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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指南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2.6万吨(或综合能耗10000吨标煤以上)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电、钢铁(炼铁、炼钢、铁合金)、焦化、化工(尿素、烧碱、电石)、煤化工(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合成氨、煤制对二甲苯)、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建筑陶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碳素)等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纳入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行业类别详见附录A。
国家规定的“两高”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也纳入本指南。
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2编制依据
2.1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3)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
(4)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5)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21〕635号)
2.2行业标准(略)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温室气体
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3.2碳排放量
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二氧化碳当量ECO2表示,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年”,本指南均简写为“t/a”。
3.3二氧化碳当量
在辐射强度上与某种温室气体质量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值参见附录B。
3.4碳排放强度
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单位产品或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分别以EPCO2、EVCO2表示。
3.5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生产某种产品时其单位产量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EPCO2,单位为t/t产品(对发电设施,单位为t/kw·h,以下同)。
在无法分别对每种产品进行计算时,可折算成标准产品统一计算,或按产量与能耗量的比例分摊计算。
3.6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每创造一个单位的工业增加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EVCO2,单位为t/万元。
4评价对象
新建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应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一致。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包括现有项目的相关工程。
产能置换项目还应包括被置换产能。
5评价基准年
用于评价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现状水平的参考年。
考虑环境影响报告书数据的统一性及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碳排放数据来源和可获取性等因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基准年应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准年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
6评价内容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应章节中,同时设立专章进行评价。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政策符合性分析、工程分析、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碳排放评价、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评价结论等。
7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见图1。
图1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8碳排放评价方法
8.1政策符合性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碳达峰行动方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的相符性。
8.2工程分析
8.2.1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
新建项目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资料等开展调查和资料收集,包括能源类型(含化石燃料、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等)及消费量、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的工业生产过程的原辅料使用量、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等内容。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应同时收集现有项目相关工程评价基准年的数据。
产能置换项目应同时收集被置换产能评价基准年相关数据。
8.2.2碳排放影响因素分析与排放源识别
分析建设项目二氧化碳产排节点,识别项目碳排放源和排放温室气体种类,在工艺流程图中标注二氧化碳产生环节和排放形式。
明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燃烧源中的燃料种类、消费量、含碳量、低位发热量和燃烧效率等,涉及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环节原料、辅料及其他物料种类、使用量和含碳量,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量等数据。
8.2.3核算因子
(1)新建项目从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等方面,计算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碳排放量ECO2;同时计算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减排量NER。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应同时核算现有项目相关工程的碳排放量ECO2,并给出项目碳排放量“三本账”。
(3)产能置换项目应同时核算被置换产能的碳排放量ECO2,并给出项目碳排放量“三本账”。
建设项目碳排放量“三本账”计算可参照表1进行。
表1建设项目碳排放量“三本账”计算表(t/a)
计算指标
现有项目排放量
拟建项目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最终排放量
排放增减量
二氧化碳(ECO2)
8.2.4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重点行业碳排放量核算方法优先参照GB/T32151.1-12中相应行业标准,无相应行业标准时,参照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等文件发布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详见附录C、附录D。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参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7〕73号)。
发电设施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参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
钢铁、水泥和煤制合成气建设项目工艺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可参照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附录2推荐方法。
8.3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选优化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措施中增加碳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从环境、技术等方面统筹开展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
8.3.1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
根据碳排放水平测算结果,分别从原料使用、能源利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碳减排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
各类碳减排措施的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
8.3.2污染治理措施碳减排方案比选优化
