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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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品牌形象,节约管理费用。
根据公司公务车辆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车辆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持有产权或虽非公司产权但由公司直接管理的用于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单位公务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处置和公务交通费用管理等。
其中公务车辆配备包括按规定购置、更新、配备公务车辆等;公务车辆运行管理包括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公务车辆处置包括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单位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章公务车辆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单位应指定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开展涉及车辆的具体事务管理,编制费用预算及车辆购置、调度、运维、处置等。
第六条总部行政管理部作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总部车辆管理工作及下属各单位的车辆管理统筹监管工作。
下属各单位办公室为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折旧、更新、处置的账务处理,负责交通费用的审核和支出。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公司总部有关规定管理和核定公司公务交通补贴等事项。
第三章公务车辆配置
第九条公司总部公务车辆配置
(一)公司领导公务车辆配置
1.车辆配置:
公司总部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公司领导班子提供公务用车保障,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进行车辆管理及调度。
2.车辆标准:
公司领导公务用车配置原则上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28万元以内的轿车。
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二)经营和业务保障车辆
1.轿车型车辆:
新购置的轿车型保障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公司领导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原则上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2.商务车型车辆:
新购置的商务车型保障车辆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第十条公司总部不为总部其他员工配备或提供公务车辆,对各部门因公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参照公司市内交通费管理办法给予固定标准补贴。
第十一条下属各单位车辆配置
下属各单位领导班子不配置专属公务车辆,由车辆管理部门调度经营和业务保障车辆予以用车保障。
下属各单位公务车辆配置标准不高于公司总部配置标准,经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购置。
第四章公务车辆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公司公务接待、机要交换、领导公务服务、大额现金提取、重要票据交换等专项工作或发生员工紧急就医等特殊情形,公司调配公务车辆予以保证。
使用范围如下:
1.公司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集体项目考察、工作检查等;
2.重要公(商)务活动或外事活动、合作伙伴来访;
3.应急、抢险、救灾、防汛、紧急公务、处理突发事件等;
4.机要交换,传递重要文(密)件、外事文件,大额现金和票据取存等;
5.公司员工上班期间身体突发不适需要到医院就诊;
6.外部董事、公司经营层及以上领导等公务服务;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派遣
(一)公务用车流程是车辆派遣的唯一依据。
对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务车辆的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切责任自负。
(二)各部门业务用车原则上提前一天(特别是赴本市外的长途用车)提交公务用车流程,由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出车。
若因事情紧急经领导批准而未办理手续的,待出车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登记手续。
(三)公司车辆派遣遵循“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的原则,按照“董事和正职领导用车、重大活动用车、外事用车、其他公务用车”的顺序予以确定。
(四)公司总部有重大活动时,行政管理部有权协调调用各下属单位车辆。
活动期间,所有调用车辆及相应驾驶员,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统一调度指挥,以保证公司总部重大活动圆满完成。
(五)下属单位在肥有重大活动时,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协助组织相关车辆及驾驶员,以保证活动正常用车。
第五章公务车辆维修
第十四条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驾驶员提交《车辆维修申请》流程,并在申请单上注明维修项目,故障描述及维修预算金额。
第十五条预算维修金额5000元/车/次以下的,总部车辆维修应报批至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下属各单位车辆维修,由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预算维修金额超过5000元/车/次以上的(含5000元),总部应报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审批,下属各单位应报公司行政管理部审核后,报其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维修申请核准后,需在各单位指定的修理厂维修,驾驶员须对维修全过程进行监督,维修完毕后打印维修清单,核对后签字确认,维修项目中更换零件要带回车辆管理部门验收核销登记。
第十七条车辆在外地损坏的,经车辆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就近修理。
第六章公务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保管油卡主卡,负责油卡充值,按“一车一卡,专卡专用”进行卡限车号。
并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监督油卡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油卡金额,确保单位车辆正常油料使用,车辆管理部门建立《车辆加油卡充值登记表(台账)》(详见附件1),按季度报送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二十条油料费用报销实行先借款后冲账原则,经办人先借款充值,再根据对方单位开具的合规发票、《车辆加油卡充值登记表(台账)》、《加油IC卡台账对账单》(中石化等加油公司提供)等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冲账手续。
车辆管理部门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油耗标准给车辆油卡充值。
第二十一条车辆因特殊情况使用现金加油时,驾驶员须将发票交与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签字,附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申请报销。
第七章公务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务车辆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相关人员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核报销车辆费用。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务车辆运行需要,按照“降低运行成本、节省费用支出”的原则,根据公务车辆型号合理制定每台车辆费用预算及单车核算。
并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车辆购置、处置费用(指车船税、购置税、保险费、手续费、过户费等车辆购置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法定税费)凭发票经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公司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人员按照车辆保养周期要求,及时到指定维保单位进行车辆保养。
车辆保养及维修费用凭项目明细和发票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公司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车辆执行公务期间,因车辆违章发生的扣分、罚款、拖车费、保管费等,由当事驾驶人承担。
第八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车辆管理专职人员对驾驶员资格进行检查监督,驾龄两年以下人员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十八条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车,不酒后开车,不带故障出车,不疲劳驾驶。
不参与车上领导议事,不泄露单位秘密和公务活动内容。
第二十九条按时保养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清洗,保证车辆清洁卫生。
第三十条驾驶员应积极主动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保证车辆证照有效。
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车辆保险业务办理,车辆保险应进行询价,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严禁私自用车、私自借车,车辆应定点停放,服从工作调配,并及时、如实填写公务用车使用信息,如实申报车辆相关费用(油料、维修、车辆附属品等),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用本单位车辆油卡为外单位或者私人车辆加油的,一经发现,处以所加油费的5倍罚款并予以辞退。
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处以维修金额5倍罚款并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出差至外地的,每人每天发放150元补助。
除此项之外,驾驶员不再享受伙食费、交通费等其他出差补助和加班费。
第九章车辆租赁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业务开展需要租用租赁公司车辆的,需提交《租赁车辆审批》流程,需经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车辆管理部门联系租车事宜,出车前和返回后使用人如实抄写里程表数并在《租车结算单》上签字认可,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结算、使用部门承担,车辆管理部门做好租赁车辆费用分摊,并进行合理分摊。
第三十五条禁止未经车辆管理部门认可,私自办理车辆租赁事宜。
如特殊情况,应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可、经办人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长期租用租赁公司车辆的,需形成专题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章无公车单位和私车公用
第三十六条交通比较偏僻未配置公车的单位,参照公司市内交通费管理制度,制定管理细则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为更好节约用车成本、降低公司配置车辆成本,各单位可与滴滴、神州等用车平台企业签订用车协议。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不允许员工自驾车辆赴外地出差,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到外地出差的,由申请人提前提交《私车公用申请单》流
程,经本部门负责人及车辆管理部门签字同意,总部报分管领导批准、下属各单位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私车公用凭有效票据报销往返过路费、停车费,并按照出差里程、油耗标准及实时油价核定油费(详见附件2),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私车公用车辆必须保证各种手续完备,安全性能良好,要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行驶,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违章等费用一律由车辆所有者自行承担。
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私车公用人员出车前是否购置短期意外险。
第十一章公务车辆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车辆日常管理、存放及检查、维护由公司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工作规范,对车辆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节假日期间,除特批用于公务的车辆外,经营和业务保障类公务用车统一进行封存停驶。
第四十三条公司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要做好登记,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各单位需按季度填写反馈《车辆使用管理报表》(详见附件3)至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在做好公务用车处置的前提下进行更新。
第四十五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及审计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公司出台的有关中央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要求适时完善更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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