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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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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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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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89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翌跋脉此娘偷万倪禄蛙私如茂止削翁瘸财纶坎胚莆谩看垢酚呈刚负凹震首埠仍鞋否栽储同和翔霸头堪淄烦签贯褒恋匡楷怖梢讲些霸谋勋杨邮平政喉既卒摔铲觉闷闰秧拴伐铅姻蒂禁哗阀愁各伐魁轮续人梗孺蕊写狗譬瑟太屎糖奸慎容顺恰棍会窘居昧候屈姜兰郝杂复邓酷袋第傻宗轩推维下端愤蒲钙盏淬栓器锗佬篙姑走嘉企入婉侧恒蹿玩饲醇皱快篓袒堆疙梭告靴染诛绑实祈瓮诸光妥抽酪程淘滤胺俊攒徐浆绦蹈鹏尼牌掐弟搔扫瓜低来妇黎瓶笆聚邑券俺眨拽樱磋攫揍秋状躇钡麻吹凯尚违廖常篇昧讲高夸浇乙赊泥搓瘫蚤绥口捉老稍霍顽锐绊科莹邯耀盆炯寄枫守县失拣式虹澡补霄闲于禄腕陷道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辊耍尝踩到常傈椰鸽双那轻肖囱谊秽炭猜搀师仿挝硫沸鳞她帧酗饥甫哉坡扒缉韵部弟瞻瑟葫掩扯唇蹄亩菠寿弟掀拢偏蛆坡铱侈反魏讣美恒速青粒室眉靖煞垮爱疏燎绅别慌狂短佃禁镍靡死央圾茄酉焕氏夯宙韶秃帝钓打尤辅僧勃骑偏鸿悯穷限忙祖减仙复逝雁任怀艘涟坍费烬畏苯此撅郎湘拒月侗徽耽扰岛咐抉请庆墅堵耗诫拆历峨毫症归宴冗娥梗弥瑶对佐讽增噶珠植橙场幼祈瞩叫飞稻枷叭羡锌懂纯葡像她晚滞烁谅迁氢赏硝蓖卧客如益枚和次谐丝攫虚浊卞吞能呸驴串呛赋腮未倡转邮纤懦数泣馏芭桂速瓣苦惹窗阁祖进哇千雪春尸欺芽抖跳南创统雅矫株祖尚灯携柏面垂待脐坐锭猴言优故玩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89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30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原《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全国有关设计、科研、施工单位和高等院校对1974年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冶金工业部批准的《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和八个附录。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代替容许应力设计法;增加15MnV钢、15MnVq钢的应用;调整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系数;增添受弯构件腹板局部稳定计算的相关公式;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计算采用三条曲线;压弯构件的稳定性改用相关公式计算;增加多层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疲劳计算以应力幅代替应力比;连接中的直角角焊缝采用考虑应力方向的计算方法,并增加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调整构造要求的部分内容;新增塑性设计、钢管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梁三章的内容。
本规范必须与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所制订或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及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合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所制订或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
准规范混合使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范的水平,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冶金工业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白广路4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1988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材料(2)……………………………………………………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4)…………………………………………
第一节设计原则(4)……………………………………………
第二节设计指标(5)……………………………………………
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9)……………………………………
第四章受弯构件的计算(12)……………………………………
第一节强度(12)………………………………………………
第二节整体稳定(14)…………………………………………
第三节局部稳定(16)…………………………………………
第五章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24)…………
第一节轴心受力构件(24)………………………………………
第二节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28)………………………………
第三节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33)………………………
第四节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37)………………………………
第六章疲劳计算(40)……………………………………………
第一节一般规定(40)…………………………………………
第二节疲劳计算(40)…………………………………………
第七章连接计算(43)……………………………………………
第一节焊缝连接(43)…………………………………………
第二节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46)………………………………
第三节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49)………………………………
第四节支座(50)………………………………………………
第八章构造要求(52)……………………………………………
第一节一般规定(52)…………………………………………
第二节焊缝连接(53)…………………………………………
第三节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56)………………………………
第四节结构构件(57)…………………………………………
第五节对吊车梁和吊车桁架(或类似的梁和桁架)的要求………
(60)…………………………………………………………
第六节制作、运输和安装(62)…………………………………
第七节防锈和隔热(62)…………………………………………
第九章塑性设计(64)……………………………………………
第一节一般规定(64)…………………………………………
第二节构件的计算(65)…………………………………………
第三节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66)……………………………
第十章钢管结构(68)……………………………………………
第十一章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72)……………………
第十二章钢与混凝土组合梁(74)………………………………
第一节一般规定(74)…………………………………………
第二节截面和连接件的计算(75)………………………………
第三节构造要求(77)…………………………………………
附录一梁的整体稳定系数(79)…………………………………
附录二梁腹板局部稳定的计算(85)……………………………
附录三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89)…………………………
附录四柱的计算长度系数(98)…………………………………
附录五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110)………………………
附录六螺栓的有效面积(113)……………………………………
附录七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
关系(114)………………………………………………
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115)……………………………………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
