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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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报价、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及投标保证金金额;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e.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单据或银行进账单彩色扫描打印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若开户行不能开具保函,应有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未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投标担保证明材料;
b.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c.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2)投标人未提供虚假材料。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
(1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15)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2.1.2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补
1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按照招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且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选择前5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启。
补2.1.1、2.1.3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文件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投标函上的投标报价超出了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出;
d.提交了调价函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e.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f.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40分
项目管理机构得分:
16分
财务能力得分:
10分
其他因素得分:
34分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
40分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6
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满足要求得满分6分,否则酌情扣分,基本分为3.6分。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15
方案科学合理,满足要求得满分15分,否则酌情扣分,基本分为9分。
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6
措施及计划合理,得满分6分,否则酌情扣分,基本分为3.6分。
交通保畅及安全生产管理
5
措施完善合理得满分5分,否则酌情扣分,基本分为3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8
预案科学、合理、完善,措施到位得满分8分,否则酌情扣分,基本分为4.8分。
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分中,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的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2)
项目管理机构
16分
项目经理评分
8分
满足资格要求得基本分4.8分;每增加1个类似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经历加0.8分,最高加3.2分(需提供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其业绩满足加分要求)。
项目总工评分
8分
满足资格最低要求得基本分4.8分;每增加1个类似工程项目总工经历加0.8分,最高加3.2分(需提供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其业绩满足加分要求)。
2.2.4(3)
财务能力
10分
近三年(2013至2015)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
6分
满足资格最低要求得基本分3.6分;每增加1000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计),加0.4分,本项最多加2.4分。
2015年度营运资金
4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2.4分;2015年度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每增加500万元(不足500万元部分不计),加0.4分,本项最多加1.6分。
2.2.4
(4)
其他
因素
企业业绩
31分
最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作为独立承包人成功地完成了至少1个标段(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或1个高速公路监控或通信工程工程已完成交工验收;
31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得基本分19分;每提供1个业绩加1.2分,最高加12分。
(需提供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证明其业绩满足加分要求)
信用等级评价
3分
1、本着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本次招标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公路养护施工企业(机电)信用评价结果(引用信用评价等级时,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当从业单位无相应的评价记录时,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投标人信用得分按下表的情形采用。
AA
A
B
C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
专业评价
综合评价
+3.0
+1.5
+1.5
+0.8
0.0
-3.0
-1.5
注:
在引用上表时,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视为综合评价。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投标人评标价(评标价为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开标现场被宣读的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相同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则按业绩经验丰富者(按投标文件中提供并经过认定有效的单位业绩累计计)优先;业绩经验也相同时,则按招标文件购买较早的优先。
(2)评标办法正文第3.4款细化为: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得分的计算,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后,对综合得分排名在前五名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组织公开开标。
(若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再进行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的计算,直接组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价(评标价为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开标现场被宣读的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以实际数量计)。
注:
综合得分前五名的投标人数量为固定数量,不因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时增加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当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则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在前五名范围内均占据名额,若前五名范围内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数量大于范围内所剩名额时,则以购买招标文件早的投标人优先。
3.4.2如经评标,存在关联关系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列为相应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授予合同声明”的中标优先顺序授予合同。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评标价(评标价为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开标现场被宣读的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以实际数量计)。
评标价(评标价为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开标现场被宣读的投标报价函文字报价)相同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则按业绩经验丰富者(按投标文件中提供并经过认定有效的单位业绩累计计)优先;业绩经验也相同时,则按招标文件购买较早的优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审查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1)按本章第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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