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1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宣贯讲座材料secret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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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宣讲材料
第一章综述
1、修订背景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简称原规范)执行已有十多年,随着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给水排水工程建设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特别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原规范在体系内容方面已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为满足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零零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要求,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重庆、广州、河北等地区17单位单位参加对《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范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简称为本规范)。
2、本规范的定位和特点
2.1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的通用性标准
2.1.1作为指导全国各地区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
同时也给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留有余地,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应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可在某些方面严于国家标准,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机会。
2.1.2在体系上本规范含施工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两部分。
施工技术要点应达到能指导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安全控制要点要写入技术要求中去;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保持全国较高的水平,保持比原规范略高的水准。
(1)条文列出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的技术规定,以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为主,增加了安全方面要求;体现“过程控制”的原则和“统一性、规范性、操作性、针对性”原则。
(2)将涉及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内容要求列入质量标准,质量检验与验收统称为“质量验收标准”,每章单列一节。
质量验收标准多列出表格,规定检验频率和方法。
(3)施工技术与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条文应“协调并举、相对独立”,避免相互穿插、重复。
2.1.3划分工程验收项目,规定了检验与验收的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列出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见附录A)和验收记录(见附录B)。
2.1.4统一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内容、程序和组织,鉴于国内各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和标准化发展不尽平衡的情况,做出原则性规定。
2.2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
2.2.1充分体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行业与专业特点,将具有本行业与专业工程技术特征的、独特的内容,作为修订重点,主要体现在:
(1)以提高钢筋混凝土水工构筑物的耐久性和耐腐蚀性能为目标,加强施工技术管理,提高质量验收控制标准。
(2)以利于给排水构筑物满足相应工艺要求为基点,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2.2.2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目录分类保持与《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一致,章节次序按照施工流程设定。
2.2.3强化了检验方法和手段
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强化了质量检验方法和手段;验收项目分为主控项目、非主控(一般)项目。
保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频率)和百分率评判办法。
3本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3.1修编重点内容
3.1.1土建结构施工,增补了泵房结构和塘体结构内容;补充土石方与地基基础、预应力混凝土水池结构内容。
3.1.2补充了施工中池体结构抗浮要求、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要求、混凝土抗渗和防腐施工、变形缝施工、各构筑物之间的差异沉降及连接施工、无粘结预应力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3.1.3满足设备安装基本要求和满足设备安装、工艺运行条件内容。
3.2两本规范内容调整
将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涉及现浇钢筋混凝土施工的“管渠”部分并入《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进、出水管渠”章节中。
3.3统一了给排水构筑物的混凝土、砂浆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试验试块留置、检验批划分、抽检数量、合格的判定。
4修订成熟度评价
此次修订工作是在在建设部标准主管部门确定的原则和具体指导下进行的,修订过程中还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给排水工程专家、业内人士的关注和帮助,修编组收到数十份书面建议和意见。
编写组全体成员工作认真负责,收集、整理了原规范执行十余年的工程实践经验,重点修订内容、条文都经过了反复讨论和论证。
原规范保留内容和本规范新补充内容都是经各地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的。
5修订参考主要规范标准
5.1国家规范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给水排水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
5.2行业规范标准
《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石油化工混凝土水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13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76)。
第二章条文释义
1总则
1.0.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5年之久,对我国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些年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材料设备的更新;原规范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工程建设的需要。
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称为《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包含三层意思:
一、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这是鉴于目前市场上产品的品种类型较多、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
为此,所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
二、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复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
三、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
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2术语
本规范的术语是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所列出的,系章节部分的术语;术语的定义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特定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
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强调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具备的相应的资质,这是建筑市场准入制的基本要求。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
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及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对每个工程进行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指派有关质量管理人员,履行本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过程控制相应的职责。
对于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管及管件和管道设备、工艺流程、施工操作、每道工序质量检查、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制度等。
施工单位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不断提高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
施工单位还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综合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
3.1.2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规定正式施工前应做的各种调查研究,这是根据工程实践总结做出的。
3.1.4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1.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包括的主要技术措施,。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措施;技术经济指标等;对关键施工部位尚应分别编制施工专项方案。
3.1.6&3.1.7规定了施工基本程序和总体方案。
