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税收多少我国证券税收的功能缺陷及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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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税收多少我国证券税收的功能缺陷及其完善
证券税收多少【我国证券税收的功能缺陷及其完善】
证券税收的框架
(一)证券税收的一般框架
一套完整的复合证券税制,是由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税、交易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一系列税种及证券政策组成的,其中证券税种主要可分叁大类(见附图)。
在这些证券税种中,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是较具代表性的两个税种,居比较引人注目的地位。
根据对这两个税种的不同做法,世界各国的证券税种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日本等亚洲国家为代表的,既征收证券交易税,又征收证券所得税;二是以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以征收证券所得税为主,对于证券交易税,则以"有损资本流动"为由,停征或少征该税。
(二)我国证券税收框架的不完善性
我国的证券税收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税制,其税种目前主要有证券印花税、证券营业税和证券所得税。
证券印花税既对股票交易行为课征(税率为0.5%),也对股票发行行为课税(税率为0.05%),相当于证券发行税和证券交易税。
证券营业税是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税种。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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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券投资所得(即红利、股息等),我国规定企业和个人一律纳入所得税征收;对于证券交易所得(即证券买卖差价收入),我国规定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纳入所得税征收,而个人证券交易所得暂缓征收。
由分析可知,我国证券税制是以流转课税为主的证券税制。
我国证券的流转课税较为完善,各税种都具备。
近年证券税率的调节,也主要集中在印花税率上。
证券所得课税和证券财产课税在我国尚未形成体系,一是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尚无征收规定,二是财产税未正式开征。
目前征收的只是企业证券所得税和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税。
因此,我国证券所得税和财产课税相对于流转课税而言,处于次要的地位。
证券税收的功能
一般认为,证券税收具有以下功能:
(一)增加财政收入。
证券税收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质是对证券交易环节的课税)为例,1991年至1997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到454亿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到237亿元。
这一年里,沪深股票共成交3万亿元以上,其中有四个月以0.6%(双向)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余下月份以1%(双向)计征。
从市场发展趋势看,我国股票成交金额将快速递增,相应地,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将呈增长趋势,其对国家财政的贡献也日益突出。
(二)调节资金流向。
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种类证券征收不同的税率来引导资金流向,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如对股票交易征收0.5%的交易印花税,而对债券和基金的转让则暂不征收的规定显然是基于当前股票交易较热的状况;在所得税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国家对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降低了免税债券的利率,使得政府能以较低成本来融资。
(三)控制交易成本,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
证券交易税的改变,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当其提高时,将促使投资者延长持有证券的周期,从而起到抑制投机,鼓励投资的作用。
在所得税方面,大多数国家对不同持有期限的证券出售所得有不同的规定。
如:
德国对长期性资本利得(6个月以上)免税,但投机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瑞典对长期性的资本利得(持有2年以上)60%免税,而短期性资本利得全数课税;芬兰、挪威、前联邦德国分别只对取得证券后5年、2年和6个月内将其出售所得的利得征税。
上述国家的规定使投资人在买入证券后,倾向于一直持有到所规定期限以上才考虑卖出。
但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一个例外,美国从1986年起,规定资本利得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持有的,皆视为一般所得金额课税,因为美国政策制定人认为"锁定现象"(即投资人倾向于持有证券的现象)有碍资本流动,会降低市场效率,从而妨碍资本的优化配置。
这使我们看到,延长持有证券周期一般具有鼓励投资的作用,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持有证券周期过长,也是不利于市场效率的。
(四)维护社会公平。
证券税收的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上。
累进税率的证券所得税主要调节不同纳税人的收益所得水平,能缓解利益分配悬殊,维持社会公平。
财产税对某些所得财产(无收益所得的财产)征税有弥补所得税不足的功效,是实现"叁代无富翁"的保证。
由分析可知,前面所述的不同证券税种,其功能也不尽相同,虽然各税种都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可能,但其他功能并不同时具备。
证券交易税能控制交易频率,调节资金流向,但在维护公平方面却无能为力。
证券所得税兼顾两者,但以调节投资者的利益差别为主,其它方面则较弱。
即使证券所得税这一税种,如果减免等因素相异,功能也不尽相同。
如对长期利得免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却不利于资本流动,而取消这一措施,又会助长短线投机。
正因为不同税种功能的差异,一套证券税制的功能发挥如何,则必然取决于其税种的设立,如果税种设置不完善,则税制的功能发挥必然也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税收功能发挥的不均衡性
