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产测绘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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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测绘规范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平面图绘制及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则 ( 试行 ) 》的通知
济房产字 [1999]160 号
--------------------------------------------------------------
各区房管局 , 市公房管修处、市房产交易所飞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 屋安全鉴定中心 :
为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 规范房屋确权登记房屋平面图绘制及 面积测量计算工作 , 现将《济南市房屋平面图绘制及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规则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执行。
并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
一、《规则》实施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 进行房产交易、权属登记 时 , 应执行本《规则》 ; 《规贝。
实施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 , 仍执行国家建 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 ( 建房 [1995]517 号 ) 及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982] 经基设字 58 号 ) 的规定。
以 避免同一幢楼内因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部位分摊面积计算不一致 , 而 导致整幢楼的建筑面积出现较大误差 O
二、凡按第一次房改政策购房 , 无论价款是否已经结算 , 均按原规
定计算套内建筑面积及公用部位分摊面积。
三、在同一幢住宅楼房上 , 如果有已按第一次房改政策购房户或产 权调换户 , 则第二次房改政策购买或按商品房购买的房屋 , 其套内建筑 面积、共用部位分摊面积 , 仍按原规定计算 , 以保证同一户型的一致性。
四、按《规则》计算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共用部位
分摊面积 , 在房屋确权登记签证时 , 仍按原有签证规定办理 , 权属证书 上填写的发证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阳台面积 + 共用部位分摊面积 ,
在附记栏内注明 " 其中包括共用部位分摊面积 XX.XX 平方米 " 。
五、《规则》实施后的房屋租赁户 , 其承租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仍执
行原来的规定。
六、商品房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面积测算应执行
本《规则》。
七、本《规则》自一丸丸九年十二月一日开始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济南市房屋平面图绘制 及房屋面积测量计算规则 ( 试行 )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 范》 ( 建标 [1999]76 号 ) 、国家经委基建办《关于印发〈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的通知》 ([1982] 经基设字 58 号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商品房销 售面积测量与计算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 摊规则》 ( 建房 [1995]517 号 ) 、《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 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1989] 建房字第 381 号 ) 和《房产测量规 范》 (CH5001-1991) 的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规则。
