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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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新版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全县地方金融风险或由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是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专项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各监管部门、各职能单位编制和修订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实施办法》《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重大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处置预案》《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范围内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以下金融突发事件:
(1)国内、省内和市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本县辖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3)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黟县支行、银行监管部门、县商务局、县农业委、县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县地方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等情况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县金融系统挤提、挤兑等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或波及全县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引起的全县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措施果断。
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
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
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
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4)自救为主,救助为辅。
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保障。
2 分级标准
当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事件级别:
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在我县发生的,具有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我县发生的,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
(3)涉及我县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我县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县性影响;
(2)在我县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成立黟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布置、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3.1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人民银行黟县支行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领导小组及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政府金融办;按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批准的流动性支持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2)银行监管部门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黟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县政府金融办、县商务局、县农业委、县供销社等地方金融业务监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政府金融办和人行黟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与黟县金融突发事件直接联系的其它行业,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各自监管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部门、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县政府金融办和人行黟县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加强情报信息搜集,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秩序,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
(6)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收集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7)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及时协调和删除负面信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对外表态口径;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2 其他部门的职责
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视情况协助;县监察委对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察,对达到立案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各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联络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本预案启动后,各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快速响应,积极组织力量参与,配合做好各阶段的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机制
4.1.1地方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
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县政府,抄送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黟县支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4.1.2人行黟县支行要加强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县内外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
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县政府,抄送县政府金融办。
4.1.3金融监管部门每半年应向县政府报送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评估情况,并抄送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黟县支行和银行监管部门。
4.2 预警行动
4.2.1县政府金融办、县商务局、县农业委、县供销社等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黟县支行和银行监管部门。
人行黟县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4.2.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县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5.1.2 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行黟县支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在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3)在处置特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委宣传部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2 Ⅱ级响应
5.2.1 响应程序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县领导小组的建议,由县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统一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指导和支持。
5.2.2 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落实市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对经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人行黟县支行负责办理流动性支持的有关手续、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在处置全县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3)在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县委宣传部在县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3 Ⅲ级响应
5.3.1 响应程序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事件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人行黟县支行及银行监管部门迅速了解情况,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指挥开展本系统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县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3.2 应急措施
(1)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等具体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视情况设立事件处理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2)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黟县支行、银行监管部门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维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及时启动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及处置情况。
5.4 信息报送
5.4.1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银行监管部门、人行黟县支行和县政府金融办、维稳办。
5.4.2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报后第一时间报送县政府,同时通报抄送银行监管部门、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黟县支行和县维稳办,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银行监管部门、县政府金融办、人行黟县支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政府。
报告的内容包括:
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5.5 应急处置顺序
5.5.1初级阶段: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5.5.2中级阶段:
如初级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黟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正式处置方案经县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5.3高级阶段:
人民银行紧急救助。
对符合流动性支持条件、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行黟县支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5.5.4最终阶段:
市场救助或退出。
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
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具体包括:
6.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印章、业务档案、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县政府金融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2县政府金融办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抄送人行黟县支行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6.2.3县政府金融办、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2.4参与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县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县内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人行黟县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县内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3县监察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县内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违法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监察,对达到立案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行立案查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各有关成员单位、人行黟县支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技术保障
7.2.1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2.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2.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 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4 人力资源保障
7.4.1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7.4.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4.3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 附则
8.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本预案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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