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范例房地产集团财务管理手册WORD6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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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范例房地产集团财务管理手册WORD67页
房地产集团财务管理手册
五、财务类
1、费用报销限额暂行规定――――――――――――――――――264
2、资金支付审签管理办法――――――――――――――――――268
3、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72
4、会计基础工作规程――――――――――――――――――――276
5、财务预算管理办法――――――――――――――――――――301
6、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316
7、委派财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322
集团有限公司
费用报销限额暂行规定
为规范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企业经营行为,节约企业管理费用开支,统一集团公司费用报销限额,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
二、费用报销限额
(一)外派人员租房费用
1、外派人员可以在限额内报销租房费用。
外派人员指公司派往家庭所在地以外的企业工作的员工,具体名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
2、外派人员租房原则上由企业统一办理,限额内统一报销费用,超过限额的,由住房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
经本公司批准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租赁,持发票限额内报销。
3、各单位报销租房费用后,不得再以现金、福利、费用报销等其他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住(租)房补贴。
4、租房费用报销限额(含水电、物业和取暖等其他费用):
驻北京、上海、深圳、青岛市区的公司,高管人员租房报销最高限额为3000元/月,其他人员为1800元/月;天津、重庆、大连和各省会城市(不含济南市)市区的公司,高管人员租房报销最高限额为1500元/月,其他人员为900元/月;其他城市,高管人员租房报销最高限额为800元/月,其他人员为480元/月。
5、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地区)工作的,按一个人报销租房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6、河曲、王曲、晋北铝、滇东等有自建房、由单位统一解决住房的单位,个人占用一套完整住房的,由个人负担每月不低于2元/平方米的租房费用(不含单身公寓)。
7、家庭不在济南的驻济公司员工暂不执行上述政策,原则上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单身公寓。
符合租住电力集团公司成套房屋的员工,按规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个人公务电话费
1、个人公务电话费指以个人名义申办的电话,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电话费。
个人公务电话费实行定额控制,定额内实报实销,超支部分自理。
2、个人移动公务电话费控制限额:
(1)集团公司聘任的高管人员正职控制在900元/月以内,副职控制在700元/月以内;
(2)集团公司部门主管、副主管及所属公司自行任命的助理、副总师、经理、副经理等相同级别人员控制在400元/月以内;
(3)有国外业务的国际长途话费,经审核实报实销,不在上述限额内。
3、家庭公务电话费报销范围和限额执行原规定,暂保持不变。
4、各公司报销公务电话费人员范围和具体控制限额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突破集团公司确定的最高限额。
每月电话费单据仅限报销公务电话费人员姓名的手机和固定电话各一部。
(三)差旅费
1、出差补助
市内出差不予补助,省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期间个人用餐费用自理。
出国补助,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所谓市内、省内和省外以公司办公地为准划分。
2、市内公务交通费
(1)允许在限额内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用,但不得以补贴形式发放现金。
(2)享受集团公司车改政策的高管人员的用车费用,执行集团公司车改政策限额,按季度报销,全年控制总额。
(3)不享受车改政策人员的市内公务交通费控制限额:
集团公司部门主管、副主管及所属公司自行任命的助理、副总师、经理、副经理等相同级别人员控制在300元/月内;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岗位办理公务控制在200元/月内。
具体享受范围和报销额度,由各公司根据员工职务、工作性质自行确定,限额内据实报销。
(四)团体人身保险费
1、原则上不允许以单位名义为员工购买任何商业性保险。
为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可以对工作意外风险相对较高人群由单位统一购买团体人身保险。
2、人身保险费用限额:
(1)长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人员及新疆、陕西、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云南、菏泽煤电等地区的单位,从事矿山开采等高风险工种员工保费最高限额每年2000元/人,其他外派员工保费最高限额每年1500元/人;
(2)驻其他地区外派人员以及驻济公司经常出差骨干员工的保险费最高限额每年1000元/人。
3、严禁用公款为员工购买财产保险等其他险种。
(五)午餐补助
1、没有职工食堂的驻外公司可以在300元/月的限额内为员工提供午餐补助。
享受范围和具体控制限额由各公司在最高限额内根据当地生活费用水平自行确定。
2、限额内午餐补助由公司统一办理,定购盒饭或统一与就近食堂或餐馆就餐,由公司集中结帐,不得以现金方式补助。
3、有职工食堂的公司员工自费就餐,不得报销午餐补助或生活补助。
(六)其他
1、家属药费:
继续参照《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暂行规定(试行)》(鲁电集团机工[2004]3号)文件,报销范围和每位职工1000元/年的报销限额暂保持不变。
2、托儿费: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幼儿园及社会其他幼儿园,公司员工子女最高限额均为100元/月.人。
3、职工教育经费:
(1)由集团公司或各单位统一组织的培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单位统一报销培训费用;
(2)职工个人参加的学历教育,无论是否获得批准,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3)未经批准的各项培训、进修学习费用,由个人自负。
(七)驻外补助及高管人员配偶报销限额执行鲁能集团人[2006]33号文的规定。
三、各单位应在本规定限额范围内研究确定适合本单位的费用标准和报销范围,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四、本规定实施后,各公司原自行确定的各项费用报销全部取消,确实需要的,应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五、严禁超范围、超限额报销费用和发放员工福利、补贴,违反本规定要求的,除退回外,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各级财务人员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报。
审计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七、本规定由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审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实现资金流动过程的监督、制约和在线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支付审签是指对符合集团审签范围的各类支出提请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财务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和总裁批准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资金流出过程的监督控制,进一步规范投资、分利和资产购置,提前归还银行借款,新增委托贷款、财产权信托和往来业务,生产经营、工程和法律事务资金支付等业务。
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审签执行《项目前期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审签范围
第四条审签范围:
1、股权投资支出;
2、预算外支出;
3、购置特殊办公用固定资产,如:
汽车、房屋以及非房地产公司购买土地等;
4、新增委托贷款、财产权信托和往来业务;
5、提前3个月以上归还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
6、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资金支付;
7、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利润分配资金支付;
8、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资金支付,不含以下资金支付:
(1)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资金支付,
(2)山东广宇能源有限公司的燃料款支付,
(3)缴纳各种税款,
(4)各种利息支出;
9、单笔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中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和研究咨询机构)咨询服务费等资金支付;
10、单笔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他人担保和因仲裁、诉讼承担责任的资金支付。
第五条审签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事项必须报经集团公司审签,未经审签不得支付。
第三章审签方式、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资金支付审签方式为“逐笔审签”。
第七条资金支付审签时需先履行单位内部审签手续,然后按权限逐级审签(详见附件);审签单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支撑资料应有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必须做好审签资料的备查台帐。
第八条审签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事项先履行子集团审签手续,经集团公司委派财务经理、相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审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和总裁审签。
第九条相关业务部门审签职责为:
1、监察审计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审签单笔付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资金支付事项;
2、法律合同部负责审签股权投资支出、单笔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律师费等中介咨询服务费以及为他人担保和因仲裁、诉讼承担责任的资金支付事项。
