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内含外贸供货企业开票公式.docx
- 文档编号:8406203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535.71KB
试析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内含外贸供货企业开票公式.docx
《试析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内含外贸供货企业开票公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内含外贸供货企业开票公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试析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内含外贸供货企业开票公式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
二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但改革的道路是不平坦的。
两年多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持续不断地关注着改革的进程和成效,组织了各种各样的专题调研,多层次、多角度地深入分析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时至今日,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还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改革将走向何方。
本文将对这些疑问进行分析研究,并尝试提出解决的思路。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
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改革的目的。
1是解决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的问题。
2是解决旧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要求的问题。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成效
一是加快了出口退税进度。
近几年我国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直接影响到外贸企业的正常经营。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规定,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稳定了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而且“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也是国家对及时足额退税的一个保证,极大地提高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和出口效益。
从03年10月至04年5月,在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半年多时间里,全国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2874.9亿元,其中办理历年欠退税近2000亿元,自2000年以来累计的出口欠退税已基本还清。
新发生的退税业务即报即退。
基本上杜绝了新欠退税款的发生。
二是规范了管理机制。
中央地方共担机制解决了过去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退税由中央单独承担的不合理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央财政负担,而且强化了地方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监管,加大对出口骗税的打击力度,为规范外贸出口的行业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优化了产业结构。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针对不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予以不同的调整,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这是我国优化产业结构的一大举措,有利于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国际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四是促进了企业挖掘综合竞争优势。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促使企业不断寻找和挖掘自身产品除价格以外的其它优势,加快外贸企业的资源整合,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促进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增强。
三、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尚未达到的目标
(一)存在问题——外贸代理制未得到有效的推动和发展。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地方因财力不足无力承担而拖欠退税款的情况,也随着《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的实施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改革在促进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特别是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方面,作用尚不明显。
众所周知,我国政府把外贸代理制作为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外贸企业的发展方向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外贸代理制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得到共识,在《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及当年10月在全国出口退税改革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也再次突出了这一点。
然而,从出口退税申报的情况看,代理出口占全部出口中的比例还是很低的。
我市从95年至今,办过的代理证明屈指可数,生产企业凭代理证明退税的业务,也寥寥无几。
为什么外贸代理制无法得到有效的推动和发展呢?
(二)外贸代理制的现状。
从我市04年的外贸出口情况看,属代理出口办理代理证明的业务为0。
当年全市申报退税外贸出口额882128684.82美元,计税金额6779771999.59元,税额1139790763.37,可退税额873441522.05,出口每美元需支付购买货物的价款(价税合计)8.9778元,可退税0.990元。
平均退税率为12.88%,平均征税率为16.81%,平均征退税率差为3.93%,出口每美元的计税金额为7.6857,换汇成本为7.6857*(1+3.93%)=7.9877,当年美元平均汇率为8.2767,在还没进行费用扣除的情况下,外贸企业的平均毛利润率为3.49%,而内销商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净利润时,核定的利润率为7%,内外销的差距太大。
表一:
04年每美元成本利润比较
毛利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收购支付金额)
退税额
换汇成本
汇率
毛利润
1=8/7
2
3=2*16.81%
4=2+3
5=2*12.88%
6=2*1。
0393
7
8=7-6
10%
7.1674
1.2048
8.3722
0.9232
7.4490
8.2767
0.8277
5%
7.5655
1.2718
8.8373
0.9744
7.8629
8.2767
0.4138
3%
7.7248
1.2985
9.0234
0.9950
8.0284
8.2767
0.2483
2%
7.8045
1.3119
9.1164
1.0052
8.1112
8.2767
0.1655
1.10%
7.8761
1.3240
9.2001
1.0144
8.1857
8.2767
0.0910
0.5%
7.9239
1.3320
9.2559
1.0206
8.2353
8.2767
0.0414
0%
7.9637
1.3387
9.3024
1.0257
8.2767
8.2767
0.0000
如果是自营出口的业务,企业需要支付各方面的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一般至少要占到销售额的5%左右,按此标准,毛利率在5%以下的自营出口业务,企业在退税后,仍然是亏损。
而我市04年外贸的平均毛利率只有3.49%。
表二:
我市04年毛利率范围下出口比例
毛利率
出口额(美元)
占全部出口额比例
换汇成本
5%以下(含5%,下同)
686529310.6
77.83%
7.8629以上
3%以下
613744379.2
69.58%
8.0284以上
2%以下
529850665.5
60.07%
8.1112以上
1.10%以下
184606783
20.93%
8.1857以上
1%以下
169846913.3
19.25%
8.1939以上
0%以下
15240790.11
1.73%
8.2767以上
这说明了什么呢?