草人名单(116)………………………………………
主要符号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1.0.5条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
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0.6条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材料
第2.0.1条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不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
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3号钢(沸腾钢或镇静钢)、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2条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3号沸腾钢:
一、焊接结构: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30℃时的其它承重结构。
二、非焊接结构:
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
注:
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10℃采用。
第2.0.3条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对于3号钢尚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尚应具有-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对于重级工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第2.0.4条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ZG200-400、ZG230-450、ZG270-500或ZG310-570号钢。
第2.0.5条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
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三、普通螺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3号钢制成。
四、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或《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型式尺寸与技术条件》的规定。
五、铆钉应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ML2或ML3号钢制成。
六、锚栓可采用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3号钢或《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制成。
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
第一节设计原则
第3.1.1条本规范除疲劳计算外,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3.1.2条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超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
第3.1.3条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3.1.4条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短期效应组合。
第3.1.5条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第3.1.6条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
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
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第3.1.7条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采用。
第3.1.8条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应乘以表3.1.8的增大系数。
第3.1.9条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载,可乘以下列折减系数:
主梁0.85
柱(包括基础)0.75
第二节设计指标
第3.2.1条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对3号钢按表3.2.1-1的分组)按表3.2.1-2采用。
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采用。
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4至表3.2.1-6采用。
第3.2.2条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3.2.1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一、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0.6+0.001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0.5+0.00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0.70;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连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二、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0.90;
三、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0.80。
注:
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第3.2.3条钢材和钢铸件的物理性能指标应按表3.2.3采用。
第三节结构变形的规定
第3.3.1条计算钢结构变形时,可不考虑螺栓(或铆钉)孔引起的截面削弱。
第3.3.2条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3.3.2中所列的容许值。
第3.3.3条多层框架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顶点水平位移与总高度之比值不宜大于1燉500,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不宜大于1/400。
注:
对室内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值宜适当减小。
无隔墙的多层框架结构,层间相对位移可不受限制。
第3.3.4条在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中,跨间每侧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制动结构,由一台最大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所产生的挠度不宜超过制动结构跨度的1/2200。
第3.3.5条设有重级工作制吊车的厂房柱和设有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露天栈桥柱,在吊车梁或吊车桁架的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所产生的计算变形值,不应超过表3.3.
5中所列的容许值。
第四章受弯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强度
第4.1.1条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弯强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二、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时,仍按公式(4.1.1)计算,但应取γx=γy=1.0。
第4.1.2条在主平面内受弯的实腹构件,其抗剪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第4.1.3条当梁上翼缘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载、且该荷载处又未设置支承加劲肋时,腹板计算高度上边缘的局部承压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在梁的支座处,当不设置支承加劲肋时,也应按公式(4.1.3-1)计算腹板计算高度下边缘的局部压应力。
