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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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
楚雄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属各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收入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八)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还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三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批准情况;
4.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十一)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楚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并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为便于全社会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情况,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全社会公布的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主席团)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六、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分级负责的原则;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4.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评议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监察、人事、法制、保密等部门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
(五)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
4.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5.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
有无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后果或引发的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6.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
有无违法收费情况,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7.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署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六)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楚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行。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
2.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八)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可以组织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的代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九)评议采取问卷评议、座谈会评议等方式进行。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议综合得分,提出初步等次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通知被考核评议单位,并公开通报。
(十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评优评先资格。
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是指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三)收到举报的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或监察机关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四)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
对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接件人及时登记、受理或交有关专管人员登记受理,举报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2.调查核实。
受理举报后,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2人以上)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调查核实;
3.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4.做出处理决定;
5.回复举报人。
(五)口头或电话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1.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3.举报的事项或要求,以及接到举报电话的时间等。
(六)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之日起,受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七)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被举报单位向举报人赔礼道歉;
2.责令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4.责令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5.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九)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各级监察机关定期检查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三)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意见;
2.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公室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由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或单方面组织实施,法制、保密、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4.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5.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
6.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方式:
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检查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走访(包括暗访)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通过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要与该单位交换意见,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政问责办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给予行政处分。
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五)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属各部门要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六)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意图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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