外贸企业不需要支付参展费吗?
不需要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吗?
不需要还银行贷款或情愿把钱投进收益比银行存款还低的业务吗?
大多采取“空手套白狼”的做法吗?
为了保住客户把亏损全面化长期化吗?
显然不是这样。
可以肯定地说,毛利率在5%以下的外贸出口业务中,有相当的比例是代理出口业务,在2%以下的外贸出口业务中,有极高的比例是代理出口业务,在1.1%以下的外贸出口业务,几乎可以说都是代理出口业务。
如此看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市的外贸出口实际上已逐渐转向代理制,但在出口形式上,仍然穿着收购制出口的外衣。
这一点在我们与一些外贸企业负责人的交流中,也得到了证实。
很多新的外贸企业拓展业务不是向国外找业务,而是与一些大的生产企业联系,为企业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即使是传统的外贸大户,近年为了保持出口规模和开拓市场,也增加了代理业务的比重。
毕竟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很多生产企业已逐渐成长壮大,国外客户也更多地把目光投向生产企业,作为中介的外贸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向代理制发展。
图一:
但为什么明明是代理出口的业务,却不按代理的形式出口呢?
(三)外贸代理制得不到有效推动和发展的影响。
代理出口的业务,以收购制出口的形式成交,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税务机关、对国家,都存在着一些不利因素。
首先,代理出口的业务,以收购制出口的形式成交,对外贸企业来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对于这类型的业务,外贸企业的利益获得基本比照代理方式,一般在1%-2%左右,还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比自营业务少),实际获利并不多,而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又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属于自营方式,须承担近乎100%的风险,形成外贸企业的权利大大小于责任的不对等结构。
一些新的外贸企业急于扩大出口额,摊薄和减少费用,容易出现外贸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以及“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的情况,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退税的“四自三不见”业务,只差了一个“自带汇票”,而这又是防范骗税中最不起作用的一个环节。
即使有的外贸企业见过外商、供货货主及出口产品,往往也只是在第一次成交时见过,对以后的业务,便缺少了监控,有些企业由于等到收汇后才付款给供货企业,甚至连验货手续都没有,业务员只相当于单证制作申报员。
这样的“自营”出口业务,如果出现了骗税问题,外贸企业要承担很大的损失,如果外贸企业先付款给供货企业后外汇收不上来或发生了索赔等问题,外贸企业损失还会更大。
第二,代理出口的业务,以收购制出口的形式成交,还增加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难度。
一般来说,外贸企业不会固定局限于少数企业几个供货企业。
供货企业的征税机关与外贸企业的退税机关往往不是同一个单位,不在同一个地方,即使在同一个地方、同一个单位,也分属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管理员。
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在当前尚未能做到信息共享,征退税管理脱节,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漏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贸企业经营“三自三不见”或“二自三不见(无自行报关)”的业务,由于担心不能退税,一般不会承认,税务机关也很难查出来。
因为在财务、单证、申报资料等手续上,外贸企业可以做得齐全、完整符合规定,付款也是采取银行转账。
税务机关在外贸企业,很难查出问题。
在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也很难说去海关、码头查验以前的有关记录,而且这一点企业手续上也可以做得清楚完整。
目前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一般是抽样发函调查,也不一定能发现问题。
比如一家供货企业,具有10*N数量的生产能力,他卖给全国10省市的10家外贸企业,每次数量为N,这10家外贸企业的退税机关抽样发函来查,每个函件函查数量为N,共函查10N的生产能力,回函无问题后,这家企业就可能对每家外贸企业开出至少100N、1000N数量的发票而不被退税机关发觉。
而对于这家企业的征税机关,由于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企业解释部分委托加工扩散加工等各方面的原因,又未能及时阻止其开票,骗税的门缝就打开了。
如果外贸企业对于“四自三不见”类型的业务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由委托方退税,这样供货企业的征退税部门在同一个单位,征退税业务要经过同一个专管员的审核,委托加工扩散加工视同自产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供货企业骗税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
毕竟,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的程序上,相对是要严格得多的,责任重得多也明确得多。
缺少了一道外贸企业的掩护,想骗税的供货企业暴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
第三,代理出口的业务,以收购制出口的形式成交,还造成了政府间财政负担的不均衡。
随着《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的出台并实施,地方负担大幅度地减少,由原来的25减少到7.5,极大地缓解了出口退税对地方财政的压力,对以生产企业为主的出口地区来讲,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基本上可以用在本地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弥补。
例1:
最后环节增值30%的货物,17%的30%为5.1%,增值税分成为
5.1%×25%=1.275%。
产品出口后地方财政负担平均退税率按13%计
13%×7.5%=0.975%。
地方财政收入略大于地方财政支出分成部分。
例2:
最后环节工业增值率为20%企业交纳增值税地方收入
17%×20%×25%=0.85%
以上两例可以看出,只要最后环节工业增值率在20~30之间出口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就不用格外地用其他收入弥补。
而以收购制出口的形式成交的代理出口的业务,将原来在生产地征退税的方式,人为地改为在生产地征税,在外贸企业所在地退税,仍然从上面的两个例子中也可看出,征税地可享受1.275%、1.275%的地方收入分成,而退税地不仅没有收入,还要支付0.975%的财政负担。
导致了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造成了外贸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困难,也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代理出口的业务,以收购制出口的形式成交,供货生产企业要先缴纳税款,占用一定的资金。
(四)外贸代理制得不到有效推动和发展的原因。
为什么在存在诸多不足的情况下,还有那么多的代理出口的业务,以收购制出口的形式成交呢?
