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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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
二、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类…………………………………………………………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类……………………………………………………………
四、传染病监督管理类…………………………………………………………………………
五、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类………………………………………………………………………
六、血液监督管理类…………………………………………………………………………
七、职业卫生防治管理类………………………………………………………………..……
八、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类………………………………………………………………...……
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类………………………………………………………………………
十、生活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管理类………………………………………………………..…
十一、地方病防治监督管理类…………………………………………………………………
注:
()《法律依据》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裁量情形与后果》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阶次
裁量情形与后果
处罚标准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
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
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不足个月的,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
(一)、
(二)、(四)、(五)、(六)、
(七)项规定情形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至个月或使用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
(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个月或使用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
(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后不办理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一项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一项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轻微尚无诊疗收入的
警告
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给患者造成伤害。
警告,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告,处以三千元罚款,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任用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任用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健康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出具份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轻微的
警告
出具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轻微的
警告,处以五百元罚款
具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
警告,处以一千元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首次违反的
警告
两年内再次违反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两年内次以上违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吊销诊疗科目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人身明显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警告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的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警告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的或严重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或二至三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或一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轻微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
警告
三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或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或一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
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或一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
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相关执业医师,或在年内次二级以上由医疗机构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的相关执业医师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主观故意导致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故意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不足元的
警告
再次违反本规定或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至元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或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价值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超过元的
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首次发生且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再次发生或造成后果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医师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首次不按规定报告的
警告
再次不按规定报告的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不按规定报告,严重影响到医疗事故处理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或影响事故或疫情等处理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三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曾受过卫生行政处罚的,仍不改正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曾受过两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或致患者死亡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乡村医师()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逾期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逾期仍不改正或给患者造成伤害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
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社会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导致疫情扩散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初次违反的
警告,可并处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反的
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处元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警告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元罚款
违法所得元以下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元以上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首次发现的
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核减诊疗科目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医疗危害后果的
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警告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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