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专项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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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专项预案
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标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防范和处理工作,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防汛抗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国水法》、《中国防洪法》、《中国气象法》、《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措施》、《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标准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本省发生暴雨、洪水、台风灾难及其引发次生衍生灾难时预防和应急处理。
依据本预案开启应急响应关键用于规范省级防汛抗灾行动,市、县、乡各级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开启或调整应急响应时间和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灾工作;相关部门、行业依据需要设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灾工作。
2.2省防指组成
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相关部门为省防指组员单位。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宣告开启或调整省防指防暴雨、洪水、台风应急响应。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领导下,落实实施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防指组员单位和相关地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参与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定暴雨、洪水、台风灾难,安排布署防灾救灾工作,制订防灾救灾应急方法。
(4)下达抗灾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验、监督。
(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需时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教授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布署意见。
2.3.2省防办职责
(1)立即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省防指相关领导汇报并对外公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暴雨、洪水、台风目标、关键和方法等提议意见,为省防指提供决议依据。
立即传达省防指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暴雨、洪水、台风方法落实。
(3)负责省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添置、贮备、调剂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贮备、管理。
(4)负责省防指日常管理工作。
2.3.3省防指组员单位职责
各组员单位应配置防汛联络人,负责和省防办联络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海浪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立即报送省政府和省防指,立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省防指相关组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难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2预案准备
省防指相关组员单位应立即修订完善城市防暴雨、洪水、台风预案,和渔业防台风、山洪灾难防御、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水库防汛抢险、水库洪水调度等各类预案方案。
3.3预防行动
省防指相关组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验,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市、水库、堤防、水闸工程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关键水工程、关键地质灾难点和山洪灾难易发区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暴雨、洪水、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省防汛、气象、水文、海洋和渔业等部门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亲密监视全省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需时实施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响应等级
按暴雨、洪水和台风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协力防汛,坚持省防指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进入汛期,省防指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依据不一样情况开启相关响应工作。
4.1.3省防指组员单位根据省防指统一布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立即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4.2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4.2.1Ⅳ级响应
4.2.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公布暴雨黄色警报,且暴雨可能对本省造成灾难。
(2)依据水文预报,估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2~5年一遇洪水;或闽江关键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20年一遇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溪河之一将发生20~30年一遇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2.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相关部门和教授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布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亲密监视雨情和水情,分析洪水现实状况及发展趋势,了解关键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搜集险情、灾情;掌握发洪区相关水库运行情况,并对其它大型水库运行情况进行监视。
必需时组织指导相关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依据会商意见,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通知,并向社会公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公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发洪地域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公布暴雨警报,并立即向省政府、省防指及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
(4)省水利厅组织和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验,立即处理安全隐患。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公布洪水消息或警报,立即向省防指汇报暴雨、洪水实况和洪水预报。
(6)省防指相关组员单位适时开启防御暴雨洪水预案,布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Ⅲ级响应
4.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公布暴雨橙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本省造成较大灾难。
(2)依据水文预报,估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20年一遇洪水;或闽江关键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溪河之一将发生30~50年一遇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2.2.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相关部门和教授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发展趋势。
依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紧急通知,布署防洪工作。
组织做好发洪区相关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亲密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实状况及发展趋势;了解关键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搜集发洪地域险情、灾情;对发洪区大型水库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视。
布署防洪工作具体方法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公布暴雨警报,并立即向省政府、省防指及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
(4)省水利厅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关键江海堤防巡查监测和险情处理,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密对江河洪水监测、预报,并立即向省防指及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
(6)依据洪水发展趋势,省防指组织相关组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布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难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提出防御关键和具体要求。
(7)各类抢险队伍按布署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各级、各部门组织运输抢险物资器材。
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依据了解掌握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布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防指汇报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8)各组员单位和相关地域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在省防指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布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气象局和省委宣传部依据需要视情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3Ⅱ级响应
4.2.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公布暴雨红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本省造成较严重灾难。
(2)依据水文预报,估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或闽江关键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0~1一遇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溪河之一将发生50~1一遇以上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堤防或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关键堤段发生决口;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4.2.3.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决议,紧急布署抗洪救灾工作。
召集省防指关键组员单位领导坐镇省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
召集相关部门和教授深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做好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立即搜集发洪地域险情、灾情,了解组员单位和相关地域抗洪救灾动态,提出重大防洪决议提议意见,适时向社会公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4)省水利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域做好关键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防洪安全工作,和水库、堤防险情应急处理工作。
亲密监视关键防洪工程、关键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并立即向省防指汇报。
提出关键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提议意见。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关键控制站洪水过程,并立即向省防指及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
(6)省防指召集各组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紧急会议,提出全方面防御工作要求。
(7)抢险队伍依据省防指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8)省民政厅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9)各组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域抢险和救灾工作。
受灾地域防汛指挥部,在省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0)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防汛宣传报道工作。
(11)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开启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暴雨、洪水布署落实情况进行检验。
(12)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和省委宣传部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4Ⅰ级响应
4.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公布暴雨红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本省造成严重灾难。
(2)依据水文预报,估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闽江关键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1一遇以上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关键堤段发生决口;或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发生严重内涝。
4.2.4.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并公布紧急防汛期命令,协调部队、部门、设区市抗洪抢险救灾行动。
召集相关部门和教授深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发展趋势,继续做好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必需时,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上级和相关方面支援。
(3)省防办对重大防洪决议提出提议意见,反馈省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4)省气象局(台)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5)省水利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域做好水库、堤防险情应急处理工作,并针对关键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提出应急抢险技术意见。
亲密监视关键防洪工程、关键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运行情况,并立即向省防指汇报。
