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就发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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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就发4号
京劳社就发〔200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失业人员管理,提高全市各级失业人员管理部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区县、街道版使用说明书》,积极组织本区县及所属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准确把握规程要领,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业务操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监督、检查失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保证系统信息的及时、准确录入,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基础信息准确、完整、有效。
附件: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
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信息系统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1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
失业人员管理业务经办规程
为了规范失业人员管理,提高全市各级失业人员管理部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发挥信息系统作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信息系统功能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区县社会劳动力档案接收及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
第一节社会劳动力档案接收
一、职责部门:
区(县)档案接收及转移岗
二、工作内容:
(一)认定社会劳动力档案人员的身份
1.就业转失业人员:
(1)各类用人单位转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2)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及人才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的,存档期满不再续存或停止存档的人员;
(3)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及人才中心办理了集体委托存档的,存档期满不再续存或停止存档的人员;
2.毕、结(肄)业学生及退学学生:
(1)各类普通中等学校转移的应届(往届)初、高中毕、结(肄)业学生及退学学生;
(2)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转移的应届(往届)毕、结(肄)业学生及退学学生;
(3)各类普通高等学(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转移的应届(往届)大、中专毕、结(肄)业学生及退学学生;
注意事项:
成教毕业生中有就业经历的应按就业转失业人员管理,不纳入本类人员范围。
3.复退转军人;
4.农转非人员:
劳动年龄内,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档案首次转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
5.其他人员:
(1)外埠转入的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2)派出所滞留档案转入;
(3)超龄人员;
(4)其他。
(二)审核档案材料
1.就业转失业人员:
(1)招工证明:
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工作经历证明:
职工登记表、履历表、工资表等;
(3)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者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4)《失业人员情况表》;(集体委托存档人员应比照用人单位办理)
(5)其他档案材料;
(6)档案材料清单。
注意事项:
用工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若过期办理手续后果由单位承担;超过规定转档时间20日(含20日)以上的,转档单位应当书面说明迟转档案原因。
2.毕、结(肄)业学生和退学学生:
(京教基[1996]074号、京劳就发[1998]129号);
(1)《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
(2)毕业生登记表;
(3)学习成绩登记表;
(4)离校前的体检结果;
(5)学校关于对学生学籍处理的决定;
(6)档案材料清单;
(7)档案转递证明;
(8)其他档案材料;
(9)《户口本》复印件。
3.复退转军人:
(京劳社失发[2000]92号)
(1)《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或《入伍通知书》;
(2)《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
(3)市、区(县)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复转军人档案转移通知单》;
(4)档案材料清单;
(5)档案转递证明;
(6)其他档案材料。
4.农转非人员: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农转非的相关证明
(3)体检证明
(4)学历证明
(5)其他材料
5.其他人员:
(1)外埠转入的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外埠农转非: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进京相关材料等;
外埠城镇:
必须提供原籍档案。
(2)派出所滞留档案转入:
档案材料清单等;
(3)超龄人员: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其他人员。
(三)档案接收
1.就业转失业人员:
(1)区(县)在《失业人员情况表》中签字、盖区(县)的接转档案专用章,区(县)留存一份,放入档案中一份转街道(乡镇)社保所;
(2)区(县)在《档案材料清单》中签字、盖区(县)的接转档案专用章,放入档案。
2.毕、结(肄)业学生和退学学生:
(1)中学生:
区(县)在《教育部门向劳动部门移交档案材料花名册》(中学)中签字、盖区(县)的接收档案专用章,学校留存一份,区(县)留存一份,放入档案中一份转街道(乡镇)社保所;
(2)大学、中专生:
《处理决定》(一份)盖章,原件需返回学校,可以保留复印件。
3.复退转军人:
(1)区(县)在《复退军人档案转移通知单》中签字、盖区(县)的接转档案专用章,区(县)留存一份,放入档案中一份转街道(乡镇)社保所;
(2)区(县)在《档案材料清单》中签字、盖区(县)的接转档案专用章,放入档案。
4.农转非人员:
5.其他人员:
(1)外埠转入的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2)派出所滞留档案转入;
(3)超龄人员;
(4)其他人员。
(四)使用[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接收—>档案接收登记]录入各类人员的基础信息、退档信息及退档单位信息。
注意事项:
1.一人有多份档案:
使用[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接收—>档案接收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时,发现该人有多份档案。
以该人员当前户口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合并处理:
(1)新接收档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已有档案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转出]将档案以“其他原因”转出,新接收档案的区(县)职介中心负责手工合并档案;
(2)新接收档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已有档案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管理与服务街道户口迁移申请]将档案户迁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新接收档案的区(县)职介中心负责手工合并档案。
2.身份证号重复:
使用[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接收—>档案接收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时,发现身份证号、姓名相同人员(或身份证号相同、姓名不同)的档案已经在系统中存在,但新接档案和已有档案不是同一个人,由新接档案的区(县)提交运维中心相关书面材料(《报修单》、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后,由运维中心工作人员增加新接档案人员的身份证号、姓名。
3.[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接收—>档案接收登记]说明:
根据“失业原因”的不同,录入不同的“退档信息”和“退档单位信息”(档案接收单位信息登记):
(1)单位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法人码(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没有以营业执照号代替)、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经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经济类型、单位行业、存档机构(否)、单位电话、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2)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终止存档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法人码(存档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经营地址、单位性质(其他)、单位经济类型(其他)、单位行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存档机构(是)、单位电话、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3)集体存档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终止存档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同“单位职工”。
