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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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
附件一
《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港航业子项操作细则
一、总则
二、
三、认定对象
四、
五、认定条件、标准及申报资料
六、
七、认定程序
八、
九、附则
一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认定对象
第二条深圳市物流业专项资金港航业财政资助对象分为以下七类:
(一)在深圳港挂靠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的国际班轮公司;
(二)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的运营公司;
(三)在深圳港挂靠支线航线的船公司;
(四)在深圳港从事重箱进出口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五)在深圳港注册的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
(六)在深圳港从事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公司和船公司;
(七)在深圳港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运营公司。
第三章认定条件、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三条在深圳港挂靠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的国际班轮公司
一、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新增的深圳港国际班轮航线;
2.航线经营人考核年度在深圳港所有航线集装箱装卸量必须高于上一个考核年度装卸量;
3.新增航线持续运行1年以上;
4.国际班轮航线须经国家交通部备案;
5.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考核年度在深圳港装卸量需达到2万标准箱。
(二)资助标准。
每条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给予运营班轮公司一次性资助。
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在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企业银行帐号;
5.国家交通运输部国际班轮航线备案证明;
6.挂靠深圳港航线运营情况报告(包括考核年度及考核上一年度在深圳港的航线、装卸量的数量、增长量和增长率等情况);
7.挂靠深圳港新增航线年度考核统计表(附件1);
8.考核年度及考核上一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清单(附件2);
9.挂靠深圳港新增航线的运营船舶清单(附件3);
10.挂靠深圳港新增航线装卸量统计报表(附件4)。
二、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班轮公司(班轮公司只能选择新增班轮航线资助和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其中一项资助)。
(二)资助标准。
考核年度国际班轮航线在深圳港装卸量贡献度,对排名前15位的国际班轮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
第1至5名,资助80万元;第6至10名,资助50万元;第11至15名,资助30万元。
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是:
装卸量绝对值增量排名×K1+装卸量相对值增量排名×K2+驳船水路转关装卸量排名×K3,其中:
K1+K2+K3=1,K1=0.25,K2=0.25,K3=0.5。
参与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倡导节能减排行动的国际班轮公司贡献度分值在原有基础上乘以120%。
(三)申报资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在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企业银行帐号;
5.国家交通运输部国际班轮航线备案证明;
6.挂靠深圳港航线运营情况报告(包括考核年度在深圳港的航线、装卸量的数量、增长量和增长率等情况);
7.参与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倡导节能减排行动的证明;
8.考核年度及上一年度班轮航线集装箱装卸量统计报表(附件5);
9.考核年度驳船水陆转关集装箱装卸量统计报表(参见附件6);
10.考核年度驳船水路转关集装箱装卸清单电子数据光盘(Excel文件,参见附件7)。
第四条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的运营公司
(一)申请条件。
1.按有关规定在海铁联运班列的始发地或目的地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经营运作1年以上,自海铁联运班列开通之日起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超过500TEU;
3.海铁联运班列获得铁路部门同意开行,实际开行时间已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二)资助标准。
对开通深圳至本省及省外城市的海铁联运班列按照当年度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量给予资助。
其中:
至省内城市的,每标准集装箱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200元;至省外城市的,每标准集装箱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300元。
所有班列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铁路部门相关开通班列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年度海铁联运班列外贸进出口箱量统计月度报表;
6.海铁联运班列年度运输报告;
7.企业银行帐号。
第五条在深圳港挂靠支线航线的船公司
(一)申请条件。
1.在深圳港从事沿海内支线航线运输的驳船公司;在深圳港从事外贸驳船航线运输的驳船公司;在深圳港从事两岸直航航线运输的船公司。
2.沿海内支线航线、外贸驳船航线须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资助标准。
考核年度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两岸直航航线在深圳港装卸量排名,对前15位的船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
第1至5名,资助120万元;第6至10名,资助80万元;第11至15名,资助60万元。
(三)申报资料。
沿海内支线航线、外贸驳船航线申请需: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在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国内航线备案证明;
5.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清单(附件2);
6.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运营的船舶清单(附件3);
7.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装卸量考核统计报表(附件4);
8.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运营情况报告;
9.企业银行帐号。
10.考核年度支线航线集装箱装卸清单电子数据光盘(Excel文件,参见附件8)。
申请驳船航线备案材料