我国目前的证券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宏观调控上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但细细分析,我国证券税收的功能发挥,集中体现在增加财政收入和控制交易成本上,而对于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则显得有所不足。
我国证券税收这种功能发挥的不均衡,主要源于税制结构的不完善性。
从附表一所示可见,既然我国证券税收以流转课税为主,则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相对较弱。
由于流转税中的交易印花税也未形成体系,其调节资金流向的功能也相应受到限制。
(一)增加财政收入功能。
证券税收增加财政收入经济附图:
税种构成图证券发行税属于流转课税的证券交易税证券营业税证券税种属于所得课税的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财产课税的证券遗产税证券赠与税的功能有目共睹,其中又以证券印花税最为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交易量的快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也呈迅猛递增之势,它是我国近年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一个品种。
随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猛增加,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地位也日益增强。
1997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间的分享比例由"五五"改为"八二",199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划归中央的部分为202亿元,占整个中央税收收入比重的4.74%。
同年,源于股市以及上市股份制企业缴纳的税收已占上海市财政收入的20.8%,上海股市实现税收120.25亿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111.37亿元,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亿元。
来自证券机构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6.58亿元。
(二)控制交易成本。
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控制交易成本的功能非常明显。
证券交易印花税调高,则提高每一次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能有效控制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欲望,促使投资者延长证券持有周期。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以交易税(印花税)为主的税制,符合国情,因为证券交易税控制证券交易成本的力度,远远大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众所周知,证券交易成本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其中手续费在不少情况下或明或暗是可以机动的,而印花税则具有固定性,不会轻易变动。
这样在司空见惯的股市"对敲"行为中,印花税就成为这一行为的主要成本,成为主管部门控制"对敲"行为的有力工具,它对"做庄者"的约束力,要远远大于对一般投资者的影响。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印花税率调到较低甚至取消,将刺激大量"对敲"行为的出现,这显然不适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况。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设立以来,税率经过多次调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的做法,制定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凡在深圳市内书立股权转让凭证(包括上市股票和企业内部的股票买卖、继承、赠与、分割时书立的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从当年7月1日起均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缴纳0.6%的印花税。
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规定对股票购买方也征收0.6%印花税。
1991年6月1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深圳市的印花税减半征收。
同年10月,上海市也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1997年5月,由于当时证券市场行情过度火爆,风险持续累积,已出现过度投机的迹象,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3%调整为0.5%,在该措施及其他一系列举措共同作用下,证券市场迅速降温,出现了调整行情。
从中可以看出,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管理层调控股市的主要措施之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
?
nbsp;当大的。
(三)调节资金流向。
我国证券税收调节资金流向功能主要表现在:
在证券印花税上,对股票买卖双方各征收0.5%的印花税,但对债券、国库券等转让暂不征收印花税;在所得税上,为鼓励支援国家建设,对个人获取的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起到了引导资金投向国库券、金融债券的作用。
但与前面两个功能相比,我国证券税收调节资金流向功能显得相对薄弱。
其原因主要是:
1、证券印花税尚不完善,对于不少证券品种的交易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证券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
如我国对可流通A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对法人股交易却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对基金交易不征收证券印花税;对期货交易税也没有统一规定等。
2、由于证券印花税设置的不完善,导致各种证券之间的利率结构的不合理,不利于对资金流向的正确引导。
如我国规定对企业债券征个人所得税,而对国债、金融债券免税,结果风险较大的企业债券,课税后收益率反而低于低风险的国债,造成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国对各种不同种类证券的课税必须形成统一的、结构合理的体系,才能真正达到调节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四)维护社会公平。
