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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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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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关乎技术进步与时代发展,对其保护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因计算机软件在具有作品性质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工具性,除受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还应受其他法律保护,我国探索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已开始逐步进行。
文章在研究各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以及法律保护的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机制的建议,以期对软件产业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模式;
数字化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产业成为各国技术发展的支柱产业。
计算机软件不单单具有独创性,作为网络化工具在生活中的使用赋予其更大的工具性价值。
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宏所说:
软件的发展特别迅速,无论采用哪种法制,也总难免很快就成为落后于时代的东西。
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生活定然会更新变化,其面临的法律规制也要与之适应,才能平衡各方利益。
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而言,既要符合软件发展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其探索任务任重而道远。
一、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必要性
(一)盗版软件对正版软件造成冲击
基于网络传播迅捷以及下载之便利,盗版仿制软件在市面上广为流通。
软件盗版商通过机械化、低成本的复制,以远低于正版软件的价格销售盗版软件,使正版软件流失大量用户。
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包含了设计者的心血,在盗版泛滥的背景下,开发者维权难会导致其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受挫,这样不利于我国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以及软件信息产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软件技术的传播和后续创新,必须制定出与软件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二)计算机软件创作符合作品创作要求
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过程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是特殊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创作是由专业程序人员在进行市场调研之后,将想法整理、设计,利用电脑借以数字逻辑语言表达出来,最后进行微调进而完成计算机字体创作的过程。
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过程既包括创作过程的构思、编码,也包括程序人员的劳动整合过程。
其中程序人员的构思设计过程是现实生活中的智力活动抽象表现出的智力成果,其编码过程是程序人员思想层面的活跃付诸经历实施,将创意构想按照数字逻辑语言表现出来,符合作品创作过程的要求。
其中运用的数字技术是载体,同时也是为了达到用户目的要求而使用的手段。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有模式
(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以数学算法为核心,表达呈数字化代码指令序列,而计算机相关文档大多为描述性语言,以文字方式为计算机程序作解释介绍。
计算机程序往往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能够相当稳定地固定在某种有型载体上,进而能够被复制、传播。
其只要达到各国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用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现有模式的主流,在一定程度上与计算机软件发展的程度相适应。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后自动获得,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一方面基于软件的性质归类于最相近的作品,另一方面降低了法律保护的门槛,使软件更易于获得法律的保护。
(二)专利权保护模式
计算机程序客观上成为人们用来解决一定问题的一种技术手段,成为一种实用工具。
程序中最有价值的正是研发者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由于著作权法仅能保护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表达,无法保障创作开发人员操作使用的方法,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性创造和概念方法,可以以其工具性价值作为著作权法的补充。
计算机程序按照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完成各阶段的一系列控制、处理外部技术数据,或者是通过计算机执行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那么这种计算机程序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模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给予软件较强的法律机制,并且补足了计算机程序授予著作权保护的缺点。
(三)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能够比较严密地对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思想和技术进行保护,从而保证了软件开发商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获取更大的利益。
和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相比,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机制较弱,一旦被泄露公开就不再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软件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密工作意味着一定的投入,这些保密工作要做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各方面因素,包括企业的重视程度、软件本身的价值。
但是,技术人员通过加密破解以及反向工程极易获得软件的源代码。
一旦源代码被获取,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便丧失了它的价值,失去了保护的必要基础。
因此,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著作权保护和专利保护的补充保护措施,作为参考使用。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
(一)立法方面的规定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签订了TPIPS协定,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我国1989年在与美国的知识产权谈判中达成了协议,承诺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时,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被规定在其中。
次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遵从著作权法的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细化了保护的具体法规。
2001年10月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结合软件发展的现状和社会的需要,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同年12月公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随着实务的需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2011年1月、2013年1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更加细致地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性质、权利归属以及使用等情况。
在此期间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签署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
(二)司法现状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司法过程中,法院已审结了多起软件侵权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香港万钧计算机公司诉海威电子公司、海威计算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经比对双方的软件在程序编码处理上有相似之处,且有相同的错误,但是被告未能提交源程序,因此法院推定二者的源程序同一,并判定被告侵权。
在一轻所诉复旦仪器厂和大岛公司一案中,法院运用了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始终不能提供其系争软件的合法来源,故而推测被告有条件接触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系争控制软件。
司法实践中识别判断侵权软件的一般方法是,法官会首先比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的软盘内容,然后对两软件的安装程序等表象、安装后的运行时的使用方法、显示界面进行对比,最后对两软件的程序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对比。
其中最主要的是程序代码比对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当权利人遭到权利侵害提起诉讼时,由于程序比较容易获得,能够有效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往往也是被控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因此首先能够进行对比的是目标程序。
若两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并不能直接得出两软件相同的结论,仅仅是存在侵权的可能。
不同的源程序可能产生相同的结果,得到完全相同的目标程序。
但是,如果存疑软件的源程序实质相似,通过编译会产生相同的功能程序,得到功能相同的软件,可判定两存疑软件相似,侵权行为成立。
在被告无法证明源程序的来源或者不能提供源程序时,法院便推定原告被告的软件源程序同一。
四、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著作权与专利权双重保护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方面,以著作权结合专利权保护的机制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与专利申请同步进行,以防有漏洞给侵权者可乘之机。
通过专利法保护软件,可以保护软件产品中核心的技术构思和逻辑,保护软件开发者创作的源代码,而这又是软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
专利法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创造出的具有技术性的智力成果,旨在鼓励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与研发计算机软件的意旨相同。
另外,可以通过颁布单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以专门的法律形式保护,从各方面来讲更为贴合软件的发展。
软件的作品性与工具性决定了软件既需要在形式上受到保护,又需要在内容上受到保护,专门立法可以考虑软件的实质和特征,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作出规定。
在内容的保护上达到了计算机软件要求保护的高度,在期限上可以根据软件的特质决定较为灵活,专门立法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规制,较好地满足了软件保护的需求。
将计算机软件规制为一个模块,从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机制出发,将多种方式结合,则能更为系统的罗列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二)提高法官整体素质
在司法实务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判定有了一套系统的方法,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
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需要重视证据的比对,以及考虑使用对象的身份来分辨出软件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
大多数法院判决根据软件具有实质性相似,以及被告无法证明非接触条件下自行开发出系争软件,遂推测被告接触了系争软件,判定软件相似。
虽然推测有一定的模糊度,但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符合优势证据原则。
证据和鉴定很重要,但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同样重要。
不仅是在审判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要做到公平公正,在宣判时,一份法理结合情理、公信力说服力兼备的判决书才能让当事人信服、让行业认可。
(三)树立法治意识
计算机用户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主动树立法律意识,抵制盗版,自我约束,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控制软件行业在正常的轨道上。
即使立法、司法非常完善,但群众法制意识不够,就会有法律过于严苛之感,使幸福感下降,所以正确法治观念的确立很重要。
良好的社会环境能促进产业的发展,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树立法律意识,才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带来我国信息产业的繁荣。
五、结语
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发展,是建设科技强国的中坚力量,保护计算机软件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方面的立法保护还相对滞后,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所以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立法保护方面的研究,健全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各项保护机制,为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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