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经济学分析制度和机制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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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经济学分析制度和机制设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经济学分析:
制度和机制设计
摘要:
本文运用需求和供给的分析方法系统地考察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制度形成,分析了在制度变迁时期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需求和供给行为,讨论了在不同市场结构环境下的注册会计师供求关系均衡,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提出了注册会计师管理的制度和机制设计。
与国外注册会计师发展历史不同,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更多地是依赖政府的推动,这种政府推动集中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的建设之中。
自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中心的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
但是现实注册会计师行业暴露出来的执业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较低等一系列问题已经表明,基于1994年经济背景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实际上已经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变化,需要重新进行修订和完善。
①本文主要是将注册会计师行业运行和管理纳入一个完整的经济分析框架进行考察,并据此提出我们的制度和机制设计。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经济学分析:
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需求和供给是经济学问题的两个方面。
长期以来,经济学上就有萨伊定律(供给决定需求)和凯恩斯定律(需求决定供给)之争。
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而言,供给和需求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假设前提同样可以得到不同的
“主导”方向。
(一)注册会计师需求:
供给关系的形成
委托代理理论是目前解释审计需求的主流理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分离,公司所有者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不持有公司股票但却实际控制着公司财产的职业经理。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管理者有可能编制虚假会计报告,谎报经营业绩。
所以股东就需要从企业外部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独立审计需求的产生也就引发了一批会计师离开企业会计领域,以超然独立的身份、立场来提供这种服务,形成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的供给。
从注册会计师制度变迁轨迹看,审计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思路有两条,其一是以产权主体多元化、自由主义与市场万能主义的意识形态为历史与逻辑起点出发去发展,它基本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实行行业自律;另一条是以产权主体单一、政府万能与强干预主义的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体制为历史与逻辑起点出发去发展,其开始阶段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去推进市场化,创造市场需求。
英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走的就是前一发展路径,我国走的就是后一条发展路径(谢德仁,1999)。
前一种注册会计师制度安排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后一种会计师制度安排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最短的实践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降低制度变迁成本,但它却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利益集体的冲突和社会学识局限等问题(卢现祥,2003)。
应该说,我们采取后一种路径,在不长的时间内,迅速建立了我国注册会计师体系。
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特征,使得我国这种依靠强制性制度安排所形成的注册会计师体系,不同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产生的注册会计师体系,行业协会管理注册会计师不是一种自发的市场需要,而是政府管制机构强制安排的产物,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政府
“产品标准”进行生产,提供给政府的一种准公共产品②,由企业自己购买。
诺斯认为,一种具有适应性的有效制度演进轨迹将允许组织在环境的不确定性下选择最大化目标,允许组织进行试验,允许组织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去识别和消除相对无效的选择,并保护组织的产权。
即只有满足市场的竞争性和完全性,这样的制度变迁才将是有效的。
按照这种判断,在目前我国这种制度轨迹演进下形成的市场供求关系,其结果就会导致制度变迁的轨迹无效,并呈现一种发散的状态。
因为,强制性供需所带来的结果是:
(1)由于强制性供给不是建立在一致性同意基础上的,所以当强制性不再“强制”时,注册会计师为满足企业的意愿性需求,就会修正这种强制性供给,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2)注册会计师会对管理制度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
“曲解”,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对待强制性制度安排;(3)为保证强制性供给得以实现,监管部门需要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但是各级监管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会根据实施成本的大小适当的自我调整。
所以,任何企图激进地改变内在制度的尝试会使执行成本增加(K.F.齐默尔曼,2004)。
同时,法律手段能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限的,由于行为的可观察性、可鉴证性难定标准,一个人、一个企业没有内在积极性,法律也无能为力(张维迎,2001)。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需求因素分析
1.决定审计需求动机的因素:
公司治理结构。