在满足HJ2.1、HJ2.2、HJ2.3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开展基于碳排放量最小的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和措施方案比选,提出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8.4碳排放评价
8.4.1评价指标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应从表2选取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表2碳排放评价指标表
序号
名称
评价指标
单位
1
碳排放量
ECO2
t/a
2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
EPCO2
t/t产品
3
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
EVCO2
t/万元
4
对区域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
p
%
5
碳排放量占区域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
α
%
6
碳排放量占区域达峰年年度增量比例
β
%
7
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二氧化碳净减排总量
NER
t/a
8.4.2评价标准
(1)当p值小于0时,该建设项目对区域碳强度考核有正效应,当p值大于0时,该建设项目对区域碳强度考核有负效应。
(2)当α、β大于0.15%时,认为项目对碳达峰有较大影响,须综合分析项目对本市的碳排放和碳达峰目标的影响,从技术路线、装备选型、能源结构等方面提出优化、比选方案。
相关强度基准值或标准发布前,可参考国内外既有的行业碳排放强度数据进行评价,或参考依据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中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资源能源消耗指标核算的碳排放强度数据进行评价,并应对参考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8.4.3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评价
(1)以有关部门公开发布的碳排放强度基准值或标准作为评价依据,评价建设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量EPCO2、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EVCO2。
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见附录C。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应在对现有项目进行现状评价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前后的碳排放强度进行对比评价,项目实施后全厂碳排放强度原则上不高于现有项目。
(3)产能置换项目应在对被置换产能进行现状评价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前后的碳排放强度进行对比评价,项目实施后碳排放强度原则上不高于被置换产能。
8.4.4对区域碳排放强度的影响评价
依据所在区域公开发布数据,核算项目实施前后项目增加值排放对区域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p。
根据设区市、县或工业园区控制碳排放分解的考核目标任务E区域,分析项目实施后项目对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的影响程度。
无法获取相应数据时,可暂不作评价。
项目增加值碳排放对全市单位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按式:
式中:
p—项目增加值排放对区域GDP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
EVCO2—建设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t/万元;
E区域—项目所在区域(市、县或工业园区)“十四五”末考核年碳排放强度,t/万元。
8.4.5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评价
依据有关部门公开发布数据,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对区域(市、县或工业园区)碳排放总量的影响程度,包括碳排放量占区域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α和排放增量比例β,评价与地区碳达峰之间的影响程度。
无法获取相应数据时,可暂不作评价。
项目碳排放对区域碳排放总量比例按下式计算:
式中:
α—碳排放量占区域(市、县或工业园区)达峰年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
E区域总—达峰年落实到区域(市、县或工业园区)年度碳排放总量,t/a;
ECO2—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量,t/a。
式中:
β—碳排放量占区域达峰年年度增量比例,%;
E区域增—区域(市、县或工业园区)达峰年年度碳排放增量,t/a;
ECO2—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量,t/a。
8.4.6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二氧化碳净减排量
工业企业采取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治理废气以及采用物理、化学、生化方法处理工业废水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净减排量核算按下式计算:
式中:
NER—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二氧化碳净减排量(计算结果如NER为负值表示净减排,为正值表示净增排),t/a;
Eg—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a;
ERg—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二氧化碳减排量,t/a。
Eg、ERg根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7〕73号)中确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9碳减排措施及监测计划
9.1碳减排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提出碳排放减排措施和管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清单中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等内容。
9.1.1源头控制措施
(1)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过剩行业严禁新增产能。
(2)严控煤炭消费增量,新建耗煤项目严格按相关规定采取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措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3)优先采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使用含碳量低的清洁化石能源。
(4)其他可行的源头控制措施。
9.1.2过程控制措施
(1)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物耗、能耗、水耗等须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降低燃料、原料和电力、热力等消耗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量。
(2)对建设项目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等进行回收利用。
(3)加强生产运行管理,减少生产工序中原料、燃料损耗。
(4)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5)其他节能和提高能效、减少碳排放的技术和措施。
9.1.3末端控制措施
(1)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协调控制方案比选,提出最优方案。
(2)利用物理固碳和生物固碳(碳封存)技术,减少碳排放量。
(3)鼓励钢铁、火电、煤化工和水泥熟料等碳排放量特别大的项目开展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或实施碳中和试点。
(4)其他可行的末端控制措施。
9.2碳排放管理与监测
设置碳排放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检测设备,开展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建立碳排放相关管理台账,按照核算方法中所需参数,明确监测、记录信息和频次。
鼓励企业对相关含碳产品及原料进行含碳量实际监测。
10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情况、减污降碳措施、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管理、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
结合区域碳达峰行动方案、地区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以及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碳排放强度对比情况等,明确提出建设项目进一步减污降碳的意见和建议。
附录A纳入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
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类别(GB/T4754-2017)
项目类别*
火电
4411火力发电
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
4412热电联产
钢铁
3110炼铁
全部。
3120炼钢
全部。
3140铁合金冶炼
全部。
