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煤矿关于深刻吸取九里山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培训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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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煤矿关于深刻吸取九里山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培训培训教案
一、事故案例
27时0时36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焦煤集团公司九里山矿16采区16031上风道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零点接班刚进入该掘进工作面区域的18人遇险,造成7人遇难,11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由于井下瓦斯气体浓度较高、巷道积煤多等原因,给抢险救援带来较大困难。
到1日21时20分,最后4名遇难矿工全部被搜寻上井,现场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记者了解到,这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抢险共清理出突出煤岩达3000多吨。
九里山矿于1983年投产,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每年,属于严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目前,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事故原因调查也已展开。
据国家安监总局10月31日下发通知中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原因是该矿“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导致事故发生。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起事故和湖南衡阳市霞流冲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二、瓦斯突出的定义、特征及预兆
瓦斯突出是指在压力作用下,破碎的煤与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大量喷出,是另一种类型的瓦斯特殊涌出的现象。
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每次突出前都有预兆出现,但出现预兆的种类和时间是不同的,熟悉和掌握预兆,对于及时撤出人员、减少伤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煤与瓦斯突出的特征
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特征是什么?
(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3)抛出的煤破碎程度高,含有大量的块煤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4)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5)有大量的瓦斯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含量,有时会使风流逆转。
(6)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生产的一种强大的自然灾害,他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
由于
煤与瓦斯突出能在一瞬间向采掘工作面空间喷出巨量煤与瓦斯流,不仅严重地摧毁巷道设施
,毁坏通风系统,而且是附近区域的井全部充满瓦斯与煤粉,造成瓦斯窒息或煤流埋人,甚
至会造成煤尘和瓦斯爆炸等严重后果。
预兆
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预兆?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分为无声预兆和有声预兆两类。
(1)无声预兆①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层由硬变软、由薄变厚,倾角由小变大,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煤岩严重破坏等。
②工作面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煤壁外鼓、掉碴、煤块进出等。
③瓦斯增大或忽小忽大,煤尘增多。
(2)有声预兆煤爆声、闷雷声、深部岩石或煤层的破裂声、支柱折断等。
三、瓦斯突出的规律
1、突出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带内,如断层、褶曲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
2、突出与瓦斯的关系,煤层中的瓦斯压力与含量是突出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说来,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越大,突出的危险性越大。
但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
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以发生突出;反之,瓦斯压力高,含量大的煤层也可能不突出,因为突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3、突出与地压的关系,地压愈大,突出的危险性愈大。
当深度增加时,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都可能增加;在集中压力区内突出的危险性增加。
4、突出与煤层构造的关系,煤层构造主要指煤的破坏类型和煤的强度。
一般情况下煤的破坏类型愈高强度愈小,突出的危险性愈大。
故突出多发生在软煤层或软分层中。
5、突出与围岩性质的关系,若煤层顶底板为坚硬而致密的岩层且厚度较大时,其集中应力较大,瓦斯不易排放,故突出危险性愈大;反之则小。
若顶底板中具有容易风化和遇水变软的岩层时,将减少突出危险性。
6、突出与水文地质的关系,实践表明,煤层比较湿润,矿井涌水量较大,则突出危险性较小;反之则大,这是由于地下水流动,可带走瓦斯,溶解某些矿物,给瓦斯流动创造了条件。
7、突出具有延期性突出的延期性变化就是震动放炮后没有诱导突出而相隔一段时间后才发生突出。
其延迟时间从几分钟到几小时。
四、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
防突措施分类:
区域性防突措施:
实施以后可使较大范围煤层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称为区域性防突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
实施以后可使局部区域(如掘进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称为局部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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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域性防突措施
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有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种。
1、开采保护层
保护层:
在突出矿井中,预先开采的、并能使其它相邻的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受到采动影响而减少或丧失突出危险的煤层称为保护层。
被保护层:
后开采的煤层称为被保护层。
保护层位于被保护层上方的叫上保护层,位于下方的叫下保护层。
1)、开采保护层的作用
(1)地压减少,弹性潜能得以缓慢释放。
(2).煤层膨胀变形,形成裂隙与孔道,透气系数增加。
所以被保护层内的瓦斯能大量排放到保护层的采空区内,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都将明显下降。
(3)煤层瓦斯涌出后,煤的强度增加。
据测定,开采保护层后,被保护层的煤硬度系数由0.3~0.5增加到1.0~1.5。
2).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指保护层开采后,在空间上使危险层丧失突出危险的有效范围。
划定保护范围,也就是在空间和时间上确定卸压区的有效范围
(1)垂直保护距离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的有效垂距
表8-5-2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间的有效垂距
(2)沿倾斜的保护范围确定沿倾向的保护范围就是沿倾向划定被保护层的上、下边界。
ψ1=180°-β-Δ-α(8-5-1)
ψ2=180°-g-Δ+α(8-5-2)
式中ψ1、ψ2──岩石冒落角;
β──倾斜方向采空区下边界岩石移动角,参见表8-5-3;
γ──倾斜方向采空区上边界岩石移动角,γ=90°+α/2;
Δ──冒落角与移动角之间的夹角,参见表8-5-3;
α──煤层倾角。
(3)沿走向的保护范围。
超前距一般不得小于两个煤层之间垂直距离的两倍,至少不小于30m。
(4)煤柱的影响
2.预抽煤层瓦斯
对于无保护层或单一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可以采用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性防突措施。
这种措施的实质是,通过一定时间的预先抽放瓦斯,降低突出危险煤层的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并由此引起煤层收缩变形、地应力下降、煤层透气系数增加和煤的强度提高等效应,使被抽放瓦斯的煤体丧失或减弱突出危险性。
(二)局部防突措施
1、松动爆破
作用机理:
松动爆破是向掘进工作面前方应力集中区,打几个钻孔装药爆破,使煤炭松动,集中应力区向煤体深部移动,同时加快瓦斯的排出,从而在工作面前方造成较长的卸压带,以预防突出的发生。
松动爆破分为深孔和浅孔两种。
深孔松动爆破一般用于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钻孔直经一般为40~60mm,深度8m~15m(煤层厚时取大值)。
浅孔松动爆破主要用于采煤工作面,鸡西矿务局大通沟煤矿的施工参数为:
孔径42mm、孔深2.4m、孔间距3.0m。
钻孔垂直煤壁,松动炮眼超前工作面1.2m
2、钻孔排放瓦斯
作用机理:
石门揭煤前,由岩巷或煤巷向突出危险煤层打钻,将煤层中的瓦斯经过钻孔自然排放出来,待瓦斯压力降到安全压力以下时,再进行采掘工作。
3、水力冲孔
作用机理:
水力冲孔是在安全岩(煤)柱的防护下,向煤层打钻后,用高压水射流在工作面前方煤体内冲出一定的孔道,加速瓦斯排放。
同时,由于孔道周围煤体的移动变形,应力重新分布,扩大卸压范围。
此外,在高压水射流的冲击作用下,冲孔过程中能诱发小型突出,使煤岩中蕴藏的潜在能量逐渐释放,避免大型突出的发生。
4、超前钻孔
作用机理:
它是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排放瓦斯钻孔。
它的作用是排放瓦斯,增加煤的强度,在钻孔周围形成卸压区,使集中应力区移向煤体深部
5、金属骨架
作用机理:
当石门掘进工作面接近煤层时,通过岩柱在巷道顶部和两帮上侧打钻,钻孔穿过煤层全厚,进入岩层0.5m。
孔间距一般为0.2m左右,孔径75~100mm。
然后将长度大于孔深0.4~0.5m的钢管或钢轨,作为骨架插入孔内,再将骨架尾部固定,最后用震动放炮揭开煤层(图9-5-8)。
此法适用于地压和瓦斯压力都不太大的急倾斜薄煤层或中厚煤层
6、超前支架
作用机理:
多用于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厚煤层的煤层平巷掘进时。
为了防止因工作面顶部煤体松软垮落而导致突出,在工作面前方巷道顶部事先打上一排超前支架,增加煤层的稳定性。
7.卸压槽
它的实质是预先在工作面前方切割出一个缝槽,以增加工作面前方的卸压范围,
8、震动放炮
震动放炮是采用增加炮眼数和装药量,一次爆破揭开煤层并成巷的爆破方法。
在此情况下,因爆破震动,围岩应力和瓦斯压差急剧变化,创造了最有利的突出条件
1)、岩柱厚度岩柱厚度愈大,爆破前突出的可能性愈小,但愈难一次揭开全煤层。
《规程》规定,急倾斜煤层岩柱厚度不小于1.5m。
缓倾向和倾斜煤层,为了全断面一次揭开煤层,可将工作面做成台阶状或斜面,然后布置炮眼。
2)、炮眼数和炮眼布置
要求能一次揭开煤层全断面。
一般情况下,震动放炮的炮眼数为普通放炮的2~3倍,炮眼数N也可按北票矿务局的经验公式计算:
N=5.5s1/2f2/3(9-5-3)
式中S-掘进巷道的断面积。
m2
f-岩石的硬度系数,见表9-5-4。
可用单列三组楔形掏槽的方式。
岩眼和煤眼要交错相间排列,顺序爆破
3)、装药量
决定于巷道断面、岩石性质和需要爆破的岩石体积。
各矿实际装药量,往往相差很大,在1.76kg/m3~11kg/m3之间,应根据本矿的实际爆破经验确定。
4)、注意事项
(1)震动放炮时,应将井下人员撤至地面。
为了少影响生产,一般在交接班时放炮;
(2)放炮时应将放炮区或全井断电,进风系统内不得有火源存在,以免引燃瓦斯;
(3)放炮半小时后由救护队进入检查。
具有延期突出的矿井,进入的时间还要加长;
(4)为了限制突出的波及范围,可在距离工作面4~5m处,垒起高不小于1.5m的矸石堆或高至顶板的木垛。
有人提出,采用延发雷管分次爆破,使一部分岩石落在工作面附近,起到限制突出的作用。
震动放炮容易引起冒顶事故,能诱使突出,不是好的防治措施,应尽可能不采用。
五、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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