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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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办法
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办法
第一讲所得税汇算清缴九大方略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于1983年的“利改税”,并从此成为纳税人及税务部门每年年终一项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2001年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定位、实施形式,以及汇算清缴工作中的税收政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5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明确提出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因此,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从规范税收执法、科学纳税和精细化管理角度进行重新把握和解读,这里,我们提出九大方略。
方略一:
科学定位
开展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规范税收执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要求。
对于纳税人来讲,通过规范的汇算清缴工作,能够起到查缺补漏、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
方略二:
遵循程序
汇算清缴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其基本步骤如下:
1.填报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同时附送年度决算报表等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审核纳税人名称、电话、地址、银行账号等基本资料,并核实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若在汇算清缴期间发现申报有错误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报,主动查缺补漏,纠正错误。
4.税务机关确定应纳(或补退)所得税金额
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5.清缴税款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
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
6.汇算清缴检查与纳税评估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开展检查与纳税评估活动。
方略三:
准确核算
汇算清缴工作凸现出来税款征纳问题,造成每年汇算清缴庞大的工作量。
从每年汇算清缴中查补的各种税款数额较大,但通过对查补税款结构分析,发现企业所得税数额所占比例较小,而其他税种的税款所占数额较大,而这些税款都是纳税人在过去的纳税期限内应申报而未申报,应缴纳而未缴纳造成的。
关于纳税中的会计核算,要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笔者建议纳税人仔细研究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这两个文件,有关会计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处理要求在这两个文件中给出了明确规定。
方略四:
理解新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变化快的工作,因此要掌握有关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下面略举几例:
1.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补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起始日期确定
2.对纳税人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
3.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国税函[2005]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可以无限期追缴税款,直至收缴入库。
其延长了税法的追溯时效,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方略五:
关注细节
在汇算清缴中要注意细节,防范税务风险。
在财务核算上,经常出现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如将“固定资产”列作“低值易耗品”,在租赁费等费用科目列支固定资产支出;列支不够规范,如直接发放现金作为劳动保护费在税前列支;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不规范,无据支出较多,如租房租金支出,但未取得正式发票;还有许多个人费用,如私人汽车费用在企业财务中列支。
下面列举几例不容忽视的细节问题进行说明:
1.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问题
2.支付职工的工资
3.往来款项的核实
方略六:
税务审核
1.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
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2.企业财务部门检查涉税审批、审核事项
(1)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已经审批。
企业应抓住发展机遇,迅速在经营领域和投资战略顺应国家优惠政策的调整,但这种调整能否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需经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只有得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和确认,企业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的确认方法和标准是否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按税收《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坏账金额确认坏账损失,也可以用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0.5%确认坏账损失。
具体采用哪种方法,企业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
按坏账实际发生额确认坏账损失的,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坏账实际发生的确认标准并在坏账发生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虽然经过董事会批准确认,但没有上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也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列支。
(3)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确认
对于因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引起税前会计利润的减少,应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罚款处理。
3.对于特殊事项的检查与判断
(1)对企业或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和临时工工资,在作费用时所依据的原始凭证,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多为企业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其真实与否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确定。
(2)一些企业(特别是小规模企业),购进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时没有取得正规的发票,在进行成本结转时,进行估算或倒推,造成成本结转的不合理性。
如果完全不允许没有凭证就不能结转成本,企业难以承受;如果允许结转成本,结转的依据和标准需要合理判断。
(3)计入费用扣除的票据,有许多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如白条、收据、过期发票等。
当前收据的来源大致有四个渠道:
一是军队监制的收据;二是财政监制的收据;三是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四是经营单位自制或购买的收据。
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收据使用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方略七:
纳税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2006-8-5)提出汇算清缴后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评估的重点。
(一)所得税纳税评估初步分析
1、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一般性审核的过程。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分析。
2、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各项纳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3)结合税务机关设立的亏损弥补、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股权投资损失、境外所得税款抵免等管理台账,审核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纳税申报附送的相关税务机关审批资料,如各项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完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纳税评估案头分析
1、案头分析
案头分析是指利用《办法》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合理性、真实性的过程。
2、案头重点评估对象
方略八:
规避风险
国税发[2004]第08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下半年起,取消企业亏损弥补由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取消弥补亏损审批后,纳税人的责任和风险进一步加大,更要认真搞好汇算清缴工作,依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业务,纳税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是否有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及利润转移行为,合理确认关联交易定价。
同时,纳税人可以进一步检查和测度是否存在纳税问题,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所得税特点和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要求,运用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等多个指标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以期发现纳税中的问题。
五大税务风险规避策略:
(1)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隐瞒收入,要重点检查
(2)成本费用应扣未扣
偷税或逃税
(3)审批事项应保未报
减免税的备案制与报批制
(4)调整项目应调未调
纳税调整与错帐更正
(5)实现税款应缴未缴
方略九:
莫忘筹划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筹划的重点
汇算清缴工作中,也不要忘了税收筹划。
但筹划操作要注意以下问题:
税收筹划要在合法范围内筹划,属于“打擦边球”的政策依赖型筹划要争取省级税务局、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纳税设计三大思想
1.流程思想
——业务离不开流程,税收产生于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着税收的性质和流量。
因此,在纳税方案设计时,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及流程再造的优势改变税收,当是一种创造性的纳税设计思想。
[精典案例]:
北方一家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自己研发了一套软件配置在设备上,产品的售价比同类产品高出30%。
所以,企业也遇到了难题,那就是产品售价高,购进的材料并不多,但增值税负担非常重。
如何解决这个棘手的税务难题?
[您的答案]:
2.契约思想
——从契约角度考察税收,企业与税务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税收契约关系,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利益驱动的税收契约关系。
利用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设计和安排纳税事宜。
[精典案例]: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颁布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的,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江浙一家民营企业董事长向公司借款200万元购买别墅,并于2005年9月办理了手续,到2006年还未归还借款。
由于公司的财务人员没看懂文件规定,也未做任何处理。
如果税务稽查时被税务发现,可能面临的结果是征收40万元的税款,还要加征滞纳金。
该涉税事项能否筹划呢?
[您的答案]:
3.转化思想
——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讲求规则约束之下的变通、转化与对策。
在纳税方案设计中,要引入转化思想。
转化思想不仅体现着一种创新思维模式,而且还蕴涵着一种大智慧。
在汇算清缴中,费用存在以下两大转化:
(1)把有扣除限额的费用转化为没有限额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合理转化为会议费、差旅费、考察费等;
(2)把不能递延的费用转化为可以递延的费用,如业务宣传费转化为广告费。
[精典案例]:
兴华股份公司用于出租的库房有三栋,其房产原值为60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1000万元,承租方主要用于商品和原材料的存放。
兴华公司以房产租赁形式计算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12%的房产税(因所得税与成本、费用有关,这里暂不考虑),总算起来,兴华公司的税负率(所得税除外)为:
5.5%+12%=17.5%,要缴纳175万元的税金,税负相当高。
对此纳税事项有没有办法筹划呢?
[您的答案]:
第二讲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政策
一、年终汇算清缴的基础知识
(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的。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
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的,或者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地。
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但是,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2、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先税后分原则,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三)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经批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1、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以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2、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3、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4、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5、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6、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7、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8、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
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上述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9、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10、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11、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12、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请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13、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1)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2)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3)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
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4)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14、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四)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五)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未设置账簿或核算资料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经营行业
应税所得率(%)
1、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2、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3、饮食服务业
4、娱乐业
5、其他行业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管理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指导思想是:
“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新办法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一)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2.汇算清缴的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明确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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