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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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内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近几年随着民航运输业的发展,承运人与旅客之间产生摩擦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主要的矛盾便是国内民航运输合同侵权行为对旅客的经济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样就使得对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而且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就是通过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和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来解决这个问题,逐步的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得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的矛盾能得到更好的缓解。
关键词:
运输合同;航空承运人;侵权行为;赔偿
引言
随着物质生活和航空运输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航空运输能给人们提供便捷,舒适,高效的服务,乘飞机旅行便成为旅客的首选。
也正是随着选择飞机出行旅客人数的增加,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其中最为主要的矛盾便是航空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侵权行为,给旅客的经济和精神上都带来了一定的伤害,例如2017年4月因为航班超售原因美联航暴力驱赶乘客一时间闹的沸沸扬扬,并且对航空旅客造成严重的伤害,而旅客在合同双方中处于弱势群体,缺乏时间金钱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对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是通过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完善相关的制度,使得旅客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1民航旅客运输合同概念及特点
1.1民航旅客运输合同概念
关于合同的概念,是合同双方通过相对平等的条件下签订的一种协议,该协议能有效地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且双方对于合同的建立、更改和终止也有相同的权力。
在法律上合同有不同的区别方式。
第一类: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建立、更改或终止民事权利的协议;第二类:
则是指根据合同的关系,合同一方可以向合同另一方请求给付债务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88条规定,旅客须向承运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费用,使得承运人按照合同相关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将旅客从起运地点安全运输到和旅客约定的地点的一种运输合同。
根据航空法的规定,民航旅客运输合同就是合同的一方按照合同另一方的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航空器将其安全的送到指定的地点并获得相应的酬劳或者报酬的一种协议。
运输合同是一个协议,是一种标准的运输服务,并且具备法律效应,其最为根本的行为是运送旅客或货物,而旅客是合同的一方,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将围绕这一理念运作。
1.2民航旅客运输合同的特点
民航旅客运输合同属于运输合同的一类,不仅具备了其他类型的运输合同的特点,还具备了以下特征: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的服务行为,旅客及其随身行李物品等仅仅是运送行为的对象而非合同的标的,承运人需要完成的运输服务行为正是运输权利义务指向的目标。
在我国较早的理论中认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一种诺成性的合同,合同一方需经过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样合同才能产生相关的法律效果。
即承运人需与旅客就运输合同的具体内容如日期,航班和舱位等达成一致,合同便可成立。
民航旅客运输合同是记名合同相比较于其他运输方式而言主要体现在购票需出示身份证并在运输合同中进行个人信息的记录。
在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双方具有相互承担对等义务并且合同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来获取相应的服务的特点:
在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旅客安全的送到目的地,且旅客要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民航旅客运输合同相比于其他运输方式所受到的安全限制要求更为严格。
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因为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约束双方的同时也会强制双方执行,所以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其中对于旅客行为的约束更为严格,包括:
禁止民航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了是因为工作需要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外,禁止其他旅客携带威胁民用航空器和民航旅客安全的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物品作为行李托运;对于没有经过安全检查的旅客,航空承运人不得运输该旅客,同时对于没有经过安全检查的行李或者货物,航空承运人也不得进行运输。
2民航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的分析
2.1国内外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
关于侵权这一词语的定义,其实就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对他人精神和身体造成损害的行为,当发生损害时,该侵权行为便成为赔偿的依据。
该界定就是:
当合同的一方侵害合同另一方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行为。
这也可以细化为以下几种概念:
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违法和合法两种行为所造成的侵权行为;侵害人身权和侵害财产权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和无损害事实造成的侵权行为等。
由此可知在对于怎样对侵权行为做出界定时,应该将重点放在被侵害的对象或个体上,且根据《民航法》第124条的相关规定当旅客在进、出民用航空器时发生精神或身体上发生损害时,合同中的承运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当旅客发生的损害是由旅客本身自己过造成的(比如旅客自身身体的健康状况),航空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2.2民航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的种类
