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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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物业,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3个的项目;
(二)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三)在同一规划区域内与原物业管理区域不可分割的项目;
(四)在使用方面有保密或安全等特别要求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等;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公建配套情况(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车库、会所等)等;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数据计算误差的处理原则;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七)拟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相关说明;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包括项目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以及落实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和用房建设的规划图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管理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可参加所有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二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只能参加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只能参加2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临时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可参加邀标、议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六)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单项管理业务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应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纪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四)逾期送达的。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评标的专家名册,并逐步与其他城市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范围内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对投标人的标书、信誉、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返还其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招投标的资料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在合同期内的物业管理。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将中标项目的单项管理业务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招标公告、信息发布等费用,均应由招标人支付。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中标后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的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中止招标、宣布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而未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招标前和中标后备案等有关手续,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三)隐瞒物业建设规模、建设条件、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等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情况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六)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宣布中标无效、取消投标资格、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虚报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物业管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其中必须有一种为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二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金坛、溧阳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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