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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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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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毕安委〔2022〕6号
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
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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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各级党委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贵州对毕节的指示精神,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自觉处理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2.各级党委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修订《毕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发《毕节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每年制定并落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任务清单,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重点问题落实情况汇报,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对策措施,定期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
3.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调整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实行安委会“双主任”制。
4.将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选拔重用的重要内容,实行新任领导干部任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谈话提醒制度。
5.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6.严格按照省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对县级高质量发展“安全生产指数”实行季度监测、半年评估、年度考核。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7.落实《毕节市“十四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8.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每年度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9.把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确保只增不减。
10.全面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推动全覆盖。
11.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救援,依法依规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
12.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其他班子成员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安排业务工作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统筹推进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13.将各级安委办实体化运行,要增加编制、配备工作人员,明确1名应急局副局长担任安委办专职副主任,具体负责安委办日常工作。
各级安委会下设组建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和旅游等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考核、巡查等工作,定期组织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15.制定《毕节市党政部门及中央在毕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进一步明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安全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16.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制定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网约车、共享汽车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电商、直播带货以及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包括高空溜索)的安全监管;邮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快递业的安全监管;工信部门牵头负责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数据中心的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建自用企业级数据中心的安全管理;电影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私人影院的安全监管;文化旅游部门牵头负责旅游景区内玻璃栈道、密室逃脱的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玻璃栈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环节的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栈道设计和建设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体育部门牵头负责滑翔、跳伞、热气球等低空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管和经营性漂流的安全监管;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农家乐和民宿的安全监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高空外墙清洗的安全监管;应急部门牵头负责醇基燃料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醇基燃料盛装容器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醇基燃料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监管;能源部门牵头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环节的安全监管,住房城乡部门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图纸的审查。
17.全面梳理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下放事项、逐一评估,对基层接不住、下放效果不好、审批把关不严的要及时纠正,对梳理不认真、评估走过场,不顾基层实际下放责任、一放了之造成基层无力承接、监管乏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下放责任单位的责任。
18.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查检查、约谈通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发生的一般典型事故要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紧盯不放,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9.制定下发《毕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依法依规、规范组织开展各类火灾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住建、交通、能源等有关部门和企业配合,编制申报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21.严格事故追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要依纪依规依法从严从快追究直接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县(自治县、市、区)全年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第一等次;行业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第一等次。
一般事故控制不力、连续发生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22.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蓄意逃避监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在追究非法主体责任的同时,既要倒查属地和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安全监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严格追究审查批准责任、安全监管责任。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4.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
25.企业必须全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和性质恶劣的较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6.企业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施工现场带班等责任制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7.主要负责人严重不履职,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诚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禁止其在毕节市辖区内担任企业负责人。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8.扎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省、市领导带队开展“打非治违”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明确责任、措施、时限等,按照“清单化管理”“台账化销号”要求加强督办整改,直至彻底整改消除,确保生产安全。
29.以“打非治违”为重点,紧盯风险较高、事故易发的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森林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紧盯大班次煤矿、燃气场站、群租房、客车客船、农用车等存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紧盯高层建筑、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开展全方位、全覆盖、“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
30.制定《毕节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推动督查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31.严把规划关,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对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
32.严把项目审批关和建设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健全加强项目审批环节安全审查机制以及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
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安全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33.严把招商引资关,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坚决杜绝引进淘汰落后产能。
引进化工产业的县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按规定报备,强化安全监管,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34.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严厉打击企业超越资质、挂靠、出借、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35.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对高危行业施工项目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36.严厉打击挂靠资质行为,对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37.对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
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和禁止。
38.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公司要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惩戒,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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