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保证金管理与强行平仓工商银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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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证金管理与强行平仓工商银行
附件一
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目录
第一条释义3
第二条陈述与保证6
第四条委托报价9
第五条保证金管理与强行平仓9
第六条异常交易10
第七条实物交割11
第八条费用与发票11
第九条违约责任13
第十条免责条款13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15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5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7
第十四条其他17
附件:
1.《出入金和资金清算规则》
2.《强行平仓和风险控制规则》
3.《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4.《客户声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个人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竞价交易业务”)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竞价交易业务
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进行的交易。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1.2竞价交易合约
竞价交易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衍生品合约。
(一)现货实盘合约交易,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卖方报价时必须有相应的实物。
交易所实时冻结报价对应的资金或实物。
报价成交后,卖出实物所得货款可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买入的黄金实物可用于当日或以后交易日的卖出,也可以申请提货;买入的铂金实物不能进行卖出交易,只能申请提货。
(二)现货即期交易是指甲方在T+0日以保证金达成交易,在T+2日以T+0日结算价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
现货即期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0%,T+0日终结算时,当日买入量和卖出量轧差后的净头寸,按当日结算价重新冻结20%保证金。
持有净头寸的甲方在T+2日不能履行实物交割的按违约处理,违约金比例为20%。
(三)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在交易所集中买卖某种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活动,甲方可以选择合约成交当日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调节实物交割矛盾。
竞价交易合约品种根据交易所挂牌竞价交易品种执行。
1.3交易规定
本协议所称的交易规定是指交易所为了维护相关交易业务而颁布及不时修改的规则及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等。
1.4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是甲方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乙方交易席位号和甲方代码两部分组成。
1.5交易账户
分为客户结算账户、代理专用账户、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及保证金账户。
(1)客户结算账户
是指甲方在受托行开立的甲方结算账户。
(2)代理专用账户
是指乙方作为金融类会员根据交易规定,代理个人客户竞价交易业务在清算行以专用账户形式开立的清算账户。
(3)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
是指交易所开在清算行的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会员及其代理个人客户的资金。
(4)保证金账户
是指甲方用于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用、合约盈亏、延期补偿费、超期费、溢短等相关资金清算的账户。
保证金账户资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
在系统中交易保证金为当日合约占用保证金,清算准备金为除当日合约占用保证金以外资金之和。
1.6清算制度
(一)全额资金交易制度
在现货实盘交易中买方报价时必须有全额资金、卖方报价时交易账户中必须有相应的实物,报价后对应的资金或实物即被冻结的交易制度。
(二)保证金交易制度
在现货即期、现货延期交易中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约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清算和保证履约。
(三)钱货两讫制度
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
(四)无负债清算制度
交易所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清算制度。
1.7大户报告制度
根据交易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甲方应通过乙方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头寸、交收意向等情况。
1.8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是指当甲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情况时,乙方对其持仓实施反向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1.9资金充足率
资金充足率是度量甲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是否充足的风险指标,用资金充足率计算甲方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风险。
1.10交易渠道
柜面、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贵金属专属交易终端及工银e投资等。
第二条陈述与保证
2.1甲方陈述与保证:
2.1.1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1.2甲方承诺在开展竞价交易时,充分考虑市场流动性,维护市场稳定,促进交易价格公允,避免出现因交易造成的价格异常波动,不进行操纵市场、控制价格等不当交易。
2.1.3甲方承诺开展交易所竞价交易业务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交易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1.4甲方承诺已清楚知悉竞价交易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甲方已清楚知悉并愿意承担以上风险,不会因为以上风险引起的事实及后果,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2.1.5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与竞价交易业务有关的账号、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交易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保证,在其有关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时,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1.6甲方承诺一切交易均依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定进行,不进行自成交、违规持仓、影响交割结算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并愿意承担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的处罚及损失,以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1.7甲方承诺遵守国家、交易所及乙方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规定,交易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利用竞价交易及乙方渠道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2.2乙方陈述与保证:
2.2.1乙方承诺作为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代理甲方在交易所内进行竞价交易业务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时,遵守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竞价交易业务交易渠道,并勤勉努力维护其平稳运行。
2.2.3乙方不会向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向甲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
第三条代理关系的申请与确立
3.1甲方申请建立竞价交易业务代理关系(下称“代理关系”)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定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3.2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竞价交易业务,并以甲方开立的灵通卡、理财金、e时代卡或二类户作为结算账户。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在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当交易编码申请成功后,代理关系正式确立。
3.3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变更。
