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信用证审单过程中常见问题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有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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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信用证审单过程中常见问题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有效办法
{财务管理信用管理}信用证审单过程中常见问题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有效办法
信用证审单过程中常见问题
受益人审单、证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归结如下:
信用证:
信用证有生效或有限制生效条款
L/C为可撤销的(现600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L/C中无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L/C中漏列根据UCP500/600办理条款
L/C未按合同要求加具保兑
L/C密押不符
L/C中无到期日
到期地点在国外
L/C的到期日与装运期相矛盾
到期日的年份错误
装运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
交单期过短(如装运后7日内交单)
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名、址与合同不符
信用证号码前后矛盾
L/C金额不够(如未满足合同溢短装条款的要求)
L/C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L/C货币与合同规定货币不符
单据:
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不符
汇票付款人不是开证行
发票种类不当
发票要求领事签证
提单抬头错误
提单抬头与背书要求不符
提单运费条款的规定与成交条件矛盾
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
空运提单收货人不是开证行
运输工具限制过严
投保险别与合同规定或货物实际情况不符
保单种类有误
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
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与实际不符
要求提交客户出具的检验书
漏列或多列须提交的单据
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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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骗是最主要较隐的类型。
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的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受货人。
例如:
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MINSTERBANK)。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受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
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
(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
(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
“查无此行”。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洲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
“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
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又如:
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BANKDAGANGNEGARAINTL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
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
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
“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
“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
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作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金、&127;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
采证有如下“软条款”:
“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CREDITISNON-OPERATIVEUNLESSTHENAMEOFCARRYINGVESSELHASBEENAPPROVEDBYAPPLICANTANDTOBEADVISEDBYL/COPENINGBANKINFORMOFANL/CANENDMENTTO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
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
“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NAMENDMENTOFTHISCREDITADVISINGNAMEOFCARRYINGVESSE/ANDSHIPMENTDATE)。
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
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
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
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
信用规定:
“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APPLIANT`S;SHIPPING;INSTRUCTIONSTHROUGHL/COPENINGBANKNOMINTINGTHENAMEOFCARRYINGVESSELBYMEANSOFSUBSEQUENTCREDITAMENDMENT)。
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
以骗取出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载证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
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
“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ONLYBEEFFECTEDUPONRECEIPTOFBUYER`SSHIPMENTINSTRUCTIONSMOMINATIONNAMEOFCARRYINGVESSELDATEOFSHIPMENTINTHEFORMOFUORAUTHENICATEDCABLEAMENDMENTTHRUADVISINGBANKANDCOPYOFSUCHAMENDMENTMUSTBEINCLUDEDINEACHSETOFDOCUMENTSFORNEGOTIATION),同时,规定:
“1/3的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
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
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吗。
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
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
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一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
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相机。
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
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
后来,受益有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
“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
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
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例如:
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127;318万美元。
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127;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
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
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例如: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UERO-AMERICAN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
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
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
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
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
“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料以查此事”。
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八)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
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
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
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
银行?
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
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
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协作,一致对外。
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
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跟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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