盾纠纷多的,是拆迁未依法登记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要紧矛盾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以及主管部门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方面意见不一。
从理论上讲,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房屋不能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是没有问题的,但实践中确实大量因历史缘故,导致未依法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形。
关于这类问题的处理,需要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谐配合。
有些都市近几年一直在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取得了比较好的体会。
因此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在征收前先行认定处理,既是为了有效防止新问题的产生,也是为了幸免在征收时矛盾过分集中,部门分别处理周期过长等问题。
〔一〕关于一样阻碍规划且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
依照城乡规划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违法建筑,是指在都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峻阻碍都市规划的建筑。
一样包括四种情形: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依照城乡规划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关于严峻阻碍都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第二种情形,关于一样阻碍都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关于后一种情形,假如差不多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交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能够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二〕关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依照城乡规划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都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因此,关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期限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关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缺失。
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重置价值参考剩余使用年限确定。
〔三〕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各地由于历史缘故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时,可参考原国家建设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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