应该说,我国证券税收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这与证券所得税在整个证券税制中所占的地位有限、制度本身不完善有关。
首先,对于证券买卖差价收入的资本利得税,企业要纳入所得征收33%的所得税,个人却暂缓征收。
这表明证券税收在调节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差别方面作用是有限度的。
其次,对于红利、股息等证券投资所得税,个人一律按20%的边际税率征收。
我们知道,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是调节个人利益悬殊的有力措施,而20%的比例税率,事实上使低收入者的税率要高于高收入者的税率,没有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再次,尚未开征遗产税。
财产税可以看做是所得税的补充,它不但能对无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课征,而且使社会个体在竞争中体现"起点公平",即防止一部分人利用父辈的高额财产,一开始就占据比他人有利的地位。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的功能定位与完善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和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增加财政收入不应当是证券税收的主要功能,而宏观调控功能才是重点,尤其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这是由于:
(一)证券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是有代价的和有限度的。
证券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财政收入的增加是伴之以效率的损失的,因为它意味着资金交易成本的增加,导致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来看,证券税收到了一定阶段也将缺乏继续大幅增长的可能。
以印花税为例,去年237亿的印花税,有两个明显的原因:
一是我国的印花税税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目前对证券买卖双方各征收0.5%的印花税。
而西方国家则大都出于鼓励资本流动考虑,业已停征证券交易税。
现仍然征收的几个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为0.6%,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但要注意的是香港是对交易所得免税的,综合考虑,其总体税负水平仍与其他国家相差不大。
虽然我国处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税率可以相应略高,但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成熟,证券交易税税率的趋势将是不断下调。
二是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10%-20%的年换手率,使得我国规模并不大的证券市场,行情高峰时的成交量却可与西方大证券市场相提并论。
我国股票市场流通市价总值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2%,而成交量却相当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
和香港相比,我国市场的流通市值相当于香港的一半,成交量却是香港1991年时的好几倍。
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我国股市的年换手率亦将呈不断下调趋势,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扩大对证券税收增加的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年换手率的降低和印花税的下调所抵消,从而降低证券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
(二)证券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是卓有成效的
证券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税收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
证券税收政策的改变,将使证券市场产生强烈的反响。
以台湾证券交易税的调整为例,台湾的证券交易税在1990年上调为0.6%,随之伴以股指从一万二千多点到二千五百点的下跌,而1993年台湾通过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案,将证券交易税由0.6%降至0.3%的前后,股市连续四天上扬,价量齐增,反应十分迅捷。
2、管理者能对不同的现实情况,采用不同的证券税收政策。
比如,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投资利润较高,投机性也较强,这时税率可适当提高,而不致于产生大的负面作用;在证券流动性较强时,征收证券交易税就不致于妨碍资本流动以至影响资源合理配置。
(三)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尤其需要发挥证券税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我国证券市场仍是一个不成熟的弱效市场。
由于信息分布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对称性,不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利润分配明显向一小部分条件比较优越、信息渠道较多的投资者集中。
同时,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仍然盛行。
由于公司披露信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高额成本(包括招来对手的竞争而使计划受挫等),使上市公司在某项计划初期不可能总是及时、充分地披露信息,从而给内幕人士以投机获利的余地。
近年来,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断完善,但由于这一工作本身的执行难度,信息分布不对称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
我们可以看到,经常有某个股票忽然连日大涨,等到公司发布公告,广大投资者得到消息时,股价早已到位,炒作者早已借机出货了。
这种少数投资者获取超额利润,而大多数投资者微利或亏损的状况,正迫切需要证券税收以累进税率调节不同投资者的利益,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
以我国的经验来看,针对证券市场状况进行的几次印花税率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随着税种不断完善,税率和税收政策不断合理,我国证券税收的调控作用必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与完善