石化
2521炼焦
全部。
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
煤制天然气等。
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
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合成氨、煤制对二甲苯等。
化工
2612无机碱制造
烧碱等。
2613无机盐制造
电石等。
2621氮肥制造
尿素等。
有色金属冶炼
32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324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建材
3011水泥制造
水泥熟料。
3041平板玻璃制造
全部。
307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
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含焙烧的碳素制品。
注*:
项目类别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拟定,使用过程中若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修正或调整,本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两高”行业项目纳入本附录清单中执行。
国家“两高”行业有调整的,本表相应调整。
附录B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值温室气体全球变暖潜势值
序号
温室气体名称
化学分子式
折算系数(全球变暖潜势)
1
二氧化碳
CO2
1
2
甲烷
CH4
21
3
氧化亚氮
N2O
310
4
氢氟碳化物(HFCs)
HFC-23
CHF3
11700
HFC-32
CH2F2
650
HFC-125
CHF2CF3
2800
HFC-134a
CH2FCF3
1300
HFC-143a
CH3CF3
3800
HFC-152a
CH3CHF2
140
HFC-227ea
CF3CHFCF3
2900
HFC-236fa
CF3CH2CF3
6300
HFC-245fa
CHF2CH2CF3
1030
5
全氟化碳(PFCs)
PFC-14
CF4
6500
PFC-116
C2F6
9200
6
六氟化碳
SF6
23900
数据来源:
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二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1995;②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2007;③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五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2013。
附录C碳排放核算方法
一、数据来源
(1)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产能置换项目的现有项目数据可直接引用已纳入碳报告系统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2)未纳入碳报告系统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企业,采用本指南相关公式进行计算。
(3)新建项目可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资料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材料获取基础数据,采用本指南相关公式进行计算。
(4)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明确各种数据获取方法、来源和时间,确保资料、数据可查询核实和验证。
二、碳排放总量核算
项目碳排放总量ECO2计算公式如下:
ECO2=E燃料燃烧+E工业生产过程+E电和热
式中:
E燃料燃烧——企业所有净消耗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
E工业生产过程——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CO2e(t)。
E电和热——企业净购入电力和净购入热力产生的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
(1)燃料燃烧的碳排放量
其中:
NCVi是第i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吨(GJ/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百万千焦/万立方米(GJ/万Nm3);
FCi是第i种化石燃料的净消耗量,对固体或液体燃料,单位为吨(t);对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万Nm3);
CCi为第i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百万千焦(tC/GJ);
OFi为第i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单位为%。
(2)工业生产过程的碳排放量
根据对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方法进行计算,用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碳排放量。
(3)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的碳排放量
其中:
D电力和D热力分别为净购入电量和热力量,单位分别为兆瓦时(MWh)和百万千焦(GJ);
EF电力和EF热力分别为电力和热力的CO2排放因子,单位分别为吨CO2/兆瓦时(tCO2/MWh)和吨CO2/百万千焦(tCO2/GJ)。
三、碳排放强度计算
本指南评价基于碳排放量ECO2计算碳排放强度。
(1)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EVCO2—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t/万元;
ECO2—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量,t/a;
G工增—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工业增加值,万元/a。
评价建设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EVCO2、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EWCO2、单位产品碳排放EPCO2
(2)单位产品碳排放
EPCO2—单位产品碳排放,t/t;
ECO2—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量,t/a;
G产量—项目满负荷运行时产品产量,以产品产量计量单位表示。
发电设施单位产品产量单位为kw.h,产品碳排放单位为t/kw.h。
附录D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核算规范
序号
核算规范名称
1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
2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7〕73号)
3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4
GB/T32151.1-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
发电企业
5
GB/T32151.3-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3部分:
镁冶炼企业
6
GB/T32151.4-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4部分:
铝冶炼企业
7
GB/T32151.5-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5部分:
钢铁生产企业
8
GB/T32151.7-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7部分: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9
GB/T32151.8-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8部分:
水泥生产企业
10
GB/T32151.10-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部分:
化工生产企业
11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2
《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3
《中国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4
《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5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6
《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7
《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8
《中国独立焦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19
《氟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0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1
《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2
《中国镁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3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24
《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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