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具有强烈的动机去追求事务所的审计品质。
但公司治理结构并不总是那么完善,在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情况下,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可能被管理者所操纵,这种审计委托关系的错位导致了出具的审计报告不是满足股东需要,而是顺应经营者的要求,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管,或者掩盖自己的经营不善或者为了达到其它目的,导致委托者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出具“不清洁意见”的事务所。
这一点已经被实证研究所证明(DeFond,Wong,ShuhaiLi,2000;朱小平,2004)。
2.调节审计需求的杠杆:
收费。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收费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它是市场供求双方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实现供求搏弈均衡的结果。
3.选择事务所的偏好:
审计品质。
一般来说,审计报告主要包含的品质有:
执业资格、独立性、业务能力、品牌、事务所规模、抵御审计风险和赔付能力等。
如果委托者购买审计报告是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需要,对审计品质的偏好就只是执业资格,于是委托者追求效用最大化便转变为寻求审计收费最低。
(三)影响注册会计师的供给因素
1.事务所的生产。
与一般制造业不同,事务所不需要大规模的资本设备投资,更偏向于劳动密集型,小规模和大规模的效率差不多,所以,对事务所的生产函数而言:
(1)不存在报酬递减规律;
(2)不存在规模报酬规律;(3)存在品质报酬规律,即高品质的审计服务可以使事务所获得更大的报酬。
正如CraswellA.L.(1995)的研究表明,事务所通过品牌投资,可以获得超过一般水平的审计收费溢价。
2.事务所的成本。
与一般成本函数不同的是,由于事务所品质的提高,会导致内部控制程度的增加和代理链条的延长,而增加事务所内部治理成本。
所以,对于事务所的成本函数而言:
(1)不存在规模成本规律;
(2)存在品质成本规律,即高品质的审计服务会使事务所的成本增加。
3.事务所的风险。
事务所的行为可以简单地归于收益和风险(抽样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某种组合形式,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1)在保持审计品质和检查力度不变的情况下,事务所可以通过改变对审计风险的态度来改变收益水平;
(2)审计品质好的事务所同样存在道德风险,关键取决于其风险态度。
(四)不同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供求关系均衡分析③
1.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均衡。
一般来说,完全竞争审计市场的均衡过程和结果是:
(1)事务所要不断调整规模使得其达到最优经济规模;
(2)单个事务所获得利润,更多的事务所加入到审计行业,会使得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趋于零;(3)事务所取得相同的收益和相同的风险偏好选择,且对风险的态度被降低到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
完全竞争市场均衡能较好地解释我国现实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状况。
实证研究也表明,无论从行业集中度,还是从收费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利润率看,我国审计市场还是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夏冬林,2003),而这种竞争导致的结果是:
(1)事务所没有提高审计品质的内在市场驱动或规避风险的空间选择,单个事务所提高审计品质或规避风险态度,可能存在被逐出审计市场的危机,即所谓“劣币驱逐良币”;
(2)事务所规模的大小取决于最佳经济规模。
在委托者对审计品质偏好为最低的需求情况下,最佳经济规模往往是更小的规模。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自放开审批事务所后,出现注册会计师不断离开原事务所,自己办小型事务所的情况。
2.垄断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均衡。
一般来说,不完全垄断竞争审计市场长期均衡的过程和结果是:
(1)在不断循环的追求超额利润的过程中,审计品质以及规模得到不断提高和扩张;
(2)在审计品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事务所规模不断扩大,为寡头垄断的形成创造了条件;(3)在审计品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事务所声誉效用得以凸现,事务所开始趋于风险规避,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4)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的加强使得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得以不断完善。
要形成上述事务所追求审计品质的良性垄断竞争局面,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对高审计品质的偏好需求;
(2)重复博弈;(3)当事人有足够的耐心关心未来;(4)信息能快速传递,欺骗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5)受害人有积极性和可能性实施惩罚(张维迎,2001)。
3.寡头垄断市场条件下的均衡。
在美国,审计行业被认为具备典型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的特征(BandyopadhyayandKao,2001)。
寡头垄断市场均衡实际上是一个寡头博弈各方形成Nash均衡的博弈过程,其市场均衡的过程和结果是:
(1)市场上只有少数事务所,从而实现对审计市场的瓜分;
(2)事务所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3)寡头事务所在长期中可以获得可观的垄断收益。
因此,在寡头垄断竞争的环境中,寡头事务所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审计市场环境,在这个稳定环境中,由于事务所对损失的敏感往往大于对获得的敏感(薛求知等,2003),所以保持良好的执业质量和降低风险往往成为寡头事务所的自愿选择。
所以,有研究认为,在我国构造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是十分有益的(余玉苗,2000)。
但是,要形成这种寡头市场结构,同样需要具备前面垄断竞争市场中所描述的条件。
二、制度和机制设计
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制度变迁不难看出,我们最初更多地是相信了“萨伊定律”,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理所当然地看为它天然的属性,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存在,它就会自然地发挥所谓“经济警察”的作用。
