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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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质量监督检测要求
刘凤梅2014.4
根据“完善检测手段”的原则,新版《大纲》补充了“质量监督检测”一章,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均增加了《质量监督检测》项目,使质量监督更具科学性,使抽查验证更具全面性。
每台机组各个阶段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时,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关专业的试验检验人员,重点对检测试验报告和检验指标进行查验,必要时可进行验证性抽样检测,对检测指标或结论有怀疑时,必须进行检测。
一、抽样验证人员要求:
应首选有相关专业检测资质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其次可选用相关专业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实施抽查验证检查。
二、验证性抽样检测机构:
应选择独立于现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三、验证性抽样检测费用:
验证性抽样检测所发生的试验费用由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支付。
四、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能力要求
(一)《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规范》基本规定
1.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检测试验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2.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检测试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见证取样检测、鉴定检测试验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不得与所检测试验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
3.工程规模较大、检测试验工作量较多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现场试验室,开展相应的检测试验工作。
4.承担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试验单位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如需在施工现场设置现场试验室的,检测试验单位及由其派出的现场试验室应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资质等级证书。
5.检测试验单位及由其派出的现场试验室应在其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试验工作。
6.检测试验单位及由其派出的现场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试验项目要求的相关标准、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
7.检测试验单位及由其派出的现场试验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的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8.检测试验单位及其检测试验人员应对检测试验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检测试验试样的提供方及其取样人员、见证方及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10.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试验单位不得进行检测。
(二)各参建单位在检测试验工作中的基本职责
建设单位职责
1.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法规,建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网络和程序,明确各方职责。
2.督促检测试验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检测试验工作。
3.检查各参建单位有关检测试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执行情况。
4.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
5.必要时配备满足要求的见证人员。
监理单位职责
1.审核检测试验单位资质、检测试验能力及人员资格,并动态检查,建立管理台账。
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并监督实施。
3.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订见证计划,并配备满足要求的见证人员。
4.核查检测试验资料,检查检测试验数量、频次、试验结果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5.对检测试验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或产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6.对检测试验台账进行监督跟踪直至整改闭环。
检测试验单位职责
1.执行国家现行检测试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现场试验室的,应组织开展检测试验质量管理网络活动。
2.编制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控制程序及检测试验异常情况处理预案,做好检测试验工作。
3.按照委托方要求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有关的试验项目或现场施工需要的工艺性试验。
4.及时提交检测试验报告,出现不合格项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并协助分析原因。
5.在施工现场设置现场试验室的,应定期编制检测试验报表,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其主要的检测试验工作。
6.在施工现场设置现场试验室的,对所开展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有关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建议。
7.在施工现场设置现场试验室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调查。
8.在施工现场设置现场试验室的,对于不能检测试验的项目,应编制外委计划。
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2.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并按经审批的计划做好检测试验委托工作,保证检测试验数量、频次满足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应提前通知见证人员,对取样、制样、送检过程负责。
4.提供工程验收所需的检测试验资料,建立检测试验档案。
5.按规定处置检测试验的不合格项。
6.根据检测试验资料和反馈信息,组织改进施工管理工作,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的试验和应用。
7.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测试验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检测试验工作。
(三)检测试验人员
1.检测试验人员的配备、岗位设置及技术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满足检测试验工作要求。
2.每个室内检测试验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个现场检测试验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3.检测试验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检测试验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
4.检测试验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考核后持证上岗。
5.检测试验人员应及时学习掌握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
检测单位应对其进行岗位能力确认。
6.检测试验单位应有人员学习、培训、考核记录。
(四)检测试验仪器设备
1.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满足检测试验工作要求。
2.在用仪器设备有出厂合格证、检定或校准合格证,应保持完好状态,并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使用。
3.检测试验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计划,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的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4.检测试验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和档案,记录仪器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有关信息。
5.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设置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