(4)毕结业学生(非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档案接收时间)、毕业时间、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毕结业学校名称)、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5)刑释解教人员(非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刑满释放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6)农转非人员(非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农转非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农转非时间)、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填写转非前村委会名称,内容包括:
区县-乡镇)、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7)复退转军人(非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复退军人档案转移通知单》中的“退伍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如无参军前参加工作的证明材料,以《复退军人档案转移通知单》中的“入伍日期”为准)、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复退军人档案转移通知单》中的“档案转出单位”)、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8)外地进京落户人员(非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进京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进京前所在省市及单位名称)、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9)其他人员(非就业转失业人员):
退档信息:
失业日期(档案接收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次数、备注;
退档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退档单位名称)、档案接收日期、单位经办人、区县经办人。
第二节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
一、职责部门:
区(县)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岗
二、工作内容:
(一)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并有求职要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第二十三条):
1.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4.被用人单位辞退;
5.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
6.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
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是指:
辞职、自动离职和个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二)审核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参照养老保险的单位);
3.《企业(单位)与个人缴费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三)核定视同缴费时间和实际缴费时间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
(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第二十七条)
(1)1999年10月31日前中断就业前的工龄;
(2)已计算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连续工龄和缴费时间;
(3)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2.核定视同缴费时间标准:
(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第二十六条)
(1)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1999年10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事业单位职工,其1998年12月底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3)1979年4月27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根据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审批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记载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时间;
(4)1989年1月1日至1994年6月6日期间从事临时工作,按照其缴纳养老保险时间计算的工龄,视同为缴费时间;
3.实际缴费时间:
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为准;
4.上次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再次失业后,其前后就业期间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并根据缴费时间之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以《保留累计缴费时间证明》为准;(京劳社失发[2004]74号)
(四)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区(县)使用[系统功能:
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将视同缴费、实际缴费、上次结余等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按下列标准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同时打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通知单》(一式两份,区(县)留存一份,装入档案中一份):
1.首次失业或上次失业没有结余领取标准的人员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如下:
(200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0号)
(1)领取时间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补助费比例为60%;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补助费比例为65%;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补助费比例为70%;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补助费比例为7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补助费比例为80%。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后,按下列程序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
(京劳社失发[2004]74号)
(1)审核其前次予以保留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档次;
(2)根据再次就业期间的缴费时间,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3)前次予以保留期限与本次核定期限合并计算确定失业人员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时:
首先比较其前次予以保留的标准和本次核定的标准;
先按其中的最高标准及其相应发放期限发放失业保险金,未超过12个月的剩余期限,以从高到低的原则,按次高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从第13个月开始,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注意事项:
(1)前次予以保留期限以《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中的保留期限及档次为准,预核定后需在此单的备注栏中填入再次失业的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
以表明所保留的领取月数已合并计算为新的领取期限,原保留的领取月数不再有效;
(2)所有就业转失业人员必须进行本业务操作,如果本次失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视同缴费年限、正式缴费年限、上次未领等参与预核定的内容需要填为“0”,不用打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通知单》;
(3)在[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转移]操作之前如果发现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标准有误可以由区(县)信息修改岗使用[系统功能:
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功能重新核定。
第三节社会劳动力档案转递
一、职责岗位:
区(县)档案接收及转移岗
二、工作内容:
(一)区(县)确定转移档案的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转移]打印本次转往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失业人员档案转移花名册》;
(二)区(县)与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社会劳动力档案,区(县)与街道(乡镇)社保所工作人员在《失业人员档案转移花名册》上盖章、签字、确认,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注意事项:
1.就业转失业人员必须经过失业保险待遇预核定;
2.有特殊情况的在《失业人员档案转移花名册》上注明,区(县)与街道(乡镇)社保所应留存《失业人员档案转移花名册》,作为双方交接档案的凭证;
