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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统筹城乡力避大拆大建
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保持传统量身定做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
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城乡规划法为乡村规划指明了方向。
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加大违章建筑处罚力度罚款停工强制拆除
据报道,在一些地方大拆大建中,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有的城市违法建筑总量已达建筑面积的1/3。
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
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另外,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禁止“领导一换,规划重来”擅变规划将受处分
在目前城乡规划发展中,“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任领导一规划”现象屡见不鲜,也助长了大拆大建。
怎么解决?
城乡规划法明确要求制止擅改规划的做法。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另外,为了加强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仇保兴解读《城乡规划法》首次把村庄纳入规划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它与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有何区别?
记者近日就此专访了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
为城市化“火车头”铺轨
问:
能否请仇部长介绍一下《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仇保兴: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现行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
立法首次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标志着中国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的规划管理新时代。
可以说,《城乡规划法》相当于我国快速城市化这个强劲火车头的铁轨,它决定了城镇化是否能健康有序发展,决定了在城镇化过程中资源是否能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城乡空间的合理分配。
避免领导一换规划重来
问:
那么现在的城乡规划管理中出现了哪些新情况、新问题?
仇保兴:
首先,原来的“一法一条例”所确立的规划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已经不适应现实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
再比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些地方在制定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领导一换,规划重来”;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大拆大建,乡村规划管理薄弱,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有的城市违法建筑总量已达建筑面积的1/3,而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等等新问题,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非常有必要制定《城乡规划法》。
新法与老法有七大区别
问: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
仇保兴:
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
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解读:
《城乡规划法》十大重点内容
2008年01月27日星期日14:
48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
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建设部部长解读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规划院院长会议上强调,新的规划法“不但要追究违法、违规建筑的业主责任,还要上溯到规划行政部门,追究他们的审批责任。
”
新领导走马上任 规划不得随意修改
目前,城市规划发展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新任领导有自己的意图和战略思维,因此否认上一任领导的规划。
下一任领导否认了上一任领导的规划,于是经常出现“领导一换,规划重来”的问题。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擅自修改”,汪光焘在解读新的城乡规划法时表示。
此外,汪光焘还强调了新法实施后,规划编制单位所担负的法律责任,避免“一任领导一规划”现象的产生、对违规、违法建筑追究责任范围扩大等内容。
“这部法律最大力度强化了规划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简单来说,过去可能只处理违法建筑的业主等直接责任人,但现在则上溯到审批责任的追究”。
城中村切忌盲目大拆大建 处理好利益关系是关键
城乡内部建设混乱的体现之一就是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城中村。
对于城中村的改造,汪光焘表示要切忌盲目大拆大建,解决村民、外来租房者的利益与开发商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关键,这需要在规划修编的层面抓起。
汪光焘昨日专门就“规划与民生”提了他的看法。
他表示,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他表示,要认真研究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一些低收入人群、城市弱势群体聚居地区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乏和居住环境差等问题,编制规划要有改善对策。
城乡统筹规划步入一体化专家解读《城乡规划法》
2007年12月27日来源黑龙江新闻网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虽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
与旧法相比,新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5日,受省建设厅邀请,建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相关人士来到哈尔滨开展讲座,就《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及惩处等进行解读。
城乡统筹:
乡村纳入规划体系
“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说,这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以往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新形势。
新法的颁布实施,使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石楠认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我国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城乡规划法》规定,乡村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等。
强化监督:
规划不再“墙上挂挂”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领导一换,规划就变。
”有人这样形容规划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
对此,石楠认为,《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法》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落实责任: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
强调规划公开,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是新法的一大亮点。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众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孙安军说,新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即规定了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以及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了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据了解,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开展与《城乡规划法》施行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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