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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上的讲话稿
在市八中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上的讲话稿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一起,畅谈青少年法制教育。
你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责任和重托,你们的成材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
作家路遥曾说过:
“人生有好多十字路口,紧要处只有几步”,这句话很富有哲理。
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学做人的人生关键时期,追求独立却难以摆脱家庭依赖,张扬个性有时却显得叛逆,乐于助人但又常常显得缺乏责任心,辨别是非观念非常差,自控能力弱,稍有不慎,就可能误入攻途。
特别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
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题。
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
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秋序和经济秋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同学应该都已年满十四周岁了吧?
(有没有没满的举下手,哎,看到了,这位同学,我应该称呼你为儿童,呵呵)。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即为儿童,十八周岁以下统称为未成年人。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那同学们会说我们还没有十六岁呢,呵呵,先别偷笑,《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了: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时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
即使是对不满十四岁触犯刑法的孩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弄清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数据,一是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而十五、六岁以下孩子犯罪总数又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二是和2000年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
同学们啊,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真真确确摆在面前的事实!
这是各位同学必须正视长鸣的警钟!
有关专家根据犯罪分类情况进行排列,排在前5位的少年犯罪依次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和寻衅滋事,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探析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
报告显示,许多青少年犯罪都和互联网有关系,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
网络的高度发达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网络在为全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也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要同学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不到18岁的李某是一名中专生,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聊天。
时髦的网名,帅气的外表让他在网上很受青睐。
后来,在与一名女网友见面时,难以自制的李某把女孩强奸了,他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第二个因素是交友不慎。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如果在选择朋友上不谨慎,很容易被坏人拖入犯罪的泥沼。
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暑假里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
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三个因素是生活上的盲目攀比。
社会上的攀比之风不可避免地对青少年产生了影响。
家庭富裕的孩子与家境稍差的孩子在穿着、消费等方面的差异使一些青少年的虚荣心受到了伤害,往往在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犯罪。
这类案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左右。
某中学生小强看到其他同学脚上的耐克鞋时,心生羡慕和嫉妒,但家里没钱满足他的要求,于是小强就伙同几名同学采取拦路抢劫的办法强行与穿名牌鞋的同学换穿鞋。
在实施多起抢劫后,小强因使用暴力当场抢夺财物,最后以抢劫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再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管教。
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很小就离开家庭离开父母,离开学校,在社会上流浪,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为了生存他们集聚到一起,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社会的仇视让他们中的很多人沦为社会的罪人。
父母双亡的小庆很小就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个姑姑但也难给他更多的关爱。
长期的没人管教使孙庆沾染了很多不良习气,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成了村里人眼中的混混。
16岁时,孙庆因犯抢劫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家长的管教,孙庆再次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杀死3名出租车司机,最后被判处死刑,结束了短暂的一生。
在一个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曾是或是正在流浪的孩子。
长期在外流浪的占到10%左右,长期没有家庭的管教和家人的关爱使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混淆了是非善恶标准,也就不可避免地走上歧途,成为社会的罪人。
还有一个因素是黄色诱惑。
因黄色诱惑而导致犯罪的比率约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4%左右,对于刚刚发育成熟或还在发育阶段的青少年来说,黄色诱惑像毒品一样正在侵蚀他们。
一些低俗、淫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强的诱惑力,往往会从好奇发展成尝试,最后引发犯罪。
16岁的中学生小雨在与几名同学在家里看录像时,偶然看到了其父亲看完后没有收起的一盘黄色录像带,电视屏幕上让人心跳的画面让小雨感到了好奇和刺激。
在偷偷多次观看后,小雨等几名中学生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欲望,决定找人尝试。
他们把一名女同学骗到小雨家对其进行了轮奸。
最后小雨等人被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
其他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失足犯罪的陷阱还包括沾染赌博等恶习、过早陷进情感纠葛、对影视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游戏有关凶杀暴力描写的模仿、家长骄纵溺爱、粗暴管教以及监管失控等。
所谓知已知彼,了解了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诱因,我们就能防患于未然,加强犯罪的自我防范,远离失足的陷阱,健康快乐地度过青少年时期。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三)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四)未成年人加强道德教育,丰富社会生活经验,增强自觉抵制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加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我今天就具体讲一下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同学们你们知道什么是"十戒"呢?