3.4若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开展竞价交易业务,应先申请开立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其他未尽事宜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3.5乙方可根据代理竞价交易业务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代理关系申请建立流程、申请资料以及可选择的交易介质,并通过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
第四条委托报价
4.1甲方委托指令必须通过乙方交易渠道在交易所或乙方允许的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乙方,乙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定向交易所报送甲方指令。
甲方可向乙方查询交易结果,并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在非允许的交易时间段内发起的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4.2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规定、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甲方指令无效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指令。
第五条保证金管理与强行平仓
5.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三)出现涨跌停板时;
(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时;
(五)遇国家法定节假时;
(六)交易所及乙方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七)交易所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保证金调整按交易所公告及乙方风控要求同步调整并公告执行。
5.2出入金是指甲方通过交易渠道,在甲方结算账户、乙方代理专用账户、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之间划转资金的行为。
出入金及资金清算规则见附件1。
5.3甲方应对其保证金账户进行积极管理,在保证金账户出现保证金不足等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自行平仓、补充资金等)补足保证金。
5.4乙方将根据交易规定、乙方风控要求有权对甲方所持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执行强行平仓,实施强行平仓后,因亏损额超过保证金而形成的乙方垫款,甲方应立即归还。
强行平仓及风险控制具体规则见附件2。
第六条异常交易
6.1竞价交易业务实行异常交易管理制度。
异常交易包括价格异常、大额报单、大额频繁报撤单、高频报单、违反交易所或乙方对限仓规定等。
6.2当甲方发生交易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时,乙方配合交易所约见甲方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甲方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报告
6.3若交易所对甲方实施谈话提醒,乙方应通知甲方。
甲方参加谈话提醒时,乙方应指定人员陪同;甲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
在谈话中甲方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6.4对于乙方监测到的异常交易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该异常交易情况进行说明,并采取拒绝委托、限制接入等措施。
甲方应于T+1日向乙方提交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6.4竞价交易系统若出现异常情况的,乙方将视情况采取限制开新仓、限期平仓、限制接入等措施。
第七条实物交割
7.1甲方可根据交易规定,委托乙方申请实物交割以提取实物贵金属。
7.2甲方单笔提金重量达到交易规定的,应填写个人客户提金申报表或出示书面文件,以证实其用途合法合规。
若无法出示合法文件或无法证明用途合法合规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金。
7.3甲方对所提取的实物贵金属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提出,并提供提货确认凭证及交易所要求的各项材料文件。
超过此期限的,视为甲方对所提实物贵金属质量无异议。
第八条费用与发票
8.1甲方同意向乙方缴纳代理交易所竞价交易手续费(含税)。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竞价交易手续费分为交易所手续费及乙方代理手续费,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乙方代理手续费收取标准见乙方服务价目表。
8.2乙方是交易所指定贵金属仓储机构,根据甲方提货申请,办理贵金属出入库手续。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黄金、铂金出入库费,收取标准见乙方服务价目表。
8.3甲方应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保费、溢短费,递延费、超期费、以及甲方的税项等),前述税、费不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手续费之内,上述费用由乙方代缴后向甲方追缴。
8.4交易所根据国家政策、交易规定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溢短费,递延费、超期费等)标准后,乙方将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代交易所向甲方收取。
8.5为防止提货时因支付溢短费、运保费、出入库费等因素出现资金不足,甲方通过乙方向交易所申请提货时,乙方将根据甲方所提品种及其当时价值冻结一定比例的资金,现货贵金属实物出库确认后,在当日清算时解除冻结资金。
乙方可根据交易规定和乙方风险管理要求适时调整甲方提货资金冻结比例。
8.6竞价交易业务的发票开具与管理按交易所及乙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9.2对于甲方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其他非正常交易,乙方有权取消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或陈述与保证,乙方有权立即解除代理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4若甲方资金来源不明,或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发票管理等监管规定,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立即解除代理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5若甲方不及时归还乙方垫款或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工行的任何账户中划转资金或对甲方在交易所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就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同时有权就以上欠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计收违约金。
第十条免责条款
10.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和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因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和通讯故障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根据非交易时间段内的甲方委托指令而发生的交易,乙方有权撤销交易且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4因甲方在网银等交易渠道未对密码进行严格保密而发生被他人盗用、仿冒的情形,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0.5如交易所对乙方采取限仓、限制转出资金等措施,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开仓、出金等服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
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
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甲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甲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情况下,本协议其他条款可继续履行。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双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定执行。
12.4由于交易所交易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与交易规定不一致的,以交易所最新交易规定为准。
12.5乙方对本协议书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乙方网站等适当方式公告。
在公告期,甲方对相关修改有异议的,可在相关修改生效前与乙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
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相关修改。
12.6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甲方可以申请解除代理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一)甲方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
(二)甲方结清交易资金、合约盈亏、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递延费、超期费、溢短差等全部费用及款项;
(三)甲方没有任何合约下的持仓或任何库存;
(四)甲方在解除代理关系并终止本协议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12.7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交易所要求或不可抗力停办竞价交易业务的,乙方通过公告解除代理关系后,本协议终止。