房屋平面图绘制 根据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 , 房屋平面图包括 " 房屋坐落平面
图 " 、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 、 " 房屋分户平面图 " 。
一、房屋坐落平面图
( 一 ) 成图方法
1. 利用原有的房产证附图或房屋院落平面图 , 经现场丈量、核实
后 , 绘制成图。
2. 未办理房产证或无房屋院落平面图的 , 则对 fF 噎院落进行现场
勘测 , 绘制成图。
3. 院落较大的 , 可采取分片绘图的方法 , 绘制总图及分片图。
总 图应标明各分片图的分界及序号 , 分片图应标明房屋幢号、建成年份、
外部尺寸、建筑面积。
( 二 ) 绘图要求
1. 按比例绘制院落的权属界线 ;2. 标明院落的四邻及院落的大
门、旁门 ;3. 在院落中根据房屋的相对位置 , 按比例绘制房屋的外部形 状 , 标注房屋的门及外框尺寸 ;4. 标注房产要素 ;5. 标明图纸的指北方向及填写图标中的有关栏目。
( 三 ) 标注内容与方法
1. 图名 :
房屋坐落平面图。
2. 图框 :
上边框距纸边 30mm, 下边框距纸边 20mm, 左右两边框
距纸边 10mmo
3. 房屋坐落 :
标注在图框的左上方 :
XX 区 XX 路 XX 号。
4. 指北方向 :
标注在图纸的右上角 , 为上北、下南、左西、右东 , 手
工制图的 , 用箭头标出 , 并注明 " 北 " 字 ; 微机制图的 , 指北针用细实线绘 制 , 形状为 , 圆的直径为 15mm, 指针尾部的宽度为 2mmo
5. 图标 :
位于图纸的右下角 , 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 , 阳台面积 0
6. 比例、绘图人、绘图时间分别标注在图框下方。
7. 院落四邻 :
房屋坐落平面图上要标明院落四邻。
绘图标注时 ,
路、街、胡同用两条平行虚线表示 , 可不按比例 , 但应标出 :
××路×× 街。
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铁路、桥梁、河道等作为四邻时也应用虚线绘
出。
标明名称 , 可不按比例。
没有形成院落的独立房屋 , 如小区内的独 立楼房 , 标四邻时 , 四邻房屋可不按比例绘制 , 要标明四邻的门牌号或 楼号 , 可不标具体尺寸。
8. 院落权属界线 :
院落的权属界线应依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
文件的定位图来确定 , 按实际情况标注。
院落的界线是围墙或栅栏的 , 一律用实线表示 ; 没有围护物的用点划线表示 O 院墙与四邻的毗连关 系应在 -c 清楚 , 院墙为共、借墙的要标注 " 共 " 或 " 借 " 字 ( 在院墙的借方 一侧标注 ) 。
房屋坐落平面图应标明门牌号。
门牌号右上角要加注 "#" 字符号。
绘制院落的门柱、门垛时 , 可不按比例。
(1) 有院墙的门牌注记在实际开门处的中间 O
(2) 没有院墙的门牌注记在实际开门处 o
(3) 同一院落有几个门牌号的应分别注明。
l9. 房屋及附属设施 :
(1) 绘制房屋外框时 , 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 丈量 , 为丈量方便 , 可以外墙勒角以上墙身丈量 , 如外墙为水刷石 ( 砂 ) 的 , 可一面减 22mm; 外墙为面砖 ( 马赛克 ) 的 , 可一面减 25mmo 墙体凹凸 10cm 及装饰性的柱、垛以及临时房屋、活动房屋在图中均不标注。
房屋用实线表示 , 分幢绘创 , 即按比例绘出房屋的外形及相对间距 , 在 房屋边框线外侧标出房屋的长宽尺寸 , 一幢房屋标注一个主要的门。
楼房如有错层、阁楼 , 应绘错层、阁楼附图 , 并标明长宽尺寸 , 以保证整 幢房屋述筑面积的计算 9 绘图中平房应分间 , 梁用虚线表示 , 房屋如有 毗连关系 , 则应标明共墙、借墙。
一处院落中 , 不同产权单位 ( 人 ) 的房屋分别按要求绘制《房屋坐落
平面图》。
一个产权单位 ( 人 ) 申请确权时 , 其余产权单位 ( 人 ) 的房屋按 比例绘制外框 , 不标尺寸和房产要素 , 但要标注幢号、产别 , 以便区分房 屋的不同权属 o
(2)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 :
柱廊、檐廊、挑廊、阳台、坡屋顶、门斗、雨 蓬、室外楼梯等。
其中檐廊是门与门之间的主要通道 , 即檐廊具有两个
以上的门 , 而无柱雨蓬只有一个门。
①柱廊以柱外围为准 , 封闭的用实线连接 , 不封闭的用虚线连接。
②檐廊以外国水平投影为准 , 用虚线表示。
③挑 -廊以夕 F 围水平投影为准 , 封闭的用实线表示 , 不封闭的用虚线
表示。
④门斗、雨蓬以柱或围护物外国为准。
独立柱的雨蓬以顶盖水平
投影为准 , 封闭的用实线连接 , 不封闭的用虚线表示 , 无柱雨蓬不绘制。
⑤室外楼梯以外国水平投影为准 , 用实线表示。
10. 附属建筑物包括 :
水塔、烟囱、水池、简易自行车棚、檐高 1.80
米以下的储藏室、简易厕所等 , 可不按比例绘制 , 不标尺寸 , 但应按顺时
针编排序号 , 附 1 、附 2 …?
