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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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三条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和后期扶持资金。
第四条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二)移民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讲求效果”的原则,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三)移民资金实行省、市、县三级核算,县级以下移民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统一核算。
不得将移民资金交移民项目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第五条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编制移民资金年度预决算;做好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移民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按预算使用部门经费;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批移民资金和移民管理部门经费年度预决算。
第七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移民资金进行独立核算。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移民管理部门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移民资金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移民资金预算是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移民资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移民资金预算。
移民资金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移民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移民资金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淹没补偿费和其他移民资金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后扶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等。
(二)淹没补偿费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给付的淹没补偿资金。
(三)其他移民资金收入是指移民管理部门取得的除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以外用于移民支出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移民资金收入管理
(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移民管理部门和移民资金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移民资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征收的移民资金收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滞留不交。
(三)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取得的其他移民资金收入,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纳入移民资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利息收入)
1、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补。
2、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移民(包括连带影响人口)困难补助。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4、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7、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8、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9、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10、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1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
(二)淹没补偿费
1、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包括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农村工商企业补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基础设施复建补偿、其他补偿、搬迁运输、过渡期生活补助等所发生的费用。
2、城镇、集镇迁建补偿。
包括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对外交通及集镇内道路恢复、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居民迁移补偿、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等所发生的费用。
3、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
包括铁路、交通、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设施恢复改建和库周交通恢复、文物古迹保护等所发生的费用。
4、工业企业迁建补偿。
包括迁建新址征地、场地平整、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设备补偿、搬迁运输、停产损失等所发生的费用。
5、防护工程。
6、库底清理。
包括建、构筑物及垃圾、坟墓、林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7、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包括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陆生动植物保护、生活垃圾处理、人群健康保护、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以及其他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8、独立费用。
指在上述几项费用以外,用于淹没处理所发生的间接费用。
包括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评估费。
9、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调度逐级下拨,淹没补偿费通过省移民管理部门逐级下拨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区),资金支付按改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流程。
(一)直补到人的资金发放。
1、后扶基金、移民扶助金(包括“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中直补到人的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造具直补到人名册(即资金发放账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上级移民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直补名册,以银行“一卡通”形式按季度及时将资金发放给移民。
2、淹没补偿费中应发给个人的补偿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实物指标,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计算发放金额,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发放方案并予以公告。
资金到位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员名册及时发放到人。
(二)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淹没补偿费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支付工程款的一般审批、支付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情况及有效凭据审定拨付金额,并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凭合法凭证入账,不得以白纸条代替发票。
工程款项的结算必须凭工程计划、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等资料,由施工单位开具合法凭证,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省级、市(州)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移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安排各项支出,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审批管理制度,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不得向未在银行开户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淹没补偿资金必须在移民搬迁前分解到村、组、户。
移民个人补偿费必须在搬迁结束后全部兑现到移民个人。
发放到移民个人的资金应按户建卡登记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移民资金与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应严格实行分帐核算。
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督促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移民管理部门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移民管理部门在所在地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不得多头开户和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不得购买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暂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六条移民资金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其他国有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移民管理部门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移民部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基本数字表等有关报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支出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
经费支出增长率、人均支出水平、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移民资金征缴率等。
第三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或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对下级移民管理部门财务活动进行审查、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四条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
检查中没收的违纪资金、罚款由被检查单位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相应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后扶或淹没补偿支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可采取缓拨、停拨或收回移民资金的处理措施。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随意开设移民资金账户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的;
(三)在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检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滞留移民资金,影响移民工程建设或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
(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移民资金预算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及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或者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移民资金的;
(三)动用移民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因对移民资金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水库移民资金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印发的关于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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