1.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备案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投入运营船舶的相关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吨位证书》、《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4.航线挂靠码头相关证明;
5.公布的船期表;
备注:
提交材料应准备2份,以上资料都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两岸直航航线申请需:
1.资助资格申请书;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各1份,或在深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企业银行帐号;
6.《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适用于海上直航)》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挂靠深圳港的两岸直航班轮航线运营情况报告(包括考核年度在深圳港的航线和装卸量情况);
9.挂靠深圳港的两岸直航班轮航线清单(附件2)
10.挂靠深圳港的两岸直航班轮航线的运营船舶清单(附件3);
11.考核年度深圳港两岸直航航线经营人集装箱装卸量统计表(附件9);
12.考核年度挂靠深圳港航线运营情况报告;
第六条在深圳港从事重箱进出口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一)申请条件。
1.在深圳市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按照考核期进出口箱量、纳税总额、营业总额、职工数量、经营仓库面积等五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前40位的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
第1至第10名,资助50万元;第11至第20名,资助30万元;第21至第40名,资助20万元。
综合评分=考核期进出口箱量×K1+考核期纳税总额×K2+营业总额×K3+职工数量×K4+经营仓库面积×K5
其中:
K1+K2+K3+K4+K5=1。
K1=0.1,K2=0.2,K3=0.2,K4=0.25,K5=0.25。
(三)申报资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考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企业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考核期截止日的企业员工社保清单;
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附件10);
8.考核年度内的纳税证明(以深圳市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9.企业考核期截止日以前自营仓库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验原件)。
10.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核证明;
11.企业银行帐号。
第七条在深圳港注册的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的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
2.企业在考核期内有新增投入营运的自有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
3.深圳海运协会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资助标准。
在考核期内对深圳市水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增的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按照总吨位给予每吨100元的一次性资助。
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附船名录);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船舶检验证书簿》复印件1份;
8.新增船舶投入营运时第一次办理的《船舶营运证书》复印件1份;
9.深圳海运协会审核证明;
10.企业银行帐号。
第八条在深圳港从事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公司和船公司
一、码头公司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从事内贸集装箱港口装卸业务的码头公司。
(二)资助标准。
按照考核年度在深圳港口实际完成的内贸集装箱装卸量,给予每标准箱5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考核年度内贸港口经营人集装箱装卸量统计表(附件11);
6.企业银行帐号。
二、经营内贸班轮航线船公司
(一)申请条件。
在深圳港从事内贸班轮运输的经营公司
(二)资助标准。
考核年度内对在深圳港口内贸集装箱装卸量排名前5位的经营公司给予资助。
具体标准为:
第1至2名,资助40万元;第3至5名,资助25万元。
(三)申报资料。
内贸班轮航线经营公司: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考核年度内贸航线经营人集装箱装卸量统计表(附件12);
6.考核年度内贸航线集装箱装卸清单电子数据光盘(Excel文件,参见附件8)。
7.企业银行帐号。
第九条在深圳港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运营公司
(一)申请条件。
1.与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滚装运输协议;
2.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滚装操作1000辆汽车以上。
(二)资助标准。
对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总承包企业按照每年在深圳港口实际滚装装卸的汽车数量给予每辆车400元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资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企业银行帐号;
5.与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汽车滚装运输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考核年度滚装运输运营情况报告;
7.考核年度滚装运输运营月度清单;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申报原则
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应符合《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社会公告。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市交委网站发布《关于开展深圳市物流业专项资金港航业财政资助的通知》和本操作细则。
(二)申报受理。
申请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收文窗口提出资助资格认定申请。
申报材料须提供目录清单,一式三份。
表格必须用电脑填写并打印。
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交《申请企业与交委工作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声明书》或《申请企业与交委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声明书》,以及《证明书》(附件13、14)。
(三)处室初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在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退回申报人,符合《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进入诚信征询和专项审核。
(四)诚信征询。