?
ao
11. 房产要素
房产要素包括房屋的幢号、建成年份及建筑面积。
房屋的臆号、建
成年份用 " 建成年份 / 幢号 " 表示 , 标注在房屋的左下角 O 如房产要素在 房屋外框内无法标注 , 可用实线引出标注。
(1) 幢号
房屋的幢号为该幢房屋在整个房屋院落中的顺序编号。
如元院落
的独立房屋幢号为 1 。
" 幢 " 是指一个独立的、同一结构的、包括不同层次的房屋。
同一结构互相毗连的成片房屋 , 可按街道门牌或建成年份 适当划分幢号。
幢号的编排方法为 :
面对院落大门 , 自左向右 , 自前至 后按顺时针方向 , 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排 ,1 、 2 、 3 、 4 ……。
(2) 建成年份
房屋的建成年份即房屋的竣工年份。
有竣工验收证明的以证明为
准 ; 没有竣工验收证明的以实际竣工年份为准。
建成年份用四位数字 表示 , 如 1980 、 1999 、 2001 ……。
( 三 ) 比例尺、图幅
比例尺可选 1:
100 、 1:
200 、 1:
300 、 1:
500 、 1:
1000; 图幅 :
4K 、 8K 、
16K 三种图纸 , 一般选用 8K 、 16K 图纸。
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凡是住宅楼房及按套或区块出售的非住宅楼房均绘制此图。
( 一 ) 成图方法
1. 根据原发房产证附图及工程竣工图纸 ( 或未变更的施工图纸 )
绘制成图。
但必须实地丈量、核实楼房的分户情况、尺寸及建筑面积。
2. 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 , 经现场实地丈量、核实 , 绘制成图。
( 二 ) 绘图要求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应使楼房的外框线与图纸的外框线平行 , 根
据楼房的朝向横放或竖放于图纸中。
分层分户平面图应标明楼房各层 的单元分布和分户情况。
楼房底层有小院和储藏室的 , 则在楼房底层 平面图上绘制 , 储藏室等附属用房应标明序号。
一幢楼房中有两个以 上所有权人的 , 一个产权单位 ( 人 ) 申报时 , 只标注属产权申请人的有关 内容 , 其余部分只注明产别 , 在图中注明 " 与四邻毗连的墙与板均为共 有 " 。
( 三 ) 标注内容与方法
1. 图名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2. 图框 :
同《房屋坐落平面图》。
3. 房屋坐落 :
标注在图框的左上方 :
××区××路××号楼。
4. 比例、绘图人、绘图时间分别标注在图框下方。
5. 指北方向 :
同《房屋坐落平面图》。
6. 图标 :
位于图纸的右下角 , 其内容包括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分 摊系数。
7. 房屋 :
图中房屋由楼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附属用房包括 储藏室、地下室及其他附属用房。
售房单位统一投资封闭的阳台用实 线绘制 ; 非统一投资封闭的阳台用虚线绘制 o 房屋尺寸标注在房屋边 框线的外侧 , 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 , 保留两位小数。
丈量核实房屋的外 国尺寸的方法与 " 房屋座落平面图 " 第 8 、第
(1) 项规定相同。
墙体凹凸 小于 10 厘米以及装饰性的柱、垛在图纸中均不表示。
楼房按比例分层 绘制 , 并标出单元及各房的分布情况 , 标注单元号。
单元门、分户门及 阳台门在图上分别标明。
绘制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时 , 要标注 1.20
米至 2.10 米和 2.10 米以上的尺寸 , 各分层分户平面图下方要标明第 几幢第几层平面图。
单元号的编排顺序为 :
面对单元门自左至右依次 编排 , 一单元、二单元……。
楼房各层次之间尺寸相同的只标注一层 ( 标注第二层 ), 各层次外围尺寸不同的应分别标注。
地下室需绘制附 图 , 标注尺寸 , 并标明每间地下室的顺序号 , 计算分摊系数。
其他附属 用房要根据与楼房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 按比例绘制在楼房底层平面图 上 , 标注尺寸 , 编排序号 , 附 1 、附 2 ……。
8. 底层小院 :
如出售楼房底层带有院落 , 应按比例绘制在楼房底 层平面图上 , 注明 " 院 " 字 , 标注院墙尺寸。
院墙是借用或共用的标明 " 借 " 或 " 共 " 字。
9. 房产要素 :
包括房屋的幢号、建成年份及建筑面积。
房屋的幢号与建成年份标注在楼房二层平面。
图的左下角 , 即建 成年份 / 幢号。
幢号为本幢楼房在整个院落中的编号。
建成年份按实 际竣工年份填写 ,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 三 ) 比例尺、图幅
比例尺可选 1:
100 、 1:
200 、 1:
300 或 1:
500; 图幅为 8ko
( 四 ) 坡屋顶绘图
1. 图名 :
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 o
2. 图柜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 房屋坐落 :
标注在图框的左上方 :
× x 区××路××号楼。
4. 比例、绘图人、绘图时间、指北方向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0 5. 图标 :
位于图纸的右下角 , 其内容包括坡屋顶建筑面积、标准层 套内建筑面积、标准层使用面积、坡屋顶使用面积、标准层使用面积系 数。
6. 成图方法 :
高度 1.2 米用细实线画出 , 高度 2.10 米用粗实线画出。
三、房屋分户平面图
" 房屋分户平面图 " 是成套或区块房屋产权证的附图 , 是在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 的基础上 , 为售房后核发购房单位 ( 人 ) 的《房屋所有权 证》 , 明确房屋的权属界线 , 以套或区块为单位绘制的房屋权属范围细 部图。
( 一 ) 成图方法
根据 " 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 或楼房竣工图纸 , 实地丈量、核实 , 绘制成图。
( 二 ) 绘图要求
" 房屋分户平面图 " 应使房屋的外墙与图纸外框平行 , 要标明每户房屋的分间情况 , 以及附属用户、小院的分布情况。
( 三 ) 标注内容与方法
1. 图名 :
房屋分户平面图 o
2. 房屋坐落 :
标注在图框的左上方 :
××号楼××单元××室。
3. 图标 :
位于图纸的右下角 , 其内容包括套内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备注。
备注栏内注明 :
" 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楼板及 公用建筑之间隔墙、外墙 ( 包括山墙 ) 均为共有。
"
4, 比例、绘图人飞绘图时闽分别标注 fEF 写症下方 2
3. 稳北万同 3 罔《房屋坐落平茵茵》。
6. 房屋 :
包括房间、阳台和附属用房 , 分别用实线绘制飞主主均不黑 单位统一投资封闭的阳台用虚线绘制。
按比例标出每户房屋的分间情 况 , 并标出房屋外部轴线尺寸 , 以便计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尺寸以 米为单位 , 保留两位小数。
标注的尺寸中阳台为外围尺寸 , 其余尺寸均 为轴线尺寸。
标注房屋的分户门及分间门。
如房屋在楼的中间部位 ,
则房屋两侧加折断线。
坡屋顶的分户平面图要标注 1.20 米至 2.10 米 和 2.10 米以上的尺寸 , 绘制附属用房时 , 应标注房屋的外围 ( 或轴线 ) 尺寸 , 在中间标出附属房屋的建筑面积 , 同时注明附 1 、附 2 ……。