证券税收功能的缺陷,本源在于证券税收种类的不完善和税收政策的不合理。
我国证券税收的发展方向,应是在继续保持其增加财政收入和控制交易频率的功能基础上,着重挖掘其目前有所欠缺的调节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平两大功能。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证券税收进行建设:
(一)对不同种类的证券建立一套结构完整、合理的税收体系。
一般而言,针对股票的证券交易税比针对债券的证券交易税高。
台湾的证券交易税中,股票适用0.6%的税率,债券适用0.1%的税率。
日本的差别税率规定更详细,分为两档三类。
我国要完善证券税收体系,应适时将国债、金融债券、基金、法人股、期货交易纳入税收政策之中。
对于国债,可继续采用免税或征收较低税率这既与现行政策衔接,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金融债券应视同企业债券一并征税,基金也应纳入税收政策之中,对基金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为了与现行政策衔接,可采用较低税率。
对于法人股征税,这一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关键在于现有的大多数法人股因没有公开买卖市
场,难以确定其股票价格,而且为了逃税,其转让价格往往偏低。
对此可借鉴台湾的做法,台湾税法规定,对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股票,其成交价格由稽征机关根据该公司资产净值估定。
如果股票成交价格显着低于每股净资产值,那么稽征机关有权以"显着不相当"为由对其课征税率较高的赠与税。
(二)在适当时候逐步实现证券税收的重心转移。
前面已经说过,我国证券税收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直接税(所得课税与财产课税)居次要地位,从而使证券税收的重要功能---维护社会公平未得到充分体现。
统计表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是不同的。
如:
美国财政收入的85%来自于直接税(指所得税和财产税);而阿根廷政府总收入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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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自于直接税,其余大都来自于间接税(流转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是证券直接税的重点,是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其最大的特点即是不具规律性和不可预期性。
此外,由于未实现的资本增值并不纳税,对潜在的纳税义务人来说,他可根据其意愿决定所得及税负实现的时点,这也是证券所得独有的性质之一。
至于交易所得是否课税,有"源泉税"和"净资产增加税"两个学说。
前者认为交易所得因其所得来源并无规律性,故不应列为所得课税。
后者则认为一定时期内资产净值的任何增加,皆应纳入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据此,世界各国对个人交易所得课税做法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有的对一定持有期内和一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以比例税率征税,有的将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直接视为所得,征收一定比例税,或两种并行,由纳税人任选;二是免征交易所得税,或将其并入所得税的,如新加坡、台湾等,这一部分国家占少数。
从我国来看,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家税制的发展潮流,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一个必然趋势。
因为:
1.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不规则的收入范围很广。
任何收入的增加,均能满足经济欲望,均能增加购买力,显然应包括于课税的范围内。
开征此税符合赋税的公平原则。
2.证券交易所得是因资产增值而发生的所得,其中有不劳而获的成分,理应加以调节。
但交易所得中有通货膨胀的因素,还有风险性收入和其他投资报酬,又不能一律视为不劳而获,这是对证券交易征税应该考虑的。
3.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机构大户依仗雄厚的实力,获取暴利的现象未得到有效调节。
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助于社会公平,减少分配不公的程度,也有助于抑制过度投机。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开征条件还不很成熟,主要是操作技术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如一个户头的同种股票,可能以各种价格买进或卖出,利得计算复杂。
其次股市对该税的承受能力如何,也是一个数。
借鉴国外经验,证券交易所得税应在降低证券交易环节税收的基础上开征。
如果开征这一税种,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证券交易所得不等同于其他所得,是"纸上利润",而且取之于投资,用之于投资,不纳入其正常的预算之内;而且在高度累进的税率之下,投资者长期积累盈利出售时税负必相应较重,不利于长期投资;证券交易所得中包括资本利得和部分正常所得,并非全部是不劳而得,所以在总体税负上,应该谨慎处理,采取低税政策。
2.应该采取免税额度和盈亏抵补的政策。
为了调节收入,维护社会公平,可规定一定的免税额度;其次资本损失应能抵免资本利得,可以设置一定限额,但其余额应能前抵或后抵。
3.部分证券交易所得仅为名义所得,是通货膨胀的一种反应,并不能增加投资者的购买力,因而证券交易所得应以通货膨胀率加以调整。
4.在我国证券高换手率的背景下,征收交易所得税应起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的作用。
对持有期长的证券出售利得免税,而对持有期短的证券出售利得课税,尤对投机性资本利得课以重税。
在具体操作过程上,我们还应注意,为了使综合税负水平保持在适当水平,税收重心自流转税向所得税转移的步骤应分步进行:
第一步是在证券所得税逐步完善的时候,证券交易税率逐步下调,实现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税收体系。
此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证券交易换手率会大大下降,"做庄"行为日益减少,投资理念逐步占据上风,而证券交易税妨碍资本流动,不利于市场效率的弊端已日益明显,这时证券流转税的地位进一步下降,而证券所得税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税收逐步形成以所得税为主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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