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讲解.docx
- 文档编号:8332680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23.10KB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讲解.docx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讲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讲解.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讲解
2014版企业所得税各类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
此表非本人首创,但经本人几次整理修订,现根据2014年的新政策再次修订
2014版企业所得税各类费用扣除比例及税政依据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额比例
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计算基数等)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
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据实扣除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注:
该文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公益性捐赠;有捐赠票据,名单内所属年度内可扣,会计利润≤0不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
(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可扣除。
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
(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注:
绝不能简单理解为关联方出资额或股权(权益性投资)的5倍或2倍。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据实扣除(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无关联关系)
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
1;其他企业为2:
1
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同时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据实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同上)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据实
按规定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财产保险
据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据实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款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小额固定资产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部分行业、特定资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可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特定企业特定固定资产、所有企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林木类10年,畜类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2-64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67条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限分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
长期待摊费用
限额内可扣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2、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
4、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
(微信公众号taxshts段文涛整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
据实
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
一次性
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的损失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被扣附后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从事国家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年度汇算时向税局申请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税金
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直接扣除
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
会议费
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费用
据实
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畴,福利费超标需调增
交通补贴及员工交通费用
08年以前并入工资,08年以后的并入福利费算限额
2008年以前计入工资总额同时缴纳个税;2008年以后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据实
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营业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三条
电信企业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佣金
据实
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5%(一般企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算限额,企业须转账支付,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5%(财产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算限额
(同上)
10%(人身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算限额
(同上)
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
(同上)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0.5%~5%
营业收入的0.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注: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5%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
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
1%
贷款资产余额的1%;允许从事贷款业务,按规定范围提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注:
该文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同上)
按比例扣除
——关注类贷款2%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注:
该文将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注: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次级类贷款25%
——可疑类贷款50%
—损失类贷款100%
保险保障基金
据实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0.8%
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8%,无保证收益,不得超过业务收入0.05%
2.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0.15%;无保证收益,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不超过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业务收入0.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注: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准备金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注: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
25%
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不超过本年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注:
该文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注: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
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扣除 标准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