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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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与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卡借记卡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ⅩⅩ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的统一品牌的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一)鹤卡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二)ⅩⅩ农村信用社发行的鹤卡借记卡共分为以下八种:
普通卡、单位卡、单位附属卡、个人记名卡、个人附属卡、员工卡、金卡、钻石卡。
(三)单位卡均为记名卡。
第三条凡ⅩⅩ农村信用社辖内开办银行卡业务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及业务审批
第四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鹤卡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发展规划,制定银行卡业务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银行卡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更新和组织新产品研发;
(三)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营销管理
,确定营销策略,组织开展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
(四)负责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五)负责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六)负责银行卡发行单位资格的审批,制定发卡机构标识码;
(七)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与中国银联等系统外单位相关业务的商洽拓展工作;
(八)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其它与银行卡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地联社(办事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为鹤卡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主要业务职责:
(一)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交流和专业人员培训;
(四)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协助省联社拓展银行卡业务功能;
(五)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工作;
(六)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内银行卡业务营销推广工作;
(七)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八)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其它与银行卡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县级联社电子银行部主要业务职责:
(一)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交流和业务人员培训;
(四)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协助市地联社(办事处)拓展银行卡业务功能;
(五)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工作;
(六)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内银行卡业务营销推广工作;
(七)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八)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辖内有关银行卡业务的其他情况;
(十)市地联社(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开办银行卡业务审批程序:
(一)县级联社按有关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省联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地联社(办事处)备案;
(二)省联社根据全省工
作实际对县级联社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准予开办银行卡业务。
第三章发卡管理
第八条凡经审核符合申领鹤卡借记卡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ⅩⅩ农村信用社各发卡机构申领鹤卡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九条申领鹤卡借记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开户采用实名。
(一)申领人必须遵守《ⅩⅩ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的有关条款,并按规定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包括: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人及警察身份证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领单位卡应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证明,并由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四)代理他人申领个人鹤卡借记卡,必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五)申领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持相应主卡、有效身份证明、附属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ⅩⅩ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办理申领手续。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
单位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申领不超过五张的附属卡。
主卡持有人对附属卡负有全责,有权限制附属卡的单笔交易额度、日交易额度、日交易次数、月交易额度和期间交易额度以及卡账户余额查询等功能,并有权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第十条申领人申办鹤卡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所填内容审查通过后准予领卡。
第十一条
鹤卡借记卡起存金额不限,鹤卡借记卡可零金额开卡,可随时续存。
账户为结算账户,申领时必须预留密码,密码为符合系统规定的6位数字。
第十二条
开户时收取工本费、年费,活期账户每季日均额不足规定额度时收取账户管理费。
在挂失或损坏补发新卡时收取工本费。
各服务项目是否收费和费率标准发卡机构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变动。
第十三条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集中批量开办的鹤卡借记卡,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激活后才能使用。
第四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鹤卡借记卡实现“一卡通用”,即:
集“多储种
、多账户、多功能”于一体。
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默认人民币活期账户。
定期账户支持所有定期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单位银行卡账户为活期结算账户,不能存取现金。
单位银行卡存款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账,销户时必须是转账销户,单位银行卡资金转入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鹤卡借记卡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鹤卡借记卡所有交易均须联网实时操作,通过个人密码确认,在持卡人账户中实时记账。
第十八条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经办机构应及时主动与省中心联系,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凭鹤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ⅩⅩ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柜面、销售终端机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上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业务。
持卡人凭带有“银联”等中介组织标识的鹤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带有“银联”等银行卡中介组织标识的销售终端机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上跨行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二十条
有卡存取款时,持卡人无需填制存取款凭证,只需将卡(若存款同时交出现金)交经办员并告知其存取款金额。
业务处理完毕存款人需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无卡存款时,存款人(代理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在个人储蓄凭条上填写银行卡卡号、持卡人姓名、存款金额等要素。
业务处理完毕存款人(代理人)需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
鹤卡借记卡不提供柜面和自动取款机(ATM)无卡取款或转账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与发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发卡机构代理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代发工资、低保、劳务费等代收代付中间业务,发卡机构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内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二十四条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联”手续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加入“银联”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后要求退货的,应提供原始交易凭证及特约商户认可的其他退货有效单据。
