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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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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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
王海明论公正的一般问题
王羹渊 整理自王海明《新伦理学》转贴请注明链接出处与作者
第一节 公正界说thedefinitionofjustice
一、正义、公平、公道与公正JusticeandFairness
罗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道德契约论的传统,认为正义等道德原则都不过是一种契约;而真正的、正确的正义等道德原则只能是在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契约。
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的公平是指原初状态的公平。
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在公平的原初状态被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王海明认为,公正、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概念,但以公正最为典型和常用,因而可以统称为公正。
正义问题:
生活中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应当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二、公正的经典定义Theclassicdefinitionofjustice
公正的经典定义:
公正就是给人应得。
公正是一种关于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因而只能是行为所具有的属性。
三、公正的精确定义Theprecisedefinitionofjustice
应得乃是一种回报或交换,是应得者此前行为之回报或交换。
交换份为经济交换与非经济交换。
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是为了换取对方的他物,因而相互间的交换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非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未必是为了换取对方他物,因而相互间的交换关系未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往往是因果关系。
经济交换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非经济交换关系则往往是因果关系。
经济交换所换来的,都是物质财富,都是有利的东西,因而互为目的;而非经济交换的东西,却未必是物质财富,未必是有利的东西,而往往倒是有害的东西,因而也就往往只能互为因果而不能互为目的。
交换是一个外延极为广泛的范畴,它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存在一切人际关系之中:
一切社会行为说到底都是交换行为;一切人际关系说到底都是交换行为。
王海明在此所论之交换实际上正是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交易。
交易成本经济学就是研究在人类的一切交易行为中所耗费的成本。
不同的交换行为有不同的规则,但是不同类型的交换,也有共同的、普遍的规则。
这就是公正。
公正的精确定义:
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
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
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
四、公正定义的印证:
休谟关于公正起源和前提的理论
休谟将公正的起源和前提归结为两个必要条件:
一个是客观条件,即财富的相对匮乏;另一个是主观条件,即人性的自爱利己。
第二节 公正类型TheTypesofJustice
一、积极公正与消极公正Positivejusticeandnegativejustice
积极公正=等利交换=等利回报
消极公正=等害交换=同等报复
报复感情,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道德的。
但是等害交换,就其结果来说,却是一种极大的善。
一方面,用符合道德的损害来报复符合道德的损害,这种等害交换就是竞争,竞争是社会繁荣兴盛的动力,因而是一种极其巨大的善。
另一方面,如果用不道德的损害来报复不道德的损害,这种等害交换便意味着,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
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
为避免报复过当,报复、报仇一般不可由受害者私下进行,而必须由社会司法和行政等有关部门执行。
否则极易导致冤冤相报,从而便不是善而成为恶了。
但在社会活动中,互利行为要大大多于互害行为,因而等利交换比等害交换更加重要。
二、根本公正、社会公正和制度公正therootjustice,thesocialjusticeandinstitutionaljustice
(一)等利害交换的重要性程度
1.根本公正=权利与义务交换
2.非根本公正=非权利与义务交换
公正的根本问题:
在一切等利交换的行为中,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交换,无疑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
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公正的根本问题,非权利义务交换是公正的非根本问题。
穆勒说,公正观念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些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社会制度。
(二)公正行为的主体
1.社会公正
2.个人公正
阿奎那把公正分为交换公正与赏罚公正。
交换公正即个人公正,赏罚公正即社会公正。
个人公正,便是个人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个人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
社会公正则是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
社会公正的行为者固然是社会不是个人,但是不得不由能够代表社会意志的特殊个人来代表。
这就是各种类型的社会管理者和领导者。
因此,社会公正,说到底,乃是社会领导者的管理活动的公正,是管理行为的公正。
个人公正,说到底,则是被管理的行为的公正,是被领导者的行为和领导者的非领导行为的公正。
公正的主要原则乃是社会公正而非个人公正。
根本公正=权利义务相交换的公正。
而权利义务相交换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是社会统治者的分配行为:
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社会统治者分配的,而不是个人相互间自己交换的。
公正,主要讲来,乃是社会公正而非个人公正;乃是约束社会统治者的道德,而不是约束被统治者的道德;乃是统治者的美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美德。
(三)行为的抽象与具体性
1制度公正
2.行为公正
管理行为的公正只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实现。
