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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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烟台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试行)
1总则
为全面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提升作业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山东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结合我市环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的术语、等级划分、清扫保洁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区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服务。
各县级市参照施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CJJ/T126-2008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
DB37/T937——2007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城市道路
指城市供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立交桥、高架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4.2道路清扫
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等)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4.3道路保洁
对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等)进行的环境卫生保持性作业。
4.4道路冲洗
对道路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4.5道路洒水和喷雾
对道路采用洒水和喷雾方式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4.6废弃物控制指标
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5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依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山东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的规定,将城市道路按保洁等级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四级道路。
一级和二级清扫保洁道路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发布,三级和四级清扫保洁道路由所在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6清扫保洁服务方式和时间要求
6.1一级道路的保洁
一级道路车行道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人行道逐步引入小型清扫设备,每日机械清扫2次,洒水2次,旅游、繁华、重要路段每周全面高压冲洗1次,其他路段每月2次。
每天保洁时间不少于16小时,5月至10月旅游旺季,重点路段实行4—22时延时保洁,特殊时期增加保洁时间。
保洁实行两班作业,人均保洁面积≤5000m2。
6.2二级道路的保洁
二级道路车行道实行机械化清扫,每日机扫2次,洒水2次,每月全面高压冲洗1次。
每天保洁时间不少于14小时,5月至10月旅游旺季,重点路段实行5—21时延时保洁,特殊时期增加保洁时间。
保洁实行两班作业,人均保洁面积≤6000m2。
6.3三级道路的保洁
三级道路可人工清扫保洁,逐步推行机械清扫。
每日至少普扫1次。
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
保洁实行两班作业,人均保洁面积≤7000m2。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冲洗、洒水。
6.4四级道路的保洁
四级道路人工清扫保洁,逐步推行机械清扫。
每日至少普扫1次。
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人均保洁面积≤7000m2。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冲洗、洒水。
6.5清扫、洒水、冲洗作业时间
6.5.1第一遍清扫、洒水作业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第一遍道路清扫、洒水作业应在6:
30以前结束。
其他时期应在7:
00前完成。
6.5.2第二遍清扫、洒水作业时间。
清扫作业应于15:
00前完成,洒水作业应在13:
30前完成。
主要道路应根据交通流量适时调整清扫作业时间。
气温达到33℃时应适当调整人工清扫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并增加洒水次数。
6.5.3道路冲洗作业应在0时至5时进行。
6.6立交桥、高架桥、快速路、车行隧道实施机械化清扫。
如特殊情况确需人工保洁作业的,保洁人员应在距清扫点来车方向近100米处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表1:
各级别道路分类与清扫方式要求
保洁级别
分类标准
总体
要求
人均保洁面积
保洁时间
(每日)
机械化清扫频次
洒水
频次
全面高压冲洗频次
一级保洁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商圈步行街;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5)城市主干道及其附近路段,附属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
(6)其他景观性道路。
车行道全部实行机械化保洁,人行道逐步引入小型清扫设备,定期洒水和冲洗。
≤5000m2
≥16小时
(5月至10月旅游旺季,重点路段实行4—22时延时保洁,特殊时期增加保洁时间)
2次/日
2次/日
旅游、繁华、重要路段1次/周
(0时至5时,),其他路段每月1次。
二级保洁
(1)城市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附属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一般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其他人流量、车流量较多的路段。
车行道实行机械化保洁,定期洒水和冲洗。
≤6000m2
≥14小时
(5月至10月旅游旺季,重点路段实行5—21时延时保洁)。
2次/日
2次/日
1次/月
(0时至5时,)
三级保洁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5)背街小巷,(6)其他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可人工清扫保洁,逐步推行机械清扫
≤7000m2
≥8小时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冲洗、洒水。
四级保洁
(1)开放式居民楼院;
(2)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除主干道以外的路段等。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可人工清扫保洁,逐步推行机械清扫
≤7000m2
≥8小时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冲洗、洒水。
7城市道路清扫与保洁质量标准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包括感观(定性)质量要求和定量质量要求两部分,通过各项检查和综合评价,应达到各等级道路的清洁度指标。
7.1 感观质量项目要求
7.1.1道路整体感观应清洁,其中一级道路路面见本色,二级道路路面基本见本色。
零星废弃物数量控制在本规范表3限值以内。
7.1.2路边垃圾箱、废物箱投放口不应堵塞,周围不应有垃圾;
7.1.3道路排水篦不应堵塞,周围不应有成片积水;
7.1.4雨后4小时道路不应有成片积水。