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海关、深圳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地税局等部门进行诚信征询,了解申报企业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五)专项审核。
市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有关协会、港口企业、铁路部门等第三方提供申报人考核年度的港口集装箱货物操作量(通过量)、航线数量统计数据等证明文件,第三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项工作。
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包括:
1.在深圳港挂靠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的国际班轮公司
(1)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或码头公司提供新增航线证明文件和装卸量证明文件;
(2)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或码头公司对申报公司在深圳港航线装卸量的相关证明;
(3)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提供国际班轮公司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装卸量贡献度前15位排名的证明文件。
2.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的运营公司
(1)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或铁路部门提供的班列上下行运量证明;
(2)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或码头公司提供的船舶装卸箱量证明。
3.在深圳港挂靠支线航线的船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提供在深圳港挂靠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两岸直航航线的船公司在考核年度内所组织承运的进出口集装箱量排名前15名的证明文件。
4.在深圳港从事重箱进出口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提供按照货运代理企业考核期进出口箱量、纳税总额、营业总额、职工数量、自营仓库面积等五项指标的综合评分排名。
5.在深圳港注册的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
深圳海运协会提供深圳市水路运输企业考核期内新增的深圳籍集装箱船及多用途船舶总吨位证明。
6.在深圳港从事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公司和船公司
(1)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提供码头公司内贸集装箱装卸量证明文件;
(2)深圳市交通运输EDI信息网络中心提供内贸班轮航线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装卸量贡献度前5位排名的证明文件。
7.在深圳港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营运公司
码头公司提供关于滚装运输的营运公司运输装卸证明。
(六)处室审核。
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诚信征询情况、专项审核结果,召开处内会议研究讨论,以集体议事的方式,形成处室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的表现形式为三种:
“A.建议通过”;“B.复议”,即原则同意,但需业务例会审核确定同意与否;“C.建议不通过”)。
(七)专家评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的表现形式为三种:
“A.建议通过”;“B.复议”,即原则同意,但需业务例会审核确定同意与否;“C.建议不通过”)。
(八)业务例会审议。
市交通主管部门分管委领导主持召开业务例会,会议以集体议事的方式,对处室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
通过市交通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核的,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未通过的,根据会议意见书面回复申报企业。
(十)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
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进行复核。
(十一)公示与资金发放。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资金安排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公示期间,有单位或个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增班轮航线是指2013年1月1日以后开通的班轮航线。
第十三条在深圳港挂靠沿海内支线的驳船公司指的是在华南沿海港口组织、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深圳港中转的驳船公司(中转模式包含“外贸内支线”及“绕经香港”的运作模式)。
其中华南沿海港口包括:
福州、厦门、汕头、惠州、阳江、茂名、湛江、广西(防城、北海、钦州)等港口。
第十四条在深圳港挂靠外贸驳船航线的驳船公司指的是在珠江水系内河港口组织、承运进出口集装箱在深圳港中转的驳船公司(中转模式包含“外贸内支线”及“绕经香港”的运作模式)。
其中内河港口包括:
黄埔、顺德、南海、佛山、中山、江门、珠海、高栏等珠江水系内河港口。
第十五条在深圳港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考核年度为新增航线开通后运行满12个月为一个考核年度;港口装卸量贡献度排名、在深圳港从事海铁联运班列运输的运营公司、在深圳港挂靠支线航线的船公司,在深圳港从事重箱进出口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在深圳港注册的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在深圳港从事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码头公司和船公司、在深圳港从事汽车滚装运输的运营公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件1
新增国际班轮航线年度考核统计表
航线经营人
XXXXXXXX
新增航线名称
XXXXXXXX
挂靠港顺序
XXX-XXX-XXX-XXXX-XXXXXXX
考核年度
YYYY-MM-DD至YYYY-MM-DD
考核年度
航线数量(条)
考核上一年度
航线数量(条)
新增航线数量(条)
航线经营人考核年度
总装卸量(TEU)
航线经营人考核上一年度总装卸量(TEU)
新增装卸量(TEU)
新增航线考核年度
装卸量(TEU)
制表日期:
附件2
挂靠深圳港航线清单
航线经营人:
年度:
总装卸量TEU:
序号
航线名称
挂靠港顺序
开航时间
结束时间
装卸总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制表日期:
附件3
挂靠深圳港航线运营船舶清单
航线经营人:
航线名称:
序号
英文船名
船舶编号
(CALLSIGN)
首次运营时间
退出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制表日期:
注意:
“航线名称”仅新增国际班轮航线资助申报专用,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资助申报无需填报。
附件4
挂靠深圳港集装箱装卸量统计报表
航线经营人:
航线名称:
年度:
总装卸量TEU:
序号
船名
航次
离港
时间
装船空箱
装船重箱
卸船空箱
卸船重箱
20'
40'
45'
20'
40'
45'
20'
40'
45'
20'
40'
4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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