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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第1.0.1~1.1.2条说明如下: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I6一74(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修订的。
为
了说明本规范的制订目的、制订的方针和原则,特作本条规定。
明确了城镇规划时应结合
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规划。
规定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
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的火灾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建筑防火设计。
条文规定,在建筑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一主动积极的消防消防工作
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工程设讨”,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
技术,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合理设计与经济的关系,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扩大。
这对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大意义。
第3.1.0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范围。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经委和公安部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知中有关规范
适用范围的规定,将高层民用建筑中未包括的部分内容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包括的部
分内容如七、八、九层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其他民用
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均包括在本规范规范的范围内。
这样
就解决了在内容上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衔接问题。
另外,结合我国目前各地建筑现状及消防设备的水平而作出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刀
米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一般在24.3~26m。
据调查,重庆、广州)武汉等城市,已经建
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一批不设电梯的8~9层的一般住宅属低标准住宅,如果不按层数而
一律以24米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就人了,势必要增加建设
投资,从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尚有一定困难,为了顾及这一现实情况,同时考
虑单元式住宅防火隔断的条件较好,故将高度虽超过24米的九层住宅包括在本规范的适
用范围内,这是合理的。
二、关于超过y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
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如策市人民大会党,全场容纳人数4200人,建筑高度最高点达
67米。
又如表】.0.3一1列举的几个实例,”色们高度虽超过24米,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又
不能同于高层建筑要求。
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适用范围中(表
1刀。
3一1)。
三、据调查,近几年来,高层工业建筑发展很快,如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
相继建造了一批高层工业建筑,从表113一之举例可以看出,有的高达50多米。
可以预
料,随着四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后各地将兴建更多的高层工业建筑,象这类建筑,如果
在设计中对消防设施缺乏考虑,…旦发生火灾,往往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带来
各种不良影响,因此,对于高层工业建筑要求设计中采取消防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消防
设施,这一问题已引起消防和设计重视,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所以本规范对此作了有关的
规定。
部分体肓馆会堂规模指标表1。
0。
3—3
建筑名称建筑面积(米2)容纳数(人)建筑高度(
四、关于火药、炸药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化工厂的露天生产装
置,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且有的已有专门规范,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
但生产区下包括储罐区和生产辅助区。
第1.0.4条说明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不能把各类建筑、设备防火内容全部包括进来,而只能对其一般防火问题作了规定,而涉及到专业性强的规范,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入《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入《乙炔站设计规范入《氧
气站设计规范入《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
因此,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等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0.1条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划分,我们作了一些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设计和消防部门的意见,认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将其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是合适的。
因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按四级划分。
二、表2.0.1中的构件名称一栏这次作了适当调整和进一步明确划分,将原定框架填充墙归人非重墙一栏中。
为了方便执行,并对墙、柱进行归并、划分。
