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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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场内信用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采购、拍卖)等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年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进行场内信用考核评级,实行信用评级管理。
第四条评价考核内容是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流程和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评价考核依据各级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评价意见。
各级交易中心负责征询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评标专家、投标人、竞买人等评价意见并记录,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代理机构连续三个月未实施项目进场交易,或者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暂停或者中止代理资格半年以上,对其不予评价。
第二章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基本分为100分,信用行为记录周期为一年。
(一)A级:
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120分以上。
(二)B级:
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90-119分。
(三)C级:
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70-89分。
(四)D级:
评价结果平均得分在69分以下。
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直接评为D级。
1.存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行为;
2.受到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处罚。
3.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代理机构在每年末后的第一周内将自评情况和交易情况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根据征询取得的评价意见,结合各代理机构的自评情况,汇总统计代理机构得分,征求各行业监管部门意见后,形成评价结果。
第九条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青海省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信用青海”网站向社会发布。
代理机构对考评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经查实属于不当扣分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标准》为本办法的评分标准。
第三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列入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作为动态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考核结果推送“信用青海”,实施信用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对年度评为A级的代理机构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检查监管。
在承揽业务和参加招标投标时,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对年度评为B级代理机构实行正常监管。
第十四条对年度评为C级的代理机构实行预警机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或列入专项检查对象。
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对年度评为D级的代理机构,纳入“信用青海”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据法规及评分标准开展评价考核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各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0日。
附件: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场内信用评价考核标准
附件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考核标准
一、加分项
第一条一季度内,代理机构每完成一个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并无异议的加2分,交易项目完成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统计为准,最多加20分。
进场交易项目实现全流程网招的项目数比例,达到90%的以上的加10分,达到80%以上的加5分。
第二条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得10分;受到省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得5分;受到市(州)有关部门表彰的,得3分,不累计加分。
第三条有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捐赠和其他公益行为的,每1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
第四条经有关部门专项检查,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按发布招标信息、开评标、公示、发中标通知书、退投标保证金等程序合法,无违规现象的,每一项加1分,最多加5分。
第五条对代理机构在1个季度内无有效投诉的加5分,连续2个季度以上无有效投诉的加10分,连续3个季度以上无有效投诉的加15分。
二、扣分项
第六条公告中设置资格条件不规范情形(每项扣2分,累计扣分)。
除政府采购项目外,要求除被授权人之外的特定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到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参加开标会议;
第七条招标信息内容不规范情形(每项扣2分,累计扣分)。
(一)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发布招标公告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内容不全或不一致;
(三)公告中不明确开标时间和地点,随意变更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与建设单位(采购)单位沟通不畅,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频繁变更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内容;
(五)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澄清公告等交易信息发布出现错误,在公告或公示有效期内未及时更正造成不良影响;
(六)资格预审时间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或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不全。
第八条招标文件不规范条款情形(每项扣2分,累计扣分)。
(一)招标文件前后条款相同内容表述不一致或答疑澄清等补充说明文件不严谨产生自相矛盾,造成投标人被否决投标;
(二)任意设置违规条款而导致投标人被否决投标;
(三)招标文件含有违法、违规条款而未受理质疑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等原因导致投诉;
(四)标书费收取明显高于成本或者不出具正规发票;
(五)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第九条开、评标情形(每项扣1分,累计扣分)。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迟到,未按规定时间组织开、评标;
(二)开评标现场组织能力差,导致场面混乱;
(三)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办法与评标表格不匹配或其他情况,导致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四)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出现记录失误(专家打分表汇总出错或评标报告记录出错)。
第十条其他情形(每项扣2分,累计扣分)。
(一)工程建设项目未使用国家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特殊招标项目除外);
(二)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未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反映;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干预评标专家正常评标活动;
(四)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擅自更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或评标办法,代理机构未提醒;
(五)未按规定发中标通知书;
(六)发生投诉经认定属于代理机构责任;
(七)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进场交易行为(每项扣1分,累计扣分)。
(一)进场交易人员进场未佩戴工作牌或擅自离岗;
(二)评标结束后未对评标专家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未对评委违规行为提交评价;
(三)在交易场所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与评审专家或者投标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
(四)开、评标结束后,未关闭电脑、投影仪等电子设备;
(五)评标现场,未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使用通讯工具;
(六)在交易场所内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
(七)场地预约后,变更开标时间而未通知交易中心,造成场地资源浪费。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累计扣分)。
(一)受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二)违规拒收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
(三)未按相关规定实施电子化招投标;
(四)未执行省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违规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企业诚信库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附表:
1.代理机构自评表
2.代理机构评价记录表
3.代理机构评分汇总表
附表1
代理机构自评表
填表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
序
号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
编号
招标单位
预算价
成交
金额
开标
时间
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
移交档
案时间
自评分
备注(宣传、
是否电子招标等)
合计
项目数(个)
电子招标项目数(个)
电子招标率(%)
附表2
代理机构评价记录表
填表单位:
(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代理机构
全称
评分项
评分
评分说明
评价
主体
备注
评分人(签字)
附表3
代理机构评分汇总表
填表部门:
(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代理机构全称
自评分
自评审核得分
评价主体评分
最终评价得分
备注
制表人:
是否宜公开选项:
宜公开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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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青海 公共资源 交易 代理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