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免税.docx
- 文档编号:8410081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8.39KB
报关免税.docx
《报关免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关免税.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报关免税
减免税申办和管理指引
减免税货物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海关和企业、单位的良性互动、合作双赢,海关在此将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批---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二)申请时限:
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口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海关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子数据无疑异的情况下,备案申请应自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子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详见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
二、关于管理规定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
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
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且没有特殊理由的,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四)项目单位(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遗失《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承担。
(五)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六)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九)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监免税货物的状况。
(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 船舶、飞机:
八年。
2. 机动车辆:
六年。
3. 其他货物:
五年。
三、关于《海关法》有关处罚规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海关免关税进口的申请程序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情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
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3海关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核。
海关收到项目单位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
海关重点审核申请备案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填报规范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交按规定需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意见,经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作废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1项目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持齐全有效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未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资格,海关应当不予办理其有关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海关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审核申请减免税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征免税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3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中可直接变更的栏目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因故需变更其他栏目或作废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或作废,并收回作废的《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并经核实《征免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七)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保
1按照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已征收税款的,并且项目单位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持《征免税证明》、主管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前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的书面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过程中,进出口货物已经到达港口,项目单位向海关申请先放行货物的,可凭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和足额税款担保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八)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或补税手续。
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
1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2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按照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要求,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并由转入地直属海关将联系函回执联发回转出地直属海关。
3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分别向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进口形式报关手续。
4转出地海关凭《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回执联和结转出口报关单办理已结转减免税货物结案手续。
5转出、转入地直属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由转入地海关对结转设备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分别指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和转入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
转出地直属海关与原审批海关不是同一个直属海关的,转出地海关应及时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办理情况书面通知原审批海关。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资格的项目单位,须事先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项目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设备转入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税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九)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
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
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十)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货物退运出口后项目单位持凭出口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结案手续,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为五年。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有何监管要求?
减免税仅限于企业自用,未解除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买卖或擅自挪做他用,如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海关应当按照其使用年限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质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由海关对进口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的含义是:
减税、免税货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口时准于减征和免征关税(含进口调节税)的货物(以下简称减免税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是指按本办法第三、五条规定征收或免征的实施监督、监管所提供服务的手续费(以下简手续费)。
第三条 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税、免税、保税货物的范围是:
(一)现有企业为技术改造而进口的减税或免税的机器设备;
(二)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口免税的科研和教学专用设备;
(三)国内机构和企业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四)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项目中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
(五)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机构和企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以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按规定进口的减免税货物;
(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内的,以及境外客商提供的,准于暂时免税进口的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口的进口原料、材料、辅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
(七)供应国际航行船舶、飞机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燃料船(机)用物料、机器设备的零件、部件和其他货物;
(八)在国内保税、寄售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九)国务院特定的其他进口减免税货物;
(十)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进口货物。
第四条 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以及其他货物,暂免征收手续费。
第五条 进口下列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免征手续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名进免税的货物;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四)用于救灾的物资;
(五)进口供残疾人有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
(六)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
(七)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八)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
(九)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三十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
(十)收取手续费在人民币十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
(十一)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手续费的其他减免税和保税货物。
第六条 手续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二)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三计征;
(三)对于进口后保税储存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四分之一计征。
第七条 手续费一律以人民币计征。
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的到岸价格如以外币计价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手续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后计征。
第八务 进口减免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第七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
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至缴清手续费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九条 海关征收手续后,应对纳费人发给手续费缴纳凭证。
第十条 已征收手续费的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如在其后经海关批准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征关税时,已征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订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实施。
科教单位的免税规定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如下:
一、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 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三、 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四、 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五、 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 标本、模型;
七、 教学用幻灯片;
八、 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九、 实验用动物;
十、 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 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二、 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三、 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四、 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 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 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海关对哪些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减免?
关税减免,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简称,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
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
(4)救灾物资;
(5)三资企业;
(6)内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加工贸易设备。
科教用品免税的审批
一、业务概述
科教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如下: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15.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16.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三、办事机构
四、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1)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教育部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2)国务院、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独立事业法人机构;
(3)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5)经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已转为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科技型企业或转为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机构。
2、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科教用品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A、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B、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
C、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
D、书面申请报告。
(2)科教用品单位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B、进口发票1份;
C、合同1份;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五、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海关对科教用品单位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核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簿》。
2、办理进口物品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对科教用品单位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
六、办事程序
第1步:
科教用品单位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A、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B、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
C、经年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报关 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