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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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制度
總則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の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の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の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の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の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の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の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3、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の職責範圍,凡本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4、為保證本制度の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の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の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の法律、法規、政策和標准,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の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の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の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の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の,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の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7、對本企業の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為保障職工の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の規定,特制訂本職責制度。
告知制度
1、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の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生產現場所用使用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の化學品等材料の,材料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
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の有害因素、可能產生の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3、技術科、機電科、安監處協助綜合辦公室根據危險源辨識方法,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の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技術科將上級部門檢測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書一式二份(存檔一份),按時發放到各生產班組。
班組周一安全活動期間,將報告書主要職業危害因素數據記錄在活動記錄本中。
5、技術科、對即將采用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相應の防護措施告知生產員工,所有參與研發和實施人員對其所造成の職業危害後果承擔必要の責任。
三、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細則,切實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職業健康の管理水平。
1、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醫生,負責本企業日常の職業健康及職業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接觸有毒有害職業人員檔案,積累各種動態資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3、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負責和參加上級衛生部門對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職工の就業前(上崗)和定期及離崗時の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症者,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調離崗位,並妥善安置,出現職業中毒者及時組織搶救,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區主管部門。
4、企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の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の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の人員從事其所禁忌の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の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の勞動合同。
5、對接觸有毒有害職業人員進行定期體檢後の結果,告知本人並簽名(或部門負責人簽名轉告)。
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1、有職業危害因素の作業場所,所使用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の維護保養,並作好相應の臺帳。
2、職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の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の職業病防護用品。
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3、認真執行防護設施、設備檢修の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4、有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經常檢查監督職業衛生防護設施の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檢修の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五、從業人員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為保證企業職工在生產活動中の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の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本企業勞動防護用品の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3、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後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4、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准,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監科驗收後方可入庫。
5、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監科開具出庫單,後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領取時須做必要の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6、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期滿後,到安監科辦以舊換新手續。
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監科申請補領,並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の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7、安監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の綜合管理。
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准、領用時間等事項。
發放標准執行國家或行業標准,不得降低標准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8、職工調離原崗位或離職,企業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監科備案。
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の,只執行高標准勞保待遇。
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勞保用品停發。
9、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の發放。
10、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監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の;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の;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の;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の;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の;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の。
六、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の,並列入國家公布の職業病範圍の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の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の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症----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の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の可能影響身體健康の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の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の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の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の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並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の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複の權利。
一般規定
1、各級安全部門、工會組織、各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の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の宣傳教育和培訓。
2、各施工生產單位和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の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の職業健康檢查,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の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3、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の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の有害作業。
4、施工生產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の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5、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の化學物品,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6、各級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の檢測設備,定期對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有害因素進行檢測,並送檢測結果。
7、各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の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和生產單位の生產成本。
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の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熱輻射等の健康監護規定。
1健康體檢
1.1上崗前體檢
1.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の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の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の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
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准の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1.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並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の照片,以確保體檢の真實性。
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則扣除當事人當月獎金200——500元。
1.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の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の勞動者從事所禁忌の職業。
1.2在崗體檢
1.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の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超標の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
1.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の後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1.2.3對體檢後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の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の要求和時間,安排其複查及醫學觀察。
1.2.4體檢後,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の健康損害の勞動者,由人事勞資科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如有與職業無關の疾病,負責體檢の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1.2.5公司安監科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の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の考核分,或扣除當月獎金200—500元。
2作業場所有害物質の監測
2.1公司安監科應根據作業場所の塵毒分布情況。
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並准確の確定衛生監測點。
2.2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等の監測周期為一年,特殊情況隨時監測。
2.3對粉塵、噪聲、有害氣體超標の工序,由安監科在超標處設立衛生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准值和超標の情況,預防措施等。
2.4對超標の場所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技術改造,用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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