综合各种情况,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税务部门方面的原因。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具较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92号)的规定,办理代理证明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一般要等到出口后几个月才能收汇核销,使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具不及时,影响了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积极性。
虽然04年7月10日新出台的文件规定(财税[2004]116号)可不必提供核销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生产企业已习惯通过外贸收购出口的模式。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信息传递慢,数据缺漏的情况普遍。
我市04年至今,无外贸企业办理代理证明的数据,只有4户生产企业申报了通过外地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220笔,能通过电子信息审核通过的仅107笔,其余113笔中,有1笔属200508出口尚未做单证收齐,另外112笔均采取发函取证的形式进行人工挑过,其中有57笔至今仍无代理证明电子信息。
由于信息传递的原因影响了企业出口退税的兑现,有的企业又重新走上通过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道路。
3、代理出口业务一些具体操作规定不明确,存在漏洞。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14号)第九条规定:
对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和对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将委托方开给代理方的该批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缴注销。
但此前确无文件明确规定写明委托方需给代理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能够联系得上的只有两条线索,1是该文件前几条提到的需提供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2是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代销业务要视同销售申报,所以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6号)第一条规定:
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知道,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如果企业委托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同样需视同内销征税。
但在哪个环节征税未明确。
如果在委托方征税,由于委托方不需开票,受托方、委托方异地管理,容易隐瞒销售;如果在受托方征税,由于委托方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方要全额交纳有关税款,也不合理。
(3).对于委托代理出口免税、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否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没有明确;对于受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能否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没有明确;对于委托方是未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或内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能否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没有明确。
导致监控不力,漏洞频生。
4、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到位。
一是未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于代理出口业务的政策宣传引导的力度不够;二是办理代理证明的时限责任未明晰,导致代理证明的办理慢,信息传递缺漏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换汇成本的设定存在误区,04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换汇成本控制设定在8.3,而我们从前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出,即使是零毛利润,换汇成本都不会达到8.3,该换汇成本的设定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是认可了代理业务走收购出口的形式,对防范骗税的作用大大降低;四是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走收购形式,没有文件依据处理,管理无力,缺少对策。
特别是如果各地自行规范的话,企业会往未规范的地方走,减少了规范地的出口额,地方政府的政绩受到影响。
二是企业方面的原因。
1.生产企业方面。
大多数生产企业的理由是怕麻烦。
出口退税政策性强,企业担心业务不熟悉,办不好退税。
也有企业担心直接申请退税国家管理较严,弄不好还会查出一些偷税漏税的事情出来。
还有极个别企业原先打的就是骗取国家退税款的主意,通过外贸出口,减少被发现的机率。
2.外贸企业方面。
由于代理出口业务的主动权掌握在生产企业手中。
外贸企业即使有规范运作的意愿,但生产企业不愿意以代理的形式出口,外贸企业为争取业务,也只能服从。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大方向上已经取得了成功,成绩引人瞩目。
改革正逐渐走向深入。
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出口退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已在拟定当中,总的来说,操作管理在加强,政策规定在完善,立法层次在提高。
惟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以收购制成交的代理业务的规范尚存一定的空白。
规范代理业务,表面上看是规范出口退税的操作形式,实际上是要将真正代理业务还原其本来的操作模式,使假借代理出口以收购方式成交的骗税业务暴露在税务机关的直接监控下,难以藏身。
那么,要怎样才能规范代理出口业务,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呢?