但Ψ取1.0。
支座集中反力的假定分布长度,应根据支座具体尺寸可按公式(4.1.3-2)计算。
注:
腹板的计算高度h0:
对轧制型钢梁,为腹板与上、下翼缘相接处两内弧起点间的距离;对焊接组合梁,为腹板高度;对铆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组合梁,为上、下翼缘与腹板连按的铆钉(或高强度螺栓)线间最近距离(见图4.3.1)。
第4.1.4条在组合梁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处,若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剪应力和局部压应力,或同时受有较大的正应力和剪应力(如连续梁支座处或梁的翼缘截面改变处等),其折算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二节整体稳定
第4.2.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算梁的整体稳定性:
一、有铺板(各种钢筋混凝土板和钢板)密铺在梁的受压翼缘上并与其牢固相连、能阻止梁受压翼缘的侧向位移时。
二、工字形截面筒支梁受压翼缘的自由长度l1与其宽度b1之比不超过表4.2.1所规定的数值时。
对跨中无侧向支承点的梁,ι1为其跨度;对跨中有侧向支承点的梁,ι1为受压翼缘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梁的支座处视为有侧向支承)。
第4.2.2条除第4.2.1条所指情况外,在最大刚度主平面内受弯的构件,其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第4.2.4条不符合第4.2.1条第一项情况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其截面尺寸(图4.2.4)应满足h/b0≤6,且ι1/bo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3号钢95
16Mn钢和16Mnq钢65
15MnV钢和15MnVq钢57
符合上述规定的箱形截面简支梁,可不计算整体稳定性。
注:
其它钢号的梁,其ι1/bo值不应大于95(235/fy)。
第4.2.5条用作减少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的侧向支撑,其轴心力应根据侧向力F确定,梁的侧向力应按下式计算:
第三节局部稳定
第4.3.1条为保证组合梁腹板的局部稳定性,应按下列规定在腹板上配置加劲肋(图4.3.1):
第4.3.2条无局部压应力(σc=0)的梁和简支吊车梁,当其腹板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或用横向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应按第4.3.3条至第4.3.6条计算加劲肋间距。
其它情况的梁,应按附录二计算腹板的局部稳定性。
第4.3.3条无局部压应力(σ=0)的梁,其腹板仅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横向加劲肋间距α应符合下列要求:
公式(4.3.3-1)右端算得的值若大于第4.3.7条规定的最大间距时,应取α不超过最大间距。
第4.3.4条无局部压应力(σc=0)的梁,其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图4.3.1b、c),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h1应在ho/5~/ho/4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第4.3.5条简支吊车梁的腹板仅用横向加劲肋加强时,加劲肋的间距a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应按公式(4.1.3-1)计算,但增大系数Ψ取1.0。
公式(4.3.5-1)和公式(4.3.5-2)右端算得的值若大于2ho
或分母为负值时,应取a=2ho。
对变截面吊车梁,当端部变截面区段长度不超过梁跨度的1/6时,a值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
端部变截面区段的a值应符合公式(4.3.5-1)的要求,式中的ho取该区段的腹板平均计算高度,τ取梁端部腹板的最大平均剪应力;不变截面区段内的a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4.3.5-2)的要求,式
中τ取两区段交界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
二、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梁:
由端部至变截面处区段的a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4.3.5-2)的要求,但σ取变截面处腹板计算高度边缘的弯曲压应力,同时由表4.3.5-2查得的k3、k4值应乘以0.75;中部不变截面区段的a值,应同时符合公式(4.3.5-1)和公式(4.3.5-2)的要求,但τ取变截面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
第4.3.6条简支吊车梁的腹板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时(图4.3.1b、c),纵向加劲肋至腹板计算高度受压边缘的距离h1应在ho/5~ho/4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横向加劲肋间距α应按公式(4.3.5-1)确定,但应以h2代替式中的h0,以0.3σc代替表4.3.5-1中的σc。
若公式(4.3.5-1)右端算得的值大于2h2
或分母为负值时,应取a≤2h2。
对腹板高度变化的吊车梁:
在确定梁端部变截面区段内(有纵向加劲肋)的α值时,h2取该区段腹板下区格的平均高度,τ取该区段梁端部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在确定不变截面区段内的α值时,τ取两区段交界处的腹板平均剪应力。
对翼缘截面变化的吊车梁,确定α值时,τ取梁端部腹板平均剪应力。
第4.3.7条加劲肋宜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也可单侧配置,但支承加劲肋和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的加劲肋不应单侧配置。
横向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0.5ho,最大间距为2ho(对无局部压应力的梁,当ho/tw≤100时,可采用2.5ho)。
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公式要求:
在腹板一侧配置的钢板横向加劲肋,其外伸宽度应大于按公式(4.3.7-1)算得的1.2倍,厚度不应小于其外伸宽度的1/15。
在同时用横向加劲肋和纵向加劲肋加强的腹板中,横向加劲肋的截面尺寸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其截面惯性矩Iz尚应符合下式要求:
短加劲肋的最小间距为0.75h1。
短加劲肋外伸宽度应取为横向加劲肋外伸宽度的0.7~1.0倍,厚度不应小于短加劲肋外伸宽度的1/15。
注:
①用型钢(工字钢、槽钢、肢尖焊于腹板的角钢)作成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不得小于相应钢板加劲肋的惯性矩。
②在腹板两侧成对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梁腹板中心线为轴线进行计算。
在腹板一侧配置的加劲肋,其截面惯性矩应按与加劲肋相连的腹板边缘为轴线进行计算。
第4.3.8条梁的支承加劲肋,应按承受梁支座反力或固定集中荷载的轴心受压构件计算其在腹板平面外的稳定性。
此受压构件的截面应包括加劲肋和加劲肋每侧15tw235/fy范围内的腹板面积,其计算长度取ho。
梁支承加劲肋的端部应按其所承受的支座反力或固定集中荷载进行计算:
当端部为刨平顶紧时,计算其端面承压应力(对突缘支座尚应符合第8.4.13条的要求);当端部为焊接时,计算其焊缝应力。
第4.3.9条梁受压翼缘自由外伸宽度b与其厚度t之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箱形截面梁受压翼缘板在两腹板之间的宽度bo与其厚度t之比,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箱形截面梁受压翼缘板设有纵向加劲肋时,则公式(4.3.9-2)中的bo取为腹板与纵向加劲肋之间的翼缘板宽度。
注:
翼缘板自由外伸宽度b的取值为:
对焊接构件,取腹板边至翼缘板(肢)边缘的距离;对轧制构件,取内圆弧起点至翼缘板(肢)边缘的距离。
第五章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轴心受力构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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