6.检测试验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并做好使用、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7.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试验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
8.仪器设备布置应分类、分区,便于操作,符合有关技术、安全规程要求。
(五)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按单位工程编制施工检测试验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组织实施。
2.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按检测试验项目分别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测试验项目名称;
---检测试验参数;
---检测试验试样规格;
---代表批量;
---抽检频次和取样规则;
---工程部位;
---计划检测试验时间。
3.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编制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原材料的检测试验应依据进场计划、批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率确定抽检频次;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抽检频次;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检测部位与频次;
---计划检测试验时间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
4.发生以下或其他影响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检测试验计划,调整后的检测试验计划应报监理单位重新审查后实施:
---设计变更;
---施工工艺改变;
---施工进度调整;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或供货源地变化。
(六)见证管理
1.见证检测或见证取样的检测试验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
2.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试验项目应确定满足工程需要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
3.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具备见证取样资格的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试验单位。
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4.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试验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
5.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试验的项目、数量和比例以及试样的代表性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6.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好见证取样单。
7.检测试验单位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取样单,见证人员与备案不符或见证取样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收试样。
五、检测试验与报告
1.检测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鼓励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提升检测工作质量。
当国家现行标准未规定检测方法时,检测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各方认可,必要时应进行论证或验证。
2.检测试验前应确认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和检测试验方案进行。
3.检测试验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
4.检测试验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检测试验异常情况处理预案正确处理。
5.检测试验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试验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同一项目采用统一的格式。
6.检测试验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7.检测试验工作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检测试验报告的交付时间和检测周期应予以明示,特殊检测试验报告的交付时间和检测周期应在委托时约定。
8.检测试验报告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9.检测试验报告至少应由检测试验人、审核人、批准人(授权签字人)不少于三级人员的签名,并加盖检测试验报告专用章及计量认证章,多页检测试验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
10.检测试验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内容齐全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委托要求。
11.检测试验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12.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按要求报送监理单位确认,并在试验台账中登记检测试验报告内容。
13.检测试验单位严禁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应符合GB50618-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规定。
六、验证性抽样检测项目及技术指标
(一)水泥
(二)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
(三)混凝土用粗细骨料
(四)混凝土外加剂及矿物掺合料
(五)混凝土拌合用水
(六)防水、防腐材料性能、涂层厚度、附着力抽测
(七)地基的压实系数
(八)桩基础工程桩的桩身偏差和完整性检测
(九)桩身混凝土强度
(十)混凝土试件和砂浆试件抽测
(十一)混凝土预制构件主要技术性能抽测
(十二)砖及砌块技术性能抽测
(十三)高强螺栓连接副紧固力矩抽测
(十四)楼地面、屋面工程的防水材料、保温材料及回填土主要技术性能
(十五)装饰装修工程的后置埋件、结构密封胶及饰面砖粘贴的主要技术性能
(十六)建筑节能工程的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墙体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后置埋件及建筑外窗的主要技术性能。
验证性抽样检测项目及技术指标
(一)水泥---《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检,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检。
2、技术指标
(1)硅酸盐水泥:
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等级。
(2)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42.5R、52.5、52.5R四个等级。
(3)矿渣硅酸盐、火山灰质硅酸盐、粉煤灰硅酸盐、复合硅酸盐水泥:
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等级。
品种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
抗折强度(MPa)
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P·Ⅰ、P·Ⅱ)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P·S)
火山灰硅酸盐水泥(P·P)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
复合硅酸盐水泥(P·C)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4.5
(二)钢筋及连接接头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碳素结构钢》GB700-2006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
钢筋:
1、检测要求:
序号
钢筋品种
检测项目
1
热轧带肋钢筋
拉伸、弯曲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3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4
碳素结构钢
5
冷轧带肋钢筋
拉伸、弯曲、反复弯曲
2、技术要求
牌号
下屈服强度
(Mpa)
抗拉强度
(Mpa)
伸长率
(%)
最大力总伸长率
(%)
不小于
HPB300
300
420
25.0
10.0
牌号
屈服强度
(Mpa)
抗拉强度
(Mpa)
伸长率
(%)
最大力总伸长率
(%)
不小于
HRB335
HRBF335
335
455
17
7.5
HRB400
HRBF400
400
540
16
HRB500
HRBF500
500
630
15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Agt≥9%)。
钢筋焊接接头: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检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强制条文)
1、检验要求
电阻点焊: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弯曲试验
电弧焊:
抗拉强度
闪光对焊:
抗拉强度、弯曲试验
气压焊:
抗拉强度、弯曲试验(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
电渣压力焊:
抗拉强度
预埋件T型接头:
抗拉强度
机械连接接头:
抗拉强度
2、技术要求
拉伸试验: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箍筋闪光对焊接头、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的拉伸试验,应从每一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三个接头进行试验并应按下列规定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评定该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①3个试件均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②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1个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注:
当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延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钢筋母材等同;试件断于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应视作与断于焊缝等同。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复检:
①2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
②1个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呈延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
(3)3个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进行复验。
当3个试件中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不合格。
(4)复检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
试验结果,若有4个或4个以上试件断于钢筋母材,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另2个或2个以下试件断于焊缝,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母材抗拉强度标准值的1.0倍,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5)可焊接余热处理钢筋RRB400W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应符合同级别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540Mpa的规定。
(6)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下表要求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合格。
若有1个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表中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
复检结果,其抗拉强度均大于或等于表中规定值时,应评定该批检验批接头拉伸试验复验合格。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抗拉强度规定值
钢筋牌号
抗拉强度规定值(MPa)
HPB300
400
HRB335、HRBF335
435
HRB400、HRBF400
520
HRB500、HRBF500
610
RRB400W
520
弯曲试验: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进行弯曲试验时,应从每一个检验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焊缝应处于弯曲中心点,弯心直径和弯曲角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接头弯曲试验指标
钢筋牌号
弯心直径
弯曲角度(o)
HPB300
2d
90
HRB335、HRBF335
4d
90
HRB400、HRBF400
5d
90
HRB500、HRBF500
7d
90
弯曲试验结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当试验结果弯曲至90o,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2)当有2个试件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进行复验。
(3)当有2个试件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不合格
(4)复验时,应切取6个试件进行试验,当不超过2个试件发生宽度达到0.5mm的裂纹时,应评定该检验批接头弯曲试验复检合格。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
接头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抗拉强度
fvmst≥fsk断于钢筋
或fvmst≥1.10fsk断于接头
fvmst≥fsk
fvmst≥1.25fyk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的变形性能
接头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单向
拉伸
残余变形
(mm)
U0≤0.10(d≤32)
U0≤0.14(d>32)
U0≤0.14(d≤32)
U0≤0.16(d>32)
U0≤0.14(d≤32)
U0≤0.16(d>32)
最大力总伸长率(%)
Asgt≥6.0
Asgt≥6.0
Asgt≥3.0
(三)混凝土用粗细骨料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1、检验要求
天然砂: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
海砂: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贝壳含量。
人工砂:
筛分析、石粉含量、泥块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
碎(卵)石: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压碎指标和坚固性;用于高强混凝土的粗骨料还应包括岩石抗压强度
2、砂技术要求
(1)粗细程度及颗粒级配
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μ1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砂:
3.1~3.7
中砂:
2.3~3.0
细砂:
1.6~2.2
特细砂:
0.7~1.5
配制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细度模数宜大于2.6.
(2)天然砂含泥量
天然砂中含泥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含泥量(按质量计,%)
≤2.0
≤3.0
≤5.0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0%。
配置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2.0%。
砌筑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
强度等级为M2.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含泥量不得大于1%。
(3)泥块含量
砂中泥块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0.5
≤1.0
≤2.0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小于或等于C25混凝土用砂,其泥块含量不宜大于1.0%。
(4)石粉含量
人工砂或混合砂石粉含量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
C55~C30
≤C25
石粉含量(%)
MB<1.4(合格)
≤5.0
≤7.0
≤10.0
MB≥1.4(不合格)
≤2.0
≤3.0
≤5.0
(5)坚固性
砂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下表规定。
砂的坚固性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其性能要求
5次循环后的质量损失(%)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
对于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要求的混凝土
有腐蚀介质作用或经常处于水位变化区的地下结构混凝土
≤8
其他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10
(6)压碎指标
人工砂的总压碎指标值应小于30%。
(7)有害物质含量
①当砂中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时,其含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砂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项目
质量指标
云母含量(按质量计,%)
≤2.0
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
≤1.0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折算成SO3按质量计,%)
≤1.0
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颜色不应深于标准色。
当颜色深于标准色时,应按水泥胶砂强度试验方法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不应低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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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电力 建设 工程质量 监督 检查 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