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ppt练习题集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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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ppt练习题集锦
1.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出质的限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
2:
2:
2。
现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经过协商后也无法确定。
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丙、丁之间如何分配( )。
D.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
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了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选项AB错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C正确;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选项D正确
4.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不能偿还合伙人以外的乙的到期债务1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可以( )。
D.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乙的债务,甲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本题考核为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因此,选项A和B不正确;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C项不正确;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D项是正确的。
5.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
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解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所以A、B、D三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C项中保险单的保险金额并不是实际所有的财产,也不能作为出资。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A、B、D三项的说法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因为法律仅规定了股东本人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其他人,包括股东聘任的人都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账簿。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7.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章程规定股权只能内部转让,则不得向外转让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8.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
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位,符合举行董事会会议关于出席人数的规定,可以举行董事会会议;但是因为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导致董事会的决议实际上只有4名董事通过,不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该决议无效,ACD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
9.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甲收养乙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本题考核点为《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由其他法律调整。
10.张某欲购买李某的1辆旧的小汽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
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上一年年检有效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张某就购买该车。
该约定是(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本题中“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即为生效条件。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A.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
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依1980年《联合图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13.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
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从字面意义来看,无论是“平安险”还是“单独海损不赔”都不能准确反映出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不赔偿,而对上述指定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及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共有情形下的单独海损仍须负赔偿责任。
14.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
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思考1:
实践中,如果在入伙协议中约定了新合伙人不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入伙协议为合伙人内部之约定,在合伙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
但入伙协议并不为外部所知晓,该内部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如果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不承担以前债务的,此约定针对合伙人内部为有效,对外部第三人则无效。
*思考2.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并说明理由。
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思考3.大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1996年1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后大华公司于1998年4月分立为华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和华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大华公司被注销。
至1999年11月贷款到期,新成立的两家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大华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得到偿还。
建设银行经多次向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催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大华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华新公司与华丰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
问题:
原大华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如何承担?
为什么?
本案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如何承担的问题。
当事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复存在。
法人或组织的合并或分立本是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是一些法人或组织利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健全的情况,假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混乱。
为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此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与一般合同转让有所区别。
由于合同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其条件之一是,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转让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转让才有可能发生。
而由于企业分立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而非当事人的合议,因此也称法定转移,其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是由大华公司分立的两家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原大华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应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即两家公司应对此贷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负责偿还1500万元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具体数额根据大华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两家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思考4.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一组织形式不同。
二出资方式不同。
三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四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五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六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七调整的法律不同
八双方的关系不同
*思考5.案例:
广交会合同案
1999年中国广交会上,日本T公司作为买方与中国陕西C进出口公司签订某一建筑材料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中国甘肃省兰州市。
问:
该货物销售合同是否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虽然该货物销售合同具有涉外因素,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没有涉及跨越国境的运送和交付,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思考6.2000年2月10日,中国A进出口公司电知美国B商贸公司,以CIF价格术语订立销售合同,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
中方A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
3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方A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
1、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应由哪方当事人办理?
保险费由谁承担?
运输保险应当由卖方即中方A公司办理,并由中方支付保险费用。
在CIF价格术语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2、在CIF价格术语下,货物的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根据CIF价格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
为什么?