商户经办
人员在POS终端上刷卡,输入退货金额、原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等要素。
持卡人输入密码,无误后打印退货交易凭证,交持卡人签字确认,将凭证回单联及银行卡交持卡人。
第二十六条
鹤卡借记卡系统内资金清算由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处理,跨行资金由省资金清算中心和银联进行清算。
差错交易按系统内和系统外差错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自助设备吞卡、换卡和挂失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操作失误或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指令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在卡被吞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ATM交易凭条到ATM
所属网点申请领卡。
吞卡后第4日,ATM所属营业机构将对被吞卡剪角作废处理。
剪角是指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角。
第二十八条
客户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取款业务时因机器故障造成ATM机长款(只记账不吐钞)时,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ATM交易凭条等到ATM所属网点申请查询、调账。
第二十九条
银行卡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卡、账户密码,到省内任一网点换领新卡。
换卡时,持卡人需填写换卡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进行换卡处理,联动收取工本费,原卡进行作废处理,换卡后卡号为新卡号,账户信息不变。
第三十条鹤卡借记卡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一)鹤卡借记卡口头挂失可在任一联网机构柜面办理,也可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96388、40066-96388)等途径办理。
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5天内必须到省内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解除。
口头挂失解挂在口头挂失受理机构(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在开卡机构)。
(二)主卡挂失后,附属卡在主卡挂失有效期内被暂停使用,待主卡补发新卡或解挂失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附属卡挂失不影响主卡及其它附属卡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卡片遗失(损毁)、遗忘密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省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
密码不能进行口头挂失,不能他人代办。
密码挂失后鹤卡借记卡内全部账户状态均为挂失止付状态。
第三十二条
书面挂失有效期为7天,7天后持卡人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件到挂失受理机构办理补发新卡;卡的密码挂失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
当及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当场不能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7日内办理。
挂失期间卡内账户的预约转存、代收等业务功能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鹤卡借记卡在挂失处理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章业务查询
第三十四条
发卡机构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到发卡机构或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电话银行(96388、40066-96388)、ATM机等自助电子设备查询账户余额。
第三十五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书面异议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做出答复。
第七章计息和收费
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和计、结息方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需按年缴纳年费,年费收取按开户日对年对月对日批量扣收。
余额不足系统自动每日日终进行扣收处理。
如持卡人持卡不满一年销卡的,按一年计收年费,已收年费不退还。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在POS机上消费不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每卡每次10元,持卡人解除挂失,信用社不退还手续费。
第四十条持卡人在系统内异地柜面或自助设备上存取款手续费按ⅩⅩ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一条持卡人跨行在标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取款按中国银联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取。
第四十二条各服务项目是否收费和费率标准发卡机构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变动。
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将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的收费项目按规定向公众公告。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
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八章空白卡、成品卡领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银行卡空白卡应建立专用账户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购入时,库管员应及时登记《空白卡出入库登记簿》,并入库保管。
制卡领用时,要有严格的出库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根据业务实际,统计辖内预发卡数量,填制一式两联的《ⅩⅩ农村信用社成品卡申请表》,加盖公章传真至省联社电子银行部。
第四
十五条
如果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制卡,申领卡片的县级联社派人持《ⅩⅩ农村信用社重要单证领用单》第二联到电子银行部领卡,领卡人清点验收后在《制卡领用登记簿》签字。
如果外包制卡,成品卡直接发到县级联社。
第四十六条营业机构到所属县级联社领取已制卡时需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已制卡按重要空白凭证统一由省核算中心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凭证管理交易做凭证入库,进入表外科目管理。
各级凭证管理部门依计划逐级向下级机构做成品卡卡片出库交易。
各营业机构要定期核查卡片数量,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作废卡、损坏卡各发卡机构要在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角处理,破坏磁条,致其无法使用,并逐张登记。
县级联社将收回的废卡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九章风险防范
第四十九条
发卡机构运用各种手段对鹤卡借记卡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银行卡欺诈风险及执行操作风险进行预警识别和防范控制,对已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分析和认定化解,合理控制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各发卡机构要认真执行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控制,加强人员培训,防止伪卡案件发生,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对可能是伪卡或冒用卡的情况应立即对该卡进行布控,与持卡人取得联系并做相应处理,尽量减少损失。
对通过调查确定卡片为伪造或冒用的,及时向上级和相关机关报告,采取报案等必要措施,打击违法犯罪。
第五十二条各发卡机构应严格内部分工,应严格按照权限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各发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护网络稳定,当卡交易发生网络故障交易不成功时,受理机构不得反复刷卡,避免造成资金风险。
第五十四条
在发展特约商户时,各县级联社要将相关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至省联社电子银行部核准,并对特约商户POS操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开展该特约业务,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第五十五条
因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持卡人卡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时,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发卡机构、省网络中心及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追款。
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追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受ⅩⅩ各县级联社自愿委托,本办法由ⅩⅩ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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