第十条各付款单位作为资金支付主体,对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负有完全责任。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审签范围内资金支付事项的日常管理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审签范围内资金支付事项的专项审计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财务部和监察审计部的意见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一经核实,每发生一项扣减该单位工资总额的1%,同时扣减经营者年薪总额的1%;
2、未按照职责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一经查实,每发生一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3、由于未履行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大额资金支付审签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
资金支付审签单
附件:
申请单位公章:
资金支付审签单
年月日编号:
申请单位全称
金额
(万元)
资金支付事项
付款银行名称
账号
收款单位
子集团负责人
子集团公司分管财务
领导
申请单位负责人
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
申请单位经办部门负责人
集团审签
集团委派财务经理意见
集团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集团财务部意见
经办人
集团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
总裁意见
备注
附注:
资金支付支撑资料附后作为附件。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鲁能集团下发的各项财务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置业集团所属子公司、代管公司的财务部门。
第二章范畴及上报形式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财务审计及与其相关的方面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范畴是指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行为、增减资本及股权变更、资产及债务处置、对外担保、涉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司突发事件及其他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等对公司经济、名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包括:
1、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
2、有关事项说明;
3、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1、各公司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
2、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重大事项具体内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制订并拟执行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2、公司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收购、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
3、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融资行为,包括借款、贷款等融资行为。
4、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或者关联企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转让或者受让项目。
6、发生诉讼或者仲裁。
7、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变更、增减资本、资产和债务的核销及处置等。
9、公司收益分配和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10、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人已经或即将破产、死亡、撤销、吊销、停产等,可能造成债权不能收回、预计形成坏帐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1、由公司管理者联合控股或参股成立的预计可能与所在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12、外部经济执法机关进检及检查情况。
12.1接到外部经济执法机关检查通知的同时应将检查机构名称及检查事项上报集团;
12.2外部检查结束的同时应将检查过程及结果书面上报集团。
13、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1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
16、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7、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17.1变更会计制度;
17.2变更成本分摊方法
17.3变更收入确认原则。
18、公司使用财务核算软件发生变更。
19、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九条以下为备案事项:
1、项目公司所在地财经动态。
2、与关联方发生交易。
3、收入确认原则。
4、成本分摊方法。
5、月度、季度、半年、年度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需要备案事项。
第四章上报时间要求、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报告时间:
1、报告事项,于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财务部;特别紧急事项、事件发生时,于第一时间上报财务部。
2、备案事项,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财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报批和决策程序:
1、报告事项:
公司的报告事项,应在集团公司批复后实施。
2、备案事项:
公司的备案事项,在形成决议后5日内向财务部报告。
集团财务部收到公司报告后,由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提出决策建议,报告分管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报鲁能集团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有权建议集团追究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公司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置业集团财务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集团)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置业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A.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规模很小、会计业务很少、且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必须依法在有关机构中配备必要的专职会计人员。
凡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必须报经置业集团财务部批准。
第七条在会计机构内部或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不同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做到定岗位、定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岗位责任制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
一般应当包括:
财务预算岗、资金管理岗、资产管理岗、会计核算岗、出纳岗、审计岗等。
第九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换。
第二节会计人员的配备
第十一条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置业集团委派。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配备会计人员。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节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四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
(一)敬业爱岗: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法规: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三)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公司系统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搞好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会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四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其中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也应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相符。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委托材料,并承担本规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节会计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大力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精通财会业务、熟悉房地产经营、素质高、作风正的会计人员队伍。
单位领导人应当对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与鼓励。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会计部门应建立业务学习制度,日常业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有考核。
第三十三条会计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岗位培训和基本功训练。
各单位应为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创造条件,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学习班。
第三十四条鼓励会计人员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在职业余自学。
第三十五条会计部门应抓好专题培训,在筹资、融资、价格、证券、成本、财务分析等方面培养出一批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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