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色发展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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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附件1:
《上海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
1-1:
上海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计量
指标
权数
数据来源
单位
类型
一、资源利用(权数=27.3%)
1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
3.41
市统计局
2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
★
3.41
市统计局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
3.41
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4
用水总量
亿立方米
◆
2.27
市水务局
5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
2.27
市统计局
6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2.27
市水务局
7
耕地保有量
万亩
◆
2.27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万亩
◆
2.27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
2.27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统计局
10
资源利用率
万元/吨
◆
2.27
市统计局
11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
1.14
市农业农村委
二、环境治理(权数=18.2%)
1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13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14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15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16
粗颗粒物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17
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
%
★
3.41
市绿化市容局
18
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
%
◆
2.27
市水务局
19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
△
1.14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
三、环境质量(权数=18.2%)
20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21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22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
★
3.41
市生态环境局
23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
★
3.41
市生态环境局
24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
△
1.14
市生态环境局
25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
◆
2.27
市生态环境局
26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
1.14
市农业农村委
27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
△
1.14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8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
△
1.14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四、生态保护(权数=10.2%)
29
河湖水面率
%
◆
2.27
市水务局
30
森林(林木绿化)覆盖率
%
★
3.41
市绿化市容局
31
森林蓄积量
万立方米
△
1.14
市绿化市容局
32
湿地保护率
%
△
1.14
市绿化市容局
33
立体绿化年度计划完成率
%
△
1.14
市绿化市容局
34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1.14
市绿化市容局
五、增长质量(权数=14.8%)
35
人均GDP增长率
%
◆
2.27
市统计局
36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
3.41
市统计局
37
高技术服务业评分
—
◆
2.27
市统计局
38
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
%
◆
2.27
市统计局
39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
△
1.14
市统计局
40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对于GDP的比例
%
★
3.41
市统计局
六、绿色生活(权数=11.3%)
41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
1.14
市机管局
42
公共机构人均水耗降低率
%
△
1.14
市机管局
4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率
%
△
1.14
市住建委
44
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进度
%
△
1.14
市交通委
45
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
△
1.14
市交通委
46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
1.14
市绿化市容局
47
城市绿道年度计划完成率
%
△
1.14
市绿化市容局
48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
3.41
市绿化市容局
七、公众满意程度
49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
—
—
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
注:
1.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同时充分考虑区政府工作特点确定各指标权重,共分三类:
第一类为标★的指标,第二类为标◆的指标,第三类为标△的指标。
按总权数为100%,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
2:
1计算,标★的指标权数为3.41%,标◆的指标权数为2.27%,标△的指标权数为1.14%。
6个板块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区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48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而成
计算公式为:
(N=1,2,…,48)
其中,Z为绿色发展指数,
为指标的个体指数,N为指标个数,
为指标
的权数。
绿色发展指标按评价作用分为正向和逆向指标,按指标数据性质分为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
在计算指数时,将逆向指标转化为正向指标,将总量控制指标转化成年度增长控制指标,对各个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再计算个体指数。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16个区的公众满意程度。
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4.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对部分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平均分摊至该指标同板块下的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相关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1-2:
上海市绿色发展体系的指标解释
一、绿色发展指标和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上海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和公众满意程度7个方面,共计49个绿色发展指标。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的要求,除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指标外,其余48个绿色发展指标按照不同性质,将其转化为可以直接用于个体指数计算的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详见表1)
表1绿色发展统计指标名称及类型表
一级指标
序号
绿色发展指标
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类型
一、资源利用
1
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
逆向
2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
正向
3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
正向
4
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增长率
逆向
5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正向
6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正向
7
耕地保有量
耕地面积增长率
正向
8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逆向
9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正向
10
资源产出率
能源产出率
正向
11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正向
二、环境治理
1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排完成率
正向
13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排放总量减排完成率
正向
14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完成率
正向
15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排完成率
正向
16
粗颗粒物
粗颗粒物
逆向
17
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
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
正向
18
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
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
正向
19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正向
三、环境质量
20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正向
21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
正向
22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正向
23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逆向
24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正向
25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正向
26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正向
27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化肥使用量降低率
正向
28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农药使用量降低率
正向
四、生态保护
29
河湖水面率
河湖水面率
正向
30
森林(林木绿化)覆盖率
森林(林木绿化)覆盖率
正向
31
森林蓄积量
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
正向
32
湿地保护率
湿地保护率
正向
33
立体绿化年度计划完成率
立体绿化年度计划完成率
正向
34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正向
五、增长质量
35
人均GDP增长率
人均GDP增长率
正向
36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
正向
37
高技术服务业评分
高技术服务业评分
正向
38
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
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
正向
39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正向
40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对于GDP的比例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对于GDP的比例
正向
六、绿色生活
41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正向
42
公共机构人均水耗降低率
公共机构人均水耗降低率
正向
4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率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率
正向
44
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进度
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进度
正向
45
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正向
46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正向