3.1.8、3.1.9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8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比原规范提高,
(″)--
(″)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1/3000—1/5000
项目
允许偏差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mm)
山地
(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
测站间距<200m
1/5000
测站间距200~500m
1/10000
测站间距>500m
1/20000
注:
①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包含三层意思:
一、规定工程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必须执行进场验收制,并使用前妥善保管。
二、规定进场验收的主要技术质量文件,规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即执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做出明确规定。
第1款有两层含义:
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控制;每分项工程在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主要指是施工单位自检),以便把不合格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2款有三层含义:
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施工单位内部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以避免产生误差。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
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原则划分列入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3.2.3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合格率=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
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工程需要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
3.2.5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的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
3.2.6管渠工程验收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2.7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
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
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
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负责制,由总监理工程师(未实行监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本规范规定:
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些重要部位和分部工程还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勘察和设计单位的本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规定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
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这也体现了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
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即竣工验收)的条件,应遵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配套性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规定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
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由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质量责任主体,因此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附录F的规定填写并签字。
由于给水排水构筑工程隐蔽工程多,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可考虑邀请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可参加验收。
3.2.14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提供的备案资料应按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的规定执行。
4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4.1一般规定
4.1.6围堰、围护结构虽然并不构成工程主体,但是对于工程主体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是至关紧要的,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中是重要工序和分项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挖。
4.1.9本条强调基坑(槽)土方施工中应对围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本条中监测是指沉降观测、变形测量等工程施工安全监测项目。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的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2围堰
4.2.1∽4.2.3条对围堰形式的选择、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实用的围堰类型,如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等。
表4.2.3所列的各类围堰系城市市政工程常用几种围堰,不适用于其它水利、水力工程的施工围堰。
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简便易行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袋、编织袋等。
4.2.4围堰必须因地制宜,除满足基坑要求外必须满足各地区江、河、湖、海的相关要求,以确保围堰使用安全;
4.2.6围堰的质量检验必须在围堰内排除积(集)水的过程中逐步得到检验,为此,许多专家建议对围堰排水作为强制性条文,并按本条所列要求进行检测;应注意围堰内水位下降速率不宜过速,应控制在1m/d左右。
在进行堰体结构变形观测同时也要进行地基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
4.3施工降排水
4.3.2地下水位降低,底层结构会受到一定影响。
如果降水期间有泥沙带出,还会引起地层下沉,影响建筑物安全。
本条第5款规定设置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是掌握降水效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置。
本条第6款规定现场的抽水试验,基坑地下水位应保证降至坑底以下,通常应不小于500mm。
4.3.7本条1∽3款对明排水适用条件、方式选择作出规定,其施工要求见表
4.3.9本条强调了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
降水工作结束后观测监控监控工作继续进行,地面沉降量不超出设计规定值;直至确认基坑周边地基稳定,建筑安全为止。
4.4基坑开挖与支护
4.4.1给排水构筑物一般采用半地下式结构,施工需要进行基坑施工。
基坑开挖和基坑支护是有重要风险的分项工程,应制定施工方案
4.4.4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
1)场地开阔、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远、土质较坚硬情况下,可采取自稳边坡,按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放坡。
如场地有一定限制或相邻建(构)筑物等较近、土质较差情况下,应采取加固土边坡方法。
边坡加固方法常用的有土工织物复盖、土钉墙、锚索(杆)压力注浆、钢丝纲喷锚等。
在寒冷地区的淤泥饱和粘土条件下,应可采用人工制冷冻结土层形成冻土边坡及底板。
但必须在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验算基础上进行选择。
2)土钉与土钉墙是边坡加固常用方法。
4.4.8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
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
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求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
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时间应符合表4.4.9
表4.4.9井点系统降水提前抽吸时间
降水要求
时间(d)
土层性质
土层疏于
土体加固
开槽
顶进
工作坑口
开槽
工作坑后背
粘性土层
3~5
>7
5~7
>7
>14
砂性土层
2~3
>5
3~5
>5
>10
(
基坑支护结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4.4.14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护结构形式。
护坡桩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
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土类:
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型:
钢组合桩、拉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
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应用还有SMW桩等形式。
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有时是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设计,本条对此作出规定,
∽对基坑内支护支撑施工作出具体规定:
是依据本规范4.4.15条基坑边坡(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规定的-99
1基坑监测应进行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1)确定检测项目,方法与精度要求;
2)编制实施细则;
3)建立信息反馈体系;
4)变形观测;
5)应力、应变监测;
6)地下水动态监测
2各种监测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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