第一是戒"贪"、第二是戒"奢"、第三是戒"骄"、第四是戒"假"、第五是戒"黄"、第六是戒"毒"、第七是戒"赌"、第八是戒"惰"、第九是戒"散"、第十是戒"妒"。
这十种需要"戒"的,都是同学们容易沾染的不良习惯、不好的性格,或不健康的东西,这些不良习惯、性格或不健康的东西如果让它在你身上滋长、蔓延,或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所唾骂的阶下囚。
人们常说"科学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违法犯罪与否我认为也只是一念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但是同学们应该明白,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只要同学们加强自身的修养,理解并确实做到"十戒",时刻预防犯罪之"念"的产生,自然就能够预防犯罪。
第一戒"贪"。
所谓的"贪",是指对某种事物欲望老不满足,有很强的物质占有欲。
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爱占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
如果这种占有欲膨胀,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已有,严重危害了社会,那就是犯罪。
据我统计,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与"贪"字沾边的罪,约占30%。
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将他人的遗望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侵占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等。
因贪而被判刑的人非常之多,小的在你们学生当中、大的到高级官员都有,因"贪"最终被执行死刑或被判无期。
从我市来说,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案件占了总案件数的65%以上,他们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制裁。
有一个女姓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值得我们深思:
陈某3岁时被亲生父母从阳春卖到山西那边的一个小村子,由于养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陈某从小对邻居的宽裕生活十分羡慕;其养父在陈某14岁时为了贪图1000元钱,狠心地把陈某卖到我省莆田市给他人当童养媳。
陈某在莆田忍受不住给别人当童养媳的生活,曾勇敢地只身偷跑回养父家。
当然,从山西到阳春的路费是陈某靠在路上乞讨筹集的。
这个经历使陈某深深感到"钱"的重要性,物质占有欲开始强烈。
前两年,陈某到广州某帮忙公司,当打扫卫生钟点工,一个月收入达到1500多。
但是陈某不满足,时常乘房东不注意之机将小件物品占为已有。
公司老板发觉后,陈某被赶出公司。
2010年7月间,陈某以该公司的名义窜入珠江新城一住宅打扫卫生,见房间无人,顺手牵羊,把手现金、人参蜂王浆、手表、照相机、外币等窃为已有。
在对陈某审判的时候,我问她为什么要盗取别人的财物,她说,那些东西她家里没有,实在太诱人,东西就象磁铁一样,不自觉地把她的手吸引过去。
陈某原来的经历固然值得人们同情,但她不甘清贫而用盗窃的钱财满足自己的欲望却是可耻的,因她构成了盗窃罪,被判处了徒刑。
某初中学生入室抢劫案也是一个因贪而犯罪的例子。
陈某是某初中三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名叫"拐脚瓮"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拐脚瓮"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
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
陈某人虽在家里,心却飞到了"拐脚瓮"店里的食物。
2010年间11月间的一天晚上凌晨2点,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拐脚瓮"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脚瓮"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拐脚瓮"的脖子上,要"拐脚瓮"拿出钱来。
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
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
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共同用同样的手段抢劫"拐脚瓮"的钱,共抢得人民币920元及香烟、高梁酒等,四人分赃后将赃款、赃物挥霍掉。
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
那么,我们怎么戒"贪"呢?
我认为首先要培养正确的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不能染上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气;其次要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合法利益,禁止采取如上所述的偷、抢、贪污等手段取得财物。
第二戒"奢"。
所谓"奢"是指花费大量钱财,追求享受。
表现在行为中如:
出手大方,生活奢侈,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住的追求豪华,穿的追求名牌,讲攀比,附风雅等。
一"奢"之下,钱财滚滚出,父母亲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被你奢得干净,尔后怎么呢?
只好孤注一掷:
去偷、去抢!
以满足你的奢侈!
当然这种行为最终逃脱不了人民对你的审判。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奢"比"贪"更可怕,"奢"是温柔之刀,在无形中致你于死地。
因此要戒"奢"。
因"奢"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不乏其例。
如少年犯许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许某祖籍莆田,其父母在尤溪经商,许某的家庭十分富裕。
他平时只知玩乐,不思念书;上初中时就经常邀集一群狐朋狗友上馆店吃喝,还时常到麻将馆里小赌一番。
被其父亲发觉后许某确实被父亲打了一顿,并且断了财源,没有了零花钱。
但父亲的教育丝毫没能改变许某奢侈、高消费的习惯,于是在2000年8月间与同伴们乘夜深人静,采取撬门、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西滨镇多家饮食店、批发部盗取香烟、啤酒、卤味及猪脚等,价值人民币1600元。
后许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怎么才能戒掉"奢"呢?