民用航空运输中,对旅客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主要包括:
如航班超售,延误,取消。
超售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已经很普遍了,按照民航运输业的行业解读,为了使得航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减少因为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座位虚耗,也是为了让更多的旅客的出行要求得到满足,航空公司会根据一定的数据在可能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超售来解决这一问题。
若是这种预判出现错误将造成某些旅客无法按照原定的计划出行,这实际上便属于一种运输合同的侵权行为。
包括航班延误和航班取消这些都是给旅客的物质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并违背合同原先的规定所造成的侵权行为。
2.3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的违约定性
因为航空承运人和民航旅客时处于两个相对平等的个体,所以民航旅客运输就是一种等价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换。
而民航运输合同就是为确保这种运输方式能顺利进行,合同双方通过协议的形式来对各自进行约束并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而在这种关系中,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对应的报酬或酬劳来获取相应的航空服务,而航空承运人则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旅客安全地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而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就明确规定了,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若航空承运人未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定时,由此对旅客造成的损失或者使得旅客因此未能获得应获得的利益时。
实际上就是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违约,所以说当承运人产生侵权行为时在合同法中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
有违约行为,就有违约责任的承担。
2.4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则原则是指在承运人的行为使得民航旅客的精神、身体和财产发生损害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航空承运人的侵权行为。
而这种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这些也是后续进行赔偿的基本凭证。
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2.4.1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归责原则主要是由于承运人主观上的过错所造成的,使得承运人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并作为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照这种原则来规定的话,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
2.4.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应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该行为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时,使得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规定:
当行为人对他人的精神、财产造成损害时,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该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所造成的过错,也不是合同第三方所造成的过错,但由于我国的民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一般都是由承运人来承担主要的责任;它是为了能更好的保护航空旅客的利益并且能更好的弥补航空旅客因为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4.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评判依据既不是合同中任何一方的行为,也不是该侵权事件产生的原因,而是以公平的原则对这一事件进行判定。
一般说来,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这一操作模式一般是不具备可行性的,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来平衡和调解合同双方的关系,这一模式能更好的缓和双方的矛盾,这也是这种归责原则存在的意义。
3合理侵权与不合理侵权的违约认定及责任赔偿
3.1合理侵权与不合理侵权的违约认定
造成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各有不同,所以对其侵权的违约认定也会有所不同。
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种属于不合理侵权,就是说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是在其自身职能范围内;第二种属于合理侵权,就是说不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在其自身职能范围内,且是不可控的。
但无论是哪一种原因,最后都会给航空旅客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损失。
3.2相关的责任赔偿
侵权行为的产生实质上都是运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例来履行或没有完全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履行时,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失。
但是当侵权行为被认定是违约时就意味着航空承运人违反了航空运输合同的约定,那么随之引发的即是航空旅客赔偿问题。
往往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航班超售:
2017年4月9日在芝加哥飞往路易维尔的一架航班上,因为航空公司原因航班超售,随后航空公司以提供住宿及800美元补偿为条件希望部分旅客自愿改签航班,由于无人自愿,机组决定抽取4人改签航班,一名69岁的亚裔医生因自身原因拒绝该请求后被相关人员强制拖下飞机。
据了解,关于航班超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
而在国内,大多数都是航空公司与旅客意见达成一致并做出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没有人自愿下机,一般航空公司会提高赔偿的条件,直到有旅客自愿下机。
因为如果旅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航空公司将会被追究民事责任,这样航空公司不仅要对旅客做出赔偿,对于自身的形象也有很大的影响。
且在赔偿方面往往会高于之前的赔偿金额。