三、表2.0.1中关于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等级的说明。
1、各种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不超过4小时,其根据如下:
(1)火灾延续时间90%以上在两上小时以内,详见表2。
0。
1。
地区连续统计年份火灾次数延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占火灾总数的百分比%
北京8235395.10
上海5103592.90
沈阳1697.20
天津12(其中前8年与后四年不连续)95.00
从表中可以看出,90%以上的火灾延续时间在两小时以内,但考虑了一定的安全系数,表2.0.1中个别构件耐火极限定了4小时或3小时,其余构件略高于或低于2小时。
(2)苏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有关规定(详见本条说明后面所附的附表1、附表
2、附表3),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4小时
综合上述,表2.0.1中将防火墙的耐火限定为4小时,一级建筑物的承重墙,楼梯问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为3小时。
其余构件的耐火极限均不超过3小时。
2、一级建筑物的支承单层柱,其最低耐火极限应比支承多层柱的最低耐火极限略为
降低要求,即规定为三.5小时,是根据火灾案例确定的。
如某地某化工厂硝酸库失火,该库房为一级单层建筑,当火烧2.5小时后,300x300毫米截面的钢筋混凝寸/主未被烧坏。
由此可见,一级单层建筑物的柱,其耐火极限规定2.5小时是较合适的。
二、三级建筑物的支承柱,其最低的耐火极限又比一级建筑物的支承柱的最低耐火极
限略为降低要求。
是根据我国现有建筑物的状况,我们在这次修订过程中重复查阅过去的有关规定和资料,并经过分析,认为砖柱或钢筋混凝上柱的截面尺寸为200x200mm时,其耐火极限为2.0小时。
因此现将二、三级建筑物支承弟层的柱,其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为2.0小时,而支承多层的柱,因其截面尺寸相应增大,因此耐火极限维持原来的2.5小时也是合适的。
四级建筑物的支承柱,也有采用木柱承重且以作燃烧材料作复面保护的,对于这类建筑物的支承多层的柱,我们参考苏联1962年颁布的防火标准,其耐火极限为0.5小时,故规定0.5小时是由此而来的。
3、楼板:
根据建筑火灾统计资料,火灾延续时间在1。
5小时以内的占88%,在小时以内的占80%。
因此,将一级建筑物楼板的耐火极限定为1.5小时,二级建筑物定为1(小时,这样大部分一\二级建筑物不会被烧垮。
当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定得越高,发生火灾时烧垮的可能性就越小,但建筑的造价要增加,如规定过低,则火烧时影响大,损失也大。
我国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占多数,通傣,采用的钢筋混徽土楼板的保护层是1.5厘米厚,其耐火极限为1刀小时。
故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将二级建筑物板的最低耐火极限定为1。
0小时。
至于预应力钢混凝土楼板,其耐火极限较低,但目前采用利民较普遍,为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利于采用不同品种构件的发展,故在本规范第7。
2。
9条件中作了适当放宽。
三级建筑物的楼板,从调查情况看,通常为钢盘混凝土结构,故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定为0。
5小时,一般都能足这一要求。
4、屋顶:
一级建筑物的屋顶,其最低耐火极限仍维持原规定的要求,即为1。
5小时,如某化工厂“666”车间发生火灾,其屋顶(系钢盘混凝土梁和平板结构)火烧1。
0小时就坏了,可见要求1。
5小时较为合适。
二级建筑物的屋顶原规定0。
5小时的非燃烧体,这次修订没有变动。
但从防火角度看,采用这种屋架,发生火迷时在较短时间内就塌落。
如果地化工厂某车间的钢屋架、火烧不到0。
5小时就塌落;如某地厂的钢制罐在20分钟内变形而损坏。
椐某市消防大队的同志介绍,某地职工俱乐部,某地预制品厂,某厂的皮带走廊,某厂的油罐等钢屋架或钢结构在火烧时都很快变形坦塌落。
大多十五分钟左右就落架。
根据美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资料介绍,也说到钢结构的耐火极限是很低的所以,提高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是必要的。
但目前建筑结构正朝着轻质,大跨度方向发展,为此,耐火极限,如果定得过高,难以达到要求,故把二级建筑物屋顶的耐火极限定为0。
5小时,又考虑到目前我国采用钢屋架比较普遍,而耐火极限一律要求符合上述规定沿有困难,所以在第7。
3。
1条中作了放宽。
5、其他的承重构件,火灾时并不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对吊顶耐火极限的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时要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
根据火灾教训和公共
场所疏散时间的测定,以及参考国外资料,并从目前我国建筑材料的现状出发,表2.0.1对吊顶作了一般性规定。
至于有些建筑物和部位需要提高的,在第七章中另有规定。
6、三级建筑物的间隔墙有一部分可能采用板条抹灰,其耐火极限为0石5小时。
考虑到有的抹灰厚度不均匀全系数,故将该项耐火极限定为0。
5小时。
7、三级建筑物疏散用的楼梯的耐火极限仍保留原规定表中为1。
0小时,是根据我国钢筋混凝上楼梯的梁保护层通常为2.5厘米,板保护层为1.5厘米。
经查阅有关资料,其耐火极限为1.0小时。
四级建筑囚限制为单层,故四级建筑物不必规定楼梯的耐火极限了。
四、原规范的表注部分,内容太简单,不能满足要求。
这次修改)根据需要,作了必要的补充。
对表2。
0。
1注解分别简要解释如下:
注:
1按原规范的规定。
注:
2由于现代建筑中大量采用装配式钢筋混雄上结构和钢结构,而这两忡结构形式在构件的节点缝隙和露明钢支承构件部件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故要求加设保护层,使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注:
3考虑我网现有的吊顶材料类型,符合规范值要求且又便于施工的难燃料材料缺乏,故对二级耐火等级的吊顶要求作适当放宽。
注:
4作为框架结构填补墙的楼梯问墙,有的采用钢筋混凝上板材或其他形式的板材,耐火极限要求在2。
5小时以上有困难,故对此作放宽将其耐火极限降为2小时。
注:
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如采用轻质板材,则要求达到1小时耐火极限有困难,因此作了放宽,即可采用耐火极限为0。
75小时的非燃烧体。
根据1959年美国《防止建筑物遭受损失的手册》按照建筑物的抗火性能分为五个等级:
1、耐火建筑分耐火3小时和2小时两种。
2、非燃烧建筑用非燃烧体的构件建成,当火灾时,其无保护层的钢结构部分一般几分
钟内就不行了。
3、构件截面加大的木结构当3英寸厚楼板时,火灾时能抗45分钟。
4、一般建筑由砖墙、木楼板、木望板、木檩条、木搁栅等组成。
属于可燃建筑。
如2层1英寸厚的木楼板耐火时间为0.25小时。
V、木结构整个建筑由木构件组成。
外墙材料可为木板、薄砖、石棉板等。
比一般建筑更快燃烧。
苏联建筑物耐火等级分类表
燃烧性能和最低建筑物的耐火极限(小时)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承生墙、自承重墙、楼梯间墙、柱非燃烧体3.0非燃烧体2.5非燃烧体2.0难燃烧体0.5燃烧体
