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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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3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治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治理系统)的安全、稳固运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治理系统识不其身份的唯独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治理系统中使用的与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具体包括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不、行不名称、行不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都市名称、所在都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治理。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治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治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治理工作,同时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不、行不名称、行不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都市名称等信息的爱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治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爱护;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分支机构,负责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爱护。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六条银行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银行机构为当地管辖行的,经其上级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再由其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治理。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治理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章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编报规则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治理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行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九条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其的“金融许可证”上记载银行机构名称的全称。
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的全称。
第十条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由3位行不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共12位定长顺序数字组成。
行不代码是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类标识代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和爱护。
地区代码是用于标识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类代码,参照全国清算中心代码编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
省会(首府)都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都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省会(首府)都市、直辖市治理的县(市),使用省会(首府)都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地市级都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都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县级都市的地区代码使用本县(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各地市的经济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撤县设区的市内行政区域统一使用所在都市的地区代码。
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由其当地管辖行自行编制,在同一都市内不得重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的后4位。
第十一条同一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应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差不多编制,且编制正确的,应直截了当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编制不正确,应按照正确的编制规则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应在同一法人范畴内确定。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所在地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因专门缘故需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管的,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为代管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
第三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新增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新增申请书”)并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材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业务治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治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签章,一联新增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由申请银行机构的管辖行取回。
不符合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缘故,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退回申请银行机构的管辖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时,应按要求填制新增申请书逐级向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提出书面申请。
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符合业务治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治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签章,一联新增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机构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不符合业务治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缘故,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退回申请机构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新设置的地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如果其行不代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畴内的,应在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申请文件以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证明文件,申请新增行不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并核实后,应逐级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
新设置的全国性法人银行机构,如果其行不代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畴内的,可按上述要求直截了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行不代码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相应批复。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账户治理系统中新增其行不代码。
第十八条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辖内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新增地区代码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文件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新增。
第四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变更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由于迁址、更名、机构调整等缘故造成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变动的,应在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发生变更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银行机构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地址、邮编、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电话、电子邮件。
第二十条银行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地址、邮编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银行机构名称全称、地址、邮编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一条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电话、电子邮件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由其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所在地的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
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其逐级上报,提交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
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收到变更申请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逐级向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提出申请。
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需要变更自身银行机构信息的,由其自行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四条银行机构不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不、行不代码、行不名称、分支机构序号、所在都市地区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都市名称、启用日期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银行类不、行不代码、行不名称的银行法人机构,其银行类不、行不代码不予变更,但因有关缘故需要变更行不名称的,可向中国人民总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具体要求和流程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所在都市地区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都市名称,地区代码不予变更,但因有关缘故需要变更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都市名称的,可由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变更申请。
具体要求和流程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已编制的银行机构差不多编制的不予变更,如需调整其中行不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的,则采取增设先新银行机构代码再撤销旧银行机构代码的方式实现。
第五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机构应于所有开立在本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均已撤销或已归并至其他银行机构,且辖属分支机构均已撤销或已变更其直截了当管辖行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书面申请。
(一)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二)其他需要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银行机构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书),由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资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撤销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在下辖人民银行和银行分支机构均已撤销或变更其直属人民银行后,向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由其进行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撤销业务处理。
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收到撤销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讲明、修改。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
行不代码表
类不
名称
行不代码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00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102
中国农业银行
103
中国银行
104
中国建设银行
105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201
中国进出口银行
202
中国农业进展银行
203
其他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
301
中信实业银行
302
中国光大银行
303
华夏银行
304
中国民生银行
305
广东进展银行
306
深圳进展银行
307
招商银行
308
兴业银行
309
上海浦东进展银行
310
都市商业银行
313
农村商业银行
314
渤海银行
317
非银行金融机构
都市信用社
401
农村信用联社
402
邮政储汇
403
外资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501
东亚银行
502
南洋商业银行
503
恒生银行
504
中银香港
505
集友银行
506
廖创兴银行
507
外资银行
亚洲商业银行
508
道亨银行
509
永亨银行
510
花旗银行
531
美国银行
532
摩根大通银行
533
建东银行
534
美一银行
535
纽约银行
536
东京三菱银行
561
日联银行
562
三井住友银行
563
瑞穗实业银行
564
山口银行
565
韩国外换银行
591
朝兴银行
592
友利银行
593
韩国产业银行
594
新韩银行
595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
596
韩亚银行
597
马来亚银行
611
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
616
华侨银行
621
大华银行
622
新加坡进展银行
623
盘古银行
631
泰京银行
632
泰华农民银行
633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
641
比利时联合银行
651
比利时富通银行
652
荷兰银行
661
荷兰商业银行
662
外资银行
荷兰万贝银行
663
渣打银行
671
法国兴业银行
691
法国巴黎银行
692
东方汇理银行
693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694
法国外贸银行
695
德累斯顿银行
711
德意志银行
712
德国商业银行
713
西德意志银行
714
巴伐利亚州银行
715
罗马银行
731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
732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741
丰业银行
751
蒙特利尔银行
752
澳新银行
761
葡国储蓄信贷银行
766
珠海南通银行
771
宁波国际银行
772
新联商业银行
773
协和银行
774
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
775
荷兰合作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776
厦门国际银行
781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
782
福建亚洲银行
783
浙江商业银行
784
华商银行
785
青岛国际银行
786
华一银行
787
附件2:
地区代码表(略)
附件3:
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内 容
1
银行机构全称
2
银行类不
3
行不名称
4
行不代码
5
分支机构序号
6
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
7
直属人民银行分支行银行机构代码
8
所在省(市、区)名称
9
所在地区名称
10
所在都市名称
11
所在都市地区代码
12
地址
13
邮编
14
电话
15
电子邮件地址
本机构申请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系统中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通过审核,XX机构出具的的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资料真实有效。
管辖行(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账户治理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讲明:
1.银行机构全称:
银行机构“金融许可证”上的名称全称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的全称。
2.银行类不、行不名称、行不代码:
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行不代码表”填写银行机构所属的银行类不、行不名称和行不代码。
3.分支机构序号:
由银行机构当地管辖行自行按顺序编制,同一都市不得重复。
4.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
银行机构直截了当管辖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当申请银行为账户治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治理行内最高级不的治理机构或者为一级法人时,其直截了当管辖行为自身,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为12个“9”。
5.直属人民银行分支行银行机构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
当地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
6.所在省(市、区)名称:
银行机构所在都市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7.所在地区名称:
银行机构所在都市隶属的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
8.所在都市名称:
银行机构所在都市的名称。
9.所在都市地区代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地区代码表”进行填写。
10.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留存,一联由申请机构留存,一联由申请机构管辖行留存。
附件4:
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银行机构代码: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银行机构全称
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
直属人民银行分支行银行机构代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本机构申请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系统中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通过审核,XX机构出具的的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资料真实有效。
管辖行(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讲明:
1.本表各栏目的填报方法参见新增申请书的填写讲明。
2.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留存,一联由申请机构留存,一联由申请机构管辖行留存。
附件5:
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申请机构银行机构代码:
项目名称
内 容
银行机构全称
直截了当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
直属人民银行分支行银行机构代码
所在省(市、区)名称
所在地区名称
所在都市名称
所在都市地区代码
地址
撤销缘故:
本机构申请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系统中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机构(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通过审核,XX机构出具的的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资料真实有效。
管辖行(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签章)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讲明:
1.本表各栏目的填报方法参见新增申请书的填写讲明。
2.本表一式三联,一联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留存,一联由申请机构留存,一联由申请机构管辖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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