在这个想法的驱使下,更多的是从供给管理角度给予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需求的管理,这实际上导致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按原来设想的结果发展,反而出现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并由此给注册会计师及其主管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或者责难。
事实上,正如诺斯所言,在这样的单方面强制性制度安排之下,需要承担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成本。
所以,需要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重新考虑和设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制度和机制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需求管理设计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注册会计师需求管理。
前面分析表明,最好的情况是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有关制度安排进行调整,弥补或纠正错位的审计委托关系。
关于这一点,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陈武朝(2001)认为可以在公司的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独立的董事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除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之外,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面还有相当大的权力。
阎达五(2002)认为可以尝试建立事务所资源库,由相关管理部门分不同档次在公司相适应的档次内随机抽取,委派审计。
叶忠明(2004)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可以由证券监督委员会下设审计服务机构,由它代表广大股东(甚至包括潜在的投资者)聘请外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实施审计;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聘请外部审计师,如果出现审计风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事务所作为主要赔付主体,同时保险公司作为追加的赔付主体。
2.建立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管理制度。
前面分析表明,我国借助于法律的非市场的刺激方式来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合乎市场经济的要求,创造了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
但是这种政府干预是不完善的,如决策者有命令如何去做的权利,使得结果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是决策者却不用去承担后果,这有可能导致“坏”的选择(小贾尔斯。
伯吉斯,2002)。
政府部门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只是为了合乎法律要求,没有追求高审计品质的内在动机,所以,在尚需保持政府强制性审计的条件下,就需要考虑补偿和修正对审计品质追求的缺失:
(1)要求政府类审计需求采取
“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事实上,一些地方国资委已经在采取这种做法;
(2)建立一套科学的事务所评价体系,实行分资质等级管理制度④,按照不同的审计需求,选择具有相应审计资质的事务所;(3)建立审计失败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政府审计需求部门应当对于审计失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供给管理设计
1.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的管理。
实施事务所改制以后,具有非国有性质的事务所所有者享有了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对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追求使得源于行政格局的事务所内部治理出现了危机,一些有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具有强烈的股东动机,由此导致事务所进入一个内部股权重新调整的动荡时期,原来在行政命令下组建的事务所呈现出分离和重组的趋势,在目前审计需求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特别加强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引导和规范。
目前,我国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既要受到《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同时也要受到《注册会计师法》的调整。
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通过股东_董事会_经理人这种层层的委托控制关系来体现资本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而在注册会计师相关规定中事务所的治理结构是通过合伙人(股东)-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关系来体现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的制度设计,应当强调的是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身份;明确合伙人(股东)。
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在委托代理中的责权利关系;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对事务所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配置和股东的进出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指引事务所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有效解决内部问题的机制。
2.注册会计师的质量和独立性的管理。
实证研究表明,非审计服务、业内竞争和事务所规模、特定的审计关系、审计委员会、定期轮换、大客户和公告非审计收入、客户决定审计费用等对审计质量和独立性都存在影响。
一般来说,对审计质量的管理有这样几个层次:
(1)实施人员和事务所准入制度;
(2)制定和提供科学的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3)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和裁判;(4)建立公开、透明的事务所的评价信用体系,形成信息透明、快速传播的审计市场,使注册会计师对风险态度更加趋于谨慎。
对独立性的管理主要是以下几个层次:
(1)能力资质限制,根据承担责任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其业务资质范围;