所以航空公司往往更愿意在旅客提起诉讼之前与旅客达成一致意愿,并做出相应的赔偿。
航班延误:
是指航班实际起飞的时间或者实际到达的时间与旅客和承运人事先签订的合同出现误差,一般情况下当时间超过15分钟就认定为航班延误。
在2010年11月1日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中,除了春秋航空外的其他航空公司都实施了这一补偿标准。
该法规规定了当发生航班延误时承运人所需要承担的一切责任,及后续的赔偿问题。
当不是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延误时:
承运人不需要为旅客做出任何的赔偿;当是其他任何原因造成延误时,承运人需要给旅客一个住宿和餐食。
且当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时,承运人需向旅客提供一定的现金补偿,如果是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旅客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
承运人拒载:
指的是当承运人与旅客签署合同后,未经过旅客统一单方面的拒绝该旅客乘机的行为。
除开航班超售被承运人拒载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允许承运人拒载旅客的情况一般有四大类:
出于安全的原因、旅客的身体原因、国家现行的出入镜的规定和旅客违反法律法规时。
并且除了第二类外,其他类型的原因承运人都有行驶拒载权的权利并不用做出相应赔偿,而对于因为旅客健康原因产生的拒载,一般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因为海航拒绝搭载受伤少女娜娜,导致病情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其最后截肢,最后该旅客向海航提出赔偿;在这类事情发生时,大部分旅客都会提出损害赔偿,而在现实中,旅客因拒载而向航空公司提出诉讼赔偿结果都胜算不大。
一方面是国内立法都尚未对这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旅客虽然因航空承运人拒载而造成损失,但是因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持,所以很难将赔偿落实到旅客本身。
另一方面,在现实中是否能搭乘航班机长由绝对的权利,所以在相关的案件中法院一般很难进行判断。
且航空运输又属于高风险活动,航空承运人承担着保障每一位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这也是最为重要的使得赔偿变得更加的困难化,该案件最后以娜娜败诉结束,但法院支持海航出于人道主义给付16万元经济帮助金。
行李损坏或丢失:
指的是旅客在乘坐民用航空器时,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发生损坏或丢失。
根据规定托运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时,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
如果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找行李实际的价值进行赔偿。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旅客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上述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4国内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分析
4.1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航空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CCAR-ChinaCivilAviationRegulations,还有国家发布有关民航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规章构成。
我国现行关于民航运输最有权威,最全面的法律是民航法。
作为民航业的基本法,它是航空旅客受到侵权时能保护自己的根本法律依据,它是第一部明确规范了有关民航相关活动和旅客精神、财产发生损害时该如何赔偿的法律。
同时,也对当不是承运人原因导致侵权行为时,责任该如何划分做出了规定。
该法律实际上就是为旅客后续的索赔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及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责情况进行规定。
4.2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现有立法存在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在侵权行为赔偿的相关法律上有了明显的完善,民航旅客的维权意识相比较于早期也有明显的提升,但是还是有许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2.1目前我国关于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针对就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来看,几乎都只有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落实到具体怎样维民航旅客的法律法规。
例如:
航班延误的问题,相关的法规指出当出现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有告知的义务和对权益受侵的旅客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中给出了补偿的新标准,从而可知要想在赔偿方面得到明确的回答就必须先确定延误产生的根本原因,邹建军曾说过“我国的补偿标准之所以难以明确,是在于国内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或机构可以公开透明地将航班延误的信息收集、整理并发布。
由于信息的评估缺乏科学性,无法准确判定航班延误的真实原因,那就无法判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也进一步证实了这样的法律和规定太过笼统,在内容上不够具体,在现实中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4.2.2对于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的民航旅客侵权赔偿采取双重标准
我国在侵权行为产生后要如何进行赔偿相对于国内外航班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就南方航空公司为例,对待国际航线的民航旅客按照《国际航班旅客手册》进行后续赔偿,而对待国内航线的民航旅客按照《民航法》和《国内客规》进行赔偿。
就行李丢失而言。
也就是说,同一名旅客在乘坐航班时发生行李丢失,以该旅客携带20公斤行李为例,若是乘坐国际航班,每公斤行李获赔最高限额是20美元,最终获赔400美元(约2824.08元人民币),而乘坐国内航班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一件行李最高限额为每公斤50元人民币,最终获赔1000元人民币,相比较于国际航班,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损失了近2倍,体现出两者之间的差距,造成旅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也进一步的激化旅客和承运人之间的矛盾。
4.2.3我国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承运人有所倾斜的
我国《民航法》的相关责任法律法规较为向航空承运人这一方倾斜。
