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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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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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
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
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
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
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
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
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
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
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
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80
3
悬浮物
70
单位:
mg/L(pH 值、色度除外)
GB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
GB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药制药指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
型产品的过程。
3.2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中药类制药生产企业或生
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
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放限值
4.1.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悬浮物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 N 计)
8
8
总氮(以 N 计)
20
9
总磷(以 P 计)
0.5
10
总有机碳
25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5
14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 /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相同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130
6
动植物油
10
7
氨氮(以 N 计)
10
8
总氮(以 N 计)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磷(以 P 计)
1.0
10
总有机碳
30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5
14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 /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相同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 值、色度除外)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
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
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中药类制药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序号
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色度(稀释倍数)
30
3
悬浮物
15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以 N 计)
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8
总氮(以 N 计)
15
9
总磷(以 P 计)
0.5
10
总有机碳
20
11
总氰化物
0.3
12
总汞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3
总砷
0.1
14
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0.07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00m /t 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相同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 值、色度除外)
4.2 基准水量排放浓度换算
4.2.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
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
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
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2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类别的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
度限值,并按
(1)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 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Q 总——排水总量,单位为立方米(m3);
Yi——某产品产量,单位为吨(t);
Qi 基——某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3/t);
C 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若 Q 总与 Σ(Yi·Qi 基)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名称
标准编号
1
pH 值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6920—1986
2
色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 11903—1989
3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
接种法
GB 7488—1987
5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1914—1989
6
动植物油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
7
氨氮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镏和滴定法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 7478—1987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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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 制药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