7. 底层小院 :
如购房单位 ( 人 ) 带有底层小院 , 则在分户平面图上 按比例绘制 , 标出院落的长宽尺寸 , 注明 " 院 " 字 , 院墙为借用或共用应 注明 " 借 " 或 " 共 " 字。
8. 房产要素 :
房屋的幢号、建成年份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
标注时将房屋的 套内建筑面积填写在房屋的中间 o
〈四 ) 比例尺、图幅
比例尺可选 1:
100; 图幅 :
选用 8K 或 16K 。
( 五 ) 坡屋顶绘图
1. 图名 :
坡屋顶分户平面图 o
2. 坐落、比例、绘图人、绘图时间、指北方向同《房屋分户平面图》 0 3. 图标、成图方法 :
同《坡屋顶分层分户平面图》。
四、房屋平面图的绘制要求
1.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和符号等 , 均应笔画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使用正确。
2. 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符号重叠或混淆。
3.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和符号 , 必须使用绘图笔书写。
4. 文字的高度可选用 3. 久久久 10 、 14 或 2Ommo
5. 图中的汉字 , 均应采用长仿宋体。
6. 汉字的高度应不小于 3.5mn; 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 2.5mmo
7. 房屋平面图应使用微机制图。
8. 房屋平面图样式附后。
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
-、建筑面积测算范围 ( 一 ) 应全部测算为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测算 , 其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测算。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的 , 应测算其建筑面积。
2.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 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结构外墙面以上外围水平面积测算 ; 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围结构外墙水平 面积测算。
3. 净高大于等于 2.05 米 (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面或吊顶底面 之间的垂直距离 )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 , 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 其上口外墙 ( 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 ) 外国的水平面积测算。
4. 坡地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 2.2 米的 , 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测算。
5. 穿过房屋的通道 , 建筑物内的大厅、门厅不论其高度如何 , 均按 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层高超过 2.2 米以上的按其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建筑层测算。
7. 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测算。
8. 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测算。
9. 自然层内的技术层、附层 , 按层高超过 22 米以上部位的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10.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雨蓬 , 按柱外墙结构外墙面水平面积测算。
11. 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且层高超过 2.2 米以上的方形或坡形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 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12. 突出房屋外墙的门廊、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测算。
13. 封闭式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14. 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结构墙面水平面积测算。
15. 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 , 按通廊的投影面积测算。
16. 建筑物室内无楼梯的室外楼梯 , 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17. 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房屋 , 按其水平投影和实际层 数测算。
18.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 , 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总和测算。
19.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 ,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技影面积计算。
21.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 , 按外围水平面积测算 O 22. 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
( 二 ) 按 1/2 测算为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 , 层高超过 2.2 米的 , 按架空
层处围水平面积的一半测算。
2. 与建筑物相连的独立柱的通道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测算。
3. 未封闭的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测算。
4.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和元柱的走廊、檐廊 , 按
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测算 O
5. 两个房屋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 ,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测
算 0