(2)业务相容性资质限制,即一家事务所不能同时向同一客户既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和非审计咨询业务服务;(3)服务时间资质限制;(4)实行利害关系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回避制度。
3.对注册会计师收益和风险的管理。
对收益的管理,比较多地集中于“低价揽客”(low-balling)问题。
应该说明的是,对审计品质没有内在追求动机的我国审计市场,且不说价格管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完全竞争均衡条件下,一旦管制价格高于竞争均衡价格,大量的事务所就会进入市场从而会加剧审计市场的竞争,这实际上是为企业规避“不清洁”审计意见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Chi-wenJevonsLee(1998)认为,允许低价揽客,有利于在多层代理组织中创造一种有利的制约机制,减少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与收益管理紧密了解的另一个管理是对风险的管理。
对风险的管理实质上是要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趋于风险规避,对风险采取相当的防范措施,其管理的方式有:
(1)准入组织形式管理。
Watts和Zimmerman认为:
无限责任的合伙形式为审计师的独立性提供了更大的约束力。
在西方国家合伙制也是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
而我国事务所绝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制,且很多事务所的规模只是刚刚到达设立的最低条件,注册资金仅为几十万元,因此,事务所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往往不足以引起事务所对其所出俱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其风险的重视。
因此,我们在设计准入组织形式时,特别需要提高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准入条件,并明确不同组织形式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限制、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和计提职业风险保证基金等,引导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具体的组织形式。
(2)建立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完整责任形式体系,以使注册会计师趋于规避风险。
尽管目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赔偿机制事实上还未启动,这导致了事务所违规执业的期望收益大于违规期望损失,缺乏强烈的风险规避意识。
(3)建立责任人处罚体系。
目前注册会计师管理没有明确将事务所主要管理者纳入处罚对象,只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或者事务所的处罚,使得事务所管理者缺乏应有的防范风险动机,导致出现事务所卖印章、上交管理费搞挂靠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应当建立完整的包括了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项目经理以及执业注册会计师在内的连带处罚责任对象体系,形成一个主次关系明确的共同责任体系。
(三)从监督管理视角的分析
在目前我国需求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事务所的供给管理者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不完善的审计需求管理不仅导致存在大量的“清洁”审计意见的需求,并且在这种需求的诱导下,人们经济行为的固有特征加剧了这种挑战的难度。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Kahneman和Tverskey(1979)的展望理论(ProspectTheory)认为,经济人并不总是风险规避的,当面临“获得”时,人们趋于风险回避;当面临
“损失”时,人们趋于风险追求。
这意味着,当事务所面临争取客户的损失压力时,往往会选择风险追求。
同时,展望理论还认为,对于大概率事件,人们往往会赋予过小的权重。
这意味着,当监管当局加强监管检查力度时,事务所又往往会低估检查的广度,此时监管当局就需要采取大于博弈均衡解的监管力度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增加了监管当局的成本和难度。
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信息问题,二是积极性问题(或者说监管的力度和广度问题)。
研究认为,如果监察的广度不足,即使处罚的力度再大,注册会计师将会以概率1选择出具虚假审计意见(龙小海等,2004)。
尽管有证据表明,这几年监督检查的力度呈现加强之趋势,近年来我国发现的有影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事件,最先大多不是由监管部门发现的,而是由新闻媒体等揭露后被这些监管部门查处的。
这说明,由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所处的特殊环境,我们需要付出高昂的监督检查成本和克服相当的难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改进方法。
重新研究设计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监督检查的抽样比例、检查时间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形成科学有效的威慑机制。
(2)建立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交流。
(3)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监管当局的积极性。
注释:
① 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正在进行修订。
②调查显示,67.9%单位的审计需求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17.9%是来源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需求(课题组,2004)。
③一般的市场结构划分还包括完全垄断市场,但是这种市场结构在社会审计行业极少见。
④实质上现行事务所的证券业务资格许可是一个单纯的规模资质管理。
但是单纯的规模资质管理容易导致事务所寻求“壳”资源的问题。
这里所指的考核评价体系,包括对事务所历史、执业情况、规模、人员素质、内部管理的一个综合评价。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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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我国审计收费影响因素之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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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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