首先同学们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积极参加劳动,养成节俭习惯,反对奢侈浪费;其次要参与家庭理财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戒骄。
"骄"字有二层意思,一是指自豪;二是指自高自大、自满、自以为是。
对于前者之"骄",我们不但不能戒,还要大力提倡和培养。
我们所要戒的是后者之"骄"。
具有"骄"的人,往往分不清是非,满足现有的成绩,认为"老子天下第一"。
表现在行为上有:
拉帮派、当"大哥"、胆大妄为,大的同学敲诈小的同学,严重的打群架、斗殴,无故殴打、随意追逐他人,进行流氓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所以对骄而引起的犯罪我们要狠狠地打击!
据调查,中小学生中带着"骄"的还比较普遍,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那些具有拉帮派、爱打架、以大欺小、敲诈学生行为的同学,应及早悬崖勒马,不能继续"骄"下去,否则发展到犯罪,悔之晚矣!
因骄而犯罪的也有很多案例,如阳江有个少年犯叫蒋某,就是一个由"骄"引起犯罪的典型例子。
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
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
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
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
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有一次他在街旁饭店喝酒时,看到街对面2个人嘀咕着什么,认为这二个人太大根,没把他放在眼里,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其中一人的屁股;2009年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
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
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教师宿舍楼找林老师算帐未果,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并打碎宿舍窗户玻璃。
蒋某被当场抓获。
自然,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例二、某镇肖某寻衅滋事案。
肖某从小就狂妄自大,念初中因经常打架而闻名全校,被学校开除走上社会后他仍不改恶习。
2010年间的一天晚上8时,他到某街道的一家发廊店邀少女陈某上舞厅跳舞,遭到陈某的拒绝。
这时陈某的男朋友从尤溪县城关找陈某,并和陈某一起到舞厅跳舞,肖某看在眼里,恨在心理,认为自己没有面子,于是邀集了三个社会青年,准备了马刀,守候在发廊店旁。
当陈某和其男友跳舞回到发廊店时,肖某即和三个社会青年冲上前,将陈某的男友砍伤。
以上案例都是由骄而引起的犯罪。
要做到戒骄,要求同学们做到两点:
一是要虚心好学,不耻下问,不能自满;二是要谦虚谨慎,积极进取,不能逞强好胜、称王称霸。
第四是戒"假",所谓"假"是指虚伪、不真实。
勿庸多说,与"假"相关的数不胜数,同学们也应该体会到身边"假"之泛滥,如:
假话、假币、假酒、假冒产品等。
假的东西已经充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所造成的危害涉及到财产、人的身体健康甚至人的生命。
因此我国政府对"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绩。
涉及到"假"的犯罪也不少,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罪。
不知同学们喜不喜欢赵本山的相声,他表演的《卖拐》和《卖车》不知道你们看过没有?
用一副拐杖骗取现金和自行车;一年以后将自行车改装成手扶式轮椅骗取他人的现金和手表。
本山大叔所表演的内容实际就是诈骗行为。
还有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早在十几年前,我省晋江一带就发生过震惊全国的假药案;此外假酒喝死人的事件还时有发生。
据说有人为了假冒中国名酒"茅台"酒的淳香味,竟用剧毒农药"敌敌畏"掺入兑水的白酒中,喝了这种酒的后果同学们应该很清楚;电视曾报道,有个地下工厂用矿物油代替食用油做饼干,使几十个幼儿园小朋友吃了这种饼干中毒,地沟油,我想好多同学都知道吧,它是比较常见的,现在的无良老板就是太多,很多餐馆都是用地沟油做食品。
另外,也有人经常利用上网聊天,骗取青少年的信任,取得信任后采取约会、网上汇款的形式,骗取感情或钱财。
"假"的危害如此之大,作为新世纪的年青人有什么理由不戒呢?