(6)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立即向省防指及相关部门汇报和通报。
(7)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协调组织所属单位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省防指帮助总指挥工作。
(8)各组员单位、相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相关抗洪抢险重大决议和布署,认真推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和省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深入加强防暴雨、洪水宣传报道工作。
(10)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开启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暴雨、洪水布署落实情况进行检验。
(11)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和省委宣传部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其它部门和单位,由省防指依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进驻指挥部、帮助工作。
4.2.5应急响应调整
当应急响应条件改变时,省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等级;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省防指应视情宣告终止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2.6灾后处理
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关键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把抗洪工作关键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洁净水喝,立即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省防指布署、协调救灾工作,向国家相关部门汇报灾情。
(2)省防办搜集灾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严密监视并实时汇报洪水动向,直到江河洪水位低于警戒水位以下,立即分析暴雨洪水关键特征,论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向省防指汇报。
(5)省防指各组员单位要快速布署落实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方法,立即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
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快速汇报省防指。
4.3防台风响应
4.3.1Ⅳ级响应
4.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台风Ⅳ级响应
省气象台公布台风蓝色警报,估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本省;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估计二十四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本省。
4.3.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办加强值班,由办领导带班,发出台风情况通报。
亲密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省气象局(台)做好台风监测和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海浪监测和预报,并立即向省防指汇报。
(3)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验,立即处理安全隐患。
(4)海洋和渔业部门负责统计出海船只和人员数量,并和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络,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5)海事部门立即向海上船只公布航行警告。
(6)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台风Ⅲ级响应
省气象台公布台风黄色警报,估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热带气旋登陆或影响本省。
4.3.2.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教授参与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方法,并汇报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
(2)依据会商意见,省防指或其办公室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3)省气象局(台)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监测和预报,并立即向省防指等部门汇报。
(4)省防办亲密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手机短信。
(5)省水利厅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关键江海堤防巡查和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6)海洋和渔业、海事部门应对台风可能影响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布署。
(7)省防指相关组员单位加强值班,亲密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海浪情况。
(8)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开展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
(9)省海洋和渔业厅、省气象局、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帮助省防指工作。
4.3.3Ⅱ级响应
4.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台风Ⅱ级响应
省气象台公布台风橙色警报,估计在未来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热带气旋登陆或严重影响本省。
4.3.3.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和渔业、海事等部门领导和教授参与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方法。
依据会商意见,省防指发出防御台风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必需时对相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2)省气象局(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估计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监测和预报,并立即向省防指等部门汇报。
(3)省防指召开相关组员单位领导参与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布署,并将情况快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4)省防办亲密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亲密监视预报台风影响区域内大型水库运行情况,搜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域防台风准备情况,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手机短信,做好重大防台风信息上传下达。
(5)省海洋和渔业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域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工作、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工作。
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和渔船上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撤离工作;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全部44.1千瓦(60马力)以下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工作;在12级风力抵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110.3千瓦(150马力)以下渔船上全部些人员撤离,110.3千瓦以上渔船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它人员全部撤离。
同时向省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6)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关键江海堤防巡查和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7)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
(8)全省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驻闽部队快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省防指通知后,快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帮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9)省防指组员单位立即根据防台风各项预案,布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省防指布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
相关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方面落实防御方法。
各相关部门立即将防御布署落实情况上报省防指。
(10)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开启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布署落实情况进行检验。
(11)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海洋和渔业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开启防台风Ⅰ级响应
省气象台公布台风红色警报,估计在未来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热带气旋登陆或严重影响本省。
4.3.4.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和渔业、海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和教授参与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方案和方法。
省防指召集组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布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依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省防指做好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域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省气象局(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估计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监测和预报,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立即作出洪水估计预报,并立即向省防指等部门汇报。
(3)省防办亲密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搜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域防抗台风落实情况,继续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手机短信。
做好关键防台风信息上传下达。
(4)省海洋和渔业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域做好渔船上人员撤离工作。
在14级以上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全部渔船上人员撤离工作。
同时向省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5)省水利厅提出关键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6)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指导地质灾难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难提供给急技术支撑。
(7)依据台风发展趋势,省防指相关组员单位依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方法: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渡口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机场、跨海大桥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域适时实施交通和电力管制,停止临海临港工程作业施工。
(8)必需时,省防指可宣告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9)必需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施停止上班、停市等方法,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必需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0)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深入加强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
(11)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防指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帮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2)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根据省防指要求,快速投入抢险救灾。
各级、各部门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3)相关部门传达落实全省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立即将防御布署落实情况上报省防指。
相关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方面落实防御方法,发觉险情立即处理并汇报。
(14)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开启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布署落实情况进行检验。
(15)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海洋和渔业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其它部门和单位,由省防指依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进驻指挥部,帮助省防指工作。
4.3.5应急响应调整
当应急响应条件改变时,省防指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省防指视情宣告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依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开启对应等级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3.6灾后处理
(1)省防指发出通知,布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省防指组织相关组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3)依据受灾情况,省防指组织相关部门向国家相关部委汇报灾情。
(4)省防指各组员单位快速布署落实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立即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情况快速汇报省防指。
(5)省防办立即统计和评定相关地域受灾情况,搜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善方法。
(6)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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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防汛 台风 应急 专项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