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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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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案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案例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5条规定: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8—1〕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
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元的处理。
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
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
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
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
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2〕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
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
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
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
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
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
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
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
《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8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8—3〕拖欠教师工资 追究县长责任
2003年12月26日《南方日报》载:
昨日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的责任”,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省政府规定,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人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
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
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责任。
据了解,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有的地方还不能保证按定编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学杂费被错位使用甚至被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在。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按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用好。
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的投入。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黄牌警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教师法》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
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拖欠教师工资”、“挪用经费”等政府行为,本法条明确规定“上级机关必须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这样就把政府也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并且也尽量减少上下级之间的推诿。
〔案例8—4〕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
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
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
江某该怎么办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江某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在1993年实施的新工资制度时已对津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工资套改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共计64元,纳入新的工资标难,剩余部分暂予保留。
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保留数额发给。
按照国务院工改(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教师工资中,按当地工改政策确定的未纳入新工资的津贴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
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定的普遍性,如今,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改为自筹资金解决,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
江某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
〔案例8—5〕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
(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
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
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8—6〕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
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
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
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
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
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
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
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
”第16条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
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9—7〕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
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
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
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
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
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7条规定: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
“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
《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诉权提供了保障。
教师——作为《教师法》所保障的合法权益的主体,在《教师法》的有效实施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使教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有权进行理直气壮的抗争。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案例8—8〕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
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
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