因此,社会公正,归根结底,乃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公正,即所谓制度公正。
制度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一定的行为规范体系,即一定的法和道德的体系。
这样,制度公正,主要讲来,也就是法律公正与道德公正。
社会公正=制度公正+管理公正
行为公正:
实际行为的公正,也就是具体的、特殊的行为的公正。
制度公正:
行为规范的公正。
社会公正
个人公正
制度公正
社会制度公正=制度公正
――
行为公正
管理行为公正=管理公正
个人行为公正
领导者的管理活动只是制度的实现。
一个社会越是自由和民主,社会的管理活动便越是符合法治原则,便越是遵循制度;越是极权专制,社会的管理活动便越是背离法治原则,便越是背离制度。
但任何社会,不论多么专制和极权,就其管理行为总和来说,它遵循制度的行为必定多于违背制度的行为,否则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社会就先于没有制度,因而必定崩溃瓦解了。
这显然意味着,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公正的,那么这个社会多数的管理行为是公正的,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公正的社会。
反之则反之。
制度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具有决定意义,是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公正。
公正,根本讲来,主要是社会公正而不是个人公正;而社会公正则主要是制度公正而不是管理公正。
公正,最终来讲,主要是衡量制度善恶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制度的美德而不是人的美德。
(四)四种划分标准的复合划分矩阵
制度公正
行为公正
根本公正
根本制度公正:
规定权利义务的制度公正
根本行为公正:
权利义务交换行为的公正
非根本公正
非根本制度公正:
非权利义务的制度公正
非权利义务交换的行为公正
公正分类
行为主体
社会公正
个人公正
交换对象
行为重要性
制度公正
管理公正
等利交换
根本公正=权利义务交换
分配公正
个人根本公正:
个人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
如领取劳动报酬
分配制度公正
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与贡献成正比,与义务相等
分配制度执行公正
非根本公正
制度等利交换
非根本公正:
如
见义勇为基金制度
等利交换的非根本管理公正:
如见义勇为奖励
个人等利交换的非根本公正:
如回报别人的帮助
等害交换
制度等害交换的非根本公正:
如刑法
等害交换的非根本管理公正:
如刑罚
个人等害交换的
非根本公正
制度公正
行为公正
分配制度公正是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公正。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公正便被简单地归结两大类型:
分配公正与报复公正。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概念
程序:
过程的顺序,具有一定顺序的行为过程。
既包括时间顺序,也包括空间顺序。
程序公正:
行为过程的公正,是具有一定时空顺序的行为过程的公正。
结果公正=实体公正:
这种行为过程导致的行为结果之公正。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总体讲来,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必定是一致的;换言之,程序公正总体来讲,必定导致结果公正;说到底,公正的程序,总体来讲,必定是能够导致结果公正的程序,因而必定是真正的好程序。
当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发生冲突不可两全时,总体来说,应该坚持程序公正而牺牲结果公正。
程序公正总体来讲,蕴涵结果公正,因而其价值大于结果公正的价值:
程序公正对于结果公正具有总体的优先性。
这就是法律格言,程序优先于权利(Processbeforerights)和公正优先于真实(justicebeforetruth)以及程序是法律的心脏之真谛。
(三)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关系的理论
程序工具主义:
程序并不具有独立于结果的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而仅仅是为结果服务的手段,仅仅具有用来达到某种结果或目的的手段价值和外在价值。
这是错误的。
因为程序≠程序法。
程序固然是为了实体法和实体公正或结果公正服务的手段,但程序法和程序公正却不是为结果公正和实体法服务的手段。
程序法和程序公正的实质是:
为了达到公正的、道德的结果和目的,应该采用合法的、公正的、道德的手段和程序,而不应该采用不合法、不公正、不道德的手段或程序。
程序本位主义:
程度既具有用来达到某种结果的手段价值和外在价值,又具有自身就是人们所欲求的目的价值和内在价值。
程序公正必定导致结果公正;程序不公正必定导致结果不公正。
这种观点把程序的作用绝对化了,也是错误的。
事实上,程序公正不一定能够导致结果公正。
第三节 公正原则Theprincipleofjustice
一、公正原则的确立Theestablishmentofprincipleofjustice
利害自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公正和不公正必定完全存在于利害他人的伦理行为之中。
伦理行为
利害自己
利害他人
无所谓公正不公正
给人利益
给人损害
以德报怨
高于公正的仁爱原则
高于公正的宽恕原则
宽恕
无偿给予
大仇小报
小恩大报
消极公正总原则
等害回报
等利回报
积极公正总原则
不公正
小仇大报
大恩小报
不公正
侵害
有恩不报
恩将仇报
债因: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害。
二、公正原则的作用:
社会治理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就道德境界的高低来说,公正原则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原则。
仁爱和宽恕原则属于无私利他境界,是道德的最高境界,是善的最高境界,而公正则与无私无缘,只属于为己利他的道德境界。
但是公正的道德价值——即公正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的大小轻重来说,却远远大于、重要于仁爱和宽恕,远远大于、重要于无私利他
休谟说,“自爱是公正原则的真正起源”。
公正仅仅源于人的自利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供以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匮乏。
等利交换是积极的为己利他,而等害交换是消极的为己利他。
等害交换与等利交换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二者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境界大体相当,都属于为己利他的道德境界。
避免人们相互间伤害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害交换的公正原则。
鼓励人们相互间分工合作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则是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
仁爱与宽恕原则仅仅是偶尔的善原则,公正则是持久的善原则。
由于公正的根本和主要类型是社会公正而不是个人公正,因此公正原则主要是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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