47
城市绿道年度计划完成率
城市绿道年度计划完成率
正向
48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正向
二、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一)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能源消费总量”,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速度。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本期能源消费总量÷上期能源消费总量-1)×100%
(二)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报告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简称:
单位GDP能耗)与基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相比的降低幅度。
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本期单位GDP能耗÷上期单位GDP能耗-1)×100%
(三)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一定时期内,每产出一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相比前一时期的降低率。
反映国家或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工作成效。
(四)用水总量增长率【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增长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用水总量”,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用水总量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用水总量的增长速度。
计算公式为:
用水总量增长率=(本期用水总量÷上期用水总量-1)×100%
(五)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按可比价计算)的比值。
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指报告期内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上年的降低比率。
计算公式为: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本期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上期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100%
(六)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直接使用。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报告期内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净灌溉水量÷取用灌溉总水量
(七)耕地面积增长率【耕地保有量】
“耕地面积增长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耕地保有量”,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报告期年末耕地面积等于上年结转的耕地面积,减去去年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灾毁及生态退耕面积,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增加的耕地面积。
计算公式为:
耕地面积=上年末耕地面积-年内减少耕地面积+年内增加耕地面积
增长率=(本期耕地面积÷上期耕地面积-1)×100%
(八)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报告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与年末常住人口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年末常住人口
(九)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指标直接使用。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建设用地面积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以万元计,按可比价计算)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指报告期内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比上年的降低比率,建设用地指实际开发用地。
计算公式为:
(十)能源产出率【资源产出率】
“能源产出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资源产出率”,由于暂无“资源产出率”数据,因此暂时使用高度相关的“能源产出率”指标代替。
资源产出率指报告期内主要物质资源实物量的单位投入所产出的经济总量,其内涵是经济活动使用自然资源的效率。
能源产出率是最主要的资源产出率指标之一,指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与能源消费量的比值,反映单位能源的产出情况。
该项指标越大,表明能源利用效率越高。
计算公式为:
(十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直接使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报告期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可收集资源量的百分比。
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如:
秸秆气化、秸秆饲料、秸秆还田、秸秆编织、秸秆燃料等。
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秸秆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00%
(十二)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工业源和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比例。
其中,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和崇明6个区计算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
对于“十三五”期间没有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
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工业源和农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目标。
(十三)氨氮减排完成率【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工业源和农业源氨氮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氨氮减排任务的比例。
其中,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和崇明6个区计算农业源氨氮减排量。
对于“十三五”期间没有氨氮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
氨氮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工业源和农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氨氮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氨氮减排量目标。
(十四)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固定污染源(中心城区)或重点工业源(郊区)二氧化硫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比例。
其中,中心城区指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7个区;郊区指宝山、闵行、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9个区。
对于“十三五”期间没有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二氧化硫减排量目标。
(十五)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固定污染源(中心城区)或重点工业源(郊区)氮氧化物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比例。
其中,中心城区指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7个区;郊区指宝山、闵行、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9个区。
对于“十三五”期间没有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
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氮氧化物减排量目标。
(十六)粗颗粒物
“粗颗粒物”指标待本市新一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相关对区的考核指标明确后再予确定。
(十七)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
“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指标直接使用。
指全市街镇居住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达到标准的小区数量占全市居住小区的百分比。
按照“管理职责明确,管理机制有效、硬件配置到位、居民积极参与、分类实效显著”的原则,通过检查,对分类居住区垃圾分类硬件配置、制度执行、分类实效三大项进行综合评定,达到一定分值即为达标分类居住区。
计算公式为:
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各区达标小区数量÷各区小区总数×100%
(十八)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
“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指标直接使用。
指各区分流制排水系统累计改造完成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数量与调查出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累计完成改造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数量之和÷调查出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数量之和×100%。
(十九)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指标直接使用。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指报告期当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以万元计,按当年价计算)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环境污染治理投资÷GDP(当年价)×100%
(二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标直接使用。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为0-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百分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规定:
空气质量指数(AQI)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档,对应空气质量的六个级别,从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直至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
计算公式为:
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Σ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城市个数×全年天数)×100%
(二十一)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年平均浓度是指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年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计算城市监测点位单点日平均浓度、城市日平均浓度、城市年平均浓度、区域年平均浓度。
具体计算方法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PM2.5年平均浓度二级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适用于城市区域。
统计范围为未达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
计算公式为:
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低率=(1-当年年平均浓度÷上年年平均浓度)×100%
(二十二)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标直接使用。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根据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表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计算得出的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例。
计算公式为:
指标评价数据选用各断面年均值评价,评价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分别是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二十三)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标直接使用。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根据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表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计算得出的劣V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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