楼板及顶棚非燃烧体1.5非燃烧体1。
0难燃烧体0.75难燃烧体0.25燃烧体
无闷顶的屋顶非燃烧体1。
0非燃烧体0.25燃烧体燃烧体燃烧体
骨架墙的填充材料和墙板非燃烧体1.0非燃烧体0。
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燃烧体
间隔墙(不承重)非燃烧体1.0非燃烧体0.25难燃烧体4.0难燃烧体0.25燃烧体
防火墙非燃烧体4。
0非燃烧体4。
0非燃烧体4.0非燃烧体4.0非燃烧体
注:
1外露的金属结构在工厂可优先采用(见S11NH11—M2—16《工厂的设计规定》),公共建筑中当跨度大于或等于12米时允许采用外露的金属;屋架。
2、框架房子的自承重墙表2中指标可降低50%
3、二、三级耐火等级的骨架填充墙可以用难燃烧体,但其两侧要求用非燃烧体保护(如水泥及相灯似材料)。
第2.0.2条如下说明:
一、根据调查,上海、广州、北京、沈阳、深圳、厦门等市,已经建成和正在设计一些综合楼,楼内即有生产车间,又有仓库;有的还设有办公、客房等;有的一屋或二]三层作仓库,有的在顶层作仓库;有的在一层中若干间作资料、档案贮藏间等。
其单位重量不尽相等,一般为200~250公斤/米2,最高在500公斤/米2以公斤。
美国建筑物的抗火救求表附表2
用小时来表达各种构件的抗火性能分级
1、承重墙(在受到火的作用下这种墙和隔板必须是相当稳定的)3小时2小时
2、非承重墙(墙上有电线穿过或作为居住房间的墙)43
3、支承一层楼板或单独屋顶的主要承重构件(包括柱、主梁、次梁、屋架)非燃烧体非燃烧体
4、不影响建筑稳定的支承楼板的次要构件(如次梁、楼板、搁栅)32
5、不影响建筑物稳定的去承楼板的次要构件(如次梁、楼板、搁栅)43
6、不影响建筑稳定的支承屋面的次要构件(如次梁、屋面板、檩条)21.5
7、封闭楼梯的壁板和穿过楼板孔洞四周壁板22(在某种情况下此壁板可为1小时的非燃烧体)
日本在建筑标准法规定中关于耐火结构方面的规定表附表3
建筑的层数(上部的层数)房盖梁楼板柱非承重的外墙承重墙间隔墙
有延烧危险的部分其他部分
4以内0.511110.511
5—140.522210.522
15以上0.533310.522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上的可燃物(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愈长的道理,需要适当提高耐火极限。
可燃物与燃烧时间的关系,如表2。
0。
2—1(引自197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编的《防火手册》)。
火灾荷截与燃烧时间的关系表2。
0。
2—1
可燃物数量磅/英尺2(公斤/米2)热量(英热量单位/英尺2)燃烧时间相当标准温度曲线的时间(小时)
5(24)10(29)15(73)20(98)30(147)40(195)50(244)60(293)70(342)40000800001200001600002400003200003800004320005000000.501.001.502.003.004.507.008.009.00
注:
热量单位=252卡
从表2。
0。
2—2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对建筑构件分别建筑构件提出不同耐火极根要求是合理的。
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缺乏这方面的调查资料,加之房间内的可燃物数量是不会长久不变的,分得太细也无必要,故在本条中规定可燃物超过200公斤/米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的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第2。
0。
2条的规定提高0。
50小时。
但考虑到装有自动灭火装置的戽或建筑,扑灭初期火灾效果好、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不予提高。
三、根据国外有关资料介绍,可燃物单位发热量,以木材的单位发热量为标准折算。
为了便执行,现列出部分可燃材料单位发热量数值,如表2。
0。
2—2。
部分可燃材料的单位发热量表2。
0。
2
材料发热量(千卡—公斤)材料发热量(千卡/公斤)
木材4500汽油10500
纸4000石油10500
软质胶合板4000合成树脂
硬质胶合板45000氯乙烯4100
羊毛、织物5000酚醛6700
油毡、漆布4000—5000聚脂7500
沥青95000聚酰胺8000
橡胶9000聚苯乙烯9500
挥发油10500聚乙稀10400
第2.0.3条说明如下:
一据了解,我国一些重点产棉地区,为了解决少占地,多存棉的问题,正在建设一批承重构件(如柱、梁、屋架等)采用型钢构件,而外墙、屋面采用铝板或其他金属板在某些工业厂房如发电厂的主厂房、机械装配加工厂房等也开始采用这种结构的建筑。
由形势发展的需要,故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都证明,金属板的耐火极限为15分钟左右,外包铁皮的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为0。
50~0。
60小时,如果一律要求按本规范表2。
0。
1的规定,达到1。
00小时是不易行通的,故作了放宽。
第2.0.4条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2条的修改补充。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按本规范第2。
0。
1条的规定,应为耐火极限1。
00小时以上非燃烧体。
但考虑到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1。
00小时的要求,试验证明,只能达到0。
50小时甚至更低。
但预应为构件(包括楼板),由于省材料,经济义在,目前各种建筑中广泛采用。
为了适应这种情况的发展需要,又顾及必要防火安全,可降低到0。
5小时,如仍达不到,则要采取加厚保护层或其他防火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防火要求。
对于建筑物的上人屋面权和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这是考虑到上人屋面在火灾发生后可做为临时避难场所,又是安全疏散通道之一,作为高层工业建筑,因为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扑救所需的也较长,故这两者耐火极限均不能降低。
第2.0.5条本条是对本规范第2。
0。
1条的放宽。
2。
0。
1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构件(一般是指屋架),其耐火极限如一律要求达到0。
50小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屋架,钢屋架就不好用了,在实际执行上就有困难,因此允许采用钢屋架。
考虑到安全需要,如果有甲、乙、丙类液体火粉能烧到的部位,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喷涂防火材料等。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已研制成功此种防火喷涂材料。
据了解北京长城饭店、西宛饭店大餐厅的钢屋架,均喷涂了防火材料,耐火极限能达到1。
00小时。
第2.0.5条保留了原规范第99条的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条所指基层屋面,系指钢盘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燃烧屋面板,在这种屋面上可辅设油毡等可燃卷材防水层。