戒假要戒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戒自己,即自己不讲假话,不欺骗他人,不用假的坑害他人;另一方面要坚决抵制和远离假烟、假酒、假币等,提高对假的识别能力,积极同制假的犯罪分子用斗争。
我还送给同学们十六个字:
"珍惜荣誉、摒弃虚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
第五是戒"黄"。
黄也称黄色,指下流、堕落的、淫秽的,特指色情,如黄色书刊、黄色录像、色情服务等。
我国的改革开放,一方面从国外引进了很多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社会不健康、黄色的、淫秽的东西也随之渗透到国内,不断腐蚀人们的心灵,很多抵制不住诱惑的人被黄色拉下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色的危害性,古人早就有一个非常确切的比喻,即"色为杀人不痛之刀",意思是一旦染上色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断送自己的性命。
同学们,特别是高年级的的同学,你们正处于青春期,对黄色的东西抵御能力较差,因此需要远离"色之刀",即要"戒黄"。
如:
16岁的中学生李某看了黄色书刊后,躁动不安,把邻居家9岁的小女孩骗到他的卧室,掐其脖子,使其窒息,实施强奸。
施暴后,见小女孩还活着,便将其掐死。
李某后被判了有期徒刑12年;20岁的蒋某受黄色书刊的影响,数次窜至多所学校,潜入女厕所、女澡堂等处进行窥视。
2009年6月17日晚,蒋某潜入某校女厕所强奸并勒死该校学生吴某,后被判处死刑;邵某等12名少年,游戏机上的淫秽画面让他们想入非非,后又在街头录像厅迷上了黄色录像,从此非"三级片"不看,几天不看就觉得空虚。
最终从欣赏到模仿。
1996年6月15日晚,将一名18岁的女孩强奸。
前段时间福建"东南电视台"也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
一名15岁的少年看了黄色录像后,心里燥动不安,有一天其见堂姐一人在屋,就试图强奸堂姐,遭到堂姐的反抗,一怒之下砸死堂姐尔后奸尸。
这个少年犯下了强奸、杀人的弥天大罪!
但是,戒黄不等于你们不要了解性知识,实际上"性盲"有时候也会走上犯罪道路,如有电视报道:
有个少年摸仿电视镜头亲了一女孩,后该少年听说跟女孩亲嘴女孩会大肚子,他十分害怕,于是该少年准备了一把刀,乘女孩子不注意时将其捅死。
这个少年因"性盲"而杀人的教训是沉痛的。
所以我们在戒黄的同时,要提倡性教育,要学习青春期知识,提高免疫力;要接受性道德教育,增强抗腐力。
第六戒"毒"。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毒",如果不了解毒品,那么戒毒就无从谈起。
曾经有个笑话:
某市政府进行"拆墙透绿",在市政府楼门口的花园里种上鲜花,市政府楼的环境焕然一新。
在该花园里有各种各样的名贵花卉,引得众人驻足观赏。
其中有种花开得特别鲜艳,特别引人注目,观赏者都啧啧称奇。
后有知花者打电话给市政府领导,说那花是罂栗花,市政府赶紧派人查实后,连夜把该罂栗花铲除掉。
"毒"即毒品:
包括鸦片(俗称大烟,是用罂栗果实中的乳状汁液制成的毒品)、海洛因(俗称白面,白粉,是由吗啡制成的一种毒品,为白色晶体)、吗啡(是由鸦片中提取的一种麻醉药物),还有甲基笨丙胺、犬麻、可卡因等,这些物品吸食后可麻醉人的精神,使人们丧失意志,数次吸食后就可上瘾成癖,对人体危害非常之大。
因此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均为各国政府所禁止。
毒品的危害很大,请看以下案例:
16岁的少女禾某,原本品学兼优并擅长书法,07年因交友不慎染上毒瘾,以卖淫的方法取得毒资。
09年2月被民警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
禾某在戒毒所中忏悔道:
"我真的很后悔,是毒品把我的一切都毁了。
"24岁的文某,从小与外婆相依为命,染上毒瘾后经常向外婆强索毒资。
09年大年初二,因向外婆索要毒资不成,竟将外婆勒死。
后文某被判处死刑。
据说,我们现在某些迪吧还供应摇头丸,而摇头丸是用某些毒品制成的,服食之后,摇头如飘仙,食久会上瘾。
不知你们当中有没有人食用这种东西,如果有请你们及时戒掉。
总之,我们要进行全民戒毒,才能有效地阻止源头,让毒品无藏身之地。
那么,怎么戒毒呢?
我也有两句话送给同学们:
一是了解毒品性质和危害,提高禁毒意识;二是克服不健康心理,培养健全人格。
第七戒"赌"。
"赌"即赌博,指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拿财物作注比输赢。
赌博危害很大,一旦沉迷于赌博,不旦会造成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且还会引发其他如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
请看以下案例:
2010年8月10中山市三溪乡的村民陈秀梓在村口一家士多店赌博时,陈秀梓借用被害人陈才众人民币60元,事后陈才众向其讨要,陈秀梓还了50元,尚欠10元,被陈才众责备,两人发生争执。
后陈秀梓从菜厨取出一玻璃瓶,趁陈才众不备,从背后朝其头部敲去,陈才众被敲后还手,陈秀梓手持敲断的酒瓶与其对打,并朝其右腋下刺去,致陈才众倒地后,逃离现场。
陈才众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0月16日,陈秀梓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死刑,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10元赌债,两条人命呀,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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