雨后1天应恢复道路清洁水平。
7.2道路清扫作业质量标准
道路清扫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城市道路清扫作业质量标准
项目
要求
普扫作业
路面,路牙石,人行道、墙基,树坑、雨水斗,果皮箱清洁干净。
废物箱
美观、实用,与周围环境协调;设置合理,完好率不低于98%;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果皮箱无满溢、周边无垃圾。
7.3城市道路保洁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城市道路保洁废弃物控制指标
路面废弃物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一、二级保洁
三、四级保洁
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处/1000m2)
≤4
≤8
积泥(处/1000m2)
无
≤2
痰迹(处/1000m2)
≤6
≤10
尘土(g/10m2)
≤30
≤50
污水(m2/1000m2)
无
≤6
其他杂物(处/1000m2)
≤2
≤6
7.4立交桥、高架桥桥面、车行隧道与同级道路连接的,其清扫保洁要求与所连接道路的清扫保洁要求相同;与不同等级道路连接的,其清扫保洁要求与较高等级道路的清扫保洁要求相同。
7.5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可采用人工清扫,推广使用小型机械设备。
保洁要求与所在道路的清扫保洁要求相同。
8道路环境卫生异常处置时限要求
道路环境卫生异常处置时限应符合表4的规定。
在30分钟内解决不了的环境卫生突发事件,按程序报告各区城市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表4:
道路环境卫生异常情况处置时限
项目
要求
一、二级保洁
三、四级保洁
有色垃圾
≤10分钟
≤30分钟
果皮、纸屑、塑料袋等零星废弃物
≤15分钟
≤40分钟
较大面积撒漏、粘带、污染、流黄(泥)、
≤60—120分钟
≤120分钟
果皮箱破损、歪斜
1天
2天
9作业规范
9.1.机械化清扫
9.1.1机械化清扫作业前应检查车辆性能,加足水,并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机扫车车刷和吸口。
9.1.2清扫作业时应喷雾降尘,不扬尘、不漏土。
禁止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9.1.3清扫时注意观察路面清扫质量和路面障碍情况,对机扫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时下车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
9.1.4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10km/h;机扫车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20km/h。
9.1.5清扫作业完毕,应检查车辆内垃圾是否卸清,并做好车辆保洁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好。
9.2人工清扫、保洁
9.2.1人工清扫时,应按车行道路面、人行道路面、树穴及周边的顺序进行全面清扫;雨后或冲洗道路保洁时,要先推水,后清扫。
9.2.2归拢的垃圾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漏收。
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雨水箅子、绿地。
堆拢的垃圾应距窨井盖1米以外。
9.2.3保洁作业时,一并对沿路废物箱进行清掏和擦洗。
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并保证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
9..2.4清扫保洁时要注意行人和来往车辆,不得漏扫、扬扫,控制扬尘。
9.2.5保洁时作业工具应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摆放;收堆的垃圾应及时装入密闭的垃圾收集容器,并倒至指定地点,严禁焚烧垃圾。
9.2.6保洁时应巡回检查,及时清除路面垃圾,路面可捡拾的废弃物停留时间不得超过表4:
道路环境卫生异常情况处置时限
9.2.7发现路面被严重污染、果皮箱损坏,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汇报。
9.3洒水、喷雾及冲洗
9.3.1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不得超过20km/h,冲洗车的车速不得超过15km/h。
9.3.2作业时不得漏洒(漏冲),注意调整水压和高度。
清洗人行道,遇人群密集和路窄门头网点多时,要降低车速,调节水压,减少水量,并配以人工洗刷,尽可能不干扰行人和车辆。
9.3.3冲洗作业时,洒水车、机扫车、冲洗车、人工洗刷应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
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9.3.4清洗被油污污染较为严重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清洁液,直到路面见本色。
9.3.5作业结束后,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等无泥沙和积水。
9.3.6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倒车洒水、喷雾、冲洗。
9.3.7作业时应使用提示音乐,洒水车提示音不得超过50分贝,严禁噪音扰民。
夜间22:
00——次日6:
00作业时应禁鸣提示音,避免噪音扰民。
9.3.8气温在2℃或以下停止洒水、冲洗。
接近2℃时,在上午10时以后方能洒水作业。
雨雪天气停止洒水。
9.3.9道路喷雾、洒水、冲洗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适当增加。
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的周边等垃圾尘土比较多的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9.3.10洒水作业要逐步实现冲洒、雾洒相结合,在气温高于33℃时的高温季节,每天12:
00—15:
00可采取水车冲洒水代替人工保洁的方式,
9.3.11道路冲洗、洒水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
10空气重污染应急保洁
根据市环保部门发布的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及时按照《烟台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卫生保洁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11安全作业
11.1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含机扫车驾驶员、随车的辅助人员)应着职业工装、反光背心。
夜间作业时应着夜光标志服。
11.2机扫车、洒水车、冲洗车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
夜间作业时必须开启宽灯。
12责任
12.1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由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2.2提倡采用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清扫保洁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
13监督管理
13.1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建立日常作业质量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服务作业质量分析,及时解决作业质量问题。
13.2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3.3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14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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