二、每个隔断范围,主要是指单元式住宪,因这种建筑用实体墙分隔。
至于像教学楼,办公楼、旅馆等一类公共建筑,因每个隔断范围面积较大(一般1000M2,最大可达200M2以上)故要求设置不小于两个闷顶人口。
三、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来救火,一般通过楼梯上楼救火,闷顶入口设在楼梯间附近,便于消防人员发现,迅速进入闷顶内救火。
说明屋面层裨上是指层面面层,为避免误解为屋面各层,所以强调面层。
第2.0.7条演播室、录音室、电化教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高级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内的室内装修采用了大量的可燃材料(如木材、纸制品、高分子复分子复合材料等),增加了火灾危险,也给火灾扑救造成困难。
例如:
1982年9月北京某学院教学院电化教室在施工过程中起火,将室内刚安装好的木龙骨,吸音材料等引燃,由于可燃物多,建筑平面布置特殊(只有一个门和一个天窗)、火势蔓延迅速,燃烧猛烈,消防队到火志无法进行入展开扑救,造成较大的损失。
故增加本条,就是要限制上述建筑的室内装修的可燃物量,以便减少火灾损失。
第3.1.1条说明如下: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内眯基准问题为了经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的闪点蕨,对596基准问题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在确定划分的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觉易燃液体的闪点大多数为28。
C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
C~20。
C;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
C~。
C(其中仅35号柴油闪点为50。
C);
4、闪点在60。
C-120。
C的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C`100。
C。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窒温下遇火源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
我国南方城市的最大热月平均气温在28。
C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
C~25。
C。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寂为28。
C至60。
C。
丙类定为60。
C。
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繁荣昌盛分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
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口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及采用此数值。
四、关于火灾危险分类
为了使用本规范者正确理解,掌握,执行条文,现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各项生产特性述如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五环节是否有引起炎灾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伯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分类时注意区别对待。
各项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第14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甲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民燃烧。
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瓜速度赶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为因果面引起燃烧或爆炸。
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生产等。
3、“甲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发生剧烈的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
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瓜,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
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
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磨擦、催化或与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
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生产等。
5、“甲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磨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
如赤磷,三硫化磷生产等。
6、“呷类”第7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
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没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
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很多,火灾的事故也不少,不应忽视。
原规范中是,‘在压力容器内”。
我们考虑到有些生产不一定都是在压力容器内进行,故改写为“在密闭设备内”。
(二)乙类
1、“乙类”第1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复。
2、“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
类生产的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
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类的生产。
3、“乙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
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类的生产。
4、“乙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1983年上海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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