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
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
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
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元。
(2004年9月17日 《中国新闻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8—9〕罚学生站和停学生课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省S市的孟女士最近被一件事搅得心烦意乱,她的儿子洋洋在S市第二中学上学,因为成绩不好长期被他们班上的老师停课、罚站,这让望子成龙的孟女士感到十分气愤和惊讶。
孟女士的家距离二中只有200米,孟女士说,当初就是为了方便儿子洋洋到二中上学,才把家从农村搬到了这里。
可没想到儿子只读到初二就读不下去了,作为学生他竟然整整7个月没有进教室上课。
孟女士说,洋洋之所以读不下去是因为成绩不好,受到班主任张某(刚从非师范专业毕业,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歧视,长期被停课罚站,而自己是在去年的3月3日发现这个情况的。
孟女士清楚地记得,那一节上的是英语课,可儿子洋洋却没有在教室上课。
最后,她还是在教室隔壁的一间小办公室里找到了洋洋。
当洋洋一看到妈妈,立刻吓得蹲在地上,后来在妈妈的百般劝慰下他才站起身,小声说出事情经过。
原来,他今天在上课的时候随便讲话,老师就停了他这一节课。
孟女士注意到在小办公室里一共有7个孩子,当时在她看来,这些孩子因为上课捣乱而被老师罚站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并没有在意。
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她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洋洋每天早上一到学校就站在教室外面,有时要站上整整一天。
洋洋说,因为害怕妈妈生气,就一直没有把停课罚站的事告诉她。
其实,自从2002年9月张某当上班主任,洋洋罚站的遭遇就断断续续开始了。
初二上学期开学没多久,刚刚当上班主任的张某就听其他老师反映班里的纪律差,于是她就想了办法,让全班同学投票评选上课捣乱的学生,结果洋洋和另外4个同学得票最多。
张老师就把这5个同学的名字写在了黑板上。
我们又见到了洋洋的同学明明,明明是这样讲述他的遭遇的:
那天是星期六,下午没有课,从中午放学一直到下午4点多,明明被张老师留在教室里默写单词,不准回家,也没有吃午饭。
后来,趁张老师回办公室的时候,饿坏了的明明和另外两个同学偷偷跑回了家。
谁知到了下个星期一,张老师就让明明和另外两个溜回家的同学一起站到了教室外头,还让他们打电话叫家长,如果家长不来就一直在外面站着。
明明说,自己害怕挨打,就不敢给妈妈打电话。
而明明的妈妈却在当天中午接到了张老师打来的电话,说明明不见了。
明明就这样离校出走了,这一走就是3天。
3天后,他被警方送回了家。
明明的妈妈说,此时学校提出明明要想再进教室上课就必须签订一个"返校合同",合同中要写明,今后如果明明再次出走,与班主任和老师无关,如果成绩没有进步,家长要主动把孩子带走。
为了让孩子可以继续念书,明明妈妈答应了学校提出的所有条件。
这事儿过去没多久,明明就在张老师主持的投票中当选为上课最捣乱的5个学生之一。
从那以后,她从张老师那里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
你把孩子带走吧,别在这里丢脸了。
明明妈妈说,她没有把儿子带走,儿子从此也就成了教室外面罚站的"常客"。
明明还告诉记者,除了罚站以外,张老师在上课时间还让他去打扫办公室,在校园里捡垃圾,到车棚里整理同学们的自行车。
如果不是去年3月份他在小办公室罚站的事情被洋洋的妈妈发现,这些他是不敢告诉父母的。
张老师的歧视和体罚让明明产生了强烈的厌学情绪,一提起上学,明明就感到烦闷压抑。
即使后来妈妈给他转了学校,他也不愿意上了。
记者采访时,明明已经辍学在家大半年了。
刚开始,无事可做的明明总是在网吧里打发时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网吧集中整顿,他就每天呆在家里看电视,学校对于他来说已经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对洋洋和明明采访中,记者还听说了班上的另外一件事,一个叫兰兰的女同学因为不堪忍受张老师的辱骂,竟然给家人留了一份遗书准备自杀,后来幸亏被好朋友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场惨剧。
记者在这个小区里找到了兰兰的家。
兰兰的妈妈告诉记者,自从辱骂事情发生以后,兰兰就再也不愿意去二中上学了。
她甚至对妈妈说:
如果你让我再去上学,我就死给你看。
脸上流露出以前从没有过的仇恨和坚决。
兰兰的妈妈说,辱骂事件的起因是一次课间的时候,兰兰和一个男生在教室门口闹着玩,被张老师看见了。
张老师当时就让兰兰站到讲台前,并大声说:
把你们俩的丑事再表演一遍,小女孩不要以为自己长得漂亮就可以不知羞耻。
就连同学们都觉得那些话说得太难听了。
兰兰说,事情虽然过去1年多了,可自己仍然记得当时站在讲台上那种头重脚轻、天旋地转的感觉。
那一节课,自己就被张老师关在了教室外面。
放学后,兰兰就托班里的其他同学给妈妈带了封遗书准备离开。
在校方提供的调查报告中,我们看到张老师是从2002年10月开始,断断续续地停了5名学生的课。
那么,从2002年10月到2003年3月,停课事件被洋洋的母亲发现,这期间难道学校就没有发现制止过吗记者又采访了和她在同一个办公室办公的年级主任赵主任。
赵主任说,去年3月份,校方在接到学生家长的投诉后就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停止了她的班主任工作,并责令她写出检查。
但家长们认为这样的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要她还继续教课,就会继续影响其他孩子。
由于不满意学校对张老师的处理,家长们继续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情况。
(选自中央电视台2004年6月7日“今日说法”)
佟丽华(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评案:
虽然我们小时候都可能被罚过站,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罚站是违法的。
《未成年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二,老师要学生停课,说我没有撵你走,但是我就是不让你上课,实际上一定要意识到,受教育的权利恰恰就是要保证他能够上课接受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是不能开除学生的。
有的学校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它的对策就是有的是劝退,有的是停课。
针对这一点,北京市在修订《未成年保护条例》的时候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劝退停课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老师发动全班同学进行投票评选出最差的学生,我认为这样侵害了这个学生的名誉权。
学校和明明的家长签订的所谓转学合同,主要想规避自己的责任。
这种协议是一种通过所谓的合法形式来变相侵害学生的权利,这种做法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学生因上述原因有自杀自伤的行为,学校和老师可能就要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侮辱的程度非常严重也会构成侮辱罪。
其实如果造成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就是学校。
因为是老师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给学生造成的伤害,老师自己没有上岗证也没有教师证,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发生这么多的行为,学校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给学校提个醒,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而言,一定要意识到要依法进行教育,如果管理者的观念本来就是比较落后,他认为打一点骂一点这都是正常的,那么老师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行为就无法避免。
作为老师来讲,你的教育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我们国家对于教育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很多的。
作为每一个老师,在上岗之前是否过了法律这一关,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
〔案例8—10〕学生告教师也不一定都胜诉
某校学生邵某上课时要请假出去,说自己眼睛痛。
女教师邵某认为该生的眼睛问题不大故不准其假。
该生再此要求出去,教师仍不准。
于是,学生走上讲台与教师理论,说教师不对。
邵老师说他不愿学习还不如回家种地、做泥瓦工。
该生认为老师在公共场合侮辱了他的人格,因为他是农村学生,父母都是种地的农民,老师不应该看不起农村人。
因此,该生将老师告上法庭,要求邵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认为,尽管学生请了三名同学作证,而教师也举不出自己未说侮辱学生的话的证据,但还是判定:
社会分工不同,但人格平等,老师不能歧视体力劳动者,但即使老师说了一些难听的话,也不属违法行为,学生败诉。
但法庭也提请就是要注意提高教育艺术和改善师生关系。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2003年6月21日)
这个案例说明,学生也不要动不动就告老师,应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教师也应该冷静地有理有据地面队学生的起诉,要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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