在早期航空公司的发展较为艰难,所以为了推动我国民航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会对承运人有适当的倾斜,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早期一些技术上的故障已经可以预见并防范,因为我国《民航法》以人为本,所以在承运人和旅客之间,更应该注重旅客的利益站在旅客的立场上解决相应的问题,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我国在法律法规上的侧重也应该有所改变,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初衷,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使得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更好在国际上获得更多的认可。
4.3国外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从国际立法视角上看,很明显,在国际上对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是明显倾向于旅客的,而且有越来越倾向的趋势。
所以要想增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与欧美这种民航运输业较为发达国家的竞争力,缩短两者之间的差距那么我们就要尽可能的去平衡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我国在此方面的不足,借鉴其完善的一面。
从国际航空实践看,关于侵权行为中承运人所需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航空运输业相对比较发达地区都由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却很难实现。
例如在国际上,当航班发生延误时,航空公司一般会给旅客提高住食等服务,并且这种服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
后续才讨论是否是由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但是这都体现出了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国外选择从旅客的利益出发。
我国在这一方面却稍显不足。
5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5.1制定相关的赔偿条例,缩小差距
首先我们要针对在不同情况下的民航旅客所受侵权行为的不同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且要以《民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比如,分别制定有关机票超售、航班延误,飞行中的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航空环境污染侵权,航空器空中碰撞侵权等不同情况下民航旅客所受损失的赔偿标准,并保证其实施的可行性。
例如对于机票超售、航班延误等情况下,旅客受到侵权的原因大有不同,因此根据不同的愿意制定不同赔偿标准显得尤为的重要。
其次,尽可能地提高我国对于相关侵权行为的赔偿限额,缩短与国际航班之间的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增强我国民航运输业的竞争力。
5.2应明确旅客的侵权责任和合理维权的范围
承运人对于旅客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其他旅客的损失的,该旅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做出一定的赔偿。
所以主张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旅客要保持理智来合法维护自身的利益,切勿过度维权。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来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提出要求时,要注意途经的合法性,争取最大限度合法的维护自身利益。
而对于通过暴力破坏航空器,对航空器及相关的物品进行损害,和打砸机场相关设施,殴打机场人员等不合法的维权方式造成的一切后果,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进行严重的打击,避免其他不理性的旅客进行效仿。
所以,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不管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侵权,只要出现以不理智行为进行报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旅客是否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惩处,本文认为国家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上给予明确指示。
5.3建立有法律支撑的部门帮助旅客获得赔偿
如今,大多数的旅客维权以自己或者几个有相同经历的小团体进行漫无目的地盲目的投诉,这就让航空公司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占据主导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旅客权益受侵害事件,这样使得有关侵权行为的赔偿经常会沦为一纸空谈。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落实其执行的力度,应该支持有法律效应的组织,来保障民航旅客的效益,这个组织应拥有以下的权利来进行保障:
拥有合法的身份及招收相关成员的权利,并由发展该组织的义务,并且应该拥有能维护相关部门职员的身份,只有这样旅客才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知道该如何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的赔偿。
6结论
由于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过强,普通旅客在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与航空公司相比就处于弱势环境,还有我国对于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导致旅客合法维权的道路变得异常艰难,且随着民航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航空出行的需求也日益增多,这也使得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对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中侵权行为的分析,民航旅客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及相应的赔偿问题进行研究,也参照了国际相关的法律得出以下结论,在完善民航旅客运输合同侵权行为赔偿的相关法律时,要以旅客的权益优先,根据不同的情况指定出相应的条例。
目的就是让旅客的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随着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不断完善,使得旅客维权变得比较的容易,减少了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摩擦,这样更有利于提升我国航空公司的形象,使得其行业竞争力也随之提高。
同时,随着我国航空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航运输业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并在国际上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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