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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易中心的定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
(二)条:
目前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建市[2005]208号: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为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特殊场所,应当为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
二、招标工程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
1.国办发[2002]21号《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一
(一)条:
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
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3.建设部124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4.建市[2005]208号:
评标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评标监控系统。
5.《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直接发包活动应当在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7.苏建招[2002]161号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同)、综合性大市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分包"服务。
今年上半年,各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都要在规范、严谨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开展建设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服务。
下半年,独立设置并具备条件的县(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也要有序开展工程分包服务。
要逐步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活动,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85号)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应当向招标办提供已具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自行招标的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发改委第5号令)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第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五、须审批、备案的手续
1.自行招标申请
《招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②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③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④《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第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2.发包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4)《省建设厅关于明确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3]205号)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格式见附件)和其它审批文件。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发包方式、发包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3.评标报告
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4.招标文件
建设部89号令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5.资格预审报告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6.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建设部89号令第20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合同(含分包合同)
(1)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2)《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合同和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项目经理部名单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
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9.招标代理合同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合同和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苏建招[2003]65号第六条规定:
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报送本人签名的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及分工,且2人以上。
10.招标人评委资格
苏建招[2002]231号第九条:
为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具备评标能力,招标人应当将评标代表名单及其具备评标能力的证明材料于开标前一天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一般以7人以上单数为宜,其中经济标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半数及以上。
苏建招[2007]360号第四条:
招标人可以推荐本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人代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1.直接确定评委或直接邀请不在专家名册中人员担任评委的审批
苏建招[2002]006号第七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省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在专家名册中直接确定;招标项目所需评委,专家名册中没有的,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评委。
12.增设废标条款审批
苏建招[2006]224号:
各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另外自行规定废标条款,特殊项目确需另行规定的,应当事先将增加的条款及条款的解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中。
13.提高企业和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苏建招[2006]372号第十四条最后一款: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
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14.资格预审选用“评分排名法”
苏建招[2006]37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15.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报告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泰建招[2004]6号)第五条:
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招标人盖章或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和项目组经办人签名,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备案后发布。
16.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操作规程》(泰建招[2004]6号)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由招标人填写评价意见后报招投标监管机构
17.外省市招标代理进本省、市备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取得甲级、乙级资格的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省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到省招标办办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省招标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表》(格式见附表2);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经审批部门盖章的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名单。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省招标办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到各市、县(市)招标办办理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表》(格式见附表3);
(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经审批部门盖章的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省承揽完一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需在15日内将招标代理评价意见等有关材料报省招标办备案。
六、招标方式、范围和规模标准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A.《招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
(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1)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3)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5)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7)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二)项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4.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3号令)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B.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C.《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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