12.8本协议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发生的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13.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结算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其他
14.1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关信息向交易所报送,并在乙方各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包括乙方子行、子公司或控股机构等)之间共享和使用。
但除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需外,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成员不得向其他方披露。
14.2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甲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字: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出入金和资金清算规则
第1条出入金
1.1入金: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渠道,将资金从甲方结算账户向乙方代理专用账户划转,最终资金划入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
1.2出金: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渠道,将资金从交易所结算专用账户向乙方代理专用账户划转,最终资金划回甲方结算账户。
1.3出入金时间:
甲方可入金时间为全天(每日17:
00至19:
00除外),可出金时间为交易日的9:
00至15:
30。
第2条资金清算
2.1竞价交易业务实行T+0清算,T+1资金结算,即在交割或清算时对保证金进行增加或减少,完成清算,甲方T+1日可申请转出资金。
各资金余额计算参照交易所计算规则
保证金账户总权益=交易保证金(当日占用保证金)+清算准备金(可报价资金余额等)
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清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上一交易日冻结金额-当日冻结金额-支付的货款额+收到的货款额+当日盈利-当日亏损+转入资金-转出资金+利息收入-罚息+上日实际充抵额度-当日实际充抵金额-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2乙方不向甲方保证金账户计付利息。
2.3日终清算时,乙方业务系统将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资金充足率(计算公式见附件2),当资金充足率小于1时,乙方业务系统发送追保短信通知甲方。
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资金充足率等清算日结单数据(最终数据以交易所数据为准)。
甲方应在当前交易日结束前预留足额的交易保证金,若甲方达到乙方规定的强行平仓标准,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随时对甲方所持合约进行部分或全部进行强行平仓处理,甲方确认以乙方系统报入的价格为准,随后乙方发送强行平仓短信通知甲方。
2.4日终清算时,甲方持有现货延期合约且资金充足率小于0,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账户中冻结所欠资金。
若甲方已无持仓但仍有欠费,乙方有权从甲方的结算账户中扣收所欠资金。
2.5当日交易结束后,乙方业务系统对甲方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甲方可通过乙方业务系统获得持仓保证金、可用资金、手续费等清算数据。
最终数据以交易所数据为准。
2.6其他资金清算规则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2.7甲方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乙方提出。
如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甲方已认可清算数据的正确性。
附件2
强行平仓和风险控制规则
第1条强行平仓
1.1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一)甲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0的;
(二)甲方持仓量超过交易所或乙方限仓规定且未及时减仓的;
(三)甲方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1.2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是度量甲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是否充足的风险指标,用资金充足率计算甲方未平仓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风险。
资金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为:
资金充足率=(可用资金+留存保证金+合约盈亏)÷留存保证金
可用资金是指甲方保证金账户内可用于提取资金和可开新仓的资金。
留存保证金是指乙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减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
乙方收取的交易保证金根据乙方公示的保证金比例计算;交易所收取的保证金根据交易所规则及公告的保证金比例计算。
合约盈亏是指甲方所持有合约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产生的盈利或亏损,以及已平仓未清算盈亏。
乙方根据交易所递延合约最新价格计算甲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以及甲方交易所需保证金,并按约定向甲方提供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予以关注。
1.3当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1时,甲方只能平仓不能新开仓。
甲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账户资金足以覆盖所持仓位。
当甲方保证金账户资金充足率小于0时,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剩余交易时段的任何时点对甲方所持部分或全部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1.4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无法在第1.3款约定的时段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交易时段内的任何时点继续对甲方剩余待强平持仓头寸平仓。
通常情况下,强行平仓由乙方业务系统自动完成。
乙方业务系统按甲方所持有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各个多头持仓与空头持仓分别计算其市值,按市值从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其他情况按照交易规定完成平仓。
1.5乙方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强行平仓报单数量大于当前可允许的平仓数量,且甲方自行委托的平仓挂单在乙方强行平仓前未全部成交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未成交委托后进行强行平仓。
1.6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只要强行平仓是按照当时交易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规定的方法成交的,甲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或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1.7当市场情况发生波动或交易所因节假日等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乙方有权对交易保证金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甲方应当在乙方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保证金。
1.8强行平仓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形成的损失,仍由甲方承担。
1.9如甲方已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乙方向甲方发送预警短信、待强平短信、强平挂单短信等进行提醒;如甲方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但开通网上银行或贵金属专属交易终端,乙方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日结单以备甲方查询;如甲方既未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功能,又未开通网上银行、贵金属专属交易终端,则甲方应在每日交易结束后于乙方营业时间内前往乙方柜面查询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充足情况。
但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上述短信,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查询日结单,或未按约定及时在柜面查询资金充足情况的,不应作为甲方未补足保证金或对强行平仓不知情的抗辩理由,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10如甲方已开通“工银信使”短信服务,则乙方按照甲方授权短信接收人的手机号码,提交电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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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第五 保证金 管理 强行 工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