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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过格式国际私法的真题
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故本题中,该认购增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不能对处理该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对该认购增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故D选项错误。
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考点】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海商法》第271条规定: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本题中,“德洋”号的船旗国是丙国,因此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法丙国法,B选项错误。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题中,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由中国法院审理,因此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C选项错误
3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考点】域外取证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
“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故A选项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
(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故BC选项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
“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故D选项正确。
37.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考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而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
故A选项错误。
《安排》第1条规定: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故B选项错误。
《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故C选项错误。
《安排》第12条规定: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故D选项正确。
38.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考点】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票据付款人里斯是甲国某州居民,行为地是中国,但题中并未告知里斯的国籍。
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他的该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其本国法。
但如果里斯依照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中国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如果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适用中国法律,故D选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当事人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的行为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同时,以适用中国法律取而代之。
故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
2010年82.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
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
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考点】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司法部答案】CD 【万国答案】CD
【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1款规定:
“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安排》第2条第2款规定: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安排》第2条第3款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本题中,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因此广东、上海、澳门的有关法院对甲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均有管辖权。
由于广东、上海在内地,当甲公司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乙公司财产所在地的广东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甲公司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它们提出。
故A选项错误。
《安排》第1条规定: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可见,B选项错误。
《安排》第3条规定: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
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本题中,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地在内地,因此当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时,内地法院应先进行执行清偿,C选项正确。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D选项正确。
2010年83.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
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
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考点】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司法部答案】BD 【万国答案】BD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题中,李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而李某未留有遗嘱,因此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应适用该法定继承的规定。
应当注意,“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可见其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乙国。
因此对李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应当区分财产的性质:
动产即他的全部存款适用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不动产即他的全部住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法,在中国的住房适用中国法,在乙国的住房适用乙国法。
故BD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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