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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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
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许多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许多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运算,筹资额许多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有较稳固的高级治理层及较高的治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治理的有关规定;
6.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企业上市有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布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许多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刻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置的,其要紧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运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许多于1000人,向社会公布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布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治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按照《创业板上市治理暂行方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置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经营时刻能够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运算。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许多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补偿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许多于三千万元。
外资企业上市路径、上市条件、上市程序及手续
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比例限制,外资企业不管在上市方式依旧在并购范畴方面都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
●直截了当申请上市
直截了当申请上市能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外资作为发起人,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与上市,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方式;另一种是类似于闽灿坤B,以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直截了当改制上市,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如目前香港东亚银行、联合利华(中国)公司、华润创业、捷安特等公司已提出上市申请。
●扩大并购范畴
外资企业可按照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名目》中鼓舞和支持的投资方向确定并购目标。
如在零售、物流、非油气类矿产开采以及生物工程等领域,外资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国有股权。
考虑到A、B股合并的前景,外资企业可直截了当要约收购流通B股,实现低成本上市。
同时关于现金充足、财力雄厚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进行治理层收购,从而操纵国内上市公司。
●CDR发行上市
CDR的设计思路源于美国存托凭证ADR,要紧为香港及海外上市的内地公司到内地市场融资提供一种渠道。
海外上市的内地公司向托管银行发行一批股票,包括新股或非流通国有股,托管银行以这些股票为标的,在内地发行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CDR。
目前香港红筹股公司正主动争取CDR试点工作。
外企介入国内证券市场回忆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面临法律冲突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资企业在从一个由要紧股东操纵的公司向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法律冲突和差异。
这些咨询题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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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冲突与差异
法律基础的差异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尽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均规定有关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按照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应第一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于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年进行了二次较大的修正。
《公司法》制订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正。
二个法律之间的内容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法律冲突。
要紧有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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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组织形式。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法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法律冲突是通过《关于设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咨询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行政规章的形式来解决,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着。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公司的权力机构。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的权力机构确定为股东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策程序。
3、董事的产生不同。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产生采纳委派制即由股东委派产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则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这种董事产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场存在冲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动身点;而中外合资企业由于董事是由股东委派的特点决定,其董事必定是以所派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动身点。
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和法律咨询题。
董事的产生不同也阻碍着董事会决策上的公平性。
因此在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过程中董事的立场的转换是一个重要的咨询题,也是承销中外合资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协助公司解决的观念和法律咨询题。
4、权力机构的召集和决策程序不一样。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因此不存在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因此一个公众性的公司,因此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有专门严格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提早30天发出通知、规定股东登记日、关于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应事先公布等。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其决定的内容与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存在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董事会不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因此其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定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公告,而由其章程进行规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规定公司须设置监事会,而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需要成立监事会。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
那个地点存在着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应由谁进行审批的咨询题,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设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咨询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工商登记机构有差异,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是由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托付地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行登记,而上市公司的登记注册则是省级工商行政治理局。
中外合资企业能够采纳先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而后进行注册资本到位并验资,这种情形将会导致公司成立经营的时刻和注册资本的到位时刻不一致。