美方B公司无权要求中方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
根据CIF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为界,本案中货物被毁发生在越过船舷以后,故应由买方B公司承担其损失。
*思考7.1999年12月,营业地在中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在日本的B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服装供货合同,合同规定:
“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供货,每月交货1000打”。
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B公司口头通知A公司,要求对原订规格加以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
A根据B的此项口头通知,修改了原规格,并依此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照收无误,并付清这几批的货款。
但是,当A交付第6批货物时,B以口头修改原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收货,要求A仍按原合同规格交货。
已知日本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请问:
如果该案由中国的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B公司应该收取货物、支付价款,并支付因拒收而产生的损害的损害赔偿。
已知日本不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不适用CISG管辖法院中国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即中国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
*思考8.1993年5月,中国建龙公司与美国康杰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
美国看康杰公司向中国建龙公司出售一批机床,而且中国建龙公司明确告知了康杰公司:
这批机床将卖往丹麦,交货地点在中国建龙公司所在地。
合同签订后,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并未销售到丹麦,而是转销到比利时。
一位比利时生产商发现该机床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故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建龙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犯了比利时生产商在比利时注册的两项专利;同时,其中还有一项专利还在我国批准注册。
建龙公司及时将此情况通知了康杰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美国康杰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销往比利时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诉至我国法院。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对既在比利时批准注册又在中国注册的这部分专利侵权,美国康杰公司应向中国建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仅在比利时批准注册的专利侵权行为,美国康杰公司不向中国建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思考9.一份CFR合同,甲公司出口大米50吨给乙公司。
甲公司在装船时,共将200吨同规格的大米装在船舱内。
在这200吨大米中,有50吨是卖给乙公司的,卖方指示承运人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将给乙公司的50吨从中划拨出来。
因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浪,船舱进水,导致80吨大米受潮霉变,其余120吨经采取保护措施后安好运抵目的港。
事后,甲公司声称,出售给乙公司的5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毁损。
而且甲公司还指出,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贸易术语,甲公司对此项风险概不负责。
根据《公约》,甲公司的说法能否成立?
不成立。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思考10。
中国A公司委托中国某航公司B将1万袋咖啡豆从中国上海港运往巴西某港口。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重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
货到目的巷卸货后,收货人巴西C公司发现其中60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
于是,C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B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短少的损失。
B公司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货物装运时业已存在,并抗辩称,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物数量的短少不是因承运人B公司的过失所造成,所以B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货物数量的短少的确不是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而属托运人A公司的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是其已经按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且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证明对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者而言,该提单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因此,B公司虽能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数量的短少在装船时已存在,而不是因其过失所造成,但该证据和理由不能对抗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
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立对货物数量的短少向收货人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思考11.中国甲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船抵蛇口后甲在未取得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未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船运公司B无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提。
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
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12.案例分析:
保函换清洁提单案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 16,443 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
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
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造成与提单不符的后果。
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保函载明:
“……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
船长接受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
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 567 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地向承运人(本案原告) 索赔了 70 多万法郎。
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
原告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该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该案的判决原则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显然,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水份减少造成的,而按托运人的意图开舱晒货又是为了保证货物质量,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利益的诚实行为,并不是承、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
这种保函应视为善意保函,法律应赋予其效力,使之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思考13.案例分析二:
原告某船公司作为承运人派其所属“玉亭”轮到黄埔装被告某进口公司的袋装白糖 229,198 包,货装完后,“大副收据”中记载破包 6,875 包、水渍 6,875 包、脏污 11,459 包,船长欲将该批注转入提单。
被告为取得清洁提单遂向承运人 ( 原告 ) 出具保函,原告接受了该保函。
船抵沙特阿拉伯吉达港后,因有 5,160 包破包需重新包装, 造成短少 1,102 包;其他原因造成短少 1,531 包。
于是,货物保险人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据此,保险人向本案原告提出 55,680 美元的索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赔付。
为此,原告依保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遭拒绝。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该案中的保函应视为无效保函。
理由是:
原告明知其所收受的货物中有占总货量 11 %的货物外表存在缺陷,这种状况决非正常,明显地反映出外表缺陷的严重程度;而且,白糖是一种食品,包装破损、水渍、脏污等外表缺陷将会使其受到严重污染。
所以,这种外表状况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凭正常人的一般知识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原告完全能够意识到、也应当意识到在如此外表状况下签发清洁提单必定对收货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在设立保函时,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是明知的,这种保函已构成了恶意,应否定其效力。
如若判决,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判决这一保函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此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撤回了提起诉。
请分析下面案例之后指出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共同海损包括:
(2)600箱货被水浇湿;(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因为,被水浇湿属于船长有意灌水灭火引发的损失,应该由所有的受益人共同承担,即共同海损。
拖轮的费用、额外燃料和工资也是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包括:
(1)1000箱货被火烧毁;(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因为,这两种损失都是由于意外的火灾直接导致的损失,应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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