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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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有何种变化?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开启了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新模式、新阶段。
在2☐☐☐年以前,工程质量完全由政府承担,没有体现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因而政府为工程质量埋单。
为了真正体现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宗旨,切实落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有必要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理清质量管理工作的思路,为此在2☐☐☐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的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什么是工程质量监督?
▪所谓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主体,而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那些?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它们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须具备哪些资料?
须具备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5.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的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哪些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建设单位(房屋开发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中规定了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为:
▪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不得肢解发包。
(2)建设工程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6)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9.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要点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业务不得转让;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
(1)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12.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哪些人可以检举、控告、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13.什么叫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14.什么是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
▪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5.什么是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二、工程质量验收及组织
▪1.什么是验收?
▪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指哪些单位?
▪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3.工程质量的验收是一步到位的吗?
▪工程质量的验收不是一步到位的。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
▪4.检验批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分项工程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分部工程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7.单位工程的合格标准是什么?
谁来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应如何进行?
▪依据建设部建建[2☐☐☐]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六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的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分部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能否通过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1☐.某子单位工程已完工,可以先验收吗?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合格,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11.某工程各参建单位已竣工验收通过,质量合格。
因前期工作延误,建设单位准备立即投入使用,备案工作以后再说。
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5日内)。
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12.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是什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站)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它不是工程质量的验收主体,而是竣工验收的监督主体。
主要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1.什么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对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控制和解决。
▪2.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哪些工程需要进行分户验收?
▪按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分户验收使用对象为:
▪
(1)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
(2)商住楼工程中的住宅
(3)不包含宿舍类
▪3.分户验收的主体单位有哪些?
▪分户验收的主体为: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宜参加。
▪4.《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中第1.☐.3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这该怎么理解?
▪
(1)强调了该规则中规定的验收标准为住宅工程验收最低控制标准。
(2)当设计文件高于该规则的要求时,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5.什么是建筑工程验收?
▪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作出确认,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对验收的结论负责。
▪建筑工程验收是一项包括从检验批到分项、到(子)分部、到(子)单位工程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连锁的、系统性的工作。
▪6.什么是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即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是指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国家、地方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
▪7.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之间有什么关系:
▪两者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
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均是建立在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均是由建设单位组织。
▪不同点:
▪
(1)验收主体不同
▪分户验收的主体为: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宜参加。
▪竣工验收的主体为:
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
▪
(2)验收对象不同
▪分户验收:
适用于住宅工程(不包括宿舍)。
竣工验收:
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
▪(3)验收阶段不同
▪分户验收:
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俅备条件。
▪竣工验收:
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质量最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
▪(4)验收内容不同
▪分户验收:
涉及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
▪竣工验收:
是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实体、观感、质量控制资料、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和抽查结果等),并对分户验收进行复核。
▪(5)实体检查数量不同
▪分户验收:
逐户全数检查。
▪竣工验收:
对实体工程抽样检查。
▪8.分户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进行分户验收,应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9.分户验收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
(1)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配备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5)确定检查单元。
(6)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1☐.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
▪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物业单位人员资格未做规定。
▪1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标准是什么?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检查项目应符合《规则》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9☐%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12.分户验收时应形成哪些资料?
▪
(1)验收过程中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分户验收结束后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保存,存档期限不应少于5年。
▪13.分户验收形成的资料有何作用?
▪验收合格的每一户应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证置于户内显著位置(贴在进户门的背面),以告知竣工验收人员及住户,该户验收合格。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住户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
▪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什么程序进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
(1)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成立分户验收组,并依据《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第3.☐.2条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分户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分户或公共部位检查单元,检查小组应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及时标注及记录,并按本规则第3.☐.8条进行处理;
(4)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1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是否还会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查?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11.☐.4规定: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核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
▪16.复查中发现问题怎么办?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7.在分户验收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做哪些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对竣工验收组所确定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单元、户号抽签记录表》进行审查;
(2)对竣工验收组所确定的单元、户号进行分户验收复核的记录进行审查;
(3)对竣工验收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住宅单位工程验收问题记录表》进行审查;
(4)对竣工验收组复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看复核情况是否真实。
▪18.对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应如何处理?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19.住宅工程房屋交付时住户应注意什么?
▪
(1)查阅资料。
住户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该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应查阅房屋开发商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所含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查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等是否齐全。
(2)察看标记。
察朋户内地面是否标记,如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是否贴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质量检查。
住户应在交房时对住宅户内观感和使用功能方面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包括:
检查外墙、外窗、卫生间、管道是否渗漏,房间空间尺寸是否符合要求,水、电方面使用功能是否正常
▪2☐.什么叫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
▪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包括:
外墙、外窗、屋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室内空间、主要构件尺寸偏差严重超标;墙体、楼板贯通性裂缝等影响住户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21.什么叫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
▪当竣工验收组对分户验收记录进行复核时,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不一致即目测观察有明显差异或实测误差在5④④以上,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属实的,可判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参照南京市的做法)。
▪22.什么是推算值?
什么是偏差,什么是极差?
▪
推算值是根据设计文件,有设计层高、轴线等尺寸减去结构实体和装修层等尺寸计算得出的数值。
▪偏差是指实测值与设计值或推算值之差。
▪极差是指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23.室内净高推算值怎样计算?
▪室内净高推算值应根据设计层高扣除楼板结构层、天棚饰面层等厚度后计算得出,分户验收前应根据板厚、天棚饰面层、地坪找平层及面层等参数确定不同房间的净高推算值。
▪24.分户验收规则中允许的室内空间尺寸的偏差是多少?
项目允许偏差(㎜)极差(㎜)检查方法
净开间、进深±1518用激光测距仪辅以钢卷尺检查
净高度-152☐
▪空间尺寸的允许偏差值和允许极差值见上表。
▪25.面层出现空鼓,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空鼓面积不大于4☐☐㎝2,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的可不计,工程质量合格。
▪当空鼓面积超过4☐☐㎝2时为不合格,应进行处理。
▪26.裂缝应该如何去检查?
▪检查墙面裂缝应距离墙8☐-1☐☐㎝进行观察检查。
▪27.分户验收合格的房屋是不是就没有质量缺陷?
▪分户验收合格的房屋可能还会存在质量缺陷。
▪一是分户验收主要是针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检查验收,不排除工程的其它方面还会存在某些质量缺陷。
▪二是对计量项目的检查和验收是对规则规定的控制点的检查,不能排除在控制点外的局部仍存在质量缺陷;并且《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中规定:
计量检查项目有9☐✄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时就可判定为合格。
▪三是由于建筑产品和材料的自身特点,某些质量缺陷(如裂缝)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并不能全部显现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用户装修甚至使用过程中,建筑工程还会逐渐暴露出一些影响观感甚至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但任何工程如果是影响结构安全,肯定不得进行验收。
▪28.用户在房屋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了质量缺陷应该怎么办?
▪住宅工程交付时,住户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如渗漏等或超出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允许的质量问题的,应取证并请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予以确认,情况属实的应要求予以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重新检查。
▪住宅交付后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住户也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反映并予以确认,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对质量问题进行保修。
▪建设开发单位不及时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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