我们认为,只要中外合资公司经营合法,注册资金到位时刻晚于公司成立时刻可不能阻碍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连续运算,因为,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是需要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在成立后能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则注册资金到位迟于公司成立时刻并不阻碍中外合资企业按照中国法律所拥有的法人资格,所以也可不能阻碍盈利的运算。
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后,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则需要通过原审批机构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则由按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可生效。
那个冲突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上市公司带来操作上的苦恼,也会与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存在冲突。
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按规定需要进行批准生效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采纳备案制或事后审查制的方法治理,以解决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在信息披露上与上市公司现有规定的冲突。
会计核算的差异
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62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咨询题的规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二者会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要紧如下:
1、企业进展基金及储备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投资人权益中包括了储备基金和企业进展基金,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是以盈余公积金来反映。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制度》设有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并作为流淌负债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类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东权益中进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往常,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计提八项减值预备,因此中外合资改制成股份公司后需要计提八项减值预备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项减值预备计提上与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差不多一致。
若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则在对其前三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时需要计提八项预备并进行追溯调整。
4、长期投资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25%以上,且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治理有重大阻碍力的,也能够采纳权益法。
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在对外投资占被投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的应当采纳权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差不多一致。
外方投资者的法律咨询题
中外合资企业有国外投资者的投资,而关于国外投资者的行为既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的紧密有关,又涉及到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咨询题。
这些咨询题要紧有:
1、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是依其所在地国家法律成立的法人,因此其是否是一个合法设置同时连续的法人,关于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后具有重要阻碍。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其外方股东依其注册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由于某些国家法律对本国企业向国外投资有限制性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所在国对其向中国投资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内容及其对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的阻碍。
3、与中国公司对外投资一样,国外股东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也需要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批准对中国进行投资的程序和批准情形。
4、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向国外进行技术出口或投资都有各种形式的限制。
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如对中国合资公司以技术出资或向中国合资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则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是否在所在国拥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是否依其所在国的法律能够在中国以技术进行投资或进行技术转让,如有限制则还需要向公众披露这种限制关于上市公司的阻碍。
关于上述咨询题,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中,若外方股东对合资企业控股或具有实质性阻碍的,应当聘请外方股东所在地的法律专业机构对上述咨询题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招股讲明书中,应当考虑介绍要紧外方股东所在地的国家的与此次上市有关的法律知识。
企业上市的差不多流程
一样来讲,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时期,要紧工作内容是:
第一时期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通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判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
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
只有通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形下进行正确的操作。
关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第一会全面分析上述咨询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时期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咨询题多达数百个,专门在中国目前那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咨询题,同时专门多咨询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咨询的协助下有打算、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咨询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能够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时期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时期,该时期要紧包括:
选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
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
因此组织和谐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和谐好。
﹡取得固定的融资渠道
﹡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
﹡获得创业资本或连续进展资本
﹡募集资金以解决进展资金短缺
﹡为了降低债务比例而采纳的措施
﹡在行业内扩展或跨行业进展
﹡增加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持股人出售股票
﹡治理者收购企业股权
﹡对雇员的期权鼓舞
﹡取得更多的“政策”优待和竞争地位
﹡信息披露使财务状况公布化
﹡股权稀释,减少控股权
﹡高级治理人员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公司面临严格的审查
﹡上市的成本和费用较高
﹡经常会产生股东败诉
这几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时,大量显现了pre-ipo基金的身影。
这种上市前融资服务如去年比较阻碍较大XX、无锡尚德、建设银行的ipo中,股东名单中均有pre-ipo投资者。
这其中引起争议的便是建设银行引进美国银行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其中美国银行以30亿美元的投资创下中国单笔外国企业投资之最。
然而,一些观点认为,建行上市时,1.96港元的市净率定价已超过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入股建行时按净资产1.15倍出资的价格,之后,建行股价还一再升高,因此“国有银行被贱卖了”。
对此论点,资深经济机构尚普咨询认为,战略投资者的进入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同时利用其专业能力提升了企业治理,减少股市上一般投资者的风险,这有利于企业提升发行价格。
因此,pre-ipo基金关于企业上市有主动的作用,并不可片面讲“国有银行被贱卖了”。
第二种途径是提升企业的资本市场形象。
从pre-ipo基金的投资治理流程上讲,pre-ipo基金为了操纵自己的投资风险,在投资之前,将会对企业的业务、法律、财务、治理团队、ipo上市的可能性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同时pre-ipo基金作为专业机构,具有强于一般投资者的行业分析与价值判定能力,因此pre-ipo在对一般投资者起到了“先吃螃蟹”的示范作用,专门是声誉良好的一些基金会提升企业的资本市场形象,如摩根士丹利关于蒙牛乳业,这些均有助于提升公布市场上投资者的信心。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pre-ipo基金为了投资获利,其进入企业时,对企业股份的估值要求低于企业股份在资本市场上的预期值,如果企业如果将pre-ipo基金进入占有的股份在公布资本市场上出售,其所融入的资金将高于引入pre-ipo基金获得的资金。
pre-ipo基金将逐步退出,如果其退出速度过快,会引起企业股价大幅下降,不利于企业后续再融资。
企业上市后能提升企业知名度、实现企业资本境值,同时对公司技术开发,留住人才及财务、治理等有一定关心和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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