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与产业项目附属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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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与产业项目附属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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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与产业项目附属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建筑、安装及装饰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3.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年①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工程签约时合同总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总价的%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设备或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
元/天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②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缺陷责任期一般应为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2年。
②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一般应为10%的签约合同价。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①
15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②
16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③
17
17.3.1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未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的份数:
份
18
17.3.3
(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④或万元
19
17.3.3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天⑤
20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月支付额的%
21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
%合同价格⑥,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⑦
22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23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24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份
25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是与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6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是与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例如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不进行调价。
②开工预付款金额一般应为10%签约合同价。
③指主要材料,一般应为70%~75%,最低不少于60%。
④国际上一般按月平均支付额的0.3~0.5计算,我国可按0.2~0.3计,以利承包人资金周转。
⑤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降低利率。
⑥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⑦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例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具体优惠幅度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27
19.1
缺陷责任期:
约定为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2年
28
19.7
保修期:
按国家规定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29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
‰
30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
31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1.1.3.3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8目:
1.1.6.2竣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
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
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工验收证书: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
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转包:
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专业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劳务分包:
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雇佣民工:
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0)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第1.5.1项:
1.5.1合同生效的条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1.6.3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
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问断地施工。
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11)其他监理人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利。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式: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
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
承包人应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
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
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旁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
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人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埋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5.2.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
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
(1)目的规定办理。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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