3.档案要求在7日内转交街道(乡镇)社保所,要求档案内各项材料与证明齐全。
第二章
街道(乡镇)社会劳动力档案管理及登记失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街道(乡镇)档案接收
一、职责岗位:
街道(乡镇)档案管理岗
二、工作内容:
(一)接收区(县)转移的社会劳动力档案
街道(乡镇)社保所到区(县)接收户口所在地为本辖区的社会劳动力档案;
(二)档案登记、编号、修改档案基础信息后档案入库:
1.按照本区(县)的规定,对实体档案进行登记、编号;
2.使用[系统功能:
档案管理档案登记]将档案编号、居委会等信息录入系统。
注意事项:
1.每周接收档案,并且要求接收档案之日起7日内发送《街道档案失业人员告知书》(告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为失业人员指定免费职业指导培训机构);
2.手续交接清晰,信息录入准确;
3.街道(乡镇)社保所接收档案后发现区县核定错误,将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为不享受或将不享受核定为享受,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申请批复管理不享受变享受]或[系统功能:
申请批复管理享受变不享受]进行变更。
第二节失业登记
一、职责岗位:
街道(乡镇)的失业人员管理岗
二、工作内容:
(一)审核失业登记的材料:
1.《户口薄》、《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领金人员6张)
2.《职业指导培训卡》;
3.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或者其他失业原因证明;
(二)社保所工作人员填写《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
(三)办理《求职证》:
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1)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街道(乡镇)进行失业登记的,使用[系统功能:
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登记]录入失业登记信息,为其办理《求职证》后,把《求职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及由区(县)随档案转来的《北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通知书》一同转交(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岗)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2)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后来街道(乡镇)做失业登记的,使用[系统功能:
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登记]录入失业登记信息,为其办理《求职证》后,街道(乡镇)暂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
如果需要在本次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办理特殊原因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区县批复后才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
使用[系统功能:
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登记]录入失业登记信息,为其办理《求职证》。
注意事项:
1.60日以“失业时间”为计算起始时间;
2.求职证编号由系统自动产生,编号规则以《京劳社就发[2005]15号》为依据。
第三节求职证管理
一、职责岗位:
街道(乡镇)失业人员管理岗
二、工作内容:
(一)求职证补办
1.失业人员《求职证》丢失后向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办;
2.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管理与服务证件补办]录入补办信息,手工填写或打印补办的《求职证》。
(二)求职证核验
1.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在《求职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后30日内告知失业人员按时办理求职证核验手续,使用[系统功能:
登记失业人员管理求职证管理求职证核验提醒]可以查看《求职证》有效期(有效期为12个月)届满的失业人员信息列表;
2.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核验手续;
3.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登记失业人员管理求职证管理求职证核验]录入核验信息;
4.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同时在《求职证》的“核验记录”栏内注明“核验合格××××年××月至××××年××月有效”,并签章。
注意事项:
(1)当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必须按时核验,否则会导致领金人员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影响查询、统计结果的准确性。
(2)有效期届满30日内未核验的,《求职证》作废,并使用[系统功能:
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登记注销求职证过期批量注销]进行注销。
(三)求职证收回、作废
1.就业人员注销失业登记的由区(县)职介中心收回作废;
2.非就业人员注销失业登记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收回作废。
注意事项:
已经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在本次失业期间再次办理登记的使用[系统功能:
登记失业人员管理求职证管理求职证重办]重新办理求职证。
第四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一、职责岗位:
街道(乡镇)失业人员管理岗
二、工作内容: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
1.失业人员在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2.街道(乡镇)社保所工作人员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优惠证发放]记载发放情况。
(二)再就业优惠证注册
1.街道(乡镇)社保所每年3月份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注册提醒]列出系统中需要办理年度注册手续的人员清单;
注意事项:
(1)对签发时间不足6个月(含)的《再就业优惠证》不进行注册;
(2)超过有效期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办理注销手续。
2.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再就业优惠证》“年度注册信息”中填写经办人和日期并加盖核验章,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优惠证注册]记载年度注册信息;
3.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享受优惠政策记载]将《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录入系统。
(三)再就业优惠证注销
1.街道(乡镇)社保所对下列情况的《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注销手续:
(1)超过有效期:
使用[其他证件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注销提醒]功能可以查看超过有效期的人员清单;
(2)持证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持证人员被劳动教养、判刑;
(4)用人单位与招用的持证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5)使用未经注册的《再就业优惠证》。
2.街道(乡镇)社保所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3.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优惠证注销]记载注销信息。
第五节低保就业服务证管理
一、职责岗位:
街道(乡镇)失业人员管理岗
二、工作内容:
(一)低保就业服务证的发放
1.街道(乡镇)社保所凭《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告知书》为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办理就业服务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办理《低保就业服务证》之前需要先办理《求职证》。
2.街道(乡镇)社保所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低保就业服务证》,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低保就业服务证管理新办证件]记载发证信息。
(二)低保就业服务证的换领
1.失业人员提交发证时间已满12个月(或者填写相关记录已满)的《低保就业服务证》;
2.街道(乡镇)社保所换发新的《低保就业服务证》,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低保就业服务证管理证件换领]记载换领信息。
注意事项:
已满12个月的《低保就业服务证》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低保就业服务证管理换领提醒]中有相应提醒。
(三)低保就业服务证的收回(注销)
1.街道(乡镇)社保所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低保就业服务证》:
(1)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死亡;
(3)就业;
(4)被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5)过有效期;
2.街道(乡镇)社保所使用[系统功能:
其他证件管理—〉低保就业服务证管理—〉证件注销]记载注销信息。
(四)就业服务情况记载
1.持有有效《低保就业服务证》的失业人员定期到街道(乡镇)社保所报告接受就业服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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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劳社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