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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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
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做好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和规范要求,现对《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予以修订,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及以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在属地内开展生产作业的劳务外协队伍、外租企业,由用工单位或租赁单位对其实施统一管理,并监督其落实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负责下达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计划,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检测范围的审核、报备以及检(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及其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得仅对部分作业场所或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或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工作场所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进行检测.各单位确定的检测范围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书面审核确认。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现状评价导致检测范围(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增加或由于作业工艺、工作场所撤销等出现检测范围减少等情况,应及时对检测范围进行变更,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做好相关变更资料的归档管理.同时按要求报备安监部,按要求纳入下一年度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应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日常监测由各单位根据生产负荷情况、气象条件、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监测频次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并做好监测数据的归档。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变化、防护设施异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七条定期检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由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二、每年至少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如实向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等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五、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应保存现场采样的照片或摄像等资料;采样检测结束时,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六、各单位应在取得检测报告(含复测报告)后,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领导签字后的检测结果报告复印件应在7日内报送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要求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场所,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整改结束后应进行复测,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按要求将其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第十条本制度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通知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三、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
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
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
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
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1年)》国办发〔2021〕4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版,2021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卫生部令第91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21
五、职责范围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4)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
(5)督促各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6)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7)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安全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领导和支持职业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3)拟定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按规定拟定设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部门。
(4)参加管理评审,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出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5)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6)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及群发性职业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项目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每季度向公司职业健康汇报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公司施工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贯彻落实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司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3)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4)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5)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1)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
(五)作业班组长的职责
(1)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施工作业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3)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4)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
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及出现职业病前兆要立即上报,并协助本项目管理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书面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七、管理活动内容
(1)新员工进公司-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提供体检证明并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基层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基层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
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
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8)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领取、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上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保管员管理。
(9)员工在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卡物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员工调出公司(或离职),劳保用品按领用时间折旧,从结算工资扣除,不再交回,同时注销登记卡。
(10)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1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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