6. 无上盖的室外楼梯 , 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总和的一半测算。
楼
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o
7.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站台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测算。
( 三 ) 不应测算为建筑面积的范围
1. 突出墙面的构件、艺术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挑沿 0 2. 检修、消防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3. 层高在 2.2 米以下的技术层、夹层 , 净高在 2.05 米以下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
4.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 ( 水 )
池、贮仓、园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 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 , 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
箱、罐的平台 O
6. 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
桥、挑台。
7. 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 层高小于 2.2 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 , 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
层。
9. 骑楼、过街楼用作街巷通行的部分 , 以及房屋底层用作街巷通
行的部分。
10.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四 ) 套 ( 单元 ) 建筑面积的测算
1. 套内建筑面积的组成。
套 ( 单元 ) 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二部分组成 :
(1) 套 ( 单元 ) 内的使用面积
(2) 套 ( 单元 ) 内墙体面积
2. 套 ( 单元 ) 内建筑面积各部分测算
(1) 套 ( 单元 ) 内的使用面积
①套 ( 单元 ) 内的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门厅、过道、厨房、卫
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②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③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2) 套 ( 单元 ) 内墙体面积
房屋各套 ( 单元 ) 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墙体 , 有共用墙
及非共用墙两种。
房屋各套 ( 单元 ) 之间的分隔墙、套 ( 单元 ) 与共用建筑空间之间的 分隔墙以及外墙 ( 包括山墙 ) 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a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套 ( 单元 ) 内墙体面积 O
3. 阳台面积测算
阳台面积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 , 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
或建筑面积内。
4. 坡屋面面积计算
①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 , 顶板下皮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2 米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 , 净高在 1.2 米至 2.1 米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 用面积 ; 净高超过 2.1 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②坡屋顶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 , 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 层建筑面积。
需要计算坡屋顶顶层建筑面积时 , 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
系数反求。
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公式 :
坡屋顶建筑面积 = 坡屋顶使用面积λ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 标准层使用面积λ标准层套内建筑面积 5. 套 ( 单元 ) 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套 ( 单元 ) 内建筑面积 = 套 ( 单元 ) 内使用面积 + 套 ( 单元 ) 内墙体面
积。
( 五 ) 公用建筑面积测算
1.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
(1) 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飞公共
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 用房均作为共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o
(2) 套 ( 单元 ) 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 ( 包括山墙 )
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为共有建筑面积 0
2. 公用建筑面积测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版建筑物各套 ( 单元 ) 的套内建筑面 积之和 , 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的地下室、车库及人防工程等建筑 面积 , 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 一 )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是指将本幢房屋内的公用建筑面积 , 按各套
( 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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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房产 测绘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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