(一)明晰政策规定
1.明确规定代理业务通过收购形式出口不予退税。
就像规定“四自三不见”业务、“买单”业务不予退税那样。
对于自营收购出口的业务,明确采取外贸企业“免、退”的办法,凭购进货物进项凭证及其他有效凭证退税;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业务,明确采取外贸企业办理代理证明,生产企业凭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免、抵、退”税的办法;对于通过收购形式出口的代理业务则明确不予退税,因为这种形式的业务,从表面上看,应退税给外贸企业,从实质上看,又应退给生产企业,而生产企业又无合法手续申报退税。
外贸企业无权把本应退给生产企业的税,通过一定手续,改变成退税给外贸企业,然后再支付给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无权代理政府职能退税,也无权代理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目前企业就是利用了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漏洞,人为地改变退税的形式,所以有必要进行规定明确。
外贸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其他部门管理的问题,我们国税不必去管,但我们可以通过明确退税管理办法,堵塞漏洞,促进企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制定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良性运作,有利于税务部门征退税的管理监控。
而且由于全国政策统一,不会出现某地规范了此类业务,企业跑到外地操作的情况,不会减少当地出口额,不会影响到当地政府的出口业绩。
若说有什么不利的话,则是不利于偷漏骗税。
制定这一政策,应明确的是:
不是对代理出口业务不退税,而是代理出口业务应在委托方退税,对代理出口业务通过收购形式出口不予退税。
税务部门应事先做好宣传解释,取得外贸主管部门、政府及企业的支持,改革是可以取得成功的。
2.完善与代理出口业务有关的政策规定。
特别是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明确规定:
代理出口的货物,
(1)符合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规定的,受托方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出口退税或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受托方的,比照此条给予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不符合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规定的,不得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比照内销的代销业务进行管理。
受托方视同内销申报销项,委托方也要视同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外贸企业抵扣。
受托方属被停止出口退(免)税权企业的,比照此条办理。
对目前政策未规定可以退(免)税的,也按此条办理。
如未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人或内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
(3)应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而未申请办理或超期申请办理的,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4)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如委托方未按规定申报退税,则委托方应视同内销处理。
(二)加强业务管理。
1.明确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的时限和责任。
避免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人为的滞后企业申报退税的时间。
2.设立监控指标。
我们把图一中的横坐标项作一下改动,得到
图二:
结合图中的数据以及和外贸企业有关人员的交谈,我们发现:
新外贸企业主要从事毛利率在2%以下的代理出口业务;传统外贸企业毛利率在2%以下的代理出口业务和毛利率在5%以上的自营出口占了较大比例,另外毛利率在3%-5%间的业务,主要为自营出口业务,其客户主要是一些不需要参展费用的传统老客户和为拓展市场摊薄费用微利经营而结交的新客户,至于毛利率在2%-3%间的业务,则主要为代理出口业务,这部分业务中,外贸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优势,在外汇未收取前,先垫付了资金给供货企业,把利息考虑进去,故而提高了毛利率。
鉴此,监控外贸企业是否有以收购出口的形式成交的代理业务,毛利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我们可以把外贸企业毛利率5%以下的出口业务列入疑似代理出口业务,其中毛利率在3%-5%的出口业务列入一般监控,3%以下列入重点监控,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防止出现骗税事件。
在税务机关明确对以收购出口的形式成交的代理业务不予退(免)税以及加强了监管后,非骗税企业一般就会走向代理制。
供货企业也就无法再利用“你不做别人要做”来压制外贸企业。
骗税企业如果还想走老路,就要提高外贸企业的毛利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开监管,而这又直接减少了骗税所得,降低了骗税的意愿。
如果外贸企业把提高了的毛利所得退给供货企业,则在资金流向上就会留下线索,而且外贸企业的违法违规责任也容易明确。
不会象目前这样,外贸企业的资金流向都很正常,查骗税在外贸企业一般无法发现什么问题,只能靠发函供货企业进行处理。
3.设置监控手段
(1)合同事前报备。
对疑似代理出口业务,均应在与外商确立销售合约及确定供货单位后向税务机关报备。
对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变化内容报备。
(2)约谈。
对一般监控的疑似代理出口业务,税务机关可约谈有关企业人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如何 进一步 改进 完善 出口 退税 机制 改革 内含 外贸 供货 企业 开票 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