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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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保财险
“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激励个人代理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激发工作热情,提高营销品质和业绩,提升荣誉感和归属感,特构建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荣誉体系”),制定《中国人保财险“营销之星”荣誉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营销员,指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签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且取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个人代理营销员。
第三条构建“营销之星”荣誉体系的宗旨是:
回馈一线,涵养品质,焕发热情,共谋发展。
第四条荣誉体系构建的原则
(一)广纳贤才,共同进步。
荣誉体系面向个代营销队伍,合理制定激励标准,广泛吸纳优秀人才,通过不断学习交流,共同进步。
(二)保障权益,长效激励。
荣誉体系应按照宗旨的要求,开展各项有利于提升个人代理营销员的权益保障,有利于实施长效激励的活动,成为开展个人代理营销队伍长效荣誉激励的主要载体。
(三)健全机制,规范运行。
荣誉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流程与行为。
第二章荣誉体系设置
第五条凡与中国人保财险各级分支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审批后,可获得“营销之星”的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分为三星、四星、五星、白金、钻石等五个级别。
第七条各级荣誉称号的基本条件
(一)三星“营销之星”
1.认同公司文化,立志与公司共同发展;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2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160%;
4.无违法违规记录;
5.客户满意度较高,无重大有效投诉;
6.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二)四星“营销之星”
1.维持三星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3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240%;
4.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五星“营销之星”
1.维持四星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4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地市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300%;
4.省级、地市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四)白金“营销之星”
1.维持五星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5年;
3.上一年度实收保费不低于所在省级分公司人均营销保费的400%;
4.上一年度简单赔付率(等于上一年度的赔款支出除以实收保费,以公司运营分析平台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下同)不高于50%;
5.省级分公司补充的其他条件。
(五)钻石“营销之星”
1.维持白金级别1年以上;
2.为公司服务不低于6年;
3.连续两个年度简单赔付率不高于45%。
4.省级分公司在向总公司推荐前应在辖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5.钻石“营销之星”的名额和其他资格条件以总公司每年下发的方案为准。
第八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升级和破格跳级的条件
(一)入会一年后,达到高于本级别一级的资格,经批准后可升级;
(二)入会一年后,若年度实收保费标准直接达到高于本级别两级的级标准的1.2倍以上,且符合其他基本条件,可以破格升级。
(三)破格升级最多一次跳两级。
(四)破格升级最高到白金级。
第九条“营销之星”荣誉称号降级条件
(一)白金“营销之星”及以下各级降级条件:
保费上一年度保费或赔付率未达到第九条中标准的,荣誉称号降为与其保费规模相对应的级别。
(二)钻石“营销之星”上一年度实收保费出现负增长,或其赔付率高于标准的,荣誉称号资格将降为与其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相对应的级别。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营销之星”荣誉称号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犯公司相关制度;
(三)受到客户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或荣誉体系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四)破坏工作秩序,妨碍公司或荣誉体系正常运营;
(五)不继续在各级分支机构所辖个代营销团队从事营销展业活动。
第十一条为鼓励营销队伍的发展,对于同业加盟的营销精英,荣誉体系应开辟绿色通道,综合考虑该类营销员在同业的工作年限、上一年度实收保费等因素,由地市分公司按照既定规则,合理确荣誉称号的定级。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各级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职能,审核资格,组织活动,落实权益。
第十三条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系统荣誉称号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省级、地市级分部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钻石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钻石级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服务辖区内“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管理与服务的各项具体工作,监督下辖各地市级分公司有关组织实施情况;
(二)审批五星、白金营销之星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第十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整体管理和具体服务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五星、白金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直接服务白金(含)以下各级“营销之星”,落实各级“营销之星”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
第十六条地市级分公司分公司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相关职责
(一)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荣誉体系分部各项具体工作;
(二)审批三星、四星营销之星的资格;
(三)制定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落实各级级的基本权益,落实三星和四星“营销之星”的各项专享权益。
第四章各级“营销之星”权益
第十七条各级“营销之星”的权益分为基本权益和专享权益。
三星级别享有的全部权益均为基本权益,从四星级起,除享有基本权益以外,还享有相应的专享权益。
【具体可参见附表:
《“营销之星”荣誉称号权益表》】
第十八条各级权益
(一)三星“营销之星”权益(基本权益):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应落实必选权益,并从以下可选权益合理选择,作为本辖“营销之星”的基本权益。
A.必选权益:
1.社会保险——按照级自愿办理的原则,荣誉体系可协助级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荣誉体系每年为级办理意外险。
3.“营销之星”专员服务——服务专员设置在地市级分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门,荣誉体系服务专员对级进行业务环节的协调和帮助,协助级更加便捷地完成出单、承保、理赔相关内部流程。
4.年度体检;
5.网络培训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
B.可选权益:
1.商业健康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健康保险。
2.商业养老保险——根据自愿的原则,为营销之星办理养老保险。
3.出单专员服务——出单中心设置出单服务专员,为级提供出单绿色通道;
4.年度荣誉体系奖励性培训(省级或地市级分公司组织举办);
5.分公司班子成员举办的年度答谢宴会;
6.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二)四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四星级的专享权益。
1.VIP客户权益——五星级级可以申报一定数量的个人客户,注册为当地分公司VIP客户,享受VIP客户待遇。
数量由所在分公司确定。
2.每年一次学习交流活动;
3.销售运营联谊交流活动;
4.合作厂商提供的洗车卡或保养卡;
5.所在地市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年度答谢宴会;
6.地市级分公司组织的荣誉称号人员座谈会;
7.根据地市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三)五星“营销之星”专享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五星级“营销之星”的专享权益。
必选权益:
1.同地区五星级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
2.核保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相关产品线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核保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
3.理赔绿色通道——在省级分公司理赔部门确定服务专员,为荣誉体系级提供理赔联络和技术支持服务;
4.参加省级分公司销售精英类培训班的权益;
5.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四)白金“营销之星”专享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杭州、广州市分公司荣誉体系分部应落实以下必选权益,作为本地区白金级的专享权益。
必选权益:
1.同地区五星级享有的全部专享权益;
2.
2.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参加的功勋答谢宴会;
3.省级分公司营销精英座谈会;
4.网络培训精英账号——为级提供网络培训平台学习普通账号,享有专享课程(课程方面由总公司统一构建);
5.根据省级分公司年度《“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六)钻石“营销之星”专享权益:
1.宣传激励——在公司内部媒体上对钻石会员进行宣传报道;
2.参加总公司举办的销售精英培训班;
3.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境内、外研修交流;
4.参加总公司举办的营销论坛活动;
5.根据总公司年度《钻石“营销之星”荣誉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制定其他各项奖励。
第十九条总公司分部为钻石级颁发勋章和证书;省级分公司分部为白金、五星级颁发勋章和证书;地市级分公司为三星、四星颁发勋章和证书。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中列明的外,地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年度方案的形式,合理安排预算,为各类级提供本表以外的其他各类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发后,原有系统个代营销渠道各级类似营销精英荣誉激励方案的,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接,原则上不再另行设计任何营销精英荣誉称号。
个性化内容可通过年度《方案》进行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或违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将以荣誉称号为基础,逐步针对连续获得“营销之星”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持续激励,成立“白金团队”或“钻石连队”。
具体以届时下发的配套机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服务专员、联络人等,各级荣誉体系分部要通过正式通知、内网、电